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虎铺勇狗杜猴子多 发表的: 这沙比老板无期徒刑都不亏
引用 @Go_Rocket 发表的:无伤捆绑是不是对老百姓要求太高了…就好比龙哥那个案子,我在那种情况下做不到啊…那我只能欢送小偷离开了?他要拿了我的金链子,我还得注意保证抢回来的过程中金链子不会划伤他…最好的选择只能是看着他带着金链子离开?真的…老百姓太难了,你们法律工作者能不能呼吁一下,这种判定还是要符合常识,像龙哥那个案子判的就挺好。 不过我这个思路是不是最大问题是,我觉得小偷犯罪了,我上去制服他把他弄伤了,如果他其实没犯罪,他只是来我家修金链子的,结果我把他弄伤了,用他的行为(犯没犯法)来最后决定我的行为犯没犯法,这是不是也有问题。
引用 @最爱的袜子不见了 发表的: 如果是自己老婆另说,别人老婆你管那么多,只能说运气不好,人死了。
引用 @科比2016再见 发表的: 未经他人允许,难道不是入室吗? 放国外,应该可以直接拔枪吧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那他天天可以在宿舍打员工?反正宿舍是他租
引用 @很要的木瓜 发表的:这个近几年讨论很多的,究竟要不要立法对出轨者做出处罚。主要近几年出轨事件越老越多,有人说出轨成了一种风气。但立法者始终没有这方面的举措,说明他们认为还是不适合对出轨做出法律上的规定。我觉得有几点考虑吧,第一,如果出轨违法,那就需要有调查和定性标准,怎么样算出轨?警察得取证吧,但取证非常困难。我用微信和其他异性撩骚算不算出轨?哪怕两个人躺同一张床上了,但人家说我们就是睡素觉聊聊天,没发生X行为,警察怎么定性?不好定性。第二就是用法律约束婚姻关系内的行为时有连带效应的。出轨立法了,婚姻内的其他行为要不要立法?如果婚姻内的条条框框都被各种法律条文约束着,会让部分人恐惧结婚,不想结婚。第三,执法机关工作量剧增,妻子跟你闹矛盾,一上头直接报警说你出轨,警察出警查完没有这事,浪费了很多时间和人力,现在这种任性的女人太多了,都去骚扰警察怎么办。现阶段最好的办法还是用法律制裁那些性质严重的破坏婚姻的行为,其他的让道德去谴责。
引用 @盒饭要加蛋 发表的: 跟老不老公的没半毛钱关系
引用 @黑色漂白 发表的: 这老板也真是背,这女的只是你的员工,你让他们滚蛋不就行了。这偷情的也背,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引用 @科比and紫金 发表的: 死亡的直接诱因就是拘禁,拘谨才导致的跳楼。如果如果不按非法拘禁,难道过失致人死亡么?我觉得法院权衡之下定的非法拘禁,而不是过失杀人
引用 @daldry 发表的:我觉得不管怎么解释,肯定不可能仅从时长判定非法拘禁。
引用 @GDP风之神 发表的: 我只说十年真重,没说这人打人就对
引用 @隔扣前女友 发表的: 估计是这女员工辞了职赖皮不走,这老板早就想整她了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这老板致人死亡了呀
引用 @scory_cao 发表的: 不大懂法律。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告人,公检法会立案调查吗?
引用 @Ro6给爷冲 发表的: 应该差不多吧,偷情还是道德范畴,拦着不让走还是限制人身自由
引用 @新津地下说唱皇帝 发表的: 因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跟非法拘禁不是一个量级的,那个案件我还没看,暂时不做评价
引用 @拉风的孔雀 发表的: 瞎扯,未经允许闯入?张倩是个啥
引用 @kanecai911 发表的: 这女的50了,你猜奸夫该是多大。
引用 @也曾经是少年 发表的: 可能判不了十年半,估计8年吧。
引用 @很要的木瓜 发表的:这个我也不知道
引用 @不科思怡 发表的: 这又不是故意的 老板也不想这样
引用 @cd3830185 发表的: 不是啊,人家不能怀疑他们是偷东西么?如果是偷东西的还不阻拦么?
引用 @屁屁喵喵 发表的:你说的又有什么关系?警察查的一清二楚,用得着你脑补?
引用 @埃加利亚 发表的: 自己的员工宿舍,老板有责任维护,怎么看评论都是南京彭宇案再现啊?看来这社会真是不是自己的事不要管啊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这判决有问题
引用 @凌子蒙 发表的: 我也觉得。这个人还打那个男网友,有可能是发现俩人奸情了,有点想法。
引用 @事了扶伊去13 发表的:街上也总有“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么” 1.要挟对方不要辞职 2.有个大胆的想法
引用 @有了改名卡就一定要用掉吗 发表的: 小偷都入室盗窃了,属于强闯民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本身就是犯法的,不存在他去修链子这种说法,你对他的阻拦造成伤害要视情况而定的。 说回主贴,如果只是口头警告“不许离开”,没有实际的动手,奸夫自己害怕跳楼的话,他不用负责任的。但他有动手有阻拦。 并且,如果想以非法入侵为由也是不行的,因为他是那个女的带进去的,就像你租房子带朋友去玩,房东或者其他房客无权说你朋友非法入侵住宅。说到底,怎么讲他都无权拦下奸夫。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那老板想干嘛?
引用 @大神FATE 发表的: 这老板真的是活该,人家偷情关你屁事,现在好了去坐牢了
引用 @不科思怡 发表的: 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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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第一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就是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 是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而成的 其本身就包含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意思 是比单纯的过失致人死亡更重的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才7年) 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法院权衡问题 第二 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单纯是一个事实的判断 更应该从价值评价角度出发 即跳楼结果应否归责于拘禁行为 拘禁行为的确在事实上导致了跳楼结果 但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即人不被私权力限制自由的权利 而非被害人会不会跳楼死亡的问题 被告人也并不能预见到被害人会选择跳楼(举个例子 司机醉驾 汽车轮胎激起石子击中路边行人导致行人死亡 虽然是汽车驾驶员事实上导致了行人死亡且其有醉驾的过错 但其并不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禁止醉驾保护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而不包括行人会不会被轮胎激起的石子砸中这种问题) 同时 被拘禁并不会有生命危险 而被害人选择跳楼 可能有生命危险 是被害人自己提高了危险等级且被害人作为正常成年人对跳楼的危险性有认识能力 因此我认为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 死亡结果应由被害人承担 也即被告人无罪
引用 @Ashirrow 发表的: 我想知道,假设偷情者是自己的妻子,丈夫阻止奸夫离开,奸夫跳楼身亡,是否还是十年半?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女的跟老板说过那天下午要去那里。已经告知了。又不是偷偷去的。
引用 @有了改名卡就一定要用掉吗 发表的: 一样的,道德范畴的事,你可以起诉离婚,女方为过错方,但你没权力非法拘禁,并殴打别人。
引用 @有了改名卡就一定要用掉吗 发表的: 不让他走不算非法拘禁?您真的厉害,如果犯法都不知道犯在哪,还觉得自己行为很正常那种吧。 动手打人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成“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我不是打他,只是手和他的脸发生了触碰?” 自己看看非法拘禁的定义,以及身体自由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引用 @夏夕风 发表的: 以后隔壁老王这种更加嚣张了,谁敢拦谁敢打,哈哈
引用 @iambuku 发表的: 但是我觉得非法拘禁是非法拘禁,跳楼是跳楼,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啊。程度这么轻微的非法拘禁,判了十年,我觉得有点莫名其妙
引用 @JJ季姬击鸡记 发表的: 证据充分的案件基本上是没什么可以改的,有些案件因为事实取证不完整,或者时间长了证据不充分,在有新的重要线索时才会有改判的可能,这个案件目前看来很简单的案子,判决这一块都是有完整的量刑标准,不会糊里糊涂的随便判的
引用 @三观正的搬砖人 发表的: 偷情触犯刑法的话就乱套了,韩国曾经就有通奸罪,结果完成的是警力的过度浪费
引用 @阿咩羊 发表的: 就看这一段就可以了,个人感觉问题不大,有事儿走法律途径,个人解决就要承担后果。 直到今年4月8日,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张倩与男网友存在不正当关系,但仅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赵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男网友跳楼是为了逃离、摆脱赵亮的控制,由此造成死亡。因此赵亮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多元。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一样啊,偷情不犯法,只是道德受谴责,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进行人身攻击都是违法。
引用 @内蒙古小库里 发表的: 啥价值观 无视法律的价值观吗?说的很清楚 这是非法拘禁而且间接造成人死亡 人家偷情不对是不对 轮不到这个老板来管闲事 就比如一个杀人犯在你面前 轮不到你来执法弄死他
引用 @FPXClearlove7 发表的: 没判无期真算好的了,他这也属于过失杀人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老板打人还不让走
引用 @赣州银行 发表的: 背什么,要我说该,跟他有半毛钱关系么
引用 @勒布朗丶隔着肖华扣丶詹姆斯 发表的:非法拘禁小女孩不也会造成心理危害吗 如果小女孩因此而得其他心理疾病乃至生理疾病的是不是要附加判刑啊
引用 @慕容锋寒 发表的: 这房子是给那个偷情女员工租的
引用 @suda305 发表的: 你私宅租给别人,难道不长脑子?
引用 @火神山无人阵亡 发表的: 入室得到使用者的允许也没有犯罪行为
引用 @九亿少女梦想 发表的: 目的是怀疑女员工收到非法侵犯,想控制犯罪嫌疑人,这样是不是无罪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老板有说不让女员工进来了吗?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如果有敲诈,偷情的女人会不知道?不告诉法官? 怀疑别人偷窃,也可以先核实,再报警,不是必然的。在房子交接期间有陌生人闯入,房主有权留住人盘问
引用 @Psilocybin 发表的:没看懂吗? 你就没看到问题的重点。 重点是,就算是你老婆还是一样这么判,跟背不背作不作毫无关系。 而且店老板为啥要管?因为这房子是他的,员工把外来人员带进来,少了东西谁负责?其他女员工的安全谁负责?而且,你知道是谁先动手的吗,原文写了,赵亮在电话里说,“那个男的还想打他。” 再从常理上看,既然他们偷情,跟老板夫妻也没关系,老板也管不着他们,他也没犯法,那这男的何必非要跳楼?事实上他甚至可以报警,难道不奇怪? 这个案例,甚至可以延伸一下,你家来了贼,你把门关上不让走,他跳楼死了,你被判10年有期徒刑。
引用 @不回之愿 发表的: 死是最大的后而且已经发生了,你说的这些都是假设而已。
引用 @屁屁喵喵 发表的:我记得以前有法制节目,单纯限制小偷或者非法入侵者不是犯罪。 但是时间长,或者殴打,那里是犯罪了。 我遇到小偷,我从外头锁门+报警,我没有任何问题。 文中主要老板打他了。
引用 @满城春色残 发表的: 一听这个案子就知道是柏浪涛🐶
引用 @火神山无人阵亡 发表的: 使用者没权使用,这个涉及到搬家啥的一般不好鉴定。即便是没有使用权,你房东不是执法机构无权问责和打人。
引用 @杂志 发表的: 但是是他老婆邀请的
引用 @JINTENG 发表的:房子已经让她搬离了 但是他还在房间里偷情, 就暴脾气了 其实赶走就行了。。。。。 奸夫也是,2楼就摔死了。。。。。
引用 @FATPOSE 发表的: 是。你家进了陌生人,你就要任他出入。打人固然不对,但判的不是打人,是ff**致人死亡。你一个陌生人进入了别人的家,别人不让走,也算ff**? 哪怕你进入商店,餐厅,人家怀疑你没给钱,也可拦住你不走呀。 这个房主固然不对,但以这种罪名重判就是不合理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那不是女方让进去的吗,也不是自己强制进去的,有问题也得算女方的问题
引用 @虎扑JR0364621695 发表的: 不让走肯定心里有啥想法
引用 @西狂 发表的: 正确的做法是,事后告知其丈夫(员工在他那里打工,肯定要留住址、联系方式吧?)。关门打人,威胁要扭送对方,如果对方有个闪失,他确实要付刑责。
引用 @大强康思密达 发表的:关键是当时怎么确定她俩是偷情而不是偷东西?肯定不能轻易放走吧。。
引用 @VC摩托车 发表的:这个犯罪事实是有前提的,前提是明确是由熟人带进去,非强行闯入,也并非不法分子企图伤害业主财产及人身安全,并且业主带有人身攻击,那才是扣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不然我一屋主回家发现有小偷,立刻反锁家门报警,你小偷狗急跳墙死了,那还能让业主坐10年,那就太冤了.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然而这老板啥事没干。也没报警,前打人再说。后面已经确认是偷情,也不让走。
引用 @迪俪热巴 发表的:老板肯定不是省油的灯,和社会人差不多,:你敢和我的员工偷情,还在我的房子里,今天一定让你走不了。
引用 @怪兽不要跑 发表的: 那你打人家干嘛 说不定还暴力威胁胁迫过
引用 @萝莉控卫 发表的:请教一下,算非法闯入吗?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女员工给老板说了自己带进来的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这样说他的员工宿舍员工进去就不能走了?
引用 @叫我张大力 发表的: 陌生人进了我的家,都不知道钱有没有被偷,还没来得及请点,我得先把他好声送走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在警察来之前可以不让他离开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按你的逻辑,如果一个陌生人,进到我家里,他要走我还不能拦着,因为一旦拦着就是限制人生自由,违法了? 所以我觉得,应该是没报警,然后敲诈了。
引用 @WX8845 发表的: 看了半天回复,怎么到现在还没理解基本逻辑的:你的伴侣并不是你的私人财产,ta有跟其他人睡的自由,偷东西犯法是因为东西属于你,偷人不犯法是因为你老婆不是真的属于你的。 婚姻法保护的是财产,不是感情,毕竟感情这东西横竖是根本保护不了的。
引用 @央行北平分行方步亭 发表的: 所以说,有的时候还是不能多管闲事。分不清自己的身份是要吃亏的。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报警啊。。不报警关着他们是要干嘛。
引用 @光荣的小号 发表的:不能,只有有执法权的人才能阻止他离开…… 没死人的话这些东西模糊一下就过去了,死了人就糊弄不过去了……
我也觉得,法律都没说不让偷情,出轨只是道德问题,但是把人活活逼死,就应该偿命。
龙哥那个案子,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的,对面下车挑衅你不能动手,对面拿刀动手了,你就可以正当防卫。 至于后面追砍致死,处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临界点,考虑到龙哥这个随身带刀的黑恶性质,他回头有可能是拿刀或者枪,或者开车撞,那还处于正当防卫的状态,就没问题了啊。
以后隔壁老王这种更加嚣张了,谁敢拦谁敢打,哈哈
国外老美还在游行抗议“禁止出行令”呢
不可以 这句是回复上一句关系。
不大懂法律。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告人,公检法会立案调查吗?
有关系
小偷都入室盗窃了,属于强闯民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本身就是犯法的,不存在他去修链子这种说法,你对他的阻拦造成伤害要视情况而定的。 说回主贴,如果只是口头警告“不许离开”,没有实际的动手,奸夫自己害怕跳楼的话,他不用负责任的。但他有动手有阻拦。 并且,如果想以非法入侵为由也是不行的,因为他是那个女的带进去的,就像你租房子带朋友去玩,房东或者其他房客无权说你朋友非法入侵住宅。说到底,怎么讲他都无权拦下奸夫。
看照片是底下有一层好像是车库,实际上二楼相当于一般的三楼,那就有可能摔死了
第一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就是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 是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而成的 其本身就包含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意思 是比单纯的过失致人死亡更重的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才7年) 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法院权衡问题 第二 讨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单纯是一个事实的判断 更应该从价值评价角度出发 即跳楼结果应否归责于拘禁行为 拘禁行为的确在事实上导致了跳楼结果 但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即人不被私权力限制自由的权利 而非被害人会不会跳楼死亡的问题 被告人也并不能预见到被害人会选择跳楼(举个例子 司机醉驾 汽车轮胎激起石子击中路边行人导致行人死亡 虽然是汽车驾驶员事实上导致了行人死亡且其有醉驾的过错 但其并不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禁止醉驾保护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而不包括行人会不会被轮胎激起的石子砸中这种问题) 同时 被拘禁并不会有生命危险 而被害人选择跳楼 可能有生命危险 是被害人自己提高了危险等级且被害人作为正常成年人对跳楼的危险性有认识能力 因此我认为属于被害人自险风险 死亡结果应由被害人承担 也即被告人无罪
只要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且是故意的,时间一到就成立,至于其他的都是量刑轻重上的问题
那就意见达成一致了。。我以为你说他无罪
我回的乱了,你是支持这人有罪的,那没错,时长只限定于最基础的非法拘禁,就是单纯限制自由,如果有其他行为不用考虑时长的
肯定有别的事儿在里面 这个新闻挖的还是不够深
这又不是故意的 老板也不想这样
这个我也不知道
但是我觉得非法拘禁是非法拘禁,跳楼是跳楼,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啊。程度这么轻微的非法拘禁,判了十年,我觉得有点莫名其妙
非法拘禁小女孩不也会造成心理危害吗 如果小女孩因此而得其他心理疾病乃至生理疾病的是不是要附加判刑啊
张倩又不是租户 房主只是把使用权给了她老公 签的合同如果是张倩签的 那当我没说
如果两人都是离婚或者丧偶算不算偷情
不知道这十年八年的他老婆会不会偷情啊?要是会的话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哈哈哈,大兄弟比我好实在。
那老板想干嘛?
报警啊,自己什么都干了要警察干什么
眼睛不好让你妈带你去配个眼镜。这点钱也没有吗?
你这管就是上去扇人两巴掌先?真滴流批
有啥问题?
要挟的意思
加一个?
大概明白界限在哪了,感谢!
捉奸
确实活该,判少了,人家偷情是人家的自由,人家想离开也是人家的自由。老板还有权利管员工的私生活?最后导致人的死亡也是直接原因,我觉得这种没有智商不尊重人的人,应该判30年吧。
难道还是便衣警察
虽然我不是山东人,但作为一个常年被地域的东北人,我必须点灭加举报你!
所以哪来的见义勇为?
这和山不山东有关系么?
一听这个案子就知道是柏浪涛🐶
一个道理,你家里进小偷了要等他偷尽兴了自行安全离开,然后报警;他要是死了,哪怕只是你吼了一下都不行
那男的咋回事,不算私自吗。女的有跟老板说在那偷情不
陌生人进了我的家,都不知道钱有没有被偷,还没来得及请点,我得先把他好声送走
请教一下,算非法闯入吗?
严重颅骨损伤,估计是头撞地上了
别弄死就不会有大问题,死了人后果就严重了。老王能不能嚣张,关键在于他敢不敢去死…
确实
量刑不当,二审改的又不是没有
就是曾经的流氓罪,典型的恶法
他只是打了俩下,把他锁住了,还是他自己跳的,而且跳的原因也不是因为被打的还是怕被捉奸。判十年不扯淡呢吗,判个一两年就到头了。有些过失伤害都没这么重,法官没问题?
将来总会一个有宝强类似遭遇的人受不了人财两失的结果对法院或社会做什么的
如果这个杀人犯要跑,你抓他他自己摔死是不是判你十年你也心服?
嗯,自己的家陌生人进去了,对他身份怀疑,不准出,也有问题? 注意了,这是自己家,是自己买来做员工宿舍的。注意了,这是员工宿舍。那个离职的女的连员工都不算,根本没有宿舍使用权,给她放东西已经仁至义尽。理论上两个都是非法进入别人的住所。如果来陌生人无故进入自己的家,使用自己的东西,主人都无权过问。我觉得这个法是有问题的
这也是过失杀人。那车祸哪个不是过失?
大多数车祸都是有过失的,没见无期
一个陌生人,进你家,不让走怎了?如果你觉得不让走不合理,你就让你家成为公共空间,让人随意进出呗
好吧。那你提供你家住址,让别人随意进去好了。没关系?
死是最大的后而且已经发生了,你说的这些都是假设而已。
员工宿舍,已经离职。
文章没看到说租哦。是员工宿舍。这个女的离职 根本没有使用权
员工宿舍是给员工用的,离职的算员工?
你要做律师一定很牛
我猜是很多证据不支持,或者这个老板第一次交待时就说了很多不该说的话
你这种人就不会看报道?已经离职员工,就是暂时给她放东西的,谁说可以给你用?
偷情的女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被敲诈的人已经死了,我倾向于,她知道也未必会冒着得罪敲被告的风险,去指证他。
另外你说的核实,请问怎么核实?有权盘问,请问这个权从哪里来?盘问多久?有法律依据吗? 事实上是,如果这个人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不让他走,而且有殴打行为,那就是非法拘禁。 [ 此帖被主帅缸波斯在2020-04-21 17:02修改 ]
事实上老板自己承认动手打人,偷情员工也指正动手打人。 这个新闻的角度是老板老婆的,难道他老婆说他老公动手打人,把人逼跳楼? 觉得偷东西就报警好了,没资格打人。而且这个宿舍其实就这个偷情员工在住,没啥值钱东西。 平时横惯了上去就打人,这次扑街了
那其实可以给他来个拐卖的来判吧 给人渣判了个一年半 仁慈啊
如果你报警我,在警察到来前控制住对方、固定证据,我觉得一点问题都没有的。
关键就是没有报警。你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没有扣留和处置权的。
还有隧道超速撞人案hhhh
是。你家进了陌生人,你就要任他出入。打人固然不对,但判的不是打人,是ff**致人死亡。你一个陌生人进入了别人的家,别人不让走,也算ff**? 哪怕你进入商店,餐厅,人家怀疑你没给钱,也可拦住你不走呀。 这个房主固然不对,但以这种罪名重判就是不合理
丈夫是不是要扶他下来穿好衣服,给他打专车回家,到家还得报平安?🐶
就是没有使用权
人家老婆是让她来搬东西。没有让她干什么。况且她也只是和老板老婆说她自己回来,没有说带陌生人。 关键是两个,一个是离职的员工暂时放东西在原来的宿舍。 第二就是那个死者对于房主来说就是陌生人,而且房主根本不知道有这个人会来
不让走肯定心里有啥想法
人家回来用房子已经向他报备了,而且主人也同意了。
不赞同,非法拘禁认定标准之一就是对方有没有用暴力殴打等行为限制自由。 没有殴打行为,短时间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 这个有司法解释的。
女的已经离职,人家房东只是好心给她放东西。 她回来是要搬东西的,不是干什么事情的。 你不经过房主同意,使用了房间,而且不经房主同意给了陌生人进门。 人家阻拦有什么问题?
加入他们???
难道别人没经过你同意睡在你家,你没有权利扭送别人走。 请注意,这是员工宿舍,而那个女的已经离职。房主统一她暂放东西,允许她进来是搬东西,而且房东来了后才知道那个女的还带了了一个陌生人进屋。 如果陌生人进自己家,不让走,也算非法的话,那你们这种做工作就方便多了
你可以选择报警,而不是殴打加强拦。
应该是的,让学法律的人来解答一下
哦。原来熟人就可以随意带陌生人进你家。你也太好客了。 你要注意,这是人家租的员工宿舍,你离职了连员工都不算,别人也已经打算换锁了。 你进来通知房主是为了搬东西的,而且并没有通知房主带陌生人进来。 就好像你的一个租客,合同已满,还赖在房子不走,而且还带了陌生人住,你怎么办?客客气气恭迎他们?
没干的有罪,干了的就是无辜?
你一个离职员工,非法用了别人的宿舍,还有理?
不是,估计一直不想让走,这个员工也是核心员工,趁机发泄一下。没想到玩诈了
这老板是不是喜欢那个女员工?
打就按打人处理呗
8年是什么事。你在别人的地方办事,要求付费也合理吧,怎么算威胁?何况你没有警人房主同意。
死者有错再先,理应轻判。而且所谓ff**罪名完全错误。
员工宿舍,离职员工没有使用权(仅仅是给你临时放东西,而且只同意你回来搬东西),在不得到房主的同意,使用了房间,而且还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带进陌生人。
房主打人不对,但这个是死者过错在先,而且说房主ff**不合理,房主有权要求死者赔偿,如果你觉得别人威胁,你可以报警,你自己心虚跳了下去,怨的了谁?
从来没有说房主无过错,但这种判罚肯定是过重的。如果fl是这样写的,肯定是合理的,一定要修正。
你租房子的时候,如果带了朋友进你房间,房东不能算你朋友非法闯入的。如果没有那个女的,男的就算非法闯入了。
人家老板只允许你进来搬东西。而且就文章而言,老板是到了之后才知道有陌生人存在的。
好吧 如果一个你认识的人,借你家厕所用 你同意了,结果这个人带了情人,在你家房间办了事 你可以说你同意了,就随他用??
你也太好被欺负了吧
不是员工,已经离职,只是暂时放东西。同意进屋是同意她进屋搬东西,不是同意她办其它事情的。
你可以报警,你可以吓唬他,但你不能打死他。
他违法,警察,法律会收拾他;你把他弄死的话你也违法,警察,法律也会收拾你。
对,他只是错在没及时报警而已,绝对判重了
房主没报警是错,如果房主敲诈了,死者不报警就合理?
不是身有屎,为什么逃?很大可能性他逃不是因为受威胁。而是认为二楼很矮,可以逃的了,他被拦住不能走,不报警,是因为他怕丑事张扬出去。对于死者来说,跳下去逃走,可以得到做好的结果,不需要跟房主争,也可以有机会瞒住丑事(只要女方不说就行,陌生人),当然他是低估了二楼高度和高估自己的能力
可以从轻处罚,对方有过错在先
是。但房子是自己财产,哪怕是租的,也有使用权。
你一个离职的员工,私自用员工宿舍,并私自带进陌生人(注意,哪怕员工宿舍,特别是多人合住的,很多地方都规定是只能自己住。)你进入了别人的地方,别人难道不可以过问你?
感觉有隐情,不能轻信一面之词。如果是赵亮与张倩偷情,后闹矛盾张倩提出离职,赵亮继续纠缠张倩,发现张倩男友在宿舍中怒火中烧对其进行拘禁殴打,该男不堪忍受企图从二楼跳窗逃走结果不慎摔死。 这样看逻辑是不是也很通顺?
你怎么知道他不报警 难道你报警迟了一点,遇到一个冲动的人,也有错。错是错在那个人冲动。
比如说,如果一个你亲戚的孩子 进入了你的家毛手毛脚,被你发现了。你觉得他是你认识的人,想给个机会他,先不报警,让他自己留在这里先反醒,结果那个人是一个冲动跳了,难道这就应该判一个ff**????
如果这真的算,就说明这个法就非常不合理。
我不是说房主没错,但错先是死者非法进入别人的地方,判这么重绝对不对(关键词员工宿舍、离职员工、搬东西、换锁)
好吧。那以后把你家开通做公共走廊吧。
以后你吃霸王餐,大摇大摆的走,只要**没来,只要别人拦,他们就不能拦你,你就去告别人ff呗,你赔餐费,别人也赔你ff**赔偿。
明显这个的非常不合理的恶法,应当废除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