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bojnov 发表的:如果这个杀人犯要跑,你抓他他自己摔死是不是判你十年你也心服?
引用 @心头有根刺0 发表的: 婚姻法保护的是财产而不是感情。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他(她)只是单纯的出轨,而没有做财产转移、合谋坑害另一方的行为,那从法理来讲就不是什么大事。顶多是在离婚分割各项权益时,过错方要做出更多让步。 当然现实生活中,捉奸时当事人热血上头多踹了几脚,那司法机关一般也不太会管。但要是下手过重或者发生意外造成恶性事件,那行为主体的责任是逃不掉的。
引用 @groupie103 发表的:谁在杠谁自己清楚,看了你的评论后也知道在跟什么说话了,不会回复你了。
引用 @你丑就你话多 发表的: 你这脑补充分说明了,你很龌龊,点赞的更恶心。
引用 @換襪喪誌 发表的: 其实我一直没搞懂他为啥搞这些动作,看标题我还以为是老公捉奸夫,真要这样的话量刑有点重了,但压根不是啊,这件事跟他有什么关系?可能是想要挟他俩?
引用 @groupie103 发表的:第一,什么叫拘禁?通观全文我没看出来老板哪里拘禁了。 第二,打人?你在现场吗?老板电话里还说偷情男想打他呢? 第三,死者在生命受到威胁时逃跑过程中死的,这句话还真会扣帽子。死者就是偷情败露,看到有人过来了情急之下选择跳窗户逃跑,不慎摔死。死者在当时情况下,完全可以躲在屋里不选择跳窗,他一个成年人自己选的跳窗户,完全有能力预见其风险,摔死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选择错误。
引用 @Psilocybin 发表的:就别百度了,你看过非法拘禁的案例吗?没看过多去了解下,法律不是你看看百度词条就能马上了解的,关门+殴打就能构成非法拘禁的话,那许许多多住宿学校都发生过关门打架的现象,都算非法拘禁了。 就你前面那些充满偏见的观点,对老板充满仇恨,一口一个平时横惯了,并且被反驳几句就恼羞成怒人身攻击的样子,我只能猜测你现实中是个经常被老板欺凌的可怜人,我表示同情,但你没有理性讨论问题的价值,所以不会再回复你,谢谢。
引用 @Ashirrow 发表的: 我想知道,假设偷情者是自己的妻子,丈夫阻止奸夫离开,奸夫跳楼身亡,是否还是十年半?
引用 @groupie103 发表的:家里进小偷致其摔死负不负责是看情况的,不是说一定负责。 你说东西丢了那个女的负责,那现场查明情况直接结束不浪费有限警力不是更好吗?保护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房主或者租房者有权利在自己屋里进了陌生人时保护其正当权益。
引用 @小薯条的 发表的: 这叫品格不好?在过去是要进猪笼的,法律里没有一条明确规定这是不是犯法,甚至可以告这个两个人有卖淫嫖娼的嫌疑,这个是犯法的不是吗?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你总用“记不清”等等借口拒绝质询,可见你根本不会明白法律的严厉。 若是有必要,你也是违返法律的行为也敢做,对法律毫无敬畏心理的人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你的阅读理解能力差到极致了。 我说报警之后,警察来之前这段时间,对方跑路,他怎么办? 按照你的逻辑,阻止他走算不算非法拘禁? 我没说他不能报警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老哥 你这个理解有点问题 认定有因果关系那么只是说死亡结果应由被告负责 而结果再严重也和情节没关系(所谓的严重情节是指施加恶劣暴力、虐待或者像于欢案中那种猥亵、侮辱 而和是否导致了死亡结果没关系)情节和结果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范畴 结果再严重也不能因为结果严重而认定有严重情节 因此无严重情节且时间不满12h 显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认定有因果关系同时肯定被告应该对这个死亡结果有预见性 这才能说是具有过失 而且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模型(若否认预见可能性则为意外事件 被告无罪) 此外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由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而成 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又认定被告有过失 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那就只剩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呀 这不是很顺嘛 为啥会怪怪的👀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那你告了吗?核心是你报警没有?你有打人的时间,没有报警的时间? 现在这个案例,那个屋主有执法权吗?
引用 @小薯条的 发表的: 这需要执法权?你在想啥呢……这本身就是一种错你知道吗?我都说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他没错他跑什么?他不跑说实话他估计会被打死,只是换了个人,你懂吗?法律不是永远在的,中国的破案率只有百分之二,那些逍遥法外的人,请问法律在哪呢?这种人渣,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
引用 @虎扑JR1743314629 发表的: 高健去敲门了,也算是当事人,总归要调查一下再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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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一样啊,偷情不犯法,只是道德受谴责,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进行人身攻击都是违法。
引用 @登登小铞格大铞 发表的: 是12小时啦,或者3个四小时。主要争议就是讨论死亡结果和拘禁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拘禁把人关在一栋大楼内也算拘禁,侵害的是人身自由
引用 @cd3830185 发表的: 不是啊,人家不能怀疑他们是偷东西么?如果是偷东西的还不阻拦么?
引用 @队蜜都希望马刺变好 发表的: 死者还有电话和自由报警的
引用 @scory_cao 发表的: 有一个精神小伙,祸害了你老婆,拍拍屁股走了… 他能得到什么惩罚? 被惩罚的,最多也就是你老婆罢了
引用 @多劳多德 发表的:这个反倒用得好。打小三没用,所以小三不该责怪,小三其实也是受害者,这个时候打女人 就对了,也不担心打不过。其实最好应该像法国人一样,说句对不起你们继续,然后离开。
引用 @上半身偶像派 发表的: 想问一下,如果一个小偷进了某人家,被家人发现不让他走要报警,小偷一定要走还和那家人发生肢体冲突。眼看逃不了了小偷情急之下跳楼死了,这家人有责任么
引用 @骑兵连连长德胜布莱恩特 发表的: 还是出于道德层面的想管闲事儿。。 我也觉得判的重了,但是法律判刑这事儿就是入了条目就要适用那个条目的刑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个条目很严重了。
引用 @有了改名卡就一定要用掉吗 发表的: 你可以报警,你可以吓唬他,但你不能打死他。他违法,警察,法律会收拾他;你把他弄死的话你也违法,警察,法律也会收拾你。
引用 @嗯哼gg呦 发表的: 这男的也是有意思,怀疑人家偷东西,不报警,想私下解决吗?处于道德层面也可以,打人家干什么,这个人所做的举动根本就不符合这两种心态,如果你看的你同事的老婆和一个陌生的男子进酒店,你会甩陌生男子两巴掌?
引用 @4xcvxddt 发表的: 这种情况一样可以套进主贴的判决书里面,可能会酌情判得轻一点而已。记得以前有个新闻,一小偷潜入一户院子,结果院子里面有条狗,给吓得翻墙摔死了,当时那户人都没人在家,小偷家属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了那家人赔偿。我们国家法律还不健全,见得最多的就是关于非法入侵和自卫,感觉模棱两可,全靠法官心情判
引用 @Forever--wade 发表的: 员工宿舍这女的已经不是员工了凭什么回来?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我不强留报警我放他走?文里说了 这里还当做仓库使用。前员工来公司仓库不就是偷窃?
引用 @火星人0841 发表的:同样在山东,之前那个辱母案,都十几个人非法拘禁了,最后警方也没管才出的人命案,能说啥呢
引用 @科比大爱24 发表的: 借楼问下,有没有懂法的大哥,如果案件里的女主是老婆,这该怎么判
引用 @光明游侠77 发表的: 张倩第二天被放,高健为什么要交一万保释金?他什么也没干啊!
引用 @咔麦龙 发表的: 你可以怀疑,报警让警察抓,你直接拦,涉嫌限制人生自由了。偷窃只是民事罪,非法关押是刑事罪了
引用 @全家身体健康 发表的: 那如果小偷要跑,我不让,我身大力不亏,直接把小偷推进屋内,然后反锁了门,小偷跳楼死了。法院是不是要判我殴打小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引用 @棉花城 发表的: 这个早就被辟谣了,根本就没有所谓辱母情节,一家子老赖
引用 @scory_cao 发表的: 不大懂法律。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告人,公检法会立案调查吗?
引用 @蘑菇精肉仁 发表的:这要在古代是不是杀了奸夫都不犯法,毕竟通奸死罪
引用 @里奥梅西 发表的: 这种事谁遇到谁倒霉呗,除非你自己有特别的手段,又能让当事人不对你进行法律惩罚,我也始终相信,婚姻感情中大部分的出轨其实不是单方面的问题,多数都是时间的积累导致最终无法挽回的地步,出轨的一半毕竟是有自己的妻子,而且是你情我愿的事,这时候最好好的办法还是冷静,然后考虑一下以后的打算,不然及时攻击对方或者报警,其实都是短暂的释放了自己的怒火,并不能对结果有实质性的改善,需要改变的是自己的想法和妻子的态度,对于第三者真的没有太好的办法
引用 @腾春龙的爹 发表的:如果两人都是离婚或者丧偶算不算偷情
引用 @一品宫老爷 发表的: 我以为是他自己的老婆...
引用 @你来打宝宝啊 发表的: 如果这个是他老婆,会不会判决不一样?
引用 @Victorkkkkk 发表的: 不说是判得完全错误吧 至少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 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累计时间12h以上或有严重情节 本案显然没达到12h 至于有严重情节 第一次扇了几巴掌第二次不详 如果也是扇耳光的话不构成严重情节(至于死亡结果 不能从结果倒推情节 结果不属于情节的范畴)所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身就值得商榷 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判十年半说明是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判的 但是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能否归责于拘禁行为也值得商榷 同时 法律并不孤立于道德 判决时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某刑法学教授原话:因为法官法律素养问题 基层法院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 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绝对是非常非常值得商榷的
引用 @一把武器 发表的:看清楚是失误两个字。。。失误就是过失杀人。。。不是主观。。。过失杀人,三到七年。。。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一码归一码,死者确实风评不好 但是如果只要有品格不好的行为就要判死刑,你觉得可能?那还要法律干嘛
引用 @黯拳攻城狮 发表的: 我觉得总得考虑这拘禁的目的是啥吧。为了钱?敲诈?为了色?强奸? 文章里都看不出来,那这个老板为了逞英雄?好玩?犯罪总要找到动机吧?我不是学法律的,都觉得很不可思议。
引用 @火星人0841 发表的:老赖也是人,也有人格尊严,不能说对方是老赖你就可以为所欲为。 https://baike.baidu.com/item/4%C2%B714%E8%81%8A%E5%9F%8E%E4%BA%8E%E6%AC%A2%E6%A1%88/20583854?fromtitle=%E8%BE%B1%E6%AF%8D%E6%A1%88&fromid=20581885&fr=aladdin 最高检的解释,你自己看吧 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引用 @beemietwo 发表的: 压根就不认识的人上来就动手扇人? 我赌五毛 这老板肯定是想借此理由威胁那个女主管不让她离店,要不然不让人走干嘛?报警抓他还是赔钱?
引用 @真是寂寞啊 发表的: 是他自己作死啊,等着老板把女方老公叫来谈呗,非得跳楼。那也怪别人,你自己干出丧良心事别人打你两巴掌你就觉得委屈?偷情在员工宿舍?开个房的钱都没有?
引用 @鸡龟骨棍羹 发表的: 秦朝明朝杀奸夫不犯法,甚至邻居看见了杀了也不犯法,完美契合本案。
引用 @大傻笨象 发表的:可现在不是了,表面上看,这个老板不是偷情女的丈夫,该女偷情对于他来说没有法益侵害,所以他采用暴力方式制止,并限制他人自由是一点抗辩性都没有的。(用通俗的话讲,人家搞破鞋关你鸟事)。 如果这里边要存在着这个老板和张倩之前也有过偷情关系的话,那老板的性质就更恶劣了,是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护不符合道德标准的关系,所以判的中,这个和本夫抓奸有着严重的不同,本夫抓奸是具有维护自主夫妻关系的合法性的
引用 @Eggman2 发表的: 只能说背啊,判得没啥问题
引用 @迪俪热巴 发表的:老板肯定不是省油的灯,和社会人差不多,:你敢和我的员工偷情,还在我的房子里,今天一定让你走不了。
是一回事吗?偷情也不犯法 你抓人家干嘛
而且这不是他老婆🐶
列个1 2 3实际毫无逻辑,有证人证词都不知道 贻笑大方
人在网上总是不用戴面具,暴露出内心的真实恶臭
应该是女方想辞职,店主不想她辞职,闹得不愉快。店主想这下子我拿住你把柄了,还不好好收拾你一通。。。
你不用质疑我,我是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说的,你可以看看原文啊,他怎么说的原原本本写着呢,不是我编的,有质疑找警察就好了……
笑死人 实际上你噼里啪啦打一大堆,我基本没看几个字。自我感觉良好的人 实际上我都不太清楚你的逻辑点在哪里。 那你的法律知识不是看网上你还是读法的? 就别百度了,你看过非法拘禁的案例吗?没看过多去了解下,法律不是你看看百度词条就能马上了解的, 因为这个案子法院已经判了, 跟你的观点完全不一样,建议你联系罪犯老婆,申诉去帮他辩护,而不是在网上装专业,期待在新闻上见到你。而不是躲在键盘后面的装比屌丝
会的
你这不是往偏了带吗,人家已经知道不是小偷在那装傻说你是来偷东西还是来偷情的,这本身就已经不是你所说的财产丢失的风险了啊,再说又不是偷偷撬门进来的,是那个女的领进去的,你主张权利怎么可能向领进来的人呢?你租个合租房,带回来个外人,且不说需不需要经过房东同意,如果有东西丢了,没证据是外人拿的,谁带回来谁负责,没东西丢了,谁也不用负责,有证据是外人偷的,外人负责,这里房主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偷了东西了吗?没证据凭什么拦住被害人?给你个门锁你就把人关里面,给你把老虎凳你就私设刑堂了?你真觉得财产有问题你报警啊,你又没有处置罪犯的权力,不报警把人关住还打人,人死了不是你负责是鬼负责
那你告了吗?核心是你报警没有?你有打人的时间,没有报警的时间? 现在这个案例,那个屋主有执法权吗?
搞清楚,我在用判决结果,推测事实过程,到你嘴里却成了“你用记不清等等借口拒绝质询”,不仅逻辑感人,而且搞人身攻击撒泼。
口口声声“不懂法”“不明白法律严厉”,请问说这席话的你是上过法庭,还是受过法律惩处?
对法律的最大敬畏,就是懂理,名义,而不是口口声声“敬畏”,却在这里无章瞎扯,这样只会显得愚蠢和素质低下。
如果报警后再阻止对方跑路,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你是合理固定证据,非法拘禁也很有可能不成立了,懂吗?
你没有逻辑,也不懂法理,你不用回我了,我也不想再和你说,愚蠢又自以为是的人,真的是教不会的。
我明白我们的分歧在哪了,你认为死亡结果不能算作严重情节,要有严重行为,如果前款罪不构成就无从说结果加重犯,那就只能判过失致人死亡。主要这个严重情节法条里是没说的,只是老师是这么教的。具体实务中怎么判定我也不太懂,然后我是有查到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所以我保留意见吧,当然你说的也挺有道理的
这需要执法权?你在想啥呢……这本身就是一种错你知道吗?我都说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他没错他跑什么?他不跑说实话他估计会被打死,只是换了个人,你懂吗?法律不是永远在的,中国的破案率只有百分之二,那些逍遥法外的人,请问法律在哪呢?这种人渣,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
我怀疑你是不是没看我的回帖 动手可以,你为什么不报警。?看不到报警这两个字是吧
还有,那你以后遇到问题就动私刑就行了,既然你这么不相信法律,那没什么好沟通的
法盲问下,那个老板娘也交了一万是啥情况,字面描述没她事啊?还有那个偷情的女的也是当事人啊,第二天就放了,屁事没有?
请拿出固定证据和非法拘禁不成立的条文。 在虎扑说观点不是靠攻击人然后不再回复就了事的。 攻击了就跑,这种做法太懦夫了。
别瞎说。如果是自己老婆的法官判的时候一般都会酌情轻判
用判决结果推过程,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不符合逻辑。 专门不顾法律钻空子,呵呵
死者还有电话和自由报警的
从法律上就算他真是小偷死了的话也要判刑的,只不过应该会轻些
朋友 这些都不是重点 侵害人身自由并不是一定要把你通讯设施都收走关到小黑屋里 我把你衣服扒了让你没衣服穿不好意思出门也算的 跟你能不能报警没有必然联系
所以宁可我渣天下女…
就算你抓到你女人正在跟别人睡觉了你动手照样犯法 你能做的就是反手关门 把脸洗干净去报警理财
以前有过这种案子 小偷被追然后被车撞死 被偷的人判刑了
主要是人死了,要是把他按住,随便恐吓辱骂,甚至是踢两脚给俩耳光,也不至于这个下场。因为那个男的肯定不敢因为这种事去起诉人身伤害罪。
请教一下,假设这个小偷被堵在家里,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身体接触,但是小偷狗急跳墙畏罪自杀了要怎么判?
那就有理由怀疑这男老板和女员工之间可能有点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这个主人没有主观上的行为 他也不知道小偷来他家 结果发生这样的事儿啊
这也没危害行为呀
文章里有写啊,张倩回宿舍向老板报备过的,黄娟也接到过丈夫的通知电话
你可以怀疑,报警让警察抓,你直接拦,涉嫌限制人生自由了。偷窃只是民事罪,非法关押是刑事罪了
这个早就被辟谣了,根本就没有所谓辱母情节,一家子老赖
一样,但是会酌情减刑。
调查阶段交保释金很正常。
大概率,还是。
警察?普通人小事情有人管?又不是外国人
那么多如果你为啥不去找律师问?
老赖也是人,也有人格尊严,不能说对方是老赖你就可以为所欲为。
https://baike.baidu.com/item/4%C2%B714%E8%81%8A%E5%9F%8E%E4%BA%8E%E6%AC%A2%E6%A1%88/20583854?fromtitle=%E8%BE%B1%E6%AF%8D%E6%A1%88&fromid=20581885&fr=aladdin
最高检的解释,你自己看吧
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能受理告人的只有公,没有检法,会调查,但只要情节不严重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你又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结果比较慢或者没有结果。
秦朝明朝杀奸夫不犯法,甚至邻居看见了杀了也不犯法,完美契合本案。
对啊其实我就是对这样的情况无奈,确实是难以接受
这问题属实牛皮
现在他老婆也该偷了
但是如果是法官自己的老婆就定过失致人死亡了,三年以上七年一下
同问,直觉估计是三五年,但是我不是专业人士。
我觉得总得考虑这拘禁的目的是啥吧。为了钱?敲诈?为了色?强奸? 文章里都看不出来,那这个老板为了逞英雄?好玩?犯罪总要找到动机吧?我不是学法律的,都觉得很不可思议。
你说过失就过失?你有故意伤害的动机了,把人打死了来一句我并不想打死他就过失了?
是他自己作死啊,等着老板把女方老公叫来谈呗,非得跳楼。那也怪别人,你自己干出丧良心事别人打你两巴掌你就觉得委屈?偷情在员工宿舍?开个房的钱都没有?
非法拘禁罪不是目的犯 为了向家人要钱拘禁是绑架 为了向受害人要钱拘禁是抢劫 为了色拘禁是强奸(拘禁是上述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实行手段) 非法拘禁罪就是单纯的保护人的人身自由 不要求有什么目的 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单纯的把人关起来就构成犯罪 而是有其他附加条件(例如满12h 有严重情节之类的)满足条件才构成非法拘禁罪
这个兄弟,我口中辟谣的意思是引人眼球的辱母情节是虚构的,其它都是真实大家都知道
别拿你主观意识臆想别人吧
所以我的观点一直都很明确 老板有能力报警而没报警,现在事情发生了。他铁定跑不了,就是看量刑有没有过重的问题 偷情那个是怂啊,是可恨啊,但是老板的做法你觉得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么? 你解释了一大堆,全是道德范畴,你觉得法院采纳你的观点吗?
可现在不是了,表面上看,这个老板不是偷情女的丈夫,该女偷情对于他来说没有法益侵害,所以他采用暴力方式制止,并限制他人自由是一点抗辩性都没有的。(用通俗的话讲,人家搞破鞋关你鸟事)。
如果这里边要存在着这个老板和张倩之前也有过偷情关系的话,那老板的性质就更恶劣了,是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护不符合道德标准的关系,所以判的中,这个和本夫抓奸有着严重的不同,本夫抓奸是具有维护自主夫妻关系的合法性的
可能其目的有暴力敲诈勒索的嫌疑
这个不光是背吧,明显法律意识淡薄,拘禁殴打明显是违法的啊
关键是他员工的私生活他还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