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点]偷情男离开时被阻从2楼跳下身亡,阻拦者获刑10年半,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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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0年4月22日 18点40分 PT
共 (1149) 楼
习惯睡懒觉
引用 @戒指戒指 发表的:
什么背,就是作,又不是你老婆,放人走不就行了,还打人。真的一点不冤枉。我也觉得赔少了,才4万。

感觉这老板平时应该也横惯了,对人不依不饶,这出事了把自己搭进去了吧,真是活该

勒霸龙詹
引用 @张秦虎22 发表的:
我觉得不了解真实情况这么恶意揣测别人不好。。。

那可不,别说做生意的人了,正常人要是别人在I你家做这种事不得忌讳死啊

牛山阿弟仔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一样啊,偷情不犯法,只是道德受谴责,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进行人身攻击都是违法。

通奸罪怎么可以取消了呢

三阵前锋詹姆斯
引用 @hpname 发表的:
同一个法律,不同地方的法院判罚也不一样,一个想跑,一个想说清楚情况,突然来一个非法拘禁,小偷犯事的都偷着乐呢,跳楼是主观行为,纯粹是丢人想跑,跟生命受到威胁有屁关系,跳楼就不危险了

听到有员工来才跳的,可以解释成老板请来的帮手,死者怕继续被暴力伤害吧。

湖人哈基石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
审题。男主动手了 男主不动手,就算跳了也没那么重,现在跳,可以归根到男主对别人产生了生命威胁。性质不一样啊

这个动手打人确实让他无法辩,如果仅仅是困住他们那个人自己选跳下去的话估计不会判这么重了

一把武器
引用 @milagro39 发表的:
是的,哪怕相互推搡不小心误杀,估计也差不多十年,这个事情判定为非法拘禁致死就是在搞笑

过失杀人,三到七年。。。
光荣的小号
引用 @魑魅魍魉螽蟁蟊蠹 发表的:
我也觉得这就是典型的多管闲事惹的祸。。。。。

其实都不算多管闲事,就是熟练工离职了对他有点麻烦,心里不高兴,正好赶上这事儿了,脾气上来借题发挥了……
你说特么这点事,他管他干嘛?管不着的事儿硬管,觉得可能丢东西了可能咋地了那可以报警啊,非搞这个,还打人,那人家跳楼跑了自然就是觉得自己安全受到威胁了,然后跳楼是为了逃命,最后这判罚那明显活该啊……
n
nmzxpwp
判得好,殴打他人限制他人自由并导致他人死亡,十年半,没毛病。
虎扑JR1476354012
首先赵某并没有搜走偷情人的手机等物品,偷情人完全具备报警非法拘禁的条件,所以非法拘禁并不必然导致偷情人跳楼的后果;
其次“重大颅内损伤”是殴打所致还是跳楼所致,文里没说;
最后,黄娟说,过了一周左右,她交了一万元的保证金后也被释放了。整件事和黄娟并无关系,为什么黄娟会被刑拘一周?
这个案件疑点很多。
醉生梦死离歌笑
引用 @vioffffff 发表的:
大概是因为这个死人了,结果论

我记得罗翔老师讲过,你犯不犯法看你有没有违法行为,至于判多少就根据情节结果来看了,他那句话挺专业,好像是法律是入罪的啥,伦理是出罪的啥,我不记得了🐶🐶

虎扑用户051056
我觉得这老板管的有点多了,还动手!直接让滚出去不就完事了,别人道德上的问题没有干涉的理由

虎扑用户693336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对,我都怀疑这个新闻的真实性了

h
hongfa加油
引用 @Ashirrow 发表的:
我想知道,假设偷情者是自己的妻子,丈夫阻止奸夫离开,奸夫跳楼身亡,是否还是十年半?

判的会轻很多,钱赔够了可能缓刑,不然坐牢五年左右吧。(往最轻的判。) 法律也是要讲人情的,这有啥好钻牛角的。 这老板也是多管闲事,可以说活该,你可以批评别人,但是动手打别人耳光,本身也不是啥好鸟

虎扑用户862050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一样啊,偷情不犯法,只是道德受谴责,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进行人身攻击都是违法。

说不出话了,这是告诉那些人我偷了你老婆你还要好酒好肉招待我吗?

光荣的小号
引用 @科比大爱24 发表的:
借楼问下,有没有懂法的大哥,如果案件里的女主是老婆,这该怎么判

一样的判决啊,自己老婆偷情,也没权利不让别人走,更没权利动手打人,至于判多久,要看法官了,但定罪肯定是一个结果……
杭州拆迁户
引用 @三阵前锋詹姆斯 发表的:
女主都没去过现场也要交钱是为什么

帮他老公交,他老公是嫌疑人

小沃尔
引用 @OUSH10 发表的:
说不出话了,这是告诉那些人我偷了你老婆你还要好酒好肉招待我吗?

那你的结局就是因为偷情死了啊。

u
ut5000
引用 @盒饭要加蛋 发表的:
关键现在你说的这个使用者也没权利使用了!

老板有说不让女员工进来了吗?

老特拉福德的小老鼠
判刑没问题,量刑问题大了去了。男老板一没有主观上杀人故意,二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三受害者死亡是自己跳楼导致的自己也存在过错,四所谓的非法拘禁持续了多久?这么短的时间内死者说是为了摆脱非法拘禁跳楼,其实显然是偷情心虚避免事情败露而跳楼,怎么证明拘禁和跳楼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种判个三两年就可以了,10年,太残忍了。

虎扑用户473661
难道偷情不违反婚姻法?

u
ut5000
引用 @大强康思密达 发表的:
关键是当时怎么确定她俩是偷情而不是偷东西?肯定不能轻易放走吧。。

老板自己说的偷情

独坐听灯语
引用 @坚强的绿帽侠 发表的:
这是打人了,对方受到威胁,跳楼只是逃脱的手段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在打人的过程中,他跳楼死了,那没话说;如果前面打了几耳光,半个小时过去都没再碰他一下,然后他心虚跳楼死了,这两种情况会不会有点不一样。 另外老哥你的ID真是让人不由得心生敬意哈哈🐶

g
guitarelf
引用 @黑色漂白 发表的:
这老板也真是背,这女的只是你的员工,你让他们滚蛋不就行了。这偷情的也背,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这高度陈道长估计都不用热身...
G
GDP风之神
引用 @JJ季姬击鸡记 发表的:
男店主要去打他他没地方跑才跳的啊

为啥不要打?

泗水六年
赵应该这样说,发现赵以后认为他是私闯自己租房,想进行沟通询问,此男见无法从门口逃跑,于是跳窗逃跑,未遂。

麻达奥萨嘛
引用 @阿咩羊 发表的:
就看这一段就可以了,个人感觉问题不大,有事儿走法律途径,个人解决就要承担后果。 直到今年4月8日,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张倩与男网友存在不正当关系,但仅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赵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男网友跳楼是为了逃离、摆脱赵亮的控制,由此造成死亡。因此赵亮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多元。

引申一个问题,张三开房和李四偷情,酒店配合李四家属捉奸打开了张三租住的房门,张三遭到李四家属的暴力伤害,酒店该对张三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光荣的小号
引用 @OUSH10 发表的:
说不出话了,这是告诉那些人我偷了你老婆你还要好酒好肉招待我吗?

好酒好肉招待不招待的,法律没有规定,愿意招待也行不愿意也无所谓……
但是不允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不允许动手打人,这是肯定的,真拘禁了打了,没出问题,对方自己也不想追究了,那没问题,真出问题了,肯定要负责任的……
如果自己老婆出轨了,作为丈夫,应该跟自己老婆解决问题,离婚还是不离,财产孩子怎么分割,要么协商要么上法庭,而不应该跟出轨的对象解决问题,因为法律上看人家解决不着这问题……
全家身体健康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小偷是犯罪行为,你也没有打他

小偷是偷盗,但是罪不至死。但是他确实死了,那他死亡的原因是要归咎于他自杀还是归咎于我把他关起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就像这个偷情男,他的死亡是归咎于他自己的跳楼行为还是归咎于男店主的"拘禁"??法院判决是归咎于"拘禁",那同理,我的行为也造成了小偷的死亡,也就是说,按照这个法院的判决,我需要被判刑而且要赔偿民事责任。

虎扑用户648093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我也准备考法硕hhhh老哥准备冲哪个学校

报西北政法吧分数还不是太高,法硕的分每年都涨。不敢报太好的学校

篮球透明
引用 @LALtriplecrown 发表的:
打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呢?毫无道理的嘛是不是?其实就是这个老板供词是假的,隐瞒了重点,他已经把自己给美化了

没有证据不要乱讲好吧?

江山乳此多交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但即使是他老婆,要是人死了,还是这么判吧,法律不保护绿帽男的

贝里唐德利恩
引用 @FPXClearlove7 发表的:
没判无期真算好的了,他这也属于过失杀人

过失杀人判无期?

光荣的小号
引用 @在途材料 发表的:
难道偷情不违反婚姻法?

就算违反也不该这男店主来执法啊,应该是摔死的那个人的妻子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而且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无论婚内还是婚外,都不违反婚姻法……
u
ut5000
引用 @蘑菇精肉仁 发表的:
这要在古代是不是杀了奸夫都不犯法,毕竟通奸死罪

对,古代男人还可以逛妓院

G
GDP风之神
引用 @JJ季姬击鸡记 发表的:
男店主要去打他他没地方跑才跳的啊

有不少地方忌这种事在别家发生的。 判可以,但判十年真的瞎

全家身体健康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你报警应该没事啊。

小偷的死亡是他自己的跳楼行为造成的?还是我把他关起来造成的?如果是前者我没有责任,如果是后者我要被判刑。而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的就是小偷(偷情男)的死亡是由于我(男店主)把门锁起来不让他走造成的。

脱掉内裤的超人
这个案子判决有问题。跳楼行为跟阻止行为其实因果关系很弱。从本案来看,很明显跳楼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面子,阻止行为的强度并没有达到完全禁止其离开的程度。

u
ut5000
引用 @书途 发表的:
感觉这新闻不可信,首先房屋承租人是老板。所以暂时房屋归属于老板,有陌生人出现在屋子里面,不让离开,待自己清点完财务,没有损失再离开,或者报警请警察来做判断是否让嫌疑人离开,感觉这种解释合情呀。自己只是从人情世故上说一下,懂法的来说说。

女员工给老板说了自己带进来的

F
Forever--wade
引用 @阿咩羊 发表的:
就看这一段就可以了,个人感觉问题不大,有事儿走法律途径,个人解决就要承担后果。 直到今年4月8日,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张倩与男网友存在不正当关系,但仅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赵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男网友跳楼是为了逃离、摆脱赵亮的控制,由此造成死亡。因此赵亮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多元。

这房子是他自己租的何来非法拘禁?等于说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拦着不让他走他跳下去了我还有罪?

一只大青蛙
J
JINTENG
引用 @換襪喪誌 发表的:
其实我一直没搞懂他为啥搞这些动作,看标题我还以为是老公捉奸夫,真要这样的话量刑有点重了,但压根不是啊,这件事跟他有什么关系?可能是想要挟他俩?

房子已经让她搬离了
但是他还在房间里偷情,
就暴脾气了
其实赶走就行了。。。。。
奸夫也是,2楼就摔死了。。。。。
G
GDP风之神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
审题。男主动手了 男主不动手,就算跳了也没那么重,现在跳,可以归根到男主对别人产生了生命威胁。性质不一样啊

这种事就和小偷偷东西,失主去追致死,然后失主被判一样道理。 在别人家干这事,为啥不能动手?如果在宾馆,男主动手可判。

F
Forever--wade
引用 @換襪喪誌 发表的:
其实我一直没搞懂他为啥搞这些动作,看标题我还以为是老公捉奸夫,真要这样的话量刑有点重了,但压根不是啊,这件事跟他有什么关系?可能是想要挟他俩?

他不是写了么 不知道他俩是偷情还是偷东西 那等于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还必须放他走?

u
ut5000
引用 @老桀克 发表的:
那如果房子是自己的,我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封锁了家里的大门,没有强迫别人一定要留在这里,但是阻止对方使用大门,想从大门出去的想法,大门属于是个人财产,算非法囚禁吗?

这样说他的员工宿舍员工进去就不能走了?

光荣的小号
引用 @groupie103 发表的:
这老板的宿舍让你随便进来的吗?人家放东西的仓库财产都在里面呢丢了谁负责?

这个人是那个离职的女的带进来的,那么应该这个女的负这个责任……
如果丢了东西,那么老板应该报警解决问题,这人就算当时离开,但只要有证据他偷了东西,他也会被抓回来的……
任何方面来说,这店主都没有拘禁+打人的权利,光拘禁的话可能还好说一点,拘禁期间还打人了,那就变成死者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逃跑过程中死的,那这个店主就肯定歇菜了……
大头阿狸no
引用 @湖人哈基石 发表的:
这个动手打人确实让他无法辩,如果仅仅是困住他们那个人自己选跳下去的话估计不会判这么重了

是啊。。。他可以有很多种方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偏偏选最烂的一种。。他是打人的那一方,也就是说他完全有能力报警,不存在别人阻挠他报警。。。性质差太多。。

z
zby420
引用 @街头霸王丶 发表的:
就是他有偷情的权利,但女方丈夫没有阻止的权利?

这是女方的丈夫?

u
ut5000
引用 @多劳多德 发表的:
但是如果对方不肯留下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也不能阻止他离开吗?

你要别人联系方式干嘛,不是女员工还在吗?

科比and紫金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死亡的直接诱因就是拘禁,拘谨才导致的跳楼。如果如果不按非法拘禁,难道过失致人死亡么?我觉得法院权衡之下定的非法拘禁,而不是过失杀人

榜样四
引用 @scory_cao 发表的:
偷情不犯法,这个真是操蛋! 说白了,就是弱者的婚姻不配得到保护…

你信我,偷情不犯法,绝对是保护普通人,如果偷情判死刑,有权有势者想搞死一个普通人,又多一个方法。

光荣的小号
引用 @多劳多德 发表的:
但是如果对方不肯留下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也不能阻止他离开吗?

不能,只有有执法权的人才能阻止他离开……
没死人的话这些东西模糊一下就过去了,死了人就糊弄不过去了……
換襪喪誌
引用 @Forever--wade 发表的:
他不是写了么 不知道他俩是偷情还是偷东西 那等于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还必须放他走?

那里原本是员工宿舍,女员工到期还没搬走强制赶走没问题,但强留人家还动手算几个意思?而且人家本来在那里住,还怕偷东西?

点击获取改名卡
引用 @想回到三千四百里外的家乡 发表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或许也跟这个倩倩有一腿,遇到这种情况有些恼羞成怒。不然怎么解释都解释不通为什么一个老板这么管。

女的已经50岁了。。。

換襪喪誌
引用 @JINTENG 发表的:
房子已经让她搬离了
但是他还在房间里偷情,
就暴脾气了
其实赶走就行了。。。。。
奸夫也是,2楼就摔死了。。。。。

那也没必要打人还强留吧…反正我是看不到,要是我看到肯定把他们赶走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这个是行为属于软暴力的司法解释,如果有严重情节的,就不需要达到这个时间限制

按照新闻描述,不算严重情节,有争执有互殴

G
Go_Rocket
引用 @有了改名卡就一定要用掉吗 发表的:
不让他走不算非法拘禁?您真的厉害,如果犯法都不知道犯在哪,还觉得自己行为很正常那种吧。 动手打人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成“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我不是打他,只是手和他的脸发生了触碰?” 自己看看非法拘禁的定义,以及身体自由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您也不用人身攻击。讨论啊,只是讨论。我是觉得拘禁这个事,怎么说呢,实际案子里总有一个程度问题和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操作的说法,比如说,怎么定义这个非法剥夺,按我上面说的,总不能我堵在门口说一句你不许走就叫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了吧?那我以后在生活中太难了,对不对?生活中我们一句话一个动作不代表我们有这个不合法的意愿啊。另外一点不太清楚的,文中说偷情是道德问题,所以后面我是非法拘禁。那如果是犯罪呢?比如一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抓住他把他捆起来怎么算?如果一个男的跑我家偷情,我把他捆起来又怎么算?

u
ut5000
引用 @一把武器 发表的:
这个肯定判罚重了,这个比失误杀人都重,判罚来搞笑的。。。

失误杀人起码还是杀人。。。这个都没杀人。因为叫失误自杀。。。

殴打死者两次,又打电话叫人来了

F
Forever--wade
引用 @換襪喪誌 发表的:
那里原本是员工宿舍,女员工到期还没搬走强制赶走没问题,但强留人家还动手算几个意思?而且人家本来在那里住,还怕偷东西?

员工宿舍这女的已经不是员工了凭什么回来?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不强留报警我放他走?文里说了 这里还当做仓库使用。前员工来公司仓库不就是偷窃?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高卧且加餐 发表的:
看清楚啊,这房子就是员工住的,那个张倩一直住这里,这次来是交接一下,不可能有什么贵重东西的。

提及里面有仓库。 一个做饮食的店,仓库涉及食品安全性质,也有一些物资。也不是用贵重物品来衡量。 从房主即将换锁来看,他们比较注重安全

榜样四
引用 @weareamazing 发表的:
这个理解是捉奸在床,还要好菜好酒送他走,不然奸夫反手一个非法拘禁人身攻击???

我寻思偷情这事,已婚者(老婆)是首要责任吧,不怪老婆,反倒要对情夫动手?正常人碰上这事,难道不该第一时间想离婚和分财产的问题,打小三一顿有屁用

u
ut5000
引用 @smop 发表的:
你看清楚,这个宿舍已经跟这个偷情女没关系了,她已经辞职了,只不过这个宿舍的钥匙还没还给这个老板

老板不让女员工使用了吗?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
你怀疑别人偷窃,应该先报警,让警察来认定;我估计报警这一步肯定是没有的,否则也不会这么判了。
而且大概率是有敲诈的,只不过当事人已经死了,无从对证,所以就以非法拘禁来定了。

如果有敲诈,偷情的女人会不知道?不告诉法官? 怀疑别人偷窃,也可以先核实,再报警,不是必然的。在房子交接期间有陌生人闯入,房主有权留住人盘问

P
Psilocybin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问题就在于,是自己老婆依旧会这么判,没看懂吗
虎扑用户125765
引用 @Ashirrow 发表的:
我想知道,假设偷情者是自己的妻子,丈夫阻止奸夫离开,奸夫跳楼身亡,是否还是十年半?

那如果是绿帽子受不了打击跳楼,偷情者会不会被判?

虎扑用户569489
引用 @aka-akon 发表的:
一个给员工租的宿舍能放什么贵重财物,也就是些不用锅锅碗碗,说不通

是仓库,也有一些食用材料,关乎食品安全。 也不是不重要的场所,否则房主没有必要换锁。防偷窃或者投毒等等都需要想到的

虎扑用户226934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按照新闻描述,不算严重情节,有争执有互殴

那这不是你说了不算就不算的,有殴打就算了,更别提还认定致人死亡了

虎扑用户249457
引用 @有了改名卡就一定要用掉吗 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同样成立的,不让人走,殴打他人,会酌情处理,但不会罪名不成立,估计会在六、七年吧。

最后还有一个最可能的场景,一个小偷来我家偷东西,被我发现,我堵住门口,甚至还推搡击打他阻止他从门口逃走,他转身从窗口跳下,死了,是不是我也要坐十年牢。如果是,那老百姓太难了…

虎扑用户608088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如果有敲诈,偷情的女人会不知道?不告诉法官? 怀疑别人偷窃,也可以先核实,再报警,不是必然的。在房子交接期间有陌生人闯入,房主有权留住人盘问

有没有权利打人?。他不是盘问了吗?结果是偷情。别人恳求他。他还打人。如果按你说的。他刚开始这么注重安全。直接报警什么也没有了。

虎扑用户569489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对啊。他这时候已经知道是偷情了。又不是偷东西。还不让人走。

这段话,他先描述了情况,怎么解决,叫不叫人,他还没来得及叫人,他老婆就挂了电话。不是刻意不说,属于突发事件。 正常人都是先描述情况,再说出解决方案,是否叫人。 这里看到已经有互殴现象。

虎扑用户497993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对的,就非法拘禁这一条,就觉得有很大问题

虎扑用户945944
引用 @三观正的搬砖人 发表的:
偷情触犯刑法的话就乱套了,韩国曾经就有通奸罪,结果完成的是警力的过度浪费

台湾也有啊 没听说过出啥问题

虎扑用户967054
引用 @GDP风之神 发表的:
为啥不要打?

有人打所以跑

虎扑用户105271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非法拘禁的话。打人是要重判。就算他没跳楼死。也不会轻

。。。。你这脑回路满分

虎扑用户335365
引用 @蜗牛在天上飞 发表的:
你再看看隔壁那个判一年半的,看完你就不会这么说了。。囚禁两个女娃娃,打算长大了拿去卖

那个不是已经关了10年后来判的1年半吗

虎扑用户625634
要是死者是来偷东西的呢,老板锁门阻止他离开没太大问题吧

虎扑用户167358
引用 @zby420 发表的:
这是女方的丈夫?

你说的什么玩意驴唇不对马嘴的,有病啊

虎扑用户569489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那怎么解释已经知道是偷情,还不让人?

偷情就是放他走的理由?谁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在房子还做过什么。

虎扑用户933522
引用 @屁屁喵喵 发表的:
怕偷可以报警,可以扭送公安局。谁给他的权利殴打了?

我说他有权利打了?我说他动手是对了?我说这可能是他动手的理由。不一定他们有一腿。你说的跟我说的有一毛钱关系?

虎扑用户608088
引用 @好好睡觉静静生活 发表的:
。。。。你这脑回路满分

我的意思是法官判定非法拘禁的话。如果有打人的行为本来就是要重判

虎扑用户192061
引用 @老婆赛过丫丫 发表的:
有了对比,才更显得扯淡

那个一年半确实是TM扯淡,但不能用来对比这个,毕竟这个人死了,要是人没死没大伤,安中国的习惯,奸夫被打一顿警察法院都不会管的
虎扑用户569489
引用 @anbictn 发表的:

衰就衰在人死了,你就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如果他没死,你就是连非法拘禁都不是

他急于逃跑跳楼,死者应该是最大责任。 他有权留住人搞清楚事件。 不是人死了就是非法拘禁,法律也不是这样定的。非法拘禁有时效性。而且死者也可以报警,在警察面前搞清楚事件。

q
qqq3wc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打人加限制人身自由恶意还不大?

在这个案例里不大。

相比持刀抢劫加限制人身自由判十几年。这个恶意真的不大。这个主要判在后果严重,而不是主观恶意巨大。
L
LALtriplecrown
引用 @篮球透明 发表的:
没有证据不要乱讲好吧?

我乱讲什么了?我怎么感觉你说我乱讲才是乱讲呢?那你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吗?所谓怀疑偷东西才打人这不是扯淡吗?那女的住那那么久为什么不偷东西?我问你,她偷东西为什么要找网友来偷?不能找自己老公来偷?不能找自己女性朋友来偷?这不明摆着,这个老板有不可告人的更严重的行为,被他隐瞒了

u
ut5000
引用 @妖邪退散 发表的:
中国人对待偷情一般都是这么处理,拍照、打人、侮辱司空见惯,警察和法院一般也不爱管,清官难断家务事。
但他倒霉就倒霉在,奸夫跳2楼都能摔死...人死了法律就没有宽容的空间,就事论事肯定违法。


又不是他老婆,只是他的员工

1
1dAy1hOUr
引用 @Ashirrow 发表的:
我想知道,假设偷情者是自己的妻子,丈夫阻止奸夫离开,奸夫跳楼身亡,是否还是十年半?

可以指证有偷窃嫌疑
然后立刻报警
这样就没啥大问题
当然真要跳,民事责任跑不掉
J
JJ季姬击鸡记
引用 @GDP风之神 发表的:
有不少地方忌这种事在别家发生的。 判可以,但判十年真的瞎

刑法有自己的一套量刑标准,重不重,按法则办。新闻有一定引导性,但是最后判决所说的那一段就比较清楚,因为什么判的,判了多少年

我的小花喵
引用 @歪瓜帅你一脸血 发表的:
有一点不理解 这个女的都离职了 宿舍已经不属于她了 还带男的回来 这男的不算私闯民宅吗

老板打人了 还不明白吗?

小沃尔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偷情就是放他走的理由?谁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在房子还做过什么。

那打人呢?怀疑偷东西不是应该报警?。他如果怀疑一开始报警。啥事没有

囍薆篮球
引用 @黑色漂白 发表的:
这老板也真是背,这女的只是你的员工,你让他们滚蛋不就行了。这偷情的也背,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这老板肯定抓住把柄了不肯轻易放过,结果偷情男有点犟弄得下不来台

少年郭德纲
引用 @光明游侠77 发表的:
张倩第二天被放,高健为什么要交一万保释金?他什么也没干啊!

我还没看明白 高健 是干什么的。。。
我的小花喵
引用 @我魯班打野鲗溜 发表的:
路上老人倒地了千万别扶,扶了碰上那种人就是自己活该,谁让你扶的?你是这个意思吧

老板打人了 还不明白吗?

u
ut5000
引用 @昵称怎么算拉风 发表的:
搞不懂这么做目的是什么

抓把柄,胁迫员工,要不然无法解释他的行为

p
piaoruoshan
引用 @ut5000 发表的:
抓把柄,胁迫员工,要不然无法解释他的行为

正义感爆棚?
我的小花喵
引用 @anbictn 发表的:

衰就衰在人死了,你就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如果他没死,你就是连非法拘禁都不是

主要是打人了

z
zby420
引用 @十年破壁 发表的:
看看房子里有没有丢东西,谁知道你是不是贼。

员工你认识,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你说何必呢?关键是他先动手打人

嗯哼gg呦
引用 @最爱的袜子不见了 发表的:
如果是自己老婆另说,别人老婆你管那么多,只能说运气不好,人死了。

这男的也是有意思,怀疑人家偷东西,不报警,想私下解决吗?处于道德层面也可以,打人家干什么,这个人所做的举动根本就不符合这两种心态,如果你看的你同事的老婆和一个陌生的男子进酒店,你会甩陌生男子两巴掌?

u
ut5000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他有权留住人检点财物,那里还是他的仓库。他有权留住人搞清楚这些事情。 也要留住这个人的身份证信息, 万一以后遭遇偷窃,这个人熟悉他的仓库,也是嫌疑人之一。 非法拘禁应该有时间条件,譬如超过一个或者两个小时。 他是有权留住人,搞清楚事情

那要警察干嘛的?

勤劳朴素王满银
引用 @wowing1 发表的:
额,这方面我确实不太懂,谢谢指正,么么哒

不好意思,是我态度不好。么么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