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承天八索 发表的:不是自己家,本来就是给员工的宿舍,你会把贵重物品放自己下属的宿舍里去?宿舍里贵重物品无非就是家具什么的,一眼不就检查完了?
引用 @十年破壁 发表的:这就是扯淡了。 一个陌生男在你家里偷晴了,你不整清楚就放走他吗? 起码检查一下贵重物品有无丢失吧。
引用 @一把武器 发表的:按照逻辑,肯定也是10年。。。以后偷情也明目张胆了。。。
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后面不是已经搞清楚了。都跟老婆说他们偷情了。。也没放人吧。。
引用 @scory_cao 发表的: 偷情不犯法,这个真是操蛋! 说白了,就是弱者的婚姻不配得到保护…
引用 @Veli 发表的: 不要偷换概念,自己的员工宿舍和自己的家是两码事!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报警,说怀疑偷东西就最优解了。。把自己当执法者,怎么能不吃亏。。。
引用 @小小柜员Meward 发表的:这老板纯属活该,这偷情的也是点背!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在警察来之前可以不让他离开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不知道他有没有检点过财物有没有损失,估计还需要另外的员工看守着人,才会考虑检点仓库的财物等等。
引用 @三观正的搬砖人 发表的: 员工宿舍能和老板家等同吗?就算房子是老板的,老板也不能把宿舍当自己家。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一样啊,偷情不犯法,只是道德受谴责,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进行人身攻击都是违法。
引用 @极其寒冷 发表的:互联网上总能看到一些人的下限
引用 @一把武器 发表的:这个算失误自杀。。。。判罚的比失误杀人还严重。。。失误杀人,起码杀人了,,,这比杀人还严重。。 比酒后撞死多人还严重。。。,,,狗日的判罚
引用 @一把武器 发表的: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果殴打起来,男子失误被老板打死,判罚也没这么重。。。而且是肯定没这么重。。。 这个判罚就是搞笑的。。。。如果不是搞笑离奇,也没这么多人讨论了。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别说12小时,就算1小时,也有权留下,因为要理清楚事情。而且这个地方是他们的仓库。 要考虑会不会日后被这个陌生人再次光临偷窃等等,即使换了锁。
引用 @骑兵连连长德胜布莱恩特 发表的: 还是出于道德层面的想管闲事儿。。 我也觉得判的重了,但是法律判刑这事儿就是入了条目就要适用那个条目的刑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个条目很严重了。
引用 @屁屁喵喵 发表的:你才搞笑,如果男的被老板打死,只会判的更重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个人认为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一段判决书的论证个人认为并不具有说服力 没有体现出是拘禁行为是跳楼行为的充分条件而更多像是必要条件 个人认为也可以认定是被害人自险风险)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引用 @长三角之子 发表的: 这不构成非法拘禁啊,现在的所谓法官是真他TM瞎盼。
引用 @smop 发表的:你看清楚,这个宿舍已经跟这个偷情女没关系了,她已经辞职了,只不过这个宿舍的钥匙还没还给这个老板
引用 @迪俪热巴 发表的:老板肯定不是省油的灯,和社会人差不多,:你敢和我的员工偷情,还在我的房子里,今天一定让你走不了。
引用 @黑色漂白 发表的: 这老板也真是背,这女的只是你的员工,你让他们滚蛋不就行了。这偷情的也背,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引用 @最爱的袜子不见了 发表的: 如果是自己老婆另说,别人老婆你管那么多,只能说运气不好,人死了。
引用 @hpname 发表的: 这也就是临时限制行动自由,拦一下人说清楚情况,和非法拘禁有区别的吧,而且是在女员工住处,从里面关门所有人都在里面,又不是走外面锁上出不去,那人跳楼就是自己的事,觉得丢人想逃跑自己摔死,你没事跑什么,报警啊,跳楼也活该,人品,脑子都有问题的人不值得同情
引用 @主帅缸波斯 发表的:按你的逻辑,如果一个陌生人,进到我家里,他要走我还不能拦着,因为一旦拦着就是限制人生自由,违法了? 所以我觉得,应该是没报警,然后敲诈了。
引用 @大傻笨象 发表的:别瞎说啊,哪个奸杀13岁女孩得判一年半?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去年的司法解释,另外你说的什么绑架转非法拘禁,根本没有这种说法吧,为了索债而拘禁扣押的只能是非法拘禁罪,压根不能判绑架,这是法条里明说的
引用 @Ashirrow 发表的: 我想知道,假设偷情者是自己的妻子,丈夫阻止奸夫离开,奸夫跳楼身亡,是否还是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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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沃尔 发表的: 人家提前告知了。换个说法。你的房子退租了,你跟房东说我还有点东西要去拿一下,然后你跟一个女的一起去。这时候房东回来了,他是不是能告你,不让你们走?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另外,房主预先准备换锁,说明里面肯定有财物或许确保食物安全的仓库。 在房子交接期间,忽然事先来了个陌生人偷情,房主有权留住人,搞清楚情况,会不会对后续的房子和仓库安全有影响
引用 @wowing1 发表的: 是这700人道德有问题,我改行吗,么么哒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黄娟忙着收银,没跟丈夫说几句就挂了。过了一会儿丈夫又打来电话,说张倩和一个男人在这里,在干“那样”的事,“他说那个男的还想打他。”此时电话中断。
引用 @Hbkut33 发表的: 你是老板,你的员工在你给他们宿舍偷情,最多就是开除就完事了,还追第三者?我要是老板,就是开除,省得你老公来闹事就完了,管人家跑不跑呢,真把人拦下来了,人家老公来了万一打起来,把东西砸了怎么办,万一俩人闹出人命了,还怎么做生意
引用 @一把武器 发表的:看清楚是失误两个字。。。失误就是过失杀人。。。不是主观。。。过失杀人,三到七年。。。
引用 @伯尔尼青年人 发表的: 这文章屁股往店主歪了,肯定隐瞒了具体细节事实,但是从时间还是看得出些端倪:20号关的人,23号人死,期间多次殴打,10年没问题。但文章却着重“偷情”二字。
引用 @火箭有意 发表的: 这明明是正义之举。被你说成这样??你让人家家属怎么想?
引用 @幽幽深谷竹 发表的:二楼能摔死,真该死了。以前跟伙伴们玩,经常从二楼跳下去
引用 @雷霸龙的中投还不如我 发表的: 不一定。文中不是说是仓库有物品还准备换锁保障安全。本来就是防着她的。这又带了个人怕他偷东西也是正常的。
引用 @喜欢唐斯嘻嘻 发表的: 眼界高点,别做阴阳人,你以为虎扑一共多少人玩
引用 @Eggman2 发表的: 只能说背啊,判得没啥问题
引用 @Llody-Banks 发表的: 这房子也不是老板的啊 老板承租后交给这个女的使用 女的虽然离职了 但是对这间房子还是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 男的是女的带进来的 问题不大
引用 @cd3830185 发表的: 不是啊,人家不能怀疑他们是偷东西么?如果是偷东西的还不阻拦么?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时效肯定不超过四小时,不属于非法拘禁。
引用 @全家身体健康 发表的: 我很好奇 如果我下班回家,发现屋里有小偷,我赶紧跑出去把门反锁了,然后我报警,小偷在屋里苦苦哀求我放过他,我当然不放。然后小偷想跳楼逃跑,结果从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我就想问,法院会不会判我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毕竟是我把他关在家里的。 有没有法学大佬解释一下。
引用 @阿咩羊 发表的: 就看这一段就可以了,个人感觉问题不大,有事儿走法律途径,个人解决就要承担后果。 直到今年4月8日,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张倩与男网友存在不正当关系,但仅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赵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男网友跳楼是为了逃离、摆脱赵亮的控制,由此造成死亡。因此赵亮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多元。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有司法解释的,只不过是累积12小时不是24,如果有严重情节就不需要这个时间限制
引用 @陪KD和你走过的岁月 发表的: 首先情景就是被拦的人是很想走的,而不是走不走无所谓的,其次房主已经知道是来偷情的并不是偷东西的,但是却用不知道是偷情还是偷东西的理由被扣住,门反锁且殴打被害人,最终被害人无论是在逃避殴打还是争取自由的过程中死亡,责任都很大啊,你把要素分离出来,别被这个女主人的主观描述带偏了
引用 @令人窒息的光法秀 发表的:搞笑吧老弟,女方老公来了事情闹开了才影响名声,要是真的爱惜名声就现场让两人滚蛋就完事了。喊女方老公来明显是把事情闹大。女的是熟练工,提出离职老板很不乐意,冲昏头脑想报复而已。
引用 @也曾经是少年 发表的: 我甚至认为老板和这个女的可能有一腿
引用 @多劳多德 发表的:但是如果对方不肯留下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也不能阻止他离开吗?
引用 @隔扣前女友 发表的: 估计是这女员工辞了职赖皮不走,这老板早就想整她了
引用 @不科思怡 发表的: 这什么破法律 这都能判10年 非法囚禁幼女才一年半 法律是闹玩的么?
那里也是仓库,做饮食的,也会考虑食品安全
员工宿舍能和老板家等同吗?就算房子是老板的,老板也不能把宿舍当自己家。
你可以试下,如果已婚是可以让你净身出户的!
不知道他有没有检点过财物有没有损失,估计还需要另外的员工看守着人,才会考虑检点仓库的财物等等。
偷情是第一层事实,但不清楚有没有第二层事实,譬如对他的仓库有没有影响。
偷情触犯刑法的话就乱套了,韩国曾经就有通奸罪,结果完成的是警力的过度浪费
你看清楚,这个宿舍已经跟这个偷情女没关系了,她已经辞职了,只不过这个宿舍的钥匙还没还给这个老板
法律的弊端就在这里。就算是真的小偷,你不让他走。他死了的话。仍然要承担责任的。
合该了卵子,,,过失杀人判罚也就是三到七年。。。这个判罚十年。。。。还不如阻挡下推下楼判罚得还能轻点。。。
等警察这段时间不构成非法拘禁嘛
你有什么权力叫人家等警察来?
高健都是他老婆叫的。也没报警。他根本没想到清点吧。。他如果这么想。打电话给她老婆的都直接说他们偷情了。
你看清楚,这个宿舍已经跟这个偷情女没关系了,她已经辞职了,只不过这个宿舍的钥匙还没还给这个老板
这个是跳楼男子自己也有过错,都能判10年半,今早看到非法拘禁铁链锁两个小女孩的,就因为一个自首,判一年半。 我真的是搞不懂了
这是人在回帖吗,太可怕了
啥玩意失误自杀失误杀人,法规法条都没搞清楚就在这指点江山,非法拘禁间接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哪个重哪个轻看不明白?是不是你认为不小心捅死人才是过失杀人?如果我告诉你明知道车停上坡下车不拉手刹撞死人也算过失杀人你不得气死了?你再对比我把你关在50楼把你饿死你觉得哪个更恶劣?法律就是法律,符合法规的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法官跟你无冤无仇的干嘛非得给你多判几年?
你才搞笑,如果男的被老板打死,只会判的更重
唉
衰就衰在人死了,你就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如果他没死,你就是连非法拘禁都不是
其实按法律的规定。你就当没看见,让偷情人走就行了。只要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毕竟你不是执法者。他们只是偷情,并并不需要见义勇为。
看清楚是失误两个字。。。失误就是过失杀人。。。不是主观。。。过失杀人,三到七年。。。
弱者不配有婚姻
同一个法律,不同地方的法院判罚也不一样,一个想跑,一个想说清楚情况,突然来一个非法拘禁,小偷犯事的都偷着乐呢,跳楼是主观行为,纯粹是丢人想跑,跟生命受到威胁有屁关系,跳楼就不危险了
这文章屁股往店主歪了,肯定隐瞒了具体细节事实,但是从时间还是看得出些端倪:20号关的人,23号人死,期间多次殴打。但文章却着重“偷情”二字。
人家提前告知了。换个说法。你的房子退租了,你跟房东说我还有点东西要去拿一下,然后你跟一个女的一起去。这时候房东回来了,他是不是能告你,不让你们走?
没准他们2个也有情呢。。不然至于火那么大妈?
当老板还是要有点胸怀好点,这个女的是熟练工,后来是想跳槽,老板留不住人心里也是不舒服的。没想到事情搞大了。最后只能说和自己无关的事情,最好是少管,免得引火烧身。
我也觉得这就是典型的多管闲事惹的祸。。。。。
首先情景就是被拦的人是很想走的,而不是走不走无所谓的,其次房主已经知道是来偷情的并不是偷东西的,但是却用不知道是偷情还是偷东西的理由被扣住,门反锁且殴打被害人,最终被害人无论是在逃避殴打还是争取自由的过程中死亡,责任都很大啊,你把要素分离出来,别被这个女主人的主观描述带偏了
但是她被允许来拿她的东西,她就不算非法闯入 那么如果她带个人一起来拿,带的人算非法闯入么? 如果拿东西不算非法闯入,顺便偷情就算了么? 不可能这么认定的
按你的逻辑,如果一个陌生人,进到我家里,他要走我还不能拦着,因为一旦拦着就是限制人生自由,违法了? 所以我觉得,应该是没报警,然后敲诈了。 [ 此帖被主帅缸波斯在2020-04-21 11:09修改 ]
一个不清不楚的男人进了你的屋子,随便放别人离开?
另外,房主预先准备换锁,说明里面肯定有财物或许确保食物安全的仓库。 在房子交接期间,忽然事先来了个陌生人偷情,房主有权留住人,搞清楚情况,会不会对后续的房子和仓库安全有影响
看了半天回复,怎么到现在还没理解基本逻辑的:你的伴侣并不是你的私人财产,ta有跟其他人睡的自由,偷东西犯法是因为东西属于你,偷人不犯法是因为你老婆不是真的属于你的。 婚姻法保护的是财产,不是感情,毕竟感情这东西横竖是根本保护不了的。
你可以马上报警。事后对你绝对有利。这老板也不报警,就这么关着他们。
查了下,细节我记错了,是强奸14岁女孩并杀害其母。 2004年,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但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 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死,被判一年零六个月
时效肯定不超过四小时,不属于非法拘禁。
关键在这吧
偷情是道德原因,跟谁偷没关系, 阻止离开是限制自由,造成伤亡估计判刑。
我虽然觉得很扯。
搞笑吧老弟,女方老公来了事情闹开了才影响名声,要是真的爱惜名声就现场让两人滚蛋就完事了。喊女方老公来明显是把事情闹大。女的是熟练工,提出离职老板很不乐意,冲昏头脑想报复而已。
黄娟忙着收银,没跟丈夫说几句就挂了。过了一会儿丈夫又打来电话,说张倩和一个男人在这里,在干“那样”的事,“他说那个男的还想打他。”此时电话中断。
广东那件事你们都忘了,自己老婆被强,自人人被打,反抗之后判了多少年?
你怀疑别人偷窃,应该先报警,让警察来认定;我估计报警这一步肯定是没有的,否则也不会这么判了。
而且大概率是有敲诈的,只不过当事人已经死了,无从对证,所以就以非法拘禁来定了。
眼界高点,别做阴阳人,你以为虎扑一共多少人玩
那怎么解释已经知道是偷情,还不让人?
对啊。他这时候已经知道是偷情了。又不是偷东西。还不让人走。
这文章屁股往店主歪了,肯定隐瞒了具体细节事实,但是从时间还是看得出些端倪:20号关的人,23号人死,期间多次殴打,10年没问题。但文章却着重“偷情”二字。
法律对出轨是很宽容的,所谓出轨就要净身出户根本不存在。
你找什么私家侦探查伴侣的出轨证据,别说这些证据有没有用,就算证实了,分割财产时顶多稍微偏向一点,精神补偿费也就几万块钱,除非孩子不是自己的,才有可能赔得多点。
所以我一直看不懂发现另一半出轨不声张,在那找证据是什么操作,除非对方声名显赫,怕名声垮掉,否则的话直接问清楚,该离就离,在那隐瞒个什么劲
街上太多学生和刚毕业年轻,缺乏社会经历。你说的话他们根本听不懂也想不到。也没啥,以后吃吃亏自然就懂了。
如果是因殴打行为致死的,那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打架者的打架行为是故意的,这是没有疑问的,即打架者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当然,打架者并没有打死人的故意,即打架者主观上并不想打死被害人,但客观上被害人死亡是因殴打造成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至于为什么报警。租的员工宿舍进入了不认识的人,怕东西丢了,东西损坏,很正当的理由。
当晚就跳了吧,没几个小时,不过是抢救了几天无效而已
保护也只能保护住他的人,保不了他的心,所以没办法,感情这种事法律不能解决本质问题
一个给员工租的宿舍能放什么贵重财物,也就是些不用锅锅碗碗,说不通
现在记者不要脸,故意混淆视听,不排除是被告律师放出来的消息。 非法拘禁+殴打,导致被害人跳楼。 判的一点问题也没有。
非法拘禁,殴打他人,是正义之举?你的屁股也够歪啊
不一定。文中不是说是仓库有物品还准备换锁保障安全。本来就是防着她的。这又带了个人怕他偷东西也是正常的。
就是以为摔不死才跳了。真的是高楼就不敢跳了。。。。。
他如果这个想法。就应该报警就好了。而不是又打人,而且在知道偷情的情况下。还关着
嗯呢 本来就图一乐 阴阳也是种乐趣啊
意思就是人家跟你老婆偷情,你还得欢送他离开
怕偷可以报警,可以扭送公安局。谁给他的权利殴打了?
我很好奇 如果我下班回家,发现屋里有小偷,我赶紧跑出去把门反锁了,然后我报警,小偷在屋里苦苦哀求我放过他,我当然不放。然后小偷想跳楼逃跑,结果从二楼跳下去摔死了。 我就想问,法院会不会判我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毕竟是我把他关在家里的。 有没有法学大佬解释一下。
我觉得判的有问题。非法拘禁也要看是否急迫到非要跳楼。而且跳楼是因为被拘禁人自己觉得没事才会跳,这是被拘禁人自己判断和行为失误。 这个案例的非法拘禁导致致人死亡是小概率事件。这个判罚显然是有问题的。
20号发生的偷情,那个高健过来的时刻男子眼看名声不保才跳楼摔倒,进医院。当天就在在医院住着了,你哪只眼看到被关了?
现在这个年代自己的老婆也别动手,收集好证据离婚就完事了,不然很容易有理变成理亏的
哈????你这解释简直莫名其妙啊兄弟
但是如果对方不肯留下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也不能阻止他离开吗?
那你报警啊…
看清楚啊,这房子就是员工住的,那个张倩一直住这里,这次来是交接一下,不可能有什么贵重东西的。
这个是行为属于软暴力的司法解释,如果有严重情节的,就不需要达到这个时间限制
你报警应该没事啊。
个人认为应充分考虑死者跳楼时是否出于被对方控制进行中,是哪种形式的控制。如果仅因为前面打了俩耳光,然后关门不让你走,但并未采取其他暴力或恐吓行为,你在房间内的行动是自由的,也没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由于担心女方丈夫或亲属赶来捉奸而跳楼逃跑摔死了,这样判人家十年是不是有点过了? 只是个人意见不知道对不对。
http://www.110.com/ask/question-4874577.html
非法拘禁的认定应该不是只看时长,还要根据性质、手段、后果综合认定。
你要是打他还不让走然后他跳楼死了估计也得判吧?判多久就不知道了。
这老板的宿舍让你随便进来的吗?人家放东西的仓库财产都在里面呢丢了谁负责?
最背的不是高健吗,啥事没干还交了1万块保证金。
是不是影响名声就不讨论了,咱两经历不同,理解不同,但是你看这熟练工承认自己还想在老板来之前乱搞一下,你说老板是想报复她辞职那就说不过去了
正解,
现在死无对证,这女的当然不会说。。。
报警啊。。不报警关着他们是要干嘛。
问题多的是,第一,怎么确实是非法囚禁,第二,怎么确认是生命受到威胁要逃走致死。换个好点的律师上诉,保证赔钱完事
新闻里说了,这次就是要搬走的,临走来交接一下,没有赖着不走。
间接死亡
很好,从此社会都是各扫门前雪,这也是判罚带来的后果。难怪扶老奶奶过马路都能上新闻
门是从里面插上,不是锁上,房主也是看不惯这种乱搞的人渣,气不过才管这闲事,又不是什么大事,两个人打架,你跳楼跟对面有一点关系,但是他的死可跟房主没关系,你想死怪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