[直观点]偷情男离开时被阻从2楼跳下身亡,阻拦者获刑10年半,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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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0年4月22日 18点40分 PT
共 (1149) 楼
大傻笨象
引用 @一把武器 发表的:
合该了卵子,,,过失杀人判罚也就是三到七年。。。这个判罚十年。。。。还不如阻挡下推下楼判罚得还能轻点。。。

推下楼是过失杀人?想什么呢,这虎扑咋这么多法盲?
光荣的小号
引用 @FATPOSE 发表的:
好吧。那以后把你家开通做公共走廊吧。
以后你吃霸王餐,大摇大摆的走,只要**没来,只要别人拦,他们就不能拦你,你就去告别人ff呗,你赔餐费,别人也赔你ff**赔偿。
明显这个的非常不合理的恶法,应当废除才对

这不是恶法,争议的点是有没有执法权,而不是法律本身,请学一些法律常识,然后我们来讨论

我是酱油黑
引用 @anbictn 发表的:
咱们换一个场景,商场保安抓到一个小偷,扇他两个耳光,把他关保安室,锁门出去打电话报警等警察来,小偷跳窗摔死。和这案子一毛一样,判保安十年半,你说保安冤不冤?

你这个举的例子不对,你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偷东西了,如果你怀疑一个人,把他锁进保安室内殴打,并加来小弟过来,你一样有刑事责任

火神山无人阵亡
引用 @FATPOSE 发表的:
是。你家进了陌生人,你就要任他出入。打人固然不对,但判的不是打人,是ff**致人死亡。你一个陌生人进入了别人的家,别人不让走,也算ff**? 哪怕你进入商店,餐厅,人家怀疑你没给钱,也可拦住你不走呀。 这个房主固然不对,但以这种罪名重判就是不合理

商场就算怀疑别人偷东西也无权限制别人人身自由,除非直接抓到赃。不然你只能报警,因为你无法证明对方偷东西。

如果沉默太沉重别要轻轻带过
引用 @morken99 发表的:
一样的 道德的越界 法律并不能管 也是属于非法拘禁 🐶

大师我悟了

火神山无人阵亡
引用 @FATPOSE 发表的:
就是没有使用权

从法律上这种不签劳动合同的你要确认所谓的使用权是很难的。口头的约定,并不有法律效应。

我是酱油黑
引用 @光明游侠77 发表的:
张倩第二天被放,高健为什么要交一万保释金?他什么也没干啊!

如果高建是被叫来打人的,他就是同谋了。死者是趁老板开门时候跳楼的,但是如果高健是进来之后,有过语言威胁的才死人的,那贪事了

我是酱油黑
引用 @全能詹姆斯666 发表的:
我觉得这篇报道可能隐瞒了一些事实。大概率这个男老板不仅仅是阻拦离开,很可能有比较严重的殴打和威胁。 死者也只是个普通人,法院也不是傻,如果真是报道里情节这么轻,至于判十年?

殴打还叫帮手,有那个时间为什么不报警,明显春秋笔法

虎扑用户062960
引用 @黑色漂白 发表的:
这老板也真是背,这女的只是你的员工,你让他们滚蛋不就行了。这偷情的也背,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我想问法官:你的老婆偷晴被你抓到了你会不会去阻拦,法官可能没老婆的。

我是酱油黑
引用 @milagro39 发表的:
判重了,跳楼是死者自己的主观选择,这个当事人也是不会说话,他应该说对对方的身份持怀疑态度,所以不让他离开准备报警,但是对方急于逃跑所以就跳楼了,这种结果他也无法预料。 警察会问为什么动手打他,可以承认自己确实出于道德原因有点冲动,但是对方想尽快逃走所以相互之间有些推搡在所难免。 非法拘禁致死这个罪名太扯淡了。

什么是死者主观选择?你都把小弟叫来了,死者留下来被你打?就是因为死者觉得老板叫人来,生命受到威胁才跳的楼。

我是酱油黑
引用 @球道情深 发表的:
作为成年人,偷情男子理应知道跳下去可能得后果,自己跳下去,自己承担后果,老板阻止离开,和跳楼之间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的肯定是重了!

就是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才判刑的,你不报警找小弟干什么

邓瑞宝宝
怎么不判小区地太硬,楼太高

P
Psilocybin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事实上老板自己承认动手打人,偷情员工也指正动手打人。 这个新闻的角度是老板老婆的,难道他老婆说他老公动手打人,把人逼跳楼? 觉得偷东西就报警好了,没资格打人。而且这个宿舍其实就这个偷情员工在住,没啥值钱东西。 平时横惯了上去就打人,这次扑街了

事实是,并没有看到公开证据表明谁先动手打人,也没公开证据表明什么老板平时横惯了上去就打人,也没公开证据表明这个宿舍没值钱东西没其他人住。如果你看到,那你转发出来,否则没必要脑补。

我搜到的信息是,老板的动手,是抓了头发打了偷情男子几个耳光,踢了两脚,把他按坐在床上,然后打电话让老婆搞清楚宿舍有没有少东西。这就是逼人跳楼?
且整体的时间也比较短,我觉得不见得够成非法拘禁,否则老师放学不让犯事学生回家乖乖坐着抄书两个小时也算非法拘禁。
为啥老板反应这么激烈?按公开的信息,该偷情女员工前几天已经离职了,老板也提前通知她不要住宿舍了,那天傍晚却意外撞见该女员工还在宿舍,并带着一个陌生人偷情,因而恼羞成怒。
我们再看看是不是真的就她一人住。“店里招有10来名员工,部分员工住在宿舍,陈某莉便是其中之一。”,“2019年2月20日下午6时许,杨某来到员工宿舍,打开门,看到陈某所住的卧室亮着灯。” 显然是多人居住的房子,不同卧室住着不同员工,怎么就是偷情员工一个人住了?
再看看是不是没值钱东西,首先,这里有其他员工住,完全可能存放行李物品。其次,网上有张事发一年后的现场图片,员工把个人物品带走后,依旧能看到有各种家电。

像这种事件,民事赔偿是应该的,刑事责任看老板有没有打伤该男子,几个巴掌那一般顶多拘留。而刑事责任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打人,而是有没有非法拘禁,打人只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我觉得此案,把一个人按在床上不让走,要先把事情弄明白,前后一两小时,这不算非法拘禁,否则全中国到处都有类似的事情,比如吃了饭没付钱老板不让走非要顾客打电话找人来付钱,等等,太多这样的事情。
[ 此帖被Psilocybin在2020-04-21 18:40修改 ]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
偷情的女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被敲诈的人已经死了,我倾向于,她知道也未必会冒着得罪敲被告的风险,去指证他。 
另外你说的核实,请问怎么核实?有权盘问,请问这个权从哪里来?盘问多久?有法律依据吗? 事实上是,如果这个人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不让他走,而且有殴打行为,那就是非法拘禁。

那是他的仓库,有陌生人闯入,他就有权搞清楚事情。
如果是你的仓库,有陌生人闯入,你没有权利去盘查或者阻止这个人离开并(视情况而定报不报警)弄清楚事实?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
偷情的女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被敲诈的人已经死了,我倾向于,她知道也未必会冒着得罪敲被告的风险,去指证他。 
另外你说的核实,请问怎么核实?有权盘问,请问这个权从哪里来?盘问多久?有法律依据吗? 事实上是,如果这个人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不让他走,而且有殴打行为,那就是非法拘禁。

这个指证,是女人无法做伪证的。你究竟懂不懂法,警察做笔录或者律师法庭质询,做伪证是违法的。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那打人呢?怀疑偷东西不是应该报警?。他如果怀疑一开始报警。啥事没有

电话里说,那人也想打他,说明两人有争执,有互殴嫌疑。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那这不是你说了不算就不算的,有殴打就算了,更别提还认定致人死亡了

扇了两巴掌就是严重情节?法官这样认定?连轻伤都不算。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有没有权利打人?。他不是盘问了吗?结果是偷情。别人恳求他。他还打人。如果按你说的。他刚开始这么注重安全。直接报警什么也没有了。

仓库财物,你知道他检查了吗?
况且偷情是肉眼可见的情况之一而已。
扇两下巴掌确实是不对,不是构成轻伤,但不是严重情节。


请你喝津威
引用 @Psilocybin 发表的:
事实是,并没有看到公开证据表明谁先动手打人,也没公开证据表明什么老板平时横惯了上去就打人,也没公开证据表明这个宿舍没值钱东西没其他人住。如果你看到,那你转发出来,否则没必要脑补。

我搜到的信息是,老板的动手,是抓了头发打了偷情男子几个耳光,踢了两脚,把他按坐在床上,然后打电话让老婆搞清楚宿舍有没有少东西。这就是逼人跳楼?
且整体的时间也比较短,我觉得不见得够成非法拘禁,否则老师放学不让犯事学生回家乖乖坐着抄书两个小时也算非法拘禁。
为啥老板反应这么激烈?按公开的信息,该偷情女员工前几天已经离职了,老板也提前通知她不要住宿舍了,那天傍晚却意外撞见该女员工还在宿舍,并带着一个陌生人偷情,因而恼羞成怒。
我们再看看是不是真的就她一人住。“店里招有10来名员工,部分员工住在宿舍,陈某莉便是其中之一。”,“2019年2月20日下午6时许,杨某来到员工宿舍,打开门,看到陈某所住的卧室亮着灯。” 显然是多人居住的房子,不同卧室住着不同员工,怎么就是偷情员工一个人住了?
再看看是不是没值钱东西,首先,这里有其他员工住,完全可能存放行李物品。其次,网上有张事发一年后的现场图片,员工把个人物品带走后,依旧能看到有各种家电。

像这种事件,民事赔偿是应该的,刑事责任看老板有没有打伤该男子,几个巴掌那一般顶多拘留。而刑事责任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打人,而是有没有非法拘禁,打人只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我觉得此案,把一个人按在床上不让走,要先把事情弄明白,前后一两小时,这不算非法拘禁,否则全中国到处都有类似的事情,比如吃了饭没付钱老板不让走非要顾客打电话找人来付钱,等等,太多这样的事情。

“其他员工都是偶尔去休息一下,只有张倩是在这里常住的。”-老板娘的描述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张倩在证言中表示,她当天下午回高唐,是跟赵亮说过的。-证人描述 不过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张倩的证词提到,这名男子是她的网友,二人曾在宿舍内发生过性关系。在赵亮到来前,二人本想再次发生性关系。 发现赵亮来了后,张倩把房间门插上,并告诉赵亮是自己的丈夫来了。不过赵亮没有相信,把房间门打开,发现屋里的人并不是张倩丈夫后,说“你到这里来偷情,房子是给你租的吗?”随后朝准备走出房门的男网友脸上扇了两巴掌,并阻止男网友离开。张倩在证词中表示,他们几次求放过都没有获得允许,赵亮也再次动手打了男网友。-证人描述

虎扑用户118687
引用 @0230j 发表的:
应该是的,让学法律的人来解答一下

不打的话 单纯阻止离开 而偷情者自己选择跳楼逃跑意外致死 那么大概率无罪 从刑法因果关系来看也是这个人自置自己于危险处境

虎扑用户862050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随你怎么想,你也可以去百度查,你愿意打人或者愿意怎么做是你自己的选择,我并没有告诉你怎么做,成年人都有自己的思维,只有无能者才会攻击别人。

好吧兄弟我说的不太清楚,我其实就是想表达:知道是犯罪,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但是你不能揍人,人家当着你面前给你带绿帽子,你还不能揍他,这真是便宜他的感觉。如果揍他,他只是道德问题,你是违法犯罪,通过其他途径又便宜他了!我感觉真就像好酒好肉招待他一样。(我没表达清楚,你说话也别太急兄弟)

虎扑用户862050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那你的结局就是因为偷情死了啊。

我真的不想理你,希望您以后也遇到这样的事情,上一波新闻让我看看教科书

一把武器
引用 @大傻笨象 发表的:
推下楼是过失杀人?想什么呢,这虎扑咋这么多法盲?

前面已经回复前提是过失。。。,,,什么样才是过失,你可以看电影机缘巧合下脑补。。。

。,,谁告诉你不能推下楼杀人。。。。。就有推下楼梯,过失杀人案例。。。。。
虎扑用户862050
引用 @光荣的小号 发表的:
好酒好肉招待不招待的,法律没有规定,愿意招待也行不愿意也无所谓……
但是不允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不允许动手打人,这是肯定的,真拘禁了打了,没出问题,对方自己也不想追究了,那没问题,真出问题了,肯定要负责任的……
如果自己老婆出轨了,作为丈夫,应该跟自己老婆解决问题,离婚还是不离,财产孩子怎么分割,要么协商要么上法庭,而不应该跟出轨的对象解决问题,因为法律上看人家解决不着这问题……

不好意思兄弟我没表达清楚我的意思,我是想说,通过了法律是不是便宜的那男的这样说,而且这是道德问题,并不是法律问题,跟妻子通过法律解决了,那那个男的怎么说,真就这么算了?也是不是太便宜他了对吧

虎扑用户118687
引用 @叫我张大力 发表的:
一个道理,你家里进小偷了要等他偷尽兴了自行安全离开,然后报警;他要是死了,哪怕只是你吼了一下都不行

这是你过度解读了...只要是单纯阻止小偷离开,而小偷自置自身于危险处境选择跳楼,司法实践中不会追究房主责任

虎扑用户862050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随你怎么想,你也可以去百度查,你愿意打人或者愿意怎么做是你自己的选择,我并没有告诉你怎么做,成年人都有自己的思维,只有无能者才会攻击别人。

另外我并不是反驳你上条评论,我真就是想表达,通过正规途径解决这种问题,对偷情男的真就是太轻了。另外真就是只有无能者才会攻击别人吗?这真不应该这么说吧!

T
TBT_LeBron
引用 @GDP风之神 发表的:
偷情在人家家里,就不单道德问题

??????带法官

光荣的小号
引用 @OUSH10 发表的:
不好意思兄弟我没表达清楚我的意思,我是想说,通过了法律是不是便宜的那男的这样说,而且这是道德问题,并不是法律问题,跟妻子通过法律解决了,那那个男的怎么说,真就这么算了?也是不是太便宜他了对吧

没错,确实太便宜了那男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可是没办法,只能如此,咽不下这口气的人很多,自己采取措施的也很多,这都可以理解,不过自己采取措施,就要承受这个带来的后果……

主帅缸波斯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这个指证,是女人无法做伪证的。你究竟懂不懂法,警察做笔录或者律师法庭质询,做伪证是违法的。

你懂法吗?
误导才是伪证,知而不言可没那么好判断,
法庭上女人完全可以说“不记得了”“当时太害怕忘记了”搪塞,逃避责任。
当时就他们3个在场,一个死了,一个女人,一个被告,女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指证被告是完全可能的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
你懂法吗?
误导才是伪证,知而不言可没那么好判断,
法庭上女人完全可以说“不记得了”“当时太害怕忘记了”搪塞,逃避责任。
当时就他们3个在场,一个死了,一个女人,一个被告,女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指证被告是完全可能的

知情不报,也是伪证。

主帅缸波斯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那是他的仓库,有陌生人闯入,他就有权搞清楚事情。
如果是你的仓库,有陌生人闯入,你没有权利去盘查或者阻止这个人离开并(视情况而定报不报警)弄清楚事实?

如果是我的仓库,我肯定先报警,等警察来了以后再该问清楚问清楚,该盘点损失盘点损失,这也是保护自己

里奥梅西
引用 @OUSH10 发表的:
好吧兄弟我说的不太清楚,我其实就是想表达:知道是犯罪,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但是你不能揍人,人家当着你面前给你带绿帽子,你还不能揍他,这真是便宜他的感觉。如果揍他,他只是道德问题,你是违法犯罪,通过其他途径又便宜他了!我感觉真就像好酒好肉招待他一样。(我没表达清楚,你说话也别太急兄弟)

这种事谁遇到谁倒霉呗,除非你自己有特别的手段,又能让当事人不对你进行法律惩罚,我也始终相信,婚姻感情中大部分的出轨其实不是单方面的问题,多数都是时间的积累导致最终无法挽回的地步,出轨的一半毕竟是有自己的妻子,而且是你情我愿的事,这时候最好好的办法还是冷静,然后考虑一下以后的打算,不然及时攻击对方或者报警,其实都是短暂的释放了自己的怒火,并不能对结果有实质性的改善,需要改变的是自己的想法和妻子的态度,对于第三者真的没有太好的办法

虎扑用户862050
引用 @光荣的小号 发表的:
没错,确实太便宜了那男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可是没办法,只能如此,咽不下这口气的人很多,自己采取措施的也很多,这都可以理解,不过自己采取措施,就要承受这个带来的后果……

对的啊所以我的说不出话就是这个意思,我没表达清楚

P
Psilocybin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其他员工都是偶尔去休息一下,只有张倩是在这里常住的。”-老板娘的描述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张倩在证言中表示,她当天下午回高唐,是跟赵亮说过的。-证人描述 不过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张倩的证词提到,这名男子是她的网友,二人曾在宿舍内发生过性关系。在赵亮到来前,二人本想再次发生性关系。 发现赵亮来了后,张倩把房间门插上,并告诉赵亮是自己的丈夫来了。不过赵亮没有相信,把房间门打开,发现屋里的人并不是张倩丈夫后,说“你到这里来偷情,房子是给你租的吗?”随后朝准备走出房门的男网友脸上扇了两巴掌,并阻止男网友离开。张倩在证词中表示,他们几次求放过都没有获得允许,赵亮也再次动手打了男网友。-证人描述

没看明白么,光打人构不成这么严重的罪行。
本案判决,最关键,最站不住脚的地方在于,老板虽然不让偷情男子离开,但是前后时间很可能不到1小时,
——杨统朋给妻子于建打电话,喊妻子过来,“让他们讲清楚。”杨统朋在电话里说,“我们提供宿舍,成了他们偷情的地方了。”正在店里工作的于建担心出事,赶紧吩咐另一名员工王光健过去看看。约20分钟后,王光健赶到员工宿舍,他刚把屋门推开一个角,还没来得及看到屋内的情形,就听到杨统朋说,“跳下去了!”

老板给老板娘打电话20分钟后,跳楼了。这么短的时间,判定为“非法拘禁”,比较离谱,难道拉住不让走就算非法拘禁?
而只要此案不算非法拘禁,那就根本不可能被判刑,顶多拘留几天。
PS:虽然你回复被吞了,但我看得到。你少在这人身攻击,受过教育吗? [ 此帖被Psilocybin在2020-04-21 19:47修改 ]
m
milagro39
引用 @我是酱油黑 发表的:
什么是死者主观选择?你都把小弟叫来了,死者留下来被你打?就是因为死者觉得老板叫人来,生命受到威胁才跳的楼。

你能再搞笑一点么?
没有生活常识?
老板打死你有什么好处?

虎扑用户648093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今年法硕分涨的确实很厉害 我们学校法本法硕复试线比去年涨了20分 太难顶了

大哥在哪个五院四系?

地方武装组织
屁大点事硬是让这俩人折腾的这么精彩,一个破出租屋非要把人堵里面,另一个二楼下去能精准的摔死。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
如果是我的仓库,我肯定先报警,等警察来了以后再该问清楚问清楚,该盘点损失盘点损失,这也是保护自己

警察来之前,他已经跑路了。
按照你们的逻辑,你阻止他跑路,还不是判刑?
你甚至没有他的身份证信息。



虎扑JR1111885410
搞不懂,老板的行为!,一般来说最多骂一顿,让他们赶紧滚!

t
tom_wyj
引用 @无人机群 发表的:
感觉有隐情,不能轻信一面之词。如果是赵亮与张倩偷情,后闹矛盾张倩提出离职,赵亮继续纠缠张倩,发现张倩男友在宿舍中怒火中烧对其进行拘禁殴打,该男不堪忍受企图从二楼跳窗逃走结果不慎摔死。 这样看逻辑是不是也很通顺?

问题是并不存在拘禁殴打,死者自己也可以选择报警,没有没收他的手机
主帅缸波斯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知情不报,也是伪证。

那该如何证明女人“知情”呢?
我给你做2种假设——
第一种,被告有敲诈行为。
案发当时只有3个在场,死者,女人,被告。法庭上,被告一定坚持自己没有敲诈行为,毋庸置疑。
那么女人有两种选择:要么举证,要么不举证。如果举证,被告一定不开心,如果因举证而加重刑罚,将来出狱后,有可能会报复女人。甚至于,被告家属也可能贿赂女人。所以,举证是正义之举,但存在风险。
如果不举证,就像我说的,用“记不清了”之类的搪塞,死者已经死无对证了,原告(检方、死者家属)反举证从而证明女人“知情”的可能性极低,女人受到的风险其实也几乎不存在的。
所以,如果被告即使存在敲诈行为,我觉得女人举证可能性很低。
第二种,就是不存在敲诈行为。
虽然从常理判断,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在本案中,我觉得可能性也很低。为何么?因为被告扣压死者,需要动机。死者和被告不认识,被告与女人并非夫妻,所以为情,为怒的可能性都很低。那么被告为何扣留死者和女人?如果真觉得他们偷窃,为什么不报警?按照一般常识判断,偷情即使报警也没有用,能够让被告获得最大利益的,只有敲一笔而已,所以我觉得“敲诈”才是比较退的得通的。
J
JackCaptain
引用 @ChanningF 发表的:
这标题显然是要误导读者产生对赵亮的同情,你管别人是丈夫还是网友呢,反正你是非法拘禁了。

几十万传销分子还在绑架拘禁, 大部分都能跑掉没罪。

虎扑用户347646
引用 @十年破壁 发表的:
检查下房子里丢没丢东西。 你跑了去哪找你。

少什么东西找住户啊,找住户的朋友干啥

V
Victorkkkkk
引用 @篮球永不熄yes 发表的:
大哥在哪个五院四系?

华政🌚今年法硕复试线太难顶了 怕是本校都要考不上了🌚

登登小铞格大铞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扇了两巴掌就是严重情节?法官这样认定?连轻伤都不算。

扇巴掌也算殴打,就算很轻微实务中确实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法官还判定死亡结果和拘禁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就是严重情节。如果你认为跳楼和拘禁没有直接关系,这是律师的工作。但你不能说法官判的是错的。

虎扑用户648093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华政🌚今年法硕复试线太难顶了 怕是本校都要考不上了🌚

华政牛逼啊就是考研分数太高了,既然是本校的老哥怎么不考学硕。本校的还是比较好考的

多劳多德
引用 @榜样四 发表的:
我寻思偷情这事,已婚者(老婆)是首要责任吧,不怪老婆,反倒要对情夫动手?正常人碰上这事,难道不该第一时间想离婚和分财产的问题,打小三一顿有屁用

这个反倒用得好。打小三没用,所以小三不该责怪,小三其实也是受害者,这个时候打女人 就对了,也不担心打不过。其实最好应该像法国人一样,说句对不起你们继续,然后离开。
虎扑用户522915
老婆也不是你的私人财产好吗?

V
Victorkkkkk
引用 @篮球永不熄yes 发表的:
华政牛逼啊就是考研分数太高了,既然是本校的老哥怎么不考学硕。本校的还是比较好考的

本来打算考学硕 但好的专业分一个比一个恐怖 分低的专业又都不喜欢 索性考法硕算球了 还能早一年毕业🌚现在看看法硕也是一条不归路啊hhh 本校考研录取率大概也就三四成吧🌚保研推免名额巨少 基本都要靠考试

西
西狂
引用 @FATPOSE 发表的:
难道别人没经过你同意睡在你家,你没有权利扭送别人走。 请注意,这是员工宿舍,而那个女的已经离职。房主统一她暂放东西,允许她进来是搬东西,而且房东来了后才知道那个女的还带了了一个陌生人进屋。 如果陌生人进自己家,不让走,也算非法的话,那你们这种做工作就方便多了

没出事的话可以有,但出了事就只有担着
虎扑用户648093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本来打算考学硕 但好的专业分一个比一个恐怖 分低的专业又都不喜欢 索性考法硕算球了 还能早一年毕业🌚现在看看法硕也是一条不归路啊hhh 本校考研录取率大概也就三四成吧🌚保研推免名额巨少 基本都要靠考试

主要法硕是有大纲的像高考一样比较好复习而且全国统一试卷,学硕还得自己找资料还是一个学校一套书籍太难了。直接考全国统一的算了

V
Victorkkkkk
引用 @篮球永不熄yes 发表的:
华政牛逼啊就是考研分数太高了,既然是本校的老哥怎么不考学硕。本校的还是比较好考的

而且有些热门专业专业课还压分 最热门的民商法学硕报录比20:1今年复试线才330多 但是专业课150满分一片考50多的 有个学姐总分360+民商法专业课79没够单科线 太惨了

主帅缸波斯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警察来之前,他已经跑路了。
按照你们的逻辑,你阻止他跑路,还不是判刑?
你甚至没有他的身份证信息。


他都能给老婆打电话,说因为怕对方跑路而不能报警你搞笑呢?
V
Victorkkkkk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扇巴掌也算殴打,就算很轻微实务中确实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法官还判定死亡结果和拘禁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就是严重情节。如果你认为跳楼和拘禁没有直接关系,这是律师的工作。但你不能说法官判的是错的。

把扇巴掌当严重情节......你对得起严重这两个字么🐶 这案子就是法官业务不精判得有问题 就是冤假错案 为啥跟法官没关系

V
Victorkkkkk
引用 @篮球永不熄yes 发表的:
主要法硕是有大纲的像高考一样比较好复习而且全国统一试卷,学硕还得自己找资料还是一个学校一套书籍太难了。直接考全国统一的算了

hhhh确实

t
tom_wyj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扇巴掌也算殴打,就算很轻微实务中确实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法官还判定死亡结果和拘禁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就是严重情节。如果你认为跳楼和拘禁没有直接关系,这是律师的工作。但你不能说法官判的是错的。

适用法律错误,法官也是有可能判错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的行为要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比如说捆绑死者,或者对死者造成死亡威胁导致死者不得不跳楼逃生(有过案例)的

但此案的被告对死者并没有实质威胁,死者甚至可以选择报警来处理,结果死者由于过于自信选择跳楼,法官认为非法拘禁和跳楼存在因果关系我是不认同的
登登小铞格大铞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把扇巴掌当严重情节......你对得起严重这两个字么🐶 这案子就是法官业务不精判得有问题 就是冤假错案 为啥跟法官没关系

这案子的严重情节不是致人死亡吗?

L
Luka东契奇7
引用 @勒布朗丶隔着肖华扣丶詹姆斯 发表的:
那其实可以给他来个拐卖的来判吧 给人渣判了个一年半 仁慈啊

法律是面团吗?想怎么捏怎么捏?符合的才能定罪。同时存在多个犯罪行为的可以数罪并罚。 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时候,真的随意的说了不太好

L
Luka东契奇7
引用 @勒布朗丶隔着肖华扣丶詹姆斯 发表的:
张倩又不是租户 房主只是把使用权给了她老公 签的合同如果是张倩签的 那当我没说

事实上是由张倩长期居住的,法律不会无视。其网友显然不是非法闯入。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
他都能给老婆打电话,说因为怕对方跑路而不能报警你搞笑呢?

你的阅读理解能力差到极致了。
我说报警之后,警察来之前这段时间,对方跑路,他怎么办?
按照你的逻辑,阻止他走算不算非法拘禁?

我没说他不能报警
登登小铞格大铞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适用法律错误,法官也是有可能判错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的行为要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比如说捆绑死者,或者对死者造成死亡威胁导致死者不得不跳楼逃生(有过案例)的

但此案的被告对死者并没有实质威胁,死者甚至可以选择报警来处理,结果死者由于过于自信选择跳楼,法官认为非法拘禁和跳楼存在因果关系我是不认同的

那没错,我也认为这里认定为有直接关系不妥,所以我一直说是法官判定的。我前面跟他们说的意思是如果是这么判定的那这个整个逻辑就是没问题的,确实是非法拘禁罪

t
tom_wyj
引用 @Luka东契奇7 发表的:
事实上是由张倩长期居住的,法律不会无视。其网友显然不是非法闯入。

黄娟和丈夫在馅饼店所在的同一小区,为员工租下了一个三室两厅的房子。“其他员工都是偶尔去休息一下,只有张倩是在这里常住的。

并不是张倩单独居住的,是属于员工宿舍性质,老板具有一定管理权力和义务,员工假如死在宿舍里面老板也是有赔偿义务的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扇巴掌也算殴打,就算很轻微实务中确实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法官还判定死亡结果和拘禁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就是严重情节。如果你认为跳楼和拘禁没有直接关系,这是律师的工作。但你不能说法官判的是错的。

你理解错了,上下文是讨论拘禁超过四小时,才是非法拘禁。如果是人身侵害(明显的可鉴定评级的伤害)的严重情节,不需要计算拘禁时效。
话说死者完全可以打电话报警,房主没有阻止他这样做。可以在屋内走动。 [ 此帖被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在2020-04-21 20:49修改 ]
L
Luka东契奇7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黄娟和丈夫在馅饼店所在的同一小区,为员工租下了一个三室两厅的房子。“其他员工都是偶尔去休息一下,只有张倩是在这里常住的。

并不是张倩单独居住的,是属于员工宿舍性质,老板具有一定管理权力和义务,员工假如死在宿舍里面老板也是有赔偿义务的

? 所以呢?我在说网友不是非法入侵,你在说什么?

请你喝津威
引用 @Psilocybin 发表的:
没看明白么,光打人构不成这么严重的罪行。
本案判决,最关键,最站不住脚的地方在于,老板虽然不让偷情男子离开,但是前后时间很可能不到1小时,
——杨统朋给妻子于建打电话,喊妻子过来,“让他们讲清楚。”杨统朋在电话里说,“我们提供宿舍,成了他们偷情的地方了。”正在店里工作的于建担心出事,赶紧吩咐另一名员工王光健过去看看。约20分钟后,王光健赶到员工宿舍,他刚把屋门推开一个角,还没来得及看到屋内的情形,就听到杨统朋说,“跳下去了!”

老板给老板娘打电话20分钟后,跳楼了。这么短的时间,判定为“非法拘禁”,比较离谱,难道拉住不让走就算非法拘禁?
而只要此案不算非法拘禁,那就根本不可能被判刑,顶多拘留几天。
PS:虽然你回复被吞了,但我看得到。你少在这人身攻击,受过教育吗?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老板把门反锁殴打受害者 直接导致受害人被迫跳窗。 在你这变成了拉住不让走, 是把门锁了还殴打受害人懂吗? 还在这诡辩,事实就是法院研究了一年给他10有期徒刑。是行为和导致的后果 不是时间长短? 懂? 我的回复没被吞,没文化的杠精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
那该如何证明女人“知情”呢?
我给你做2种假设——
第一种,被告有敲诈行为。
案发当时只有3个在场,死者,女人,被告。法庭上,被告一定坚持自己没有敲诈行为,毋庸置疑。
那么女人有两种选择:要么举证,要么不举证。如果举证,被告一定不开心,如果因举证而加重刑罚,将来出狱后,有可能会报复女人。甚至于,被告家属也可能贿赂女人。所以,举证是正义之举,但存在风险。
如果不举证,就像我说的,用“记不清了”之类的搪塞,死者已经死无对证了,原告(检方、死者家属)反举证从而证明女人“知情”的可能性极低,女人受到的风险其实也几乎不存在的。
所以,如果被告即使存在敲诈行为,我觉得女人举证可能性很低。
第二种,就是不存在敲诈行为。
虽然从常理判断,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在本案中,我觉得可能性也很低。为何么?因为被告扣压死者,需要动机。死者和被告不认识,被告与女人并非夫妻,所以为情,为怒的可能性都很低。那么被告为何扣留死者和女人?如果真觉得他们偷窃,为什么不报警?按照一般常识判断,偷情即使报警也没有用,能够让被告获得最大利益的,只有敲一笔而已,所以我觉得“敲诈”才是比较退的得通的。

你总用“记不清”等等借口拒绝质询,可见你根本不会明白法律的严厉。
若是有必要,你也是违返法律的行为也敢做,对法律毫无敬畏心理的人
t
tom_wyj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那没错,我也认为这里认定为有直接关系不妥,所以我一直说是法官判定的。我前面跟他们说的意思是如果是这么判定的那这个整个逻辑就是没问题的,确实是非法拘禁罪

单纯就是法官专业素养不够,机械理解法律,对适用法律解读错误
请你喝津威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你的阅读理解能力差到极致了。
我说报警之后,警察来之前这段时间,对方跑路,他怎么办?
按照你的逻辑,阻止他走算不算非法拘禁?

我没说他不能报警

要结合实际情况懂? 这老板把门反锁然后多次殴打受害者 直接导致受害者跳窗摔死 你这门都反锁了 不报警?多次殴打受害者?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要结合实际情况懂? 这老板把门反锁然后多次殴打受害者 直接导致受害者跳窗摔死 你这门都反锁了 不报警?多次殴打受害者?

你别乱插嘴。
上下文讨论的是,假设是那个层主的仓库,他说仓库主人没有权利把人留下来解决纠纷,那么对方就能跑路了。
警察到来之前,对方就跑了 [ 此帖被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在2020-04-21 20:53修改 ]
V
Victorkkkkk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这案子的严重情节不是致人死亡吗?

情节是情节 结果是结果 不能从死亡结果倒推情节的 照你的想法要是被害人在里面心脏病突发死了 是不是也要被告负责 定非法拘禁的严重情节呢

t
tom_wyj
引用 @Luka东契奇7 发表的:
? 所以呢?我在说网友不是非法入侵,你在说什么?

未必不能认为是非法进入,张倩作为宿舍的使用者并不能代表其他宿舍使用者邀请他人进入,存在疑问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要结合实际情况懂? 这老板把门反锁然后多次殴打受害者 直接导致受害者跳窗摔死 你这门都反锁了 不报警?多次殴打受害者?

类似于讨论,两车的撞车事故,某一车是无牌的(不清楚他的信息)而且逃逸,另一辆车的主人有没有权利留下对方解决纠纷?
J
Jasonllf
引用 @CheGuevarastin 发表的:
酌情减刑吧可能,但是不减也是可以说得过去。

所以这种事到底要咋整?只能眼睁睁看着别人出去吗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情节是情节 结果是结果 不能从死亡结果倒推情节的 照你的想法要是被害人在里面心脏病突发死了 是不是也要被告负责 定非法拘禁的严重情节呢

不愧是读法律的。虎扑很多人逻辑都没搞清楚
t
tom_wyj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要结合实际情况懂? 这老板把门反锁然后多次殴打受害者 直接导致受害者跳窗摔死 你这门都反锁了 不报警?多次殴打受害者?

多次殴打受害者 --------受害者跳窗摔死

这两者之间我觉得不能算是直接导致,打了死者几下耳光,连轻伤都算不上就能导致死者跳楼了?这里面有必然关系么?
请你喝津威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类似于讨论,两车的撞车事故,某一车是无牌的(不清楚他的信息)而且逃逸,另一辆车的主人有没有权利留下对方解决纠纷?

这个是已经发生了事故,这个案件老板只是怀疑受害者偷东西懂吗,他没有强制留下别人的权利只能报警, 你说这个撞车 车主也没强制留下对方的权利 只能报警,如果还动手打人 直接进去

t
tom_wyj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类似于讨论,两车的撞车事故,某一车是无牌的(不清楚他的信息)而且逃逸,另一辆车的主人有没有权利留下对方解决纠纷?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包括前面抓小偷的也是一样,否则大家都不用抓小偷了
登登小铞格大铞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情节是情节 结果是结果 不能从死亡结果倒推情节的 照你的想法要是被害人在里面心脏病突发死了 是不是也要被告负责 定非法拘禁的严重情节呢

所以要讨论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也是我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和这样判不妥的地方。我的意思是因为法官是判定有关系,所以得出的判决逻辑上是没问题的。被告那当然可以上诉

t
tom_wyj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这个是已经发生了事故,这个案件老板只是怀疑受害者偷东西懂吗,他没有强制留下别人的权利只能报警, 你说这个撞车 车主也没强制留下对方的权利 只能报警,如果还动手打人 直接进去

有将嫌犯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权力的,任何小偷在定罪之前都只是嫌疑人,身份和普通人并没有不同,难道我们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留下小偷(嫌疑人)报警的权力么?

举个例子,公交车上有人说自己丢了钱包,司机关门不允许乘客走报警等警察来算不算非法拘禁?
登登小铞格大铞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你理解错了,上下文是讨论拘禁超过四小时,才是非法拘禁。如果是人身侵害(明显的可鉴定评级的伤害)的严重情节,不需要计算拘禁时效。
话说死者完全可以打电话报警,房主没有阻止他这样做。可以在屋内走动。

是12小时啦,或者3个四小时。主要争议就是讨论死亡结果和拘禁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拘禁把人关在一栋大楼内也算拘禁,侵害的是人身自由

h
hooper--苗强
厚德载物有德之州---山东德州 我大德州要火
请你喝津威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多次殴打受害者 --------受害者跳窗摔死

这两者之间我觉得不能算是直接导致,打了死者几下耳光,连轻伤都算不上就能导致死者跳楼了?这里面有必然关系么?

请看证人证词,不止打几个耳光那么简单 反复打了几次

V
Victorkkkkk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所以要讨论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也是我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和这样判不妥的地方。我的意思是因为法官是判定有关系,所以得出的判决逻辑上是没问题的。被告那当然可以上诉

关键是 否认了严重情节 那么根本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了 又何来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呢? 我也认为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确有讨论的余地 我个人认为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 但我也承认肯定二者间因果关系和被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将死亡结果归责于拘禁行为勉强可以接受 但这顶了天也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按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顾下被害人家属情绪判个三四年最多了 按照报道中对事情经过的描述来看法官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几乎是毫无疑问的错判

t
tom_wyj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请看证人证词,不止打几个耳光那么简单 反复打了几次

随后朝准备走出房门的男网友脸上扇了两巴掌,并阻止男网友离开。张倩在证词中表示,他们几次求放过都没有获得允许,赵亮也再次动手打了男网友。

如果没有跳楼,这种程度的打连轻伤都算不上,最多就是行政拘留,如此轻程度的打和跳楼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
V
Victorkkkkk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不愧是读法律的。虎扑很多人逻辑都没搞清楚

老哥过奖了哈哈 只是最近大三在备战法考所以这一块印象比较深

g
groupie103
引用 @光荣的小号 发表的:
这个人是那个离职的女的带进来的,那么应该这个女的负这个责任……
如果丢了东西,那么老板应该报警解决问题,这人就算当时离开,但只要有证据他偷了东西,他也会被抓回来的……
任何方面来说,这店主都没有拘禁+打人的权利,光拘禁的话可能还好说一点,拘禁期间还打人了,那就变成死者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逃跑过程中死的,那这个店主就肯定歇菜了……

第一,什么叫拘禁?通观全文我没看出来老板哪里拘禁了。
第二,打人?你在现场吗?老板电话里还说偷情男想打他呢?
第三,死者在生命受到威胁时逃跑过程中死的,这句话还真会扣帽子。死者就是偷情败露,看到有人过来了情急之下选择跳窗户逃跑,不慎摔死。死者在当时情况下,完全可以躲在屋里不选择跳窗,他一个成年人自己选的跳窗户,完全有能力预见其风险,摔死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选择错误。
虎扑用户115445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
一码归一码,死者确实风评不好 但是如果只要有品格不好的行为就要判死刑,你觉得可能?那还要法律干嘛

这叫品格不好?在过去是要进猪笼的,法律里没有一条明确规定这是不是犯法,甚至可以告这个两个人有卖淫嫖娼的嫌疑,这个是犯法的不是吗?

埃加利亚
引用 @30岁库里想投三分丶 发表的:
你这管就是上去扇人两巴掌先?真滴流批

已经离职,还来宿舍偷情,难道老板说欢迎再来?放你身上你不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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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库里想投三分丶
引用 @埃加利亚 发表的:
已经离职,还来宿舍偷情,难道老板说欢迎再来?放你身上你不感觉恶心?

所以上来先扇人两巴掌,后续还继续动手,不让人离开导致别人跳楼,最后还不想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想的也太美了吧?

请你喝津威
引用 @groupie103 发表的:
第一,什么叫拘禁?通观全文我没看出来老板哪里拘禁了。
第二,打人?你在现场吗?老板电话里还说偷情男想打他呢?
第三,死者在生命受到威胁时逃跑过程中死的,这句话还真会扣帽子。死者就是偷情败露,看到有人过来了情急之下选择跳窗户逃跑,不慎摔死。死者在当时情况下,完全可以躲在屋里不选择跳窗,他一个成年人自己选的跳窗户,完全有能力预见其风险,摔死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选择错误。

看了文章再在那杠,偷情员工作为证人指证老板对受害者施暴。强制扣下受害者, 还在那列举一二三四 笑死人

P
Psilocybin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老板把门反锁殴打受害者 直接导致受害人被迫跳窗。 在你这变成了拉住不让走, 是把门锁了还殴打受害人懂吗? 还在这诡辩,事实就是法院研究了一年给他10有期徒刑。是行为和导致的后果 不是时间长短? 懂? 我的回复没被吞,没文化的杠精

就别百度了,你看过非法拘禁的案例吗?没看过多去了解下,法律不是你看看百度词条就能马上了解的,关门+殴打就能构成非法拘禁的话,那许许多多住宿学校都发生过关门打架的现象,都算非法拘禁了。
就你前面那些充满偏见的观点,对老板充满仇恨,一口一个平时横惯了,并且被反驳几句就恼羞成怒人身攻击的样子,我只能猜测你现实中是个经常被老板欺凌的可怜人,我表示同情,但你没有理性讨论问题的价值,所以不会再回复你,谢谢。
g
groupie103
引用 @陪KD和你走过的岁月 发表的:
不是早就科普过了家里进小偷你追他他情急之下跳楼摔死你要负责任吗??还在这随便进不进?而且又不是撬了锁进来的,是那个女的带进去的,丢了肯定是那个女的负责啊

家里进小偷致其摔死负不负责是看情况的,不是说一定负责。
你说东西丢了那个女的负责,那现场查明情况直接结束不浪费有限警力不是更好吗?保护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房主或者租房者有权利在自己屋里进了陌生人时保护其正当权益。
W
WX8845
引用 @FATPOSE 发表的:
是。但房子是自己财产,哪怕是租的,也有使用权。
你一个离职的员工,私自用员工宿舍,并私自带进陌生人(注意,哪怕员工宿舍,特别是多人合住的,很多地方都规定是只能自己住。)你进入了别人的地方,别人难道不可以过问你?

额,我的回复只是针对那么多人感慨,怎么通奸完全不犯法的啊……

登登小铞格大铞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关键是 否认了严重情节 那么根本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了 又何来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呢? 我也认为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确有讨论的余地 我个人认为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 但我也承认肯定二者间因果关系和被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将死亡结果归责于拘禁行为勉强可以接受 但这顶了天也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按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顾下被害人家属情绪判个三四年最多了 按照报道中对事情经过的描述来看法官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几乎是毫无疑问的错判

我的想法是,假如说认定有关系,那就是有严重情节,就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如果没关系,那就赔钱拉倒。单独判过失致人死亡我感觉是不是有点怪怪的,因为他没有其他行为了。其实按文中描述的我也感觉是自险风险

茶狐
你不让人走还打人,那就是非法禁锢了,被非法禁锢的人想逃走,逃走时死了,这罪你肯定得背。十年加四万判得有点怪,这应该5年加大额赔款,毕竟不是杀人,主要是这里逃走者明明还有个报警的选项,但估计是因为自己偷情不想把事情闹大的缘故才没有报警。

g
groupie103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看了文章再在那杠,偷情员工作为证人指证老板对受害者施暴。强制扣下受害者, 还在那列举一二三四 笑死人

谁在杠谁自己清楚,看了你的评论后也知道在跟什么说话了,不会回复你了。
g
groupie103
引用 @虎扑JR1111885410 发表的:
搞不懂,老板的行为!,一般来说最多骂一顿,让他们赶紧滚!

猜测抓到老员工的把柄了,想勒索钱财“”私了“”。
V
Victorkkkkk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我的想法是,假如说认定有关系,那就是有严重情节,就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如果没关系,那就赔钱拉倒。单独判过失致人死亡我感觉是不是有点怪怪的,因为他没有其他行为了。其实按文中描述的我也感觉是自险风险

老哥 你这个理解有点问题 认定有因果关系那么只是说死亡结果应由被告负责 而结果再严重也和情节没关系(所谓的严重情节是指施加恶劣暴力、虐待或者像于欢案中那种猥亵、侮辱 而和是否导致了死亡结果没关系)情节和结果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范畴 结果再严重也不能因为结果严重而认定有严重情节 因此无严重情节且时间不满12h 显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认定有因果关系同时肯定被告应该对这个死亡结果有预见性 这才能说是具有过失 而且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模型(若否认预见可能性则为意外事件 被告无罪) 此外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由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而成 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又认定被告有过失 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那就只剩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呀 这不是很顺嘛 为啥会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