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suda305 发表的: 你老婆出轨关我屁事? 我不搞你老婆的情人就是怂? 你老婆出轨我看个球?
引用 @kstrootman 发表的: 家里也是仓库,有东西的,没确认偷情还是偷钱以前不让走很正常吧?应该报警不能让走。 难道说一个小偷进了我家,我回来碰到了还不能把他扣住了只能看着他走?
引用 @黑色漂白 发表的: 这老板也真是背,这女的只是你的员工,你让他们滚蛋不就行了。这偷情的也背,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引用 @甦醒之翼 发表的: 我也在想这问题 假如有人跑到我家里偷东西,我回来发现了把门锁上不让他出来,小偷跳楼死了难道是我的错?
引用 @也曾经是少年 发表的: 可能判不了十年半,估计8年吧。
引用 @迪俪热巴 发表的:老板肯定不是省油的灯,和社会人差不多,:你敢和我的员工偷情,还在我的房子里,今天一定让你走不了。
引用 @歪瓜帅你一脸血 发表的: 看得我有疑问了 这个女员工已经离职了 宿舍不属于她的了 他还回宿舍偷情 还带了男人 难道不属于私闯民宅吗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一样啊,偷情不犯法,只是道德受谴责,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进行人身攻击都是违法。
引用 @Eggman2 发表的: 只能说背啊,判得没啥问题
引用 @matthew1991 发表的: 是文章用词有问题,“提出离职”容易产生两种理解,作者应该是想说“提出辞职”
引用 @拉玛西亚制片人 发表的: 这判决有什么问题么?
引用 @C胸见惯3 发表的:承担什么后果? 社火的价值观呢?
引用 @KP没有L 发表的:违反婚姻法呀,也算犯法吧?只是应该不至于上升到刑事犯罪,而因故造成人命算是刑事案件了
引用 @十年破壁 发表的:那人要马上走啊,不给店主时间啊。更像偷东西了。
引用 @科比大爱24 发表的: 借楼问下,有没有懂法的大哥,如果案件里的女主是老婆,这该怎么判
引用 @这么长的名字傻子都会把它读完 发表的: 老板本来是准备去换锁的。应该已经离职了吧,老板后面再次确认了不会来上班了。我觉得如果是离职员工这个房子使用权是老板的。如果还是员工使用权还是员工的。性质感觉不一样了
引用 @浪不了 发表的: 不会判刑,因为丈夫没有犯罪行为,他只是阻止奸夫离开,想保留偷情证据,但并没有客观伤害或逼迫奸夫跳楼,奸夫跳楼属于自主行为,没有被人强加,所以奸夫属于自杀
引用 @书途 发表的:感觉这新闻不可信,首先房屋承租人是老板。所以暂时房屋归属于老板,有陌生人出现在屋子里面,不让离开,待自己清点完财务,没有损失再离开,或者报警请警察来做判断是否让嫌疑人离开,感觉这种解释合情呀。自己只是从人情世故上说一下,懂法的来说说。
引用 @AIct 发表的: 我是房子主人,你私闯民宅还特么怪我限制你人身自由,那真的日了狗了
引用 @十年破壁 发表的:一眼是多长时间? 家具家电有没有损坏呢?一眼检查完?
引用 @也曾经是少年 发表的: 我甚至认为老板和这个女的可能有一腿
引用 @cd3830185 发表的: 不是啊,人家不能怀疑他们是偷东西么?如果是偷东西的还不阻拦么?
引用 @weareamazing 发表的:这个理解是捉奸在床,还要好菜好酒送他走,不然奸夫反手一个非法拘禁人身攻击???
引用 @Ashirrow 发表的: 我想知道,假设偷情者是自己的妻子,丈夫阻止奸夫离开,奸夫跳楼身亡,是否还是十年半?
引用 @法就雷加斯 发表的:老哥你再仔细看看,一是这个房子是房子是老板自己租的,只是供一些员工休息,不是租给员工住的,所以老板应该算“主人”;二是女员工已经离职,这时候带一个陌生男子回来,可以被合理怀疑盗窃啊。
引用 @Llody-Banks 发表的: 这房子也不是老板的啊 老板承租后交给这个女的使用 女的虽然离职了 但是对这间房子还是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 男的是女的带进来的 问题不大
引用 @火神山无人阵亡 发表的: 入室得到使用者的允许也没有犯罪行为
引用 @从艾到罗斯 发表的: 文中说了胆心偷东西啊, 女员工收拾东西走人了,结果还带来陌生男子, 老板觉得可疑,就不让走,要检查,然后在过程中肯定有冲突,最后冲突升级,最后这结局了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那不是女方让进去的吗,也不是自己强制进去的,有问题也得算女方的问题
引用 @hpname 发表的: 这也就是临时限制行动自由,拦一下人说清楚情况,和非法拘禁有区别的吧,而且是在女员工住处,从里面关门所有人都在里面,又不是走外面锁上出不去,那人跳楼就是自己的事,觉得丢人想逃跑自己摔死,你没事跑什么,报警啊,跳楼也活该,人品,脑子都有问题的人不值得同情
引用 @阿咩羊 发表的: 就看这一段就可以了,个人感觉问题不大,有事儿走法律途径,个人解决就要承担后果。 直到今年4月8日,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张倩与男网友存在不正当关系,但仅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赵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男网友跳楼是为了逃离、摆脱赵亮的控制,由此造成死亡。因此赵亮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多元。
引用 @罚球手阿杜 发表的:恶意还不大?非法拘禁算怎么回事?又和人家动手又怎么回事?逼得人家跳楼,还不是主观恶意?说两句就行了,又是打人又是限制他人自由,你和法官说不是主观的,人家信吗?
引用 @央行北平分行方步亭 发表的: 所以说,有的时候还是不能多管闲事。分不清自己的身份是要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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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是寂寞啊 发表的: 这种人都死了社会不是少了很多矛盾?
引用 @fjlt4511 发表的:台湾保留有通奸罪,我想知道这个案子在台湾会怎么判决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你说的这个理由可以。。发生这种事,第一时间应该先报警,直接说怀疑别人偷东西 那么就算他还像现在这样跳楼死了,可以有争辩的余地。问题是你老板已经承认了因为别人偷情,所以不给别人走,理由不正当啊大哥,这就是非法拘禁啊 而且看上下文,这女的有老公,这种情况报警才是最优解,有问题让他老公去解决,老板个人是没有执法权的,从一开始出发点就错了。。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老板也要搞清楚事情吧。财物有没有被偷之类。
引用 @这么长的名字傻子都会把它读完 发表的: 房子是老板租的,一个离职员工一个陌生人在这里偷情?这不是私闯民宅吗?不应该算非法拘禁吧。我也不太懂。懂的科普一下。。。
引用 @勒布朗詹姆斯在湖人勇夺三连冠 发表的: 最主要的就是,老板打了人还把门锁了,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如果不锁门就没事了。而且这篇文章都是从老板的角度在讲,没有当事人说的一句话。
引用 @milagro39 发表的: 判重了,跳楼是死者自己的主观选择,这个当事人也是不会说话,他应该说对对方的身份持怀疑态度,所以不让他离开准备报警,但是对方急于逃跑所以就跳楼了,这种结果他也无法预料。 警察会问为什么动手打他,可以承认自己确实出于道德原因有点冲动,但是对方想尽快逃走所以相互之间有些推搡在所难免。 非法拘禁致死这个罪名太扯淡了。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引用 @保罗加索尔_PauGasol 发表的: ...非法拘禁哪有时间限制,你说的是欠债绑架不足24小时转非法拘禁吧
引用 @路见不平吼就是不出手 发表的: 确实换了另一方,说辞角度可能就是另一个样了 不过另一方男的死了,女的没涉及案件厉害关系多半不愿意接受采访
引用 @sky-xu 发表的: 你可以报警,对方没有对你动手你就不能对他动手。
引用 @喜欢唐斯嘻嘻 发表的: 就这评论还有700亮,我服了,你的道德三观基本不存在
引用 @拉风的孔雀 发表的: 瞎扯,未经允许闯入?张倩是个啥
引用 @十年破壁 发表的:你是普通人,别人能随便去你家偷晴。
引用 @smop 发表的:然后对方要走能不能拦?
引用 @妖狐夜出 发表的:这个人际关系看得我一头雾水
引用 @老桀克 发表的: 那如果房子是自己的,我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封锁了家里的大门,没有强迫别人一定要留在这里,但是阻止对方使用大门,想从大门出去的想法,大门属于是个人财产,算非法囚禁吗?
引用 @春风斑斓 发表的: 罪有应得,而且民事赔偿还赔少了,这老板有什么理由拘禁殴打别人,不就是自己坏,看员工离职了,要搞臭别人。
引用 @qqq3wc 发表的: 两人都倒霉。一个跳下去跑了啥事儿没有。结果自己摔死了,另一个跟着给坐牢。 十年有点重吧,主观恶意其实没那么大。就是想管下闲事儿。
那我在这里发帖关你锤子事啊
回家做戴好你的帽子别摔了
[ 此帖被jack.在2020-04-21 10:35修改 ]
嗯我明白了,谢谢指正
情妇哪位变成最终赢家?
小偷犯罪了呀,性质不一样,这男网友只有道德上的错误阿,又没犯法,又被打又不让走的,老板也没报警,你说老板是不是多管闲事
这也就是临时限制行动自由,拦一下人说清楚情况,和非法拘禁有区别的吧,而且是在女员工住处,从里面关门所有人都在里面,又不是走外面锁上出不去,那人跳楼就是自己的事,觉得丢人想逃跑自己摔死,你没事跑什么,报警啊,跳楼也活该,人品,脑子都有问题的人不值得同情
我觉得不了解真实情况这么恶意揣测别人不好。。。
这房子也不是老板的啊 老板承租后交给这个女的使用 女的虽然离职了 但是对这间房子还是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 男的是女的带进来的 问题不大
不一样,犯罪人被受害者刺激,可以减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例如激情杀人属于法律中的情节较轻不会判死刑
不不不,我估计这个老板跟这个女的也有一腿,看到他跟别的男的恼羞成怒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搞不好想讹俩钱
只能好吃好喝的伺候着吗,这2楼都能摔死,,
肯定了,都叫员工来帮忙了! 如果没发生跳楼事件,大概率打一顿+要钱
老板本来是准备去换锁的。应该已经离职了吧,老板后面再次确认了不会来上班了。我觉得如果是离职员工这个房子使用权是老板的。如果还是员工使用权还是员工的。性质感觉不一样了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这什么破法律 这都能判10年 非法囚禁幼女才一年半 法律是闹玩的么?
民事行为不存在违法啊 违法行为狭义指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广义上可以指一切有处罚的行政法规 民法不属于这个范畴里
就算他有偷东西的嫌疑 你又不是警察 你还能对他实施强制措施吗?你有那权力动私刑吗?你报警就完了 偷东西自然有警察去抓 你家来了小偷就能把人家打死是吗?何况这还不是你家 这只是公司的员工宿舍
按照逻辑,肯定也是10年。。。以后偷情也明目张胆了。。。
感觉这新闻不可信,首先房屋承租人是老板。所以暂时房屋归属于老板,有陌生人出现在屋子里面,不让离开,待自己清点完财务,没有损失再离开,或者报警请警察来做判断是否让嫌疑人离开,感觉这种解释合情呀。自己只是从人情世故上说一下,懂法的来说说。
那如果房子是自己的,我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封锁了家里的大门,没有强迫别人一定要留在这里,但是阻止对方使用大门,想从大门出去的想法,大门属于是个人财产,算非法囚禁吗?
女的跟老板说过那天下午要去那里。已经告知了。又不是偷偷去的。
死人了就是十年起步
所以追小偷也是有风险的,丫逃跑中撞车撞墙跳河,或者有个心脏病的你就等着吃牢饭吧。判决告诉我们,正确做法是他强任他强,我当缩头龟。
这个肯定判罚重了,这个比失误杀人都重,判罚来搞笑的。。。
失误杀人起码还是杀人。。。这个都没杀人。因为叫失误自杀。。。
然而这老板啥事没干。也没报警,前打人再说。后面已经确认是偷情,也不让走。
但是他不属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因为是女的让他进去里面偷情的,而不是自己非法入侵的。
那女的还在啊。。。男的要走,又不是俩人都要跑
你可以报警,对方没有对你动手你就不能对他动手。
我甚至怀疑你是不是偷过情,不然为什么这么希望这个老板死
你说的这个理由可以。。发生这种事,第一时间应该先报警,直接说怀疑别人偷东西 那么就算他还像现在这样跳楼死了,可以有争辩的余地。问题是你老板已经承认了因为别人偷情,所以不给别人走,理由不正当啊大哥,这就是非法拘禁啊 而且看上下文,这女的有老公,这种情况报警才是最优解,有问题让他老公去解决,老板个人是没有执法权的,从一开始出发点就错了。。
这判罚以后,影响太坏了。。。。不然以后可以公然偷人。。阻挡一下。就是监禁,就殴打。。。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律规定,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达到量刑情节且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就应当在法定刑内判罚
讲道理你说的也可以,但是就得看员工有没有办理完离职手续了,描述上是春节前口头离职后才回来第一天发生了事。租的这个房子房东说是给休息用的,但是看起来更像是给外地员工住的,至少这女的有长期居住事实,不过至于她受不受隐私权保护还得看法官解释了,是认事实依据还是合同。
离职了凭什么还有使用权??拿东西我同意了,我同意你带人来睡觉了吗??
关键现在你说的这个使用者也没权利使用了!
那你打人家干嘛 说不定还暴力威胁胁迫过
就问一句,为什么不报警?
女方本来就没有房屋的使用权了啊
说不定女的还反咬一口,还不止十年
这个算失误自杀。。。。判罚的比失误杀人还严重。。。失误杀人,起码杀人了,,,这比杀人还严重。。
比酒后撞死多人还严重。。。,,,狗日的判罚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个人认为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一段判决书的论证个人认为并不具有说服力 没有体现出是拘禁行为是跳楼行为的充分条件而更多像是必要条件 个人认为也可以认定是被害人自险风险)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一样的
我觉得和判十几年的比主观恶意真的不大。就是多管闲事儿加上不懂法。
还有逼着跳楼,你不要胡说。如果逼着跳楼那是谋杀。十几年很轻了。
你拿个刀让人在家里把钱都交出来不许出去,抢了5000块钱然后走。也就判十几年最多最多了。 [ 此帖被qqq3wc在2020-04-21 10:50修改 ]
我觉得这老板想借机讹人啊!反正目的不纯~员工自己的私事,用不着管那么多,我觉得正常人,盘点一下自己的东西少没少,非亲非故的不至于扣住不让人俩走~闹成这样,确实不应该~
报警,说怀疑偷东西就最优解了。。把自己当执法者,怎么能不吃亏。。。
保证金是取保候审用的,都交银行的,会退回的,你以为是给公安自己口袋里的?
法律比你想象的要复杂 去抓奸, 搬把椅子坐门口, 奸夫趁机翻窗户逃走, 摔死了。 和 殴打奸夫, 奸夫被追的掉下楼摔死了。 这两者区别可太大了,根据行动的不同, 责任和量刑自然也不同。
我就不懂,这个偷情的人不是员工,那他就属于私闯他人住宅啊,老板没法根据张倩的说辞判定对方是偷情还是偷窃还是什么,又不认识,对方的确是在做不好的事,表现心虚躲躲闪闪,自然让人觉得怀疑,老板有理由搞明白再让对方离开吧,那如果这样也属于犯罪,是不是真的有小偷盗贼,普通人也没资格限制阻拦他离开
终于有一个正经的解释了。
一码归一码,死者确实风评不好 但是如果只要有品格不好的行为就要判死刑,你觉得可能?那还要法律干嘛
老板也要搞清楚事情吧。财物有没有被偷之类。
一码归一码 人家就算通奸有罪 也轮不到你去打人
没毛病
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果殴打起来,男子失误被老板打死,判罚也没这么重。。。而且是肯定没这么重。。。
这个判罚就是搞笑的。。。。如果不是搞笑离奇,也没这么多人讨论了。
后面不是已经搞清楚了。都跟老婆说他们偷情了。。也没放人吧。。
想问一下,如果一个小偷进了某人家,被家人发现不让他走要报警,小偷一定要走还和那家人发生肢体冲突。眼看逃不了了小偷情急之下跳楼死了,这家人有责任么
那里还是仓库,如果房主有财物在里面,有权让他留下,先检点清楚。 其实不会让跳楼的人有什么损失。
确实换了另一方,说辞角度可能就是另一个样了 不过另一方男的死了,女的没涉及案件厉害关系多半不愿意接受采访
确实,而且哪里是他的仓库,他有权留住人,同时检点财物有没有被偷等等。
这个老板还不如失误,将这个男人杀死。。。造成过失杀人。。判罚得还轻一点。。。。
这个判罚简直脑子有包。。
没问题?有点脑子好吗?
这他妈都能这么多人点亮?现在的人都是这么一个三观吗?
为啥高健也要交一万的保证金啊
就是他有偷情的权利,但女方丈夫没有阻止的权利?
别说12小时,就算1小时,也有权留下,因为要理清楚事情。而且这个地方是他们的仓库。 要考虑会不会日后被这个陌生人再次光临偷窃等等,即使换了锁。
你真会脑补,自己租的房子,陌生男子进来偷情,你没气?
去年的司法解释,另外你说的什么绑架转非法拘禁,根本没有这种说法吧,为了索债而拘禁扣押的只能是非法拘禁罪,压根不能判绑架,这是法条里明说的
而且偷东西的概念都是老板提出来的。女的的证词,老板看到第一句就是,你到这里来偷情,房子是给你租的吗?顺便给了两巴掌。
然后对方要走能不能拦?
是这700人道德有问题,我改行吗,么么哒
他的宿舍是给他员工准备的,张倩已经离职了,而且文章里也说了,张倩如果想拿被褥什么的要提前联系他们,你说张倩是个啥,张倩说白了就是个有钥匙的路人而已
不要偷换概念,自己的员工宿舍和自己的家是两码事!
可以阻拦,比如锁门
这明明是正义之举。被你说成这样??你让人家家属怎么想?
我来总结一下
西门庆和潘金莲偷情,没想到被发现菜园子张青发现
张青气的不打一处来,打了西门庆一顿,还把西门庆堵到房间里不让他出来
西门庆吓得不打一处来,跳窗逃跑,没想到竟然摔死了
然后潘金莲、张青和随后赶到的武大郎被送去县衙
经过案件审理后,潘金莲、武大郎离开县衙回家继续卖烧饼去了,菜园子张青被判了重刑
张青的老婆孙二娘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认为老公判的太重了,她的家庭毁了,她要继续上诉;
西门庆的儿子西门小庆同样无法接受,认为老爸死得惨,要继续上诉判菜园子更重的刑。
你是对了,,,,过失杀人都没这么严重。。。。。过失杀人,起码杀人了,。。。这个都没杀人,就按照推论杀人了,太傻逼了。。。。
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在警察来之前可以不让他离开
估计要二十年以上,发绿是保护奸夫淫妇的。
他有权留住人检点财物,那里还是他的仓库。他有权留住人搞清楚这些事情。 也要留住这个人的身份证信息, 万一以后遭遇偷窃,这个人熟悉他的仓库,也是嫌疑人之一。 非法拘禁应该有时间条件,譬如超过一个或者两个小时。 他是有权留住人,搞清楚事情
50多的女人,那估计偷情的男的也50起步了,摔死是有很大可能的。
恶意不大?这老板要么想要挟这女的不离职,要么想敲诈一笔钱,不然打人锁门干什么呢?和他半毛钱关系没有。
这应该是女主人邀请他进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