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夭逸行 发表的: 我看过好多jrs说:我不吃狗肉,但是我反对狗肉立法。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自己吃过狗肉,吃的少,我也反对狗肉立法。但是这种虐杀小动物的,就该死,对生命没有敬畏,没有底线,等到他对猫提不起兴趣后就开始对人了。楼主第一条我很同意,至于二三四不敢苟同,古代一个杀猪的都会做些事情举动去求个心安,这种虐杀生命的人心理毫无疑问是黑暗的,这种人死了都不为过,一个对生命没有敬畏的人凭什么有资格活在世上,当然身处中国我们普通民众没有资格去处罚他,但是总会有方式去制裁他。
引用 @恶人的救世主_DIO 发表的: 可能在你们看来,猫命不值钱,比起一个人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廉价多了。我说实话,确实不值钱。但是这个学生丢掉的人性值钱,他这一部分的人性已经没有了。应该开除他不是因为他破坏了其他的什么东西,只是因为他破坏了自己的人性。
引用 @一个蒿俊闵球迷 发表的:虐猫就是没有同理心吗。。我拆了一台电脑就会认为我打算拆一个人吗?我玩火就代表我会纵火烧山吗?如果因为‘这个人可能以后balabala’来处罚一个人,那我可以说法律没必要存在了。
引用 @一个蒿俊闵球迷 发表的:猫也会虐杀老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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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西门风大 发表的: 可能学校也是怕影响其他学生呢?毕竟同学室友都担心啊
引用 @带带大释兄 发表的: 我纳闷他身边人不知道他干这个嘛,要我认识他直接给他取证匿名举报了
引用 @大头阿狸no 发表的:教育不仅仅是教授给学生知识,还有道德人性,既然学校没有办法教育一个泯灭人性的人,那开除他没任何问题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所有不清晰的章程只会让无权无势的人处于弱势地位
引用 @雀巢冰咖啡 发表的: 所以我们是人,而你把自己放在了动物的层面
引用 @缺钱小宝 发表的: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这条是不是适用,已经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了
引用 @Delly北极光 发表的: 这是最基本的法理精神,杀人犯还要找辩护律师呢,万众一致无人质疑这样的集体无意识才是教育的悲哀
引用 @戏精lan呀 发表的: 这人删了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你总不能说觉得他以后会是连环杀人犯就提前枪毙他吧
引用 @小源哥 发表的: 楼主恰恰证明我们的教育是没问题的,我相信他内心也希望将这个恶魔千刀万剐,但是在执行的时候他选择查询条例、依法依规而不是出于一时的激动就发表评论。面对这样一个恶魔,法律法规没有对得上的条目,只能利用学校的权力进行打击,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仍然不在这里进行思考,下次再出现一个恶魔可能就要逍遥法外了。
引用 @裤里有什么呢 发表的:中国刚刚经历了一场惨痛的灾难,武汉人民初期在医院经历了人间地狱,没有物资,患病没有床位,只能回家,要么自愈要么病重去医院要么等死,中国其他人民也感同身受。虽然现在中国已经差不多恢复过来了,但对于刚刚经历灾难的中国人见到这种惨绝人寰的事情,哪个人不会气愤,而且错了不认,犯错了继续犯,继续售卖,继续公然挑衅,继续藐视所有人的警告。3个月80只猫,这种人就应该成为被退学,甚至我觉得被退学算轻了,更应该记录档案。没有人愿意再看到年初的事情再发生,即使是一只猫也不允许。 试想一下如果不退学,而是警告,山东理工大学会承受多大的压力。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学校批评教育了吗?
引用 @一个蒿俊闵球迷 发表的:杀猫就是人性?杀猪就不是?一刀捅进猪脖子的视频还满网传,被人架着杀的图片被做成表情包引为笑谈,没人说?轮到猫就有人说?某十年人捕杀的老鼠,麻雀不计其数,怎么合着猫命比别的值钱?
引用 @随你得便 发表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传播暴力视频属于违法行为。
引用 @李信不姓李 发表的: 不懂就问,学校把他开了,他就不能继续干这事情了吗,我怎么感觉会更加猖獗,限制还变少了
引用 @皇帝lbi 发表的: 如果你经常看我国法律 社会影响可是很重要一个词
引用 @皇帝lbi 发表的: 我觉着法理上这属于重大社会影响 开了完全没毛病 但是有jr叫嚣着要网络正义执行的 求求懂点法吧
引用 @jerry11662 发表的: 我寻思这不是先骂人然后它反击吗
引用 @甜瓜瓜瓜paul 发表的:涉及生命?那请问养宠物的把宠物关起来,是不是虐待,是不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别人本来该在野外自由生活。你再去看看屠宰场,血腥吗暴力吗。这些在我和很多人看来都属于虐待生命。在你看来就不是,所以虐待的定义很模糊。生命的敬畏?请问你吃肉吗,那些肉都是从活生生的生命取下来的啊,你吃的心安理得吗,你吃的下去吗!那可是生命啊!所以说,对生命的敬畏现在也是对人的敬畏而不是动物。因为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才值得被敬畏。人类进化这么年统治了其他生物,为了自己的需求对动物早就干了一大堆残忍血腥暴力的事情,以前干了,现在在干,以后也会干。现在,因为部分人觉得另一部分的无害的需求是变态的,就立法禁止,就主观臆测以后他也会对同类做同样的事就推下道德的洼地,然后自己就继续享受血腥暴力虐待动物的其他成果,吃肉,真皮座椅,真皮宝宝。这不是双标,这不是圣母,是什么?素食主义者觉得吃肉的都是变态,可不可以主观臆测你们以后都会对同类下手,吃同类的肉?所以,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就很扯淡。当然,我个人是反对的,我朋友这么做,我会抽他两巴掌并且绝交,至少我个人不能允许我的朋友有这么变态的需求。但是在立法层面,就因为别人所谓变态的需求就要禁止了?当然我支持立法禁止这种血腥暴力的视频盈利性传播,看着难受,毕竟要是天天看这类虐待动物或者屠宰场的视频谁还吃的下饭。所以,总结来说,虐猫女狗只要不是别人的宠物,我们不该禁止。道德上谴责归谴责,但是主观臆断别人会对同类做同样的事就是扯淡。如果你觉得我的逻辑有问题,请指明,谢谢
引用 @冒险旺 发表的: 建议连楼主一起开除
引用 @吊炸天的男人 发表的: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学校有权利清退没有道德底线的学生
引用 @小源哥 发表的: 阅读理解零分
引用 @我爱灰原哀 发表的: 这肯定是啊,我也说了被带节奏的的确怨,但这个事算证据确凿了
引用 @心度怎能考试结束 发表的: 你可真逗,被人威胁下就这样,然后放任他继续虐猫直到达到1000只? 人贩子被抓之后威胁你只要敢抓我我出来就去大街上砍小孩,警察还就真要放过他了? 这种人只会欺负没有还手之力的猫,他有个屁的胆子,你试试把他关监狱一年让他知道厉害,他还敢干这事不?
引用 @球场责任哥 发表的:那应该怎么办呢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难道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谁tm不恶心这种人,但连环杀人犯都得有辩护律师
引用 @我无敌您随意噢 发表的:喔靠?这都能说?你牛逼🐮
引用 @求求你威少别扔三分了 发表的: 万一?疑罪从无,他没有违反校规法律,就没有理由被开除,这是程序正义。
引用 @疯狂的炮灰1115 发表的: 那我看你挺悲哀的,为了质疑而质疑,法理精神都出来了,你看看学校是告他了还是他坐牢了?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危害为什么不能退学,哪个学校收他他换个学校呗
引用 @个锤子的罗翔 发表的: 楼主就是在讨论校规对虐猫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应该开除
引用 @米斯特桑 发表的: 法理精神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思想而不是普世真理,对法理精神的批判性探讨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假如法理精神经常站在人性和公序良俗的对立面,我觉得这也是法理精神的悲哀。
引用 @一个蒿俊闵球迷 发表的:我不明白为什么你能得出他无法无天的结论。还是我之前举的例子,你不能说今天玩火明天纵火就给今天玩火的人开除学籍啊
引用 @happyllp 发表的:这个事是否证据确凿我不太敢确定,但是我敢确定的是,一旦开了这个口子,以后必然有貌似证据确凿然后被冤死的。所以我的意见是这种定人生死、未来的事,应该让专业的机构或者部门做专业的事,而不能靠着大众。
引用 @奥黛丽雷德 发表的: 首先他没有杀人!第二即使是杀了人也应该有辩护,第三,在没有规则明确规定他的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下,没有人和组织可以自主宣判,这是法理,法理是我们进步的基础
引用 @楼猪被白菜拱 发表的: 不是的,我的核心观点是学校没有起到批评教育作用,大部分人都是一股脑的喷我说不应该开除,加上人身攻击
引用 @楼猪被白菜拱 发表的: 我不争论,学校是不止是育书,还要育人,况且学校完全没有对学生批评教育,或者让学生做心里检测,直接开除。
引用 @Xiao宇宙丶 发表的: 如果把猫放到圈里养着天天就是吃也不打扫卫生,然后再把猫架起来割破脖子放血,排成视频传到网上。你看看会不会被爱猫人士围攻。
引用 @虎扑JR0895923145 发表的:这货要是自己虐待动物不传播视频不让别人知道可能就没事,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就能被开除
引用 @头条搜林深打野 发表的:就这还有傻逼点了四个亮?
引用 @joke19 发表的: 我觉得也不应该,可能在道德层面来说这是不能接受的。但在法律上和规定上没有相关的措施,然后利用权利来处理这件事,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像罗老师说的,法律是给人在这个不确定的世界一些确定的事,如果随心所欲,按群众意愿办事,而不考虑原来规则办事的原则,那这个不就和我们所期望的法制社会所违背吗?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吐了👴到现在有说一句不支持处理他?你即所有人?我支持按章程来
引用 @个锤子的罗翔 发表的: 虐猫是一回事,开除是另一回事,既然学校规章没有对虐猫行为明确规定,那么讨论虐猫是否应该开除的时候,就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现在讨论的是开除的事,就应该拿出规章制度来说。大多数人希望的不是没有暴政,而是希望自己就是执行暴政的那一方。
引用 @TerryCrist 发表的: 如果他虐待了我的猫,那就有办法告他了。
引用 @勒邦是占士 发表的: 他的问题是把虐待视频上传到网上了,应该受到公众道德谴责,学校应该给予心理辅导,但是退学我觉得有点过了
引用 @戏精lan呀 发表的: 而且还不知悔改,真是气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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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杀但别虐杀。。。
这件事情不能拿金钱价值来衡量,也不能用某个人的价值观来衡量,而要用法律来判别
虐猫肯定是没有同理心,你举的其他例子和虐猫是一样吗?连生物都算不上。单凭虐猫这件事造成的影响,学校就足够开除他了。我也并不是说因为他未来可能发生的事而去处罚他,我只是表明我对这一类人的看法,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类人我只会躲得远远的,因为我怕。
这样杠让你很开心吗?那假如学校不开除他,你是否又会叫嚣着学校毫无道德观念呢?
“众人皆醉我独醒”我好牛逼啊
现在学校担心就能直接开除,以后你当了校领导就可以为所欲为开除别人了
可能住在学校外面或者做事很隐蔽,而且就算知道也不知道该往哪里举报 打110警察不管 有些跟学校举报就图一乐 没有大影响老师:知道了会处理的就没下文了
你说的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法规的制定到执行都是一个严肃复杂的过程。包括虐待的程度判定等等都有很多困难。
学校或者公司等机构的章程本来就不是给无权无势的人平等公正用的,就像你和马云能谈公平么?说白了学校想开除一个学生需要考虑的不是对这个学生是否公平,而是权衡各方利益。很大程度上可以不计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那个叫做法律,章程不清楚因为制定章程的人需要他不清楚,绝大多数人也接受这一点,因为人活着不是为了公平而是利益
猫上大学吗?赶紧开除
咱都是动物,只是他想做低等动物
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样处理完全没问题
笑死个人了,啥逻辑没有学人家出来抬杠
帮顶下
法理上挂科也是没问题的,是不是也需要辩护后决定是否发证。
太可怕了,他最后一句话想sha人啊,疯了疯了
我也没说要枪毙他啊,只是说这种人心理有问题对社会有危害而已,他不犯罪但违反道德,开除他又何妨?
确实,应该先去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让他确诊,患有精神病,再实行开除。这样把这个人渣毁灭的更彻底。
中国人民过去经历过更惨痛1000倍的灾难,就是因为你这种人兴风作浪
第十一条最后一句的意思就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直接开除学籍
这是虐待啊,你让他虐猪可能猪一鼻子都把他顶翻了,他也就是虐待这些弱小
那是对人的暴力行为视频……
学校把他来了学校可以脱责了呀,本来就不是为了处罚和教育目的的。。。
要论社会影响,李小璐受到什么惩罚了吗?道德审判就道德审判,别扯什么法律
问题在于你说的这个法是你主观的认为,还是客观的认为
说实话就是骂?
养宠物有剥夺他们的生命甚至让他们在死之前难受吗?吃肉吃的是有目的饲养,而且杀之前没有虐杀。流浪猫活着是为了给你虐杀用的吗?你家吃鸡猪杀之前还活着用火生生烧死?你家养宠物养着养着用火生烧用手生扣眼?
准备补考吧
株连制度,不错,又回到古代了。
虐猫确实是变态行为,但学校有权清退没有道德底线的学生?国家法律、教育部文件、学校规章哪里写着了?虐猫是没道德底线,堕胎、喝醉酒随地大小便、在宿舍乱吼是不是?这些是不是都要开除了?抨击是一回事,真的实行又是另一回事。
大部分人阅读都没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教育法》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地位是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第一章 总则中 第五条【教育的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反问一句学校做到了吗?学校处理方式不仅仅是退学这么简单。也许有其他方式,我没看到,欢迎打脸。
这个事是否证据确凿我不太敢确定,但是我敢确定的是,一旦开了这个口子,以后必然有貌似证据确凿然后被冤死的。所以我的意见是这种定人生死、未来的事,应该让专业的机构或者部门做专业的事,而不能靠着大众。
????????你在说什么????????你怎么把他关到监狱???????他虐一万只猫你又能把他怎样呢❓❓❓看不懂就别回复了
先定罪,后退学,这样符合章程,被开就正常了
想起了 我们与恶的距离 的王赦,那个境界真是常人无法理解的。。
其实这就是世界观不同 有人觉得人是中心 有人觉得应该和平共处 其实屠宰场里绝对更血腥 大家看不到而已。。。我不是洗哈😂
违反道德,校规里有,可以开除了。🐶
规定、法律制定出来就要遵守,如果在法律法规规定与允许的范围内开除当然没有问题,拿口袋罪去定恶当然可以多惩戒许多坏人,但是会殃及不少好人。法规可以再制定,再补充,但是法律至上绝对是正确的
这么多人给你说了你还在嘴硬?虐杀动物已经是心理变态的反映了受点儿什么刺激就可能变成反社会人格。这种玩意儿说句难听的直接枪毙了世界会更美好,可惜正常人都还有人性还有着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不能这么做
“公序良俗”已经明确写进民法总则了
这个人确实没有违反现行民事法律,但是参考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在虐猫这个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他还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第三项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怎么不是普世真理了?拍脑袋的不吃狗肉是文明是普世真理?法理是经过严格的逻辑思辨的,不比拍脑袋真理的多?
虐猫已经不是玩火了虐猫已经是纵火的行为了
人皮外表下隐藏着兽性人格,没准日后做出危害社会的事,这种人就是有病
我支持lz这种思维方式,民法也好、行政法也好、刑法也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秩序而存在,也许还需要改进,但要相信现代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整,不会也不应该出现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但仍无法定罪的情况存在。
我来试图找找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虐猫视频根据社会一般人接受水平判断,属暴力、恐怖内容,造成了明确的犯罪事实。
从主体资格上,根据该《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者,可以扩大解释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满足主体资格条件。
依照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依照该办法规定,发布虐猫视频的学生,应该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确实是属于校规中“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情形,且情况恶劣,受教育后仍不改正,开除学籍处分一点不过分。
也是,还是应该走法律程序
?学校确实有权力退学处理啊,又没说不给他提行政诉讼,而且你这说的是宏观法律,校规校纪又不是的咯,学校按照立校精神校规校纪退学处理跟你说的是两码事,你咋学的法...
那你为啥取这个标题?标题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这一条加上同等情节学校解释权还不够吗?
而且,他有救济的权利啊,他可以去申请学校行为违法,他可以申请复议,又没有剥夺他救济的权利。
新闻上不是说了心理检测后才开除的吗?而且你这个学校育人是有适用性的,少年犯学校管吗?不管的,少监所才管,明显对其它学生有不良影响和对学校声誉有影响的学生,学校有权开除,而且完全符合你发的第十一条条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当然不适用,这个是适用于破坏网络安全的。
还是条例不完善,应该有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这种条例的处理方式。
如果杀猫放血是为了录制视频发到网上让公众围观,这不就是虐杀吗?
主要是这逼拿去卖,才被曝光的,它不拿去卖可能就没事
院士一条街就这水平
玩火就要进监狱了,你是不是傻?
听罗老师的课,别光挺大道理,也要认真研究,学点罗老师交的内容行不行……
有呼吁的功夫咱一起找找法律法规钉死这人不好吗?
不好说你是幼稚还是天真,回去问问你父母的看法吧,记得问之前先给他们看下视频。
幸好中国你这种人属于少部分,不然中国司法也不会进步,当年昆山反杀哥也不会无罪释放,按你说的支持按照章程来,反杀哥应该给龙哥偿命,龙哥家属最多赔偿反杀哥一点医药费,呵呵。就你这种连根本问题都搞不懂的人,还张口闭口就扯这样做是为普通人好?
先想明白道德和司法哪个更重要?后者就是为了前者服务的,明白了吗?
犯罪了大哥,虐杀动物不犯罪但他这数量构成恶意毁坏财物入刑了,还没算传播恶劣影响的视频这单
Heeeeeeeee tui!浓痰。
如果你室友虐猫,你和他头对头睡着,我就问你是觉得高兴自己室友有如此魄力还是害怕哪天睡着了自己也被他剥皮?
故意毁坏财物罪,好像需要5000以上,不然只能民事赔偿了
神逻辑,照你这么说那杀人是不是也是捅进去?你咋不去杀?
但是我觉得合理合情,以伤害生命(这里主要指人类能收到反馈的生物)取乐,攫取利益有违中国人的道德观
社会影响不应该决定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的适用应该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影响
这是对依法治国的要求
如果是一只两只,但是你看他虐杀的数量而且以此获利这已经是造成了恶劣影响了
这种人不开除,学校学生还怎么有心思学习
这种有没有法律能抓起来?
你是不是不识字啊。所有人的谴责点是因为虐杀,单纯为了虐杀获取快感。你杀猪是为了吃肉,他杀猫单纯为了享受虐杀动物的变态快感。这特么能一样吗?
如果之前说的还没什么,但是有最后这句话警察确实可以找他谈谈了。
哈哈哈。
按照条文,这条适用。
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注意,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教育不改者是并列关系,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再次注意,这里又是一个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