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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陀翁王小波还有hyl 发表的: 前几年我们这儿也是有个成年人强暴女初中生然后焚尸的,被判缓刑!几年后确实被执行了,不是很懂,应该是看舆论情况和有没有自首情节吧!操他大爷的,这个畜牲看得老子好气!
引用 @yokingwen 发表的:能骂人吗? 心头无数的咒语却不敢打出来 , 罪大恶极都能自首减刑?
引用 @魅力湘西 发表的: 还有一个,做牢的一年是10个月,而不是12个月。
引用 @K阿尔 发表的: 都恶劣成这个样子了还能死缓,不就是死不了会放出来的意思吗
引用 @Dubnation丶KT 发表的:严格来说这不算犯罪。。32元没有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这畜生还是死立即才能消民愤
引用 @仔细看是你8 发表的: 这种人化学阉割活两年再死刑吧
引用 @33号球星 发表的: 死缓能减刑吗。。。。太可怕了,一个变态选择悔改居然得到原谅
引用 @篮球教父雷老师 发表的: 如果犯人坐牢期间表现好,死缓其实也就二十年吧?
引用 @leobien 发表的: 在任何没取消死刑的国家,这种针对儿童的犯罪也是要判死刑的。哪怕是美国某些州。
引用 @科比我永遠愛你 发表的: 说说我的看法,勿喷。如果自首了仍然死刑,那以后犯罪分子知道自己必死了,就不会再有人自首,甚至会继续鱼死网破连续作案。虽然我也很痛恨强奸杀人的,如果是我女儿我就算自己坐牢我也要杀了他。
引用 @TOT烈火奶奶 发表的: 那只能说明这样的法理是错的,不需要理解,而且法理一直在变的,不同的人审理,法理就变的不一样了,不然怎么会一审二审结果不一样
引用 @今问月天 发表的: 那上面不是写了吗,缓刑,限制减刑。应该就多活两年吧。
引用 @卡斯帕尔戴肯 发表的: 抢劫无论多少都入刑好吧,只是被重刑吸收了
引用 @chf501 发表的: 检察院要抗诉啊,否则以后买凶杀人肯定特别多,只要出的价够高………
引用 @科比我永遠愛你 发表的: 脑子没病的人谁愿意坐牢啊
引用 @卢希安在我面前就是个儿子 发表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我是女孩父亲,还不如自己去干掉他,然后投案自首。再找个好点的律师制造舆论同情,只要手段不是极其残忍,我感觉也不顾判死刑立刻执行,争取判个死缓,然后表现好点,争取十年八载的也能出来了。
引用 @央视特约评论员 发表的: 我觉得吧,我国可能承受不了死刑变无期这么庞大的量,每年徒增几万终生服刑的,还是死刑比较现实
引用 @理工男的冷笑话 发表的: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减刑不是不能减刑,我无话可说
引用 @Servantsaber1 发表的: 法律要超越民众的偏见,况且这还是死刑加限制减刑啊。。
引用 @最爱吃芒果 发表的: 不是杠,可能是怕恶性事件进一步扩大所以立法的时候才加上自首可以减轻判罚。比如说,有一个杀人犯,如果自首不减刑,他可能会抱着多拉一些人垫背的心态伤害更多的人。
引用 @射慧大童 发表的: 限制减刑就意味着终身出不来,好好在监狱里受折磨就完事了,这种强奸犯而且是幼女还他妈致死,狱友会好好招待他的
引用 @必杀火鸟星 发表的:我认为罪大恶极可以自首从轻,但是受害人未成年的除外。
引用 @換襪喪誌 发表的: 死缓表现好的话,七除八扣一般也就二三十年,这种人渣五十多岁放出来那真是社会的严重威胁…
引用 @yar33 发表的: 诶你这个我真不想说什么,但是作为法律人我还是得稍微科普一下。你这样想哈,虽然说作为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你把他杀了,对于个案来说很公平,但是首先我们有明确规定“自首”是可以适当减刑的,这叫依法审判,如果程序上规定了要减刑但是不减刑这就叫程序不正义,这远远比结果不正义要可怕。其次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呢,你想啊,在中国谋杀案的告破率其实是很低的,当然其他国家也不算高嗷,也就是说其实只有少部分案子你能看到凶手被绳之以法,那也就是说其实大多数人不但没有应有的适量的报应,甚至连报应都没有!那这些被害人多憋屈啊?所以我们才需要这个制度,哪怕有时候报应可能会不适量,但是至少可以鼓励更多的坏人往回走,这样侦破率可以提高很多很多,当然从数据上看可能也就提高了百分之十几,但是你要想如果没有这个政策很多人受害者就真的白死了!那才叫可怕。从人性的角度看。。算了这个角度我说了可能各位都不太同意。至于你说的那种情况,杀了十个人的一般是不会自首了,因为就算自首判决书也会有一句“虽有自首情节但情节恶劣。 。。。。不予减刑”
引用 @白菜拱猪排骨 发表的: 最后只赔32?
引用 @ramoscy 发表的: 眼神不好啊兄弟,小女孩卖果子的32元也被这畜牲拿走了。
引用 @loop 发表的: 这法官要么是收钱了要么天生没人性
引用 @Servantsaber1 发表的: 日了,什么玩意啊
引用 @杜兰特喝了口洗澡水说 发表的: 那这种情况仅凭自首就能得到死缓的有法律支持吗
引用 @yar33 发表的: 诶你这个我真不想说什么,但是作为法律人我还是得稍微科普一下。你这样想哈,虽然说作为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你把他杀了,对于个案来说很公平,但是首先我们有明确规定“自首”是可以适当减刑的,这叫依法审判,如果程序上规定了要减刑但是不减刑这就叫程序不正义,这远远比结果不正义要可怕。其次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呢,你想啊,在中国谋杀案的告破率其实是很低的,当然其他国家也不算高嗷,也就是说其实只有少部分案子你能看到凶手被绳之以法,那也就是说其实大多数人不但没有应有的适量的报应,甚至连报应都没有!那这些被害人多憋屈啊?所以我们才需要这个制度,哪怕有时候报应可能会不适量,但是至少可以鼓励更多的坏人往回走,这样侦破率可以提高很多很多,当然从数据上看可能也就提高了百分之十几,但是你要想如果没有这个政策很多人受害者就真的白死了!那才叫可怕。从人性的角度看。。算了这个角度我说了可能各位都不太同意。
引用 @蒸汽鸡儿 发表的: 中国犯罪成本太低了,关键还是靠舆论
引用 @贝贝来了密歇根 发表的: 监狱资源是无限的吗?那么多要死刑的犯人全变成无期徒刑 监狱住不下拿医院关还是关你家?
引用 @清蒸纳爱斯 发表的: 这么残忍,刺伤双眼...小女孩经受的痛苦难以想象,特么的居然能死缓艹
引用 @潘达伍 发表的:恶性强奸案近年来有轻判的趋势,不知道是不是为了某些阶层 去年有个CEO嫖幼女,今年鲍师傅养女案件,如果奸杀都轻判,这些人显然更不可能重判
引用 @我才不怕你永久呢 发表的: 你没看我的帖子,她父亲在她一岁的时候就见义勇为死了……
引用 @猎户座安保矿业 发表的:不得少于无期也有可能啊
引用 @飞翔吧鸵鸟 发表的: 无知,死缓,只要在里面中规中矩就死不了!
引用 @坦克队暴打湖人 发表的: 死刑为什么不能用物理阉割加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替代?杀人偿命对这种人来说反而是一种解脱,死了啥都不用管,从我个人角度来说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死刑犯来说从生理和心理上给予压力比死刑更有用,当然前提是不能保释和减刑
引用 @贝贝来了密歇根 发表的: 我国的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
引用 @我躺赢贼6 发表的: 自首就好啦
引用 @矫情男 发表的: 不是,为什么又是我张三🐶
引用 @最爱实验的牧濑红莉栖 发表的: Jr们先别急着骂,能不能帮我搜一下这个案子的判决文书,我已经搜了快一个小时了都找不到。在这篇报道提到的时间点前后根本没找到符合的文书。难道这报道失实了?
引用 @海洲v5 发表的: 问题是法官对法律解读有问题
引用 @侧入卡塞尔 发表的: 受害者家属已经不服了,估计下一步就是再审抗诉了。我一个法学生,虽然听过看过很多恶性刑事案件,但是每次看到这种儿童犯罪的,我都觉得很恶心,抛开专业不谈,我还是觉得这种人就该被凌迟,被号子里的大汉lj致死都便宜他了。
引用 @灰色的绽放_24 发表的: 说到底,被奸杀的不是你的孩子,你自然可以站在圣母的角度看待!没有死刑的国家就比走死刑的国家稳定了?如果这个孩子是某位达官贵人的孩子,恐怕就不是死缓了吧,说到底还不是双标?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多的是,犯罪因自首或者有功轻判多的是,你要想维护社会稳定,大可以去宣传这些案例也足够你们宣传,这个案件又是什么性质?真的能起到维稳么?是不是以后娶不到老婆的人,见到女人都可以上去奸杀一波然后去自首啊?
引用 @在路上在路上在路上 发表的:没学过法,在这bb半天?还质疑法官。你知道法官量刑要考虑多少东西吗?
引用 @过路人是否 发表的: 打断四肢刺瞎双眼在身上纹上罪名让它在世间受尽折磨在死,这个家庭已经够不幸了,父亲见义勇为死了,就一个母亲拉扯5个孩子,还能下这样的毒手,真是操它全家,可怜的小姑娘,和我女儿差不多大而已,真是恨啊啊啊
引用 @我才不怕你永久呢 发表的: 这就是个村里的盲流,QJ完了连小女孩身上的32元卖百香果的钱也拿……
引用 @正太加工厂 发表的: 收钱是不可能收钱的,这农村年轻盲流哪里有钱操控司法。 过份注重法条,没把自己作为人来考虑。 但是法律真早代入感情又会影响公正性。
引用 @坦克队暴打湖人 发表的: 东部空间资源少,不代表西部空间资源也少
引用 @kobeyun616 发表的: 我知道会被骂,而且理解骂我的义愤填膺,但这案子,强奸致死,幼女,影响恶劣,有自首情节,判死刑没错,死缓也没错,不应当是一边倒的骂法律制度有缺陷,自首节约了司法资源,中国18年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41%,真实的可能更低,法律精神是鼓励自首的。
引用 @我才不怕你永久呢 发表的: 这个不是强奸后又杀人吗?另外这个不属于社会重大危害性?
引用 @Dubnation丶KT 发表的:强奸后拿走32元,被害人也是因为强暴致死的,所以不是抢劫而是盗窃。
引用 @火星人0841 发表的: 尽管我也对判决不满,但是你和点亮你的回复的人能多看下内容吗,判决最后一条,“并限制减刑!”,基本没有出来的可能性了
引用 @terry652157 发表的: 他问的应该是法官判退赔32元的判罚——这世道……
无期是20年吧?
哪里的
未成年啊 我建议死刑立即执行
???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坐牢一年就是12个月。网传坐牢一年等于10个月甚至8个月的,基本都是先前羁押日期折抵,或者中途有减刑的。造成这种错觉
有限制减刑,就是不保外就医,一辈子在监狱,浪费国家粮食了,哎,我tm想骂人了
抢劫无论多少都入刑好吧,只是被重刑吸收了
我就打出来了,虎扑能把我咋着?憋的我心里难受!妈的逼的贼x的,它不配做人!
用杀猪刀物理阉割谢谢,并且当着他的面把这些给砸碎,扔进监狱毒打他两年,最后用机枪给丫射成筛子。
死缓是两年不搞事情就是无期,表现好再减刑,我记得我同学他爸应该16年出来的吧,他这个限制减刑应该是20年以上才能出来。
27年。注意限制减刑。
我记得美帝监狱里面最低阶层就是强奸儿童犯,就算不判死刑,在里面待几年也会被人打死
那知道杀人必死是不是也会让一些人对生命保持敬畏呢。什么jb逻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尤其还是这种情节那么严重的案件。
也许我真的肤浅无知吧,这种凶手我只想他被凌迟
无知,死缓,只要在里面中规中矩就死不了!
强奸后拿走32元,被害人也是因为强暴致死的,所以不是抢劫而是盗窃。
今天最高检还吹嘘自己如何公正办案,公布了领导打招呼的次数,这样的二审,当地检察院不抗诉,哎,好的公检法人员只在街上吧,真正的他们也是一份工作而已
脑子没病的人谁会强奸幼女?
你没看我的帖子,她父亲在她一岁的时候就见义勇为死了……
东南部空间不够,西部呢?
因为我国没有终身监禁的制度,在量刑时也不是单独采用并科原则,所以也不会产生类似于西方判处几百年有期徒刑的情况。 事实上,只要不作死,死缓两年考验期满后都会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减为有期。其中重大立功直接由死缓转为25年有期。 但是像这种恶性暴力犯罪,即使最后真的死缓,限制减刑后服刑期27年,出狱后也会有公安机关时时刻刻重点照顾吧
这个时期如果帖子内容完全属实,就别扯什么民众偏见了
这事就不能怂,硬刚丫挺的就完事了,我还真不信满世界都是狠人了不成?说白了就是管你自不自首,恶劣到一定程度之后天王老子都救不了你,这样才能真正震慑住那些罪犯(有必要的话直播死刑都不是不可以)。
限制减刑二十几年就出来了
最后只赔32?
尽管我也对判决不满,但是你和点亮你的回复的人能多看下内容吗,判决最后一条,“并限制减刑!”,基本没有出来的可能性了
老子最讨厌法律人了,本来有些法律就要改,你们就是拿着这些需要改的法律来说事,两个层面的东西,我说的你肯定理解不了,因为你的一切依据只是死板的法律条文,而不是真理是非。
那个是小女孩卖百香果的钱,那个渣子完事儿后掏走的
别秀下限了,死缓是死刑?知道死缓是个啥玩意儿吗
唉,难受
关键是还是二审的法官啊,对比一审,二审这种的案件法官应该也算经验丰富啊,这种减刑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啊
啥,有没报道?
死缓减无期,无期减有期,最后他妈二三十年就可以出来了,法律真的是扯淡玩意儿
对自首确实有表述,但表述都是 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说可以轻,也可以不轻。但这种这么恶劣的情况残忍手段再怎么也不可以减轻吧。
公众角度来看,是不可接受的,在法律人角度来看就不一样了
现在有死刑的国家不多了,我国每年死刑人数虽没有明确数字,但是你可以看看最高法的裁判文书,
东部空间资源少,不代表西部空间资源也少
刺杀双眼其实说成扎瞎双眼更贴切,眼睛还能怎么伤,然后是刺伤颈部,其实是割喉,就这样的恶魔还能因为是自首而减刑,唉,真的是比恐怖电影还恐怖,这种人真的要恢复凌迟啊
朴宿幼女罪,听到这个罪名真的笑到大牙! 牛批 哄哄的!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是女孩父亲。我也许会这么干。因为现在即使故意杀人也未必会立即判处死刑即刻执行。如果法律都不能让这样的案件判立即执行死刑,不如我去坐这个十几年换他的命。
可能真不大,最后很大可能变成有期做个几十年牢就出来了
笨蛋,我知道死缓就意味着死不了。。但一开始看到“限制减刑”,我以为这样的死缓是不能减刑的。后面有老哥科普说仍然可以减刑,但至少也得25年,不能一直减。。
这种人命的大案子,社会关注度很高,怎么会有法官收钱乱搞...除非脑子进水,前途不要了...
有没有懂法的,这个案子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
用不用像发条橙主角一样,强行 看电影洗脑,这个算福利吧!!!
给法官权力了。但是,但凡有良知的法官都不会减刑的好吧。
?
妈的绝了
这次张三被绳之以法了
如果这个女孩是法官的女儿呢?也会死缓吗?
那我建议你不要从事刑事相关工作了。我遇到过很多律师都大谈特谈“职业道德”和“普世道德”分离,其实都是放屁。只要对当事人有主观评价,对案件有情绪波动,一定会影响专业水平。其实刑诉非常吃天赋,而最重要的不是逻辑缜密、巧舌如簧,而是冷漠。对于人间惨剧冷漠,对于罪大恶极冷漠,不产生主观评价,没有情绪参与,才能最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可能你会觉得接触多了就能练出来,其实并不是。练出来的只是所谓的分离,自欺欺人而已。
可能你曾经有过不幸的经历 很抱歉这种事的确是不亲身经历无法深刻体会到那种痛苦 我理解你 我也理解法律 但仅靠你这种快意恩仇是无法治理一个国家的,屁股决定大脑。这点谁也无法否认。
还想问一下,这样不是会增加恶劣案件的出现吗,与其增加破案率为什么不减少发生率呢
这两年没犯罪的话,就改无期了 [ 此帖被Lucien0209在2020-05-09 00:19:30修改 ]
如果这个女孩不是普通百姓家的孩子呢?是个大官或者富豪的子女呢? 不知会不会判死缓?
同意,真是连畜牲都不如
我认为,一般被害人无过错仍被杀死的,原告自首的情况下也应当死刑。因为原告滥杀无辜的行为必须严惩。尊重生命是人和畜生的本质性区别。
有些人生来是人,有的人生来是畜牲
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情的体现。我认为这种体现应当彰显公平正义。
为了让这些犯人多受些苦 还要掏钱给他们在西部建监狱 给他们雇狱警 把他们运过去?这钱哪儿来?你多交税?
不能只看自首不看其它情节,盲目的自首就死缓,反而可能导致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这个案子判死缓显然是量刑不当,应当追责
可惜骂了他们也听不到,听到了你也被送快递了,这都罪大恶极了还不吃枪子真是没天理,法理天理都难容,想不到有什么他不死的理由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社会危害性,而这个案件是只针对一个人的个案,只会侵犯一个个体的法益,谈不上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少得危害不特定三个人以上,才可能构成社会危害性,自首不减刑。强奸最高是死刑,杀人最高也是死刑,这个时候可以理解为杀人是强奸的加重行为,但是两个罪名还是同时成立,所以才可能是25年的起刑点,因为一般情节的强奸和杀人,一般就是10年到15年左右。
关键就在于犯罪人是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的财务拿走,这就是抢劫罪,毋庸置疑。
可以非必须 每个个案不同 要结合具体案情,情节严重恶劣的,要综合看。
只要人活着一切都有可能,人死了才没有可能,北京郭文思杀人后连续减刑9次,不到16年就出来了。
这个退赔不是赔偿的意思,是案发中,受害者产生的经济损失,比如你抢劫抢了一百块,退赔就退一百块,不是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