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汰渍Tide 发表的: 不需要讨论
引用 @aka中国莱昂纳多 发表的: 那么还能怎么杀?
引用 @眼神凶恶的大师兄 发表的: 学校开除学生本身就不需要法律依据,学生违法犯罪才能开除那还得了?这件事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符合学校关于开除的规定了,把他开除一点问题没有
引用 @Delly北极光 发表的: 这是最基本的法理精神,杀人犯还要找辩护律师呢,万众一致无人质疑这样的集体无意识才是教育的悲哀
引用 @疯狂的炮灰1115 发表的: 那你给他辩护去,顺便问问到底需不需要辩护,也没告他辩护啥
引用 @终极一击 发表的: 我觉得教育的正常方向是普法学法、依法行事,而不是敲键盘。我同意增加、修改相关法律,而不是“迫于舆论压力”无依据的使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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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拖丶就硬托007 发表的: 比如楼主
引用 @一个蒿俊闵球迷 发表的:杀猫就是人性?杀猪就不是?一刀捅进猪脖子的视频还满网传,被人架着杀的图片被做成表情包引为笑谈,没人说?轮到猫就有人说?某十年人捕杀的老鼠,麻雀不计其数,怎么合着猫命比别的值钱?
引用 @Shi瓜奇的朋友 发表的:想讨论就尽量不要和网友讨论,和法律界朋友谈一谈还行
引用 @中国科学院院草 发表的: 同意,看过罗律师的就知道了,包养那集讲的就是这个:有个人贪污了几亿吧,按普通人的想法肯定是死刑了,但是,他贪的是信用社的钱,只能按职务侵占罪来判,多少年忘了,反正不是太久。还有一集,说的是刑法判罚的最高年限来着???思想就是,不能你觉得死刑就判死刑,不然的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随便定你个什么最然后直接kill了。。。。所以,在没有虐待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靠着舆论就把这个学生开除了,就是对法律的亵渎。杀人犯也有请律师的权力,如果靠着舆论直接判了,是对法律得亵渎
引用 @熊猫涅槃 发表的: 非常讨厌这种钻规则空子的人,道德层面的谴责根本不能让他改过,不能在实际当中对施暴者做出处理,那么暴行势必愈演愈烈,如果哪天当他拿着刀对着你的时候,只要他没捅下去,法律规则就不能处理他,你会坦然接受吗?我们不仅需要法律规则,我们更需要道德约束!规则上的漏洞不是可以宽容这种血腥暴行的理由!!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难道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谁tm不恶心这种人,但连环杀人犯都得有辩护律师
引用 @清华校友 发表的: 杀猪是为了食用,为了生存,是自然法则杀猫是为了取乐,扭曲人性,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 @缺钱小宝 发表的: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这条是不是适用,已经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了
引用 @大仙贝董 发表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过学都知道这十六个字吧?抛开制度规范层次的健全与否,有理可据才是教育应该做到的一个基本面吧?
引用 @月光一刀 发表的:虐猫,表面上是虐猫,本质上是虐人,因为现代社会中猫是很多人的伴侣,甚至称为“家人”的一个角色。 为什么虐猫会让这些极端者产生快感,恰恰是因为这种快感来源于其他部分人的痛苦。大家都不会养老鼠,所以没人同情、爱着老鼠,所以虐老鼠是没有快感的,虽然猫和老鼠都是自然界的哺乳动物。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虐猫者如果能自杀,倒也是一桩美事,至少不会再害人了。 但事实是,这类人才不会死呢,他们是更怕死、更懦弱、更自私的那类人。 最后一句话送给楼主:人以群分,好自为之。
引用 @你好美啦 发表的: 禁止溯及既往了解一下
引用 @我可能是石乐志 发表的: 我觉得这个确实值得讨论一下吧。。。
引用 @Derecho28 发表的: 因为楼主是来认真讨论问题的,他列出来相关规定和条例。如果你觉得他说得不对可以列出能支持开除的相关条例,而不是阴阳怪气。我也觉得虐待动物的人很可怕很恶心,但是基于舆论压力而不是基于规则的处罚同样可怕。
引用 @恶人的救世主_DIO 发表的: 可能在你们看来,猫命不值钱,比起一个人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廉价多了。我说实话,确实不值钱。但是这个学生丢掉的人性值钱,他这一部分的人性已经没有了。应该开除他不是因为他破坏了其他的什么东西,只是因为他破坏了自己的人性。
引用 @拉塞尔咸斯布鲁克 发表的: 你在说啥?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在工地?
引用 @李信不姓李 发表的: 不懂就问,学校把他开了,他就不能继续干这事情了吗,我怎么感觉会更加猖獗,限制还变少了
引用 @楼猪被白菜拱 发表的: 不是的,我的核心观点是学校没有起到批评教育作用,大部分人都是一股脑的喷我说不应该开除,加上人身攻击
引用 @现在的你看到的我是蓝色的 发表的: 可是这不犯法啊,对于普通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现阶段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虐猫。
引用 @獒战群熊 发表的:“希望那些因为虐猫而义愤填膺的人不要双标和选择性失忆”不是你的原文?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证据就强行暗示这些人双标。当然,你要说你加了个“希望”只是表达你的愿望我也没辙。不过你的措辞和语气明眼人都看得懂啥意思。
引用 @一个蒿俊闵球迷 发表的:猫也会虐杀老鼠的呢
引用 @SSR宋昕冉 发表的: 是啊,因为他是应届毕业生,室友都出去实习了。当时宿舍阿姨冲进他寝室,发现他有好几把刀,还用锅煮猫汤。当时把周围寝室的人都吓坏了。
引用 @牛顿的棺材盖 发表的: 为了发泄的虐待在你这里看来是正常的?
引用 @ZRichard 发表的:人要有人性,教育教的是人,法律规范的也是人,你能从杀生中取乐,从生命的死亡中得到快感,这叫人么?
引用 @masami今天又向我表白了 发表的:今天虐猫,意味着明天就有可能升级到伤人,学校担不起这个责任,自然要开除。流浪猫该杀吗,该杀,但不能成为满足变态的工具,很多杀人犯都是从杀动物开始的
引用 @新型罐装病毒 发表的: 所以我觉得很多标题都起的太轻了,就一个轻描淡写的虐猫,没了解过的人以为他就虐一只猫呢,实际上是手段残忍的虐杀上百只并且传播视频牟利,这么一说,有几个认为不该开除?
引用 @勇士活化石维金斯 发表的:不正常跟开除有啥冲突,明文写着的话,就开除,没写,就不能。
引用 @皇帝lbi 发表的: 这叫“严重社会影响”不叫“迫于舆论压力”不过如果有人想网暴的话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引用 @苹果萌蛋蛋 发表的:我舍友要是虐猫,我是真不敢和他住一起。。。。
引用 @ikmn154 发表的: 没有用的学校,更多的是在学业上对他有所教育帮助。 但是在人格上更多的是自己的问题,这几个人明显有心理缺陷,或者童年有过阴影。。学校不是心理机构,很难进行辅导。这样的人留在学校里继续学习,也会让别的学生有恐惧感。 。幻想一下,你愿意和他住同一个宿舍吗?。
引用 @考研政治徐涛 发表的: 先搞死,再煮呀
引用 @疯狂的炮灰1115 发表的: 那你去辩护啊,又没起诉辩护什么?你虚空开庭辩护去啊
引用 @Jocky丶 发表的: 没有相关法规?
引用 @woGUA1 发表的: 我的意思是他做了这种事,那自然有他应有的报应,不是随随便便就要他死什么的。现在很多小孩子小时候抓到一只蚂蚁,一只蜜蜂,就将他虐待死,用改正液涂在小动物的嘴巴上(层主小学的时候干过),和这里面的虐猫没什么区别,区别仅仅是猫遇到痛苦会表达,会表达自己的求生欲,如果植物会有痛苦的感觉,会表达自己生的想法,我觉得这个世上也就没什么。。。。
需要,楼主能抛出这个问题证明我们的法律确实有漏洞,也证明学校教育体系的问题,这值得我们思考,从道德上这个bt当然该死,可是我们需要法律也齐头并进,给这种人渣应有的惩罚,这是在为未来着想,我觉得我们应该多思考,不要一进来就喷
先搞死,再煮呀
那就明确章程,模糊不清对谁都没好处
那我看你挺悲哀的,为了质疑而质疑,法理精神都出来了,你看看学校是告他了还是他坐牢了?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危害为什么不能退学,哪个学校收他他换个学校呗
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恢复学籍,就把这难题给法院了,估计法院又会以不属于职权范围,不予立案
法律或者规则上的漏洞不是可以宽容这种血腥暴行的理由!法律之外我们更需要道德约束!
在工地?
舆论的力量是可怕的,典型的舆论裹挟法律
亵渎生命 没有怜悯之心 行为极其变态 恶劣 这种人应该断他一条腿忏悔一辈子
第一我希望你别瞎扣帽子,因言获罪从来都不是什么好事,第二我不是说它不是坏事,而是说不应该被扣上高帽子做网络暴力的事情
为了发泄的虐待在你这里看来是正常的?
网友们老大众审判官了
没有相关法规?
这正好证明我们应该依据道德继续完善我们的法律啊,保证以后不让这种情况的人钻空子
学校开除学生并不需要法律依据,符合内部章程就行了,而内部章程通常会留一些判断标准比较宽松的条款,就是为了应付这种情况,不要拿法院判案来套用,不是一回事
猫也会虐杀老鼠的呢
你没法说他违反什么规定了
道德谴责、人肉是可以自发的,退学最好还是有理有据
刚才我也去查学籍制度了,后来转念一下,虎扑应该有这样的帖子
虐老鼠怎么没有?只是没有爱鼠人士跳出来而已
可能楼主最近看川普发言看多了!
你改了规章 他下次再犯 你再开除他不迟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网络上散播暴力血腥视频,应当是符合上述条例的
知道什么是依法治国吗?
还是你们觉得比起法律来,舆论更加可靠?
凡事看条文,不然说什么都是假的,符合的话,开除也是正常
你在步行街跟这群学生键盘侠讲权利义务?还是省省吧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我认为,传播此类暴力血腥视频,应当是违反国家规定了吧?应当是造成恶劣影响了吧?
这种人如果是我身边的人的话,恐怖煎熬的气氛会一直弥漫,谁知道他什么时候会转念一想:虐人和虐猫是不是同样爽???
一点毛病没有
就怕流氓有文化
所以那条🐶可以直接打死啊
虐待小动物的人难道不是很没人性吗??我一直觉得虐待动物的人就是在动物身上找优越感 因为自己生活中也被人欺负 所以去虐待动物找快感 不然一个普通人得活成啥样才会去那么对小动物啊??这种人性都丧失的人 难道还应该给他机会上学?
那你去辩护啊,又没起诉辩护什么?你虚空开庭辩护去啊
某天宿舍只有一个人,然后把他当小猫
批评教育了啊,他不是没听吗?前一天写了悔过书,后一天就继续微博预告虐猫了啊……你事情没完全跟,就在这乱说?
但是这反应了这个人极度丑恶的嘴脸和内心……如果你是校长你愿意让这种人待在学校?
因为楼主也干那种事
对啊,这是我的原文
你说我站不住脚?虐猫视频传播就不行,生挤鱼子酱视频在百度上呆了那么久有人说吗?你要在虎扑上搜“虐猫”和“鱼子酱”试试吗?你心里大师吗?这么会揣测人的心理?
你对虐杀的定义跟普通宰杀一样吗
那么如果猫也上学了就给开除呗
就这还有傻逼点了四个亮?
他有闲心虐猫很大程度是因为他还是个屁事没有的学生,把他开除需要面对生计问题的时候就没这么多闲工夫虐猫了
人分三六九等,肉分五花三层。动物和动物之间本就是不平等的,不承认这一点的都是在自欺欺人。
另外现在富有人道精神的杀猪方式也在逐渐普及,都在想办法减少被屠宰者的痛苦。这些事真就当没看见呗?
我操,煮猫汤!听着都恶心死了
不正常跟开除有啥冲突,明文写着的话,就开除,没写,就不能。
没有值得讨论的,虐猫确实不违法,但是传播贩卖血腥、会引起社会恐慌的网络视频这一点一定是违法行为
这些人纯粹猫黑罢了 恶心
应该开除,有这样的学生是教育的悲哀,但是亮评说的挺好的,要允许别人有发声的权利
默认值不需要投票
因为总有煞笔觉得自己很理性
你说他没人性,那行,但是你也没有吗?
哪怕处死流浪猫也不应该虐杀而且拍视频发网上盈利博关注,确实这种人只能用变态来形容
今天玩火不代表明天就会纵火烧山
但是他的能力会变低,坏人文化越高、地位越高,作恶能力就越大。当下的作用就是:警示其他人,保护其他学生。
学校开除跟法律啥关系?
那渣男是不会也应该开除🐶
脑子不好就不要出来秀,这两个能混为一谈?一样的逻辑?
对学校来说,想的还是止损。谨防此人今后再惹出更大是非。
我国应该立法加大对宠物的保护,其根本在于在早期制止可能存在反社会人格的人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
所以我们是人,而你把自己放在了动物的层面
说没啥的应该把虐猫的所有视频让他挨个从头到尾看完
搞个精神鉴定就开除了。程序正义还是要有的。
不过看你都快帮着洗地了,我想问问你,你大学室友是这种人,你敢住宿舍吗?还是没上过大学?
首先留在学校对这个学校本身没什么好处 如果不管制他甚至有机会去到更多地方 甚至有机会进入一些单位 你想想一个变态当你同事是什么感觉 开除了至少他会因为生活问题没空搞这些了
那他得先为他现在做的付出代价!
学校不是这么想的,懂得都懂
他现在虐猫谁知道他以后会不会虐人
虐杀动物的人最恐怖的地方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在于没有同理心,这种人潜在危害太大了,他们不会将自己带入到受害者的状况,严重的杀人不是没可能。
首先拿刀威胁到他人法律是可以处理的,其次我觉得道德上的约束不能反映到权力的应用上,权力的应用只能基于规则,规则不完善就应该修补,否则很容易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这一次基于道德的权力应用是正确的,但是下一次是不是也能正确呢?
杀跟虐杀不一样,抬杠前先过过脑子
我不争论,学校是不止是育书,还要育人,况且学校完全没有对学生批评教育,或者让学生做心里检测,直接开除。
咋搞死,强制注射成本太大,不现实
对啊 上次哪个景区把猪绑来蹦极不也被喷了 何况虐猫的这货是用来牟利动机已经不纯了
没啥你开心你接着抬吧兄弟
直接开除算轻的,虽然是没有法律依据,但他这也不算违法,应该没有法律规定的条款。但是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也该依靠学校的规定开除他,要是没有那就是校规有漏洞。
各行各业的条款不是一成不变,民众是可以监督督促去完善这些条款的。所以如果真的要牵扯到法律上来说,我觉得这人可能结局更惨。文明的进步会使得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更加齐全。
拿着建议稿斩当代的官?
高中生还是老老实实上学慢慢塑造三观吧,但凡你对人类共情能力有一个基本的认知你也不会这样举例子,猫狗和人同为哺乳动物,人对猫狗的共情能力是昆虫能比的?按生物分类划分压根就没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