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一人两票为不合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胖二星
引用 @skyui 发表的:
辟谣了?我记得我看的是电话采访录音啊,有没有辟谣链接看看。
另外转让使用权,规定依旧有意义,你使用的前提是自己要先上车,自己的票还是要买的。

我只搜到了成都铁路局宣传处负责人吴先生的那个新闻,这个新闻是没有录音的,但是他本身并不能代表铁路集团的官方答复。

用生命在学习
引用 @tiger_xxx 发表的:
我是认同一人持两张坐票则在坐车区间内享有这两个座位的使用权的,打个简单的比方,我和我老婆买了动车票,我老婆没上车,票给我了,有人想要坐我老婆的位置,我不让,我要放东西在座位上,结果争执起来了,叫了乘警,这时候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她亲口授权我使用她的座位,那么该座位的使用权就归我了,很好理解。我买票了,虽然我没上车,但我没退票,这座位的使用权还是我的,我有权利给谁坐不给谁坐,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是不可以的 层主也是半吊子 在这生拉硬扯
条文明确规定 转让 必须在检票前 你没有检票 就作废了

J
JususLan
引用 @胖二星 发表的:
那你请解释下下图规定的“铁路电子客票不能转让”是怎么回事,按照你的说法,按照运输合同电子客票也是可以转让给同车旅客的,但是这个规定怎么解释。
还有12306app里的信息服务一栏,明确说了中途上(下)车无效,并没有你说的把上去掉的说法。


就是字打的多把zz唬住了,你看他回你么

虎扑用户185001
引用 @胖二星 发表的:
不能转让,就是这个票不能让别人用,就是这么简单,你非得理解成可以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所有权就是无稽之谈。

你要这么说,你应该去指责铁路部为什么不按照你说的方法办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 @蔡徐坤最棒 发表的:
此时楼主没占到便宜,气得在车子里颤颤发抖,心想麻蛋给人当嫁衣了,这人长得帅,智商还高,不好抢可恶,我得再找个受害者,那边那个老太太刚刚查票好像无座的,我得找个机会抢过来。老太太一上厕所,楼主一个激灵,秒速坐下,心想我占座小王子还是功力依旧的,此时老太太过来一看位置没了只好和楼主询问,楼主嘴巴一叼,来句先来后到,你人走了就不是你的了,然后双方进行激烈辩斗,楼主大有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气势。此时楼主旁边的大哥终于看不下去,一拳打到楼主的🐷眼上,这时楼主虽然晕过去,到嘴巴还是不停,仔细一听,居然还在说,我的座位,座位是我的😂

兄弟你也太幽默了笑死我了

F
FUberlin校草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虽然你看起来很懂法的样子,实际上一看就是个半桶水。

那你说说啊

A
AAAAA詹姆斯
都别争论了!都是一些收钱了却不干人事的人搞出来的

哆啦无梦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再次申明火车票有时效性!你在车上,你的票有效。你不在车上,你的票视为自动放弃,为无效!

换句话说,你没上车,票作废了,铁路局可以把这个位子重新放到票库卖出?你用脚想想这可能吗?

虎扑用户185001
引用 @胖二星 发表的:
我只搜到了成都铁路局宣传处负责人吴先生的那个新闻,这个新闻是没有录音的,但是他本身并不能代表铁路集团的官方答复。

对了,这是我搜的新闻链接,https://weibo.com/5575762010/HBbxIy0gl
我没有搜到辟谣的新闻

哆啦无梦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你什么时候上车,票什么时候生效
你人不在车上的这段时间,都按无主座位处理

无主座位,铁路局可以重新放到网上出售么?请正面回答我

王思聪坐二等座
引用 @伪球迷随便看看 发表的:
虽然我极度反感虎扑这种“花钱了想怎样就怎样”的价值观,但是你这个说明我觉得很有力,不接受不行。
不管咋说,终归还是要按法律来。看来现在铁路运力更多被作为商品而不是公共资源对待了 。

不知道飞机票汽车票咋算的

哆啦无梦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你买的没错,可是你改变了使用范围与目的。属于无效票!难道法律也保护?

不是你出钱就老大了,票贩子也出钱了,难道也保护?这种行为和票贩子的唯一区别就是没有牟利!另外有个很简单的类比例子,划拨土地上修建的住宅楼,人也出钱了,但就是不能转让与买卖。

请举出票无效的法律依据!

胖二星
引用 @skyui 发表的:
你要这么说,你应该去指责铁路部为什么不按照你说的方法办

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前段时间也有个妈妈给自己孩子买5张坐票闹得很大,铁路方面一直没有官方回应。但至少如果有其他人非得坐那个空座,是肯定不会被判成霸座呢

哆啦无梦
引用 @cony1 发表的:
站票的全程叫做“无预留座位票”意思是车上没有预留给你位置,但是有空位就可以坐

明白了,人家上个厕所,你可以坐,人家站起来撑个懒腰,你也可以坐,🐮👃🏻哦

胖二星
引用 @蔡徐坤最棒 发表的:
楼主小喽喽好多啊,回复多多😁

理性讨论,你这样搞人身攻击就太low了

风语者7719
引用 @相守相惜的痛楚 发表的:
我也不知道,反正我也不会买两张,一个坐一个放东西,我也不会让买了两张的让出座来,如果碰到,列车员咋说就咋做

这东西争来争去也没意思,还是官方解释才有说服力

可惜官方和稀泥啊,这事讨论过好多次了

哆啦无梦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你自己的票,你愿意在车上给谁都可以,没人干涉。但另一张无效票的座位,你就无权处置了!

你说无效就无效??如果铁路局认定无效,为什么铁路局不敢把这个座位重新放上网???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你要是说不出我的问题,建议把你的高亮贴删了。
第一点,和一人两票有没有效无关的废话,不值得评述。
第二点,你说铁路盈利20亿,我推测你想说铁路运输是盈利的,所以不是公益性事业,不属于公共资源类服务?如果你这样理解只能说明你商法没有入门,盈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区别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挣的钱,或者国家给的钱花到哪里去,如果花到公益性事业中去就是公益性法人,收到股东腰包就是盈利性法人。
第三点、人证票一致,楼主的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必须三项都一致,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我暂且按照你的逻辑往下,就算票没有作废,票也是票面上标记的人所有,并不是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所有。
第四点、你说旅客换座位问题,证明使用权可以转移,使用权的授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旅客,然后以黄牛为例,既然黄牛不是合法旅客,那没有上车的票面标记人怎么就是合法旅客了?如何区分这个未上车的票面标记人和黄牛的身份?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算可以换座,也不可以让未上车的人把票转给另一个有票的人,这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如果你要说这个不损害公共利益,那这个权利掌握在法官手上,法官觉得损害了就损害了,我相信正常的法官都会认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你说的座位的使用权,或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享受运输服务的权利也转移不到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手上。
第五点、车票废不废止,和持票人有没有权利一人占两个座没有关系,权利不属于他,他没有权利一个人占两个座。
第六点、和第五点一样,废话。
第七点、铁路运输规定人证票一致,不一致按照无票处理,也就是相当于票面标记人买了票未去乘车,至于合同的效力,铁路运输有相关的退票规定,可以按照规定退票,退票属于解除合同。未退票就是不解除合同,然而在检票那一下,或者火车开动那一下,票面标记人没有上车,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铁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履行合同,而票面标记人有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承担购票不能上车的损失,所以这个合同有效与否也不是持票人可以占两个座位的理由。事实上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是票面标记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合同。
以上证明一人两票不合法,凡是学了民法,有朴素的法理学素养也不会认为这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合法,除非铁路部门明文规定合法、或者火车上人少,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你这里面的我相信也太搞笑了

风语者7719
引用 @滴滴滴呜呜呜111 发表的:
看不下去了,真的是不懂装懂,半瓶水的水平忽悠一群不懂法的人。首先,你根本不懂什么叫票据,火车票本身就不属于票据法定义下的票据,你引用票据法那段就是胡诌。第二,凭什么检票了合同才生效?你没有举出任何法律依据。乘客已经买了票,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你告诉我合同没生效?没生效乘客凭什么履行合同?最后,你开头第一句话,“司法解释都不看”,请问你知道什么叫司法解释吗?你全文有一个字是司法解释的内容吗?

总算看到懂行的了。步行街水平果然低啊,这特么都能高亮

风语者7719
引用 @嘎问路在活方 发表的:
扫盲了

你是被盲扫了

风语者7719
引用 @tiger_xxx 发表的:
我是认同一人持两张坐票则在坐车区间内享有这两个座位的使用权的,打个简单的比方,我和我老婆买了动车票,我老婆没上车,票给我了,有人想要坐我老婆的位置,我不让,我要放东西在座位上,结果争执起来了,叫了乘警,这时候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她亲口授权我使用她的座位,那么该座位的使用权就归我了,很好理解。我买票了,虽然我没上车,但我没退票,这座位的使用权还是我的,我有权利给谁坐不给谁坐,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你想多了。如果这样行,当黄牛就太简单了,一个电话的事情。

我家小赖福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牛批,终于可以怼杠精了

麻敬易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别嘴硬了,都肿成猪蹄了。

风语者7719
引用 @Akron30 发表的:
票据并不是无效的,只是还未生效,因为订立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而且从支付票款那一刻购买人和铁路方的合同就是完全受法律保护,我购买你的服务的同时也可以选择放弃你提供的服务。第三人想要使用权利人的权益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铁路方与购买人双方达成协议变更合同,二是等待权利人旅程结束合同自动履行完成,那么这张座位上订立的合同才算自始至终走完流程,你就可以使用这个座位了。

没生效就没有处置的权利啊。我是不赞同买两张票放东西

哆啦无梦
引用 @用生命在学习 发表的:
是不可以的 层主也是半吊子 在这生拉硬扯
条文明确规定 转让 必须在检票前 你没有检票 就作废了

没检票就作废?回答我,1,作废了我还可以下一站上车么?2,作废了,铁路局可以把这个座位重新放上网出售么?

老拳手没有友谊赛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你要是说不出我的问题,建议把你的高亮贴删了。
第一点,和一人两票有没有效无关的废话,不值得评述。
第二点,你说铁路盈利20亿,我推测你想说铁路运输是盈利的,所以不是公益性事业,不属于公共资源类服务?如果你这样理解只能说明你商法没有入门,盈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区别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挣的钱,或者国家给的钱花到哪里去,如果花到公益性事业中去就是公益性法人,收到股东腰包就是盈利性法人。
第三点、人证票一致,楼主的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必须三项都一致,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我暂且按照你的逻辑往下,就算票没有作废,票也是票面上标记的人所有,并不是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所有。
第四点、你说旅客换座位问题,证明使用权可以转移,使用权的授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旅客,然后以黄牛为例,既然黄牛不是合法旅客,那没有上车的票面标记人怎么就是合法旅客了?如何区分这个未上车的票面标记人和黄牛的身份?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算可以换座,也不可以让未上车的人把票转给另一个有票的人,这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如果你要说这个不损害公共利益,那这个权利掌握在法官手上,法官觉得损害了就损害了,我相信正常的法官都会认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你说的座位的使用权,或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享受运输服务的权利也转移不到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手上。
第五点、车票废不废止,和持票人有没有权利一人占两个座没有关系,权利不属于他,他没有权利一个人占两个座。
第六点、和第五点一样,废话。
第七点、铁路运输规定人证票一致,不一致按照无票处理,也就是相当于票面标记人买了票未去乘车,至于合同的效力,铁路运输有相关的退票规定,可以按照规定退票,退票属于解除合同。未退票就是不解除合同,然而在检票那一下,或者火车开动那一下,票面标记人没有上车,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铁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履行合同,而票面标记人有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承担购票不能上车的损失,所以这个合同有效与否也不是持票人可以占两个座位的理由。事实上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是票面标记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合同。
以上证明一人两票不合法,凡是学了民法,有朴素的法理学素养也不会认为这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合法,除非铁路部门明文规定合法、或者火车上人少,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你才是半桶水装你emoji呢,笑死爷了,买票的不能坐,没坐票的我就要坐?

吃枣药丸啊
引用 @哆啦无梦 发表的:
没检票就作废?回答我,1,作废了我还可以下一站上车么?2,作废了,铁路局可以把这个座位重新放上网出售么?

你在这杠啥呢?你的票取出来给你朋友了提前上车了,你没票想在中途上车?你朋友拿你的票没用,你自己想上车有没票除非说自己票丢了,办理补票手续。那么你朋友手上拿的这个票实际上不是废票是啥?

C
CORDURA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层主有点帅!

老拳手没有友谊赛
我就不知道为啥这些没座票的想占座位想的这么不要脸呢?

B
BiliBili乾杯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这才是应该点亮的回帖

一朝英雄拔剑起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有理有据 收藏了

去买个表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这个人可以是其它人吗?
两张票肯定是两张身份证,对应两个独立的人。
那位女士的行为就是:在车上有人无座位的情况下,通过物权转移用他人座位摆放行李。这个使用权的转移后改变用途合不合理呢?
座位作为坐人的用途优先,还是使用权支配优先?
第三个生煎包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是人票证一致才生效,检票时客运合同生效。但从买票交费完成起,这个客运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检查旅客是否是签订了客运合同的对象。如果不是,那么该旅客不是该合同的运输对象,需要他补签一份合同。但是他手里的那份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除非这个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过。

合同未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你根本就无法主张,无法要求对方履行运输的义务,你凭什么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

哪里来的臭猪在这里嘟嘟嘟
我不好意思拿着无座票去占人家有座票的位置,仅代表个人观点,

一日紫金终生湖人5
我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是我觉得火车票作为公共资源一人两票不应该是合法的

虎扑用户335506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tiger_xxx 发表的:
我是认同一人持两张坐票则在坐车区间内享有这两个座位的使用权的,打个简单的比方,我和我老婆买了动车票,我老婆没上车,票给我了,有人想要坐我老婆的位置,我不让,我要放东西在座位上,结果争执起来了,叫了乘警,这时候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她亲口授权我使用她的座位,那么该座位的使用权就归我了,很好理解。我买票了,虽然我没上车,但我没退票,这座位的使用权还是我的,我有权利给谁坐不给谁坐,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黄牛也是这样想的。

f
feieiutt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逻辑问题在哪里?

层主又回复你了,快去对线,看高手过招长知识

U
UIDtyu
她妈买了无座就站着天经地义 人家看你可怜自会让你坐 逼逼啥呢一天在这 不花钱就白嫖滚蛋吧

苏亚雷斯最棒
高赞那个跟后面反驳的对线了没有 看了半天没看到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可以说哪里有问题,如果说不出来就别说话

你的帖子真是荒谬且误导别人。中国的铁路的政策是最大力度提高铁路运力,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兼顾社会公平,实名制也是应运而生。如果你的说法成立,黄牛是不是又要秽土转生?请自行删帖,虎扑现在学生居多,容易被你误导。请还虎扑众小白一个正确的三观。

蔡徐坤最棒
引用 @喝醉了她的梦丶 发表的:
兄弟你也太幽默了笑死我了

😁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CORDURA 发表的:
层主有点帅!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桶一给大伙分配猫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一朝英雄拔剑起 发表的:
有理有据 收藏了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哆啦无梦 发表的:
你说无效就无效??如果铁路局认定无效,为什么铁路局不敢把这个座位重新放上网???

因为不是无效,而是未生效。票未生效时你无法享有票规定的权利,但是当你通过检票上车后,票就生效了,你就可以享有票规定的权利了 [ 此帖被虎扑JR2060934527在2019-12-07 22:23修改 ]
K
KBRussell
引用 @老拳手没有友谊赛 发表的:
你才是半桶水装你emoji呢,笑死爷了,买票的不能坐,没坐票的我就要坐?

不和你这样的法盲说话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tiger_xxx 发表的:
我是认同一人持两张坐票则在坐车区间内享有这两个座位的使用权的,打个简单的比方,我和我老婆买了动车票,我老婆没上车,票给我了,有人想要坐我老婆的位置,我不让,我要放东西在座位上,结果争执起来了,叫了乘警,这时候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她亲口授权我使用她的座位,那么该座位的使用权就归我了,很好理解。我买票了,虽然我没上车,但我没退票,这座位的使用权还是我的,我有权利给谁坐不给谁坐,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你老婆没上车,那她的票(客运合同)就没有生效,她就没有任何权利,无法授权给你
砺剑FC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这才叫专业

第三个生煎包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保存了,层主牛逼

他说的跟本就不对,大家看他写的多觉得对,因为看不懂罢了。我在这说两句省的一会你要我回复,顺便借个楼希望大家不要被半瓶子水偷换概念骗到。
1、首先买了车票你也没有座位所有权,你只是有一定的使用权,一个懂法的人不会有这个错误,这是质的差别。
2、客运合同在出票时成立但未生效,当人票证合一检票时合同生效,这时你才拥有了座位的使用权,合同未生效时你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你没检票这个座位和你可以看做没关系。
3、车票不是普通票据,记名车票不可以转让,票无法转让你就没有票,没有票也就没有权利凭证,你也就没有办法证明你享有权利。
4、正因为没上车就不生效,所以票背后去掉上字不是因为他有效,而是根本就没生效它自然无效,也就是没有必要写。当你提前下车,理论上你还有座位后面路程的使用权但你无法实际主张和享有,无法对抗他人(因为你已经走了),所以视为后面部分无效,这里有一个有效到无效的除权过程所以有必要写明。
5、可更改合同又叫可撤销、变更合同,只有是因为欺诈、斜坡、重大误解等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和撤销,未生效客运不是可变更、撤销合同。
最重要的实体案例为什么不一样,其实这就是我国司法制度有关,就是这个东西和大家朴素理解差别很大,你看hp里反对都是压倒性的,你机关敢说我花了钱但没用看会不会爆炸。所以这个事情一直都是官方不出面解释,糊弄着来,所有的所谓的铁路局解释都只是客服之类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根本没资格解释,他们和普通的我们没区别,但该是什么就是什么,只是现实没法完全实践罢了。
本来只想说一两句,结果越说越多了哈哈哈哈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砺剑FC 发表的:
这才叫专业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苏亚雷斯最棒 发表的:
高赞那个跟后面反驳的对线了没有 看了半天没看到

高亮的就是故意混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如果别人回他合同是无效的,就落入他的陷阱了
林森万止
真理越辩越明,看了前几层加深了认识

第三个生煎包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看层主第三条

第三条有问题。他说人无票但权利仍在,这是不对的。票就没生效,权利也就不存在。举个例子就是买房子,购房合同签合同时候合同成立,但只有在过户登记后才生效。按照他第三条的说法只要你签了合同就算不登记(未生效)你也能住里面,但其实只要没登记买房人可随时赶你走,只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即可,你不能强制要求房子归你。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这才是真的专业啊!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skyui 发表的:
其实我的理解是,车票不能转让,但是座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因为前段时间铁路客服明确说了用亲友票占座放东西合法,你可以搜一下。
至于这个规定合不合人情,那是是否要改规定的事了。

那个说合法简直放屁,人票不一致怎么合法?合法就是承认人票不一致。不矛盾吗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请问你的某路段盈利20亿数据哪里来的?再说你只看一条的吗?铁路建设一公里要多少钱,电费多少,人工其他的。别人就是假,你的20亿这个数据请贴上图或者新闻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搞笑,为检票合同未生效,记名客票不可转让。钢筋挺会杠,合同法明确表明不上车,规定时间内不退款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你还有个屁的使用权。


最亮那个不会看见的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第三个生煎包 发表的:
他说的跟本就不对,大家看他写的多觉得对,因为看不懂罢了。我在这说两句省的一会你要我回复,顺便借个楼希望大家不要被半瓶子水偷换概念骗到。
1、首先买了车票你也没有座位所有权,你只是有一定的使用权,一个懂法的人不会有这个错误,这是质的差别。
2、客运合同在出票时成立但未生效,当人票证合一检票时合同生效,这时你才拥有了座位的使用权,合同未生效时你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你没检票这个座位和你可以看做没关系。
3、车票不是普通票据,记名车票不可以转让,票无法转让你就没有票,没有票也就没有权利凭证,你也就没有办法证明你享有权利。
4、正因为没上车就不生效,所以票背后去掉上字不是因为他有效,而是根本就没生效它自然无效,也就是没有必要写。当你提前下车,理论上你还有座位后面路程的使用权但你无法实际主张和享有,无法对抗他人(因为你已经走了),所以视为后面部分无效,这里有一个有效到无效的除权过程所以有必要写明。
5、可更改合同又叫可撤销、变更合同,只有是因为欺诈、斜坡、重大误解等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和撤销,未生效客运不是可变更、撤销合同。
最重要的实体案例为什么不一样,其实这就是我国司法制度有关,就是这个东西和大家朴素理解差别很大,你看hp里反对都是压倒性的,你机关敢说我花了钱但没用看会不会爆炸。所以这个事情一直都是官方不出面解释,糊弄着来,所有的所谓的铁路局解释都只是客服之类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根本没资格解释,他们和普通的我们没区别,但该是什么就是什么,只是现实没法完全实践罢了。
本来只想说一两句,结果越说越多了哈哈哈哈

为什么那么多人连人票一致这个都不懂呢,还说有钱就可以随便乱来

不爱说话的小西瓜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可以提,扣帽子不是什么好习惯

又是你啊,来捋捋,于情:
火车票是政府优惠票价,一人一车只能享受一次,现在你一个人得到了两份优惠,合理吗?
火车座位是拿来坐人的,不是拿来坐行李的,优惠是给人的,也不是给行李的,现在你拿来放行李,必定有一人因此无法落座,所以不合理。
当然,我也不是鼓励无座的去坐,但你也别想多占呀。
于理:
12306官方明确规定票证人不一致按无票处理,多的车票对应的座位不可能归你一人所有
12306也规定一个有效身份证件同一天同一车只能买一张票,这都是为一人一座服务的,现在你一人两座了,不符合规定。
说了这么多,麻烦再想想,真遇到这种事你们更可能是被无形中占座只好买无票的,还是多买票多花钱占座的呢?
如果他是身体肥胖等客观因素只能坐两座,那可以向乘务员申请,大家也可以理解,可是新闻里的呢?仅仅因为不想旁边有人,仅仅因为想放行李,就花钱侵占公共资源。
一个个鼓励这种多占公共资源降低效率的行为,受损的还是我们自己。
最后,运输合同是从检票后才生效的,另一张票都没进站验票,何来生效一说?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就问你一句,哪个高铁上市了?还盈利20亿

木星木星
引用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发表的:
请问你的某路段盈利20亿数据哪里来的?再说你只看一条的吗?铁路建设一公里要多少钱,电费多少,人工其他的。别人就是假,你的20亿这个数据请贴上图或者新闻

确实盈利20亿,但是铁总负债5万多亿。。这点利润连债务利息的零头都还不起,巨额补贴是实实在在的。层主这是典型的拿片面的数据说明问题,貌似严谨,其实根本不通。

b
blue176
你比铁总更懂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ASin36 发表的:
我记得上次一人占两座的新闻闹比较大时,铁路某高层在微博亲自解答过,总结大概意思就是规矩上没毛病,但人情上不提倡。

好像是反过来,人情合理。法不合理,不过我觉得他说的也不对。好像四川那边,人票不一致就不合法作废了。当然这个很少执行,记名车票不可转让,你哪来的使用权?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tiger_xxx 发表的:
我是认同一人持两张坐票则在坐车区间内享有这两个座位的使用权的,打个简单的比方,我和我老婆买了动车票,我老婆没上车,票给我了,有人想要坐我老婆的位置,我不让,我要放东西在座位上,结果争执起来了,叫了乘警,这时候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她亲口授权我使用她的座位,那么该座位的使用权就归我了,很好理解。我买票了,虽然我没上车,但我没退票,这座位的使用权还是我的,我有权利给谁坐不给谁坐,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授权也没有用,哪怕签了协议都没有用

b
blue176
引用 @JususLan 发表的:
就是字打的多把zz唬住了,你看他回你么

???
那哥们特意解释过了,转让的不是所有权是使用权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第三个生煎包 发表的:
合同未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你根本就无法主张,无法要求对方履行运输的义务,你凭什么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

实名票不可以转让,明文规定

q
qinglili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兄台说得很对
其实铁总的规定,就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中的规定,与合同法冲突的,根本就不合法
铁总其实是在不断完善他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其实并没有说不上车,票就作废的说法,一些人脑补的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信心爆棚 发表的:
真明白人?

他是胡说八道,混淆概念

没有鱼缸的小鱼
引用 @woaw看猴子 发表的:
12月17日,格尔木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一名旅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票乘车,经批评教育后移交其居住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当晚,民警实名制验证旅客车票时,发现旅客马某某所持车票、户口簿身份信息与本人不符。经查,旅客马某为无户籍信息人员,无法购买车票,就借用其朋友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准备乘车前往西宁。

铁路警方提醒,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车票是违法行为,不仅耽误出行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购买火车票出行一定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

两个情况不一样

s
skynetjw9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下车人如何出站?不还是需要那张票做证明吗?

身份证就可以出站。再说转让不需要给票吧。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qinglili 发表的:
兄台说得很对
其实铁总的规定,就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中的规定,与合同法冲突的,根本就不合法
铁总其实是在不断完善他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其实并没有说不上车,票就作废的说法,一些人脑补的

他故意用作废混淆而已,实质是未生效。未生效就无法享有合同中的规定的权利
u
uu小王子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你自己的票,你愿意在车上给谁都可以,没人干涉。但另一张无效票的座位,你就无权处置了!

你说无效就无效?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blue176 发表的:
???
那哥们特意解释过了,转让的不是所有权是使用权

实名的火车票无法转让(无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这个应该没有疑问吧,参考票贩子即可
他的另一个说法是授权,避开了转让这个词,但是没有经过检票的票,客运合同是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期间,持票人没有任何权利,所以无权可授
k
kissyouqu
引用 @邓呆是小新秀 发表的:
下回再遇到你这样的人我就说这是我朋友的行李,放他座位上了,你看他票还在我这,我朋友去哪了你管的着吗?

对啊,合情合理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你要是说不出我的问题,建议把你的高亮贴删了。
第一点,和一人两票有没有效无关的废话,不值得评述。
第二点,你说铁路盈利20亿,我推测你想说铁路运输是盈利的,所以不是公益性事业,不属于公共资源类服务?如果你这样理解只能说明你商法没有入门,盈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区别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挣的钱,或者国家给的钱花到哪里去,如果花到公益性事业中去就是公益性法人,收到股东腰包就是盈利性法人。
第三点、人证票一致,楼主的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必须三项都一致,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我暂且按照你的逻辑往下,就算票没有作废,票也是票面上标记的人所有,并不是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所有。
第四点、你说旅客换座位问题,证明使用权可以转移,使用权的授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旅客,然后以黄牛为例,既然黄牛不是合法旅客,那没有上车的票面标记人怎么就是合法旅客了?如何区分这个未上车的票面标记人和黄牛的身份?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算可以换座,也不可以让未上车的人把票转给另一个有票的人,这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如果你要说这个不损害公共利益,那这个权利掌握在法官手上,法官觉得损害了就损害了,我相信正常的法官都会认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你说的座位的使用权,或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享受运输服务的权利也转移不到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手上。
第五点、车票废不废止,和持票人有没有权利一人占两个座没有关系,权利不属于他,他没有权利一个人占两个座。
第六点、和第五点一样,废话。
第七点、铁路运输规定人证票一致,不一致按照无票处理,也就是相当于票面标记人买了票未去乘车,至于合同的效力,铁路运输有相关的退票规定,可以按照规定退票,退票属于解除合同。未退票就是不解除合同,然而在检票那一下,或者火车开动那一下,票面标记人没有上车,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铁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履行合同,而票面标记人有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承担购票不能上车的损失,所以这个合同有效与否也不是持票人可以占两个座位的理由。事实上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是票面标记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合同。
以上证明一人两票不合法,凡是学了民法,有朴素的法理学素养也不会认为这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合法,除非铁路部门明文规定合法、或者火车上人少,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你还真给他普法了,我只看了他两条就看不下去了。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第一,争议不在于是否是公益性事业,而在于是否有盈利,是否有补贴。因为很多人反对的理由是国家用纳税补贴,所以一人两票是吃了另一个人的补贴。如果盈利,不存在这种说法。与是否是公益法人无关。
二,确实是票据对应所有人所有。合法旅客是指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是合法乘客。他才能有被授权的资格。
第三,民事无效中涉及违反公共利益是指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或者为了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你可以说他违法,合同无效,我也可以说他不违法。法官可以判定。但不要你觉得法官会怎么样。拿判例出来。没有就意味着法官认为不违法。同时如果合同无效,铁路需要退款。
第四,车票不作废就有效,有效它的权利就归所有人。其所有人可以授权使用。你应该证明的是不允许所有人授权使用。
第五,火车签订的客运合同中,旅客有是否退票的自由和权利。自火车运行,合同生效。权利的放弃与否解释权在旅客,而不是承运方,除非有事先约定。如果没有,则承运人没有义务履行把旅客从a送到b的责任。但票据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和上面的权利是独立的。是仍然要履行的。

那问你了,高铁哪段上市了,还赚了20亿这个应该有依据吧。高铁总体亏得就是靠国家补贴,这是事实。更不用说前期的建设,一公里需要多少成本。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老拳手没有友谊赛 发表的:
你才是半桶水装你emoji呢,笑死爷了,买票的不能坐,没坐票的我就要坐?

我就问问你,之前有一个女的高峰期,帮她的狗买票了还霸占了一个座位。这公交还不是实名制的,对还是错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tito203 发表的:
说实话我也不喜欢 我花钱了我想咋滴就咋地 的价值观

当然更讨厌 我没有所以你必须给我 的价值观

不是讨厌就完事,现在讲合法不合法。没说没座位的有权坐,只是很多人说霸座位合法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zwq0 发表的:
你说这话不对。这张票对应的座位已经卖出去了,就算本人没来,也不会是先来后到的顺序。
要么这张票的行程已经结束,要么你在铁路系统重新购票,就算购票人没来,也绝不会是你所说的先来后到的事儿。
况且人家拿着这个座位的票,铁路系统可以重新售卖这个座位,谁买到是谁的,但绝不是你想坐就坐的。

那人票不一致就是先到先得,你有座位还去霸就是霸坐,跟图书馆一人霸两张椅子一样道理

蓝色笑忘输
引用 @风语者7719 发表的:
没生效就没有处置的权利啊。我是不赞同买两张票放东西

道义上是一回事。
现在大家讨论法理上的合规。

鲁班七号程咬金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点赞数多只能证明点赞的人水平比层主还低,槽点太多反而让人没法吐槽了。首先很多观点都是似是而非,关键全是夹带私货,啥证据没有,其实全是的是他以为的和他觉得的。引用的数据和规定也没出处。说实在话也就在虎扑这样民科都算不上的答案能高亮。一群人点赞个赞数高的觉得自己也跟着牛逼了,井底之蛙的聚会狂欢

呵呵呵呵哈哈哈哈呵
引用 @银耳酱 发表的:
请问,检票时生效的依据或者来源是啥?

人票一致,这铁道部规定的。你没这人票一致程序就是你违约,你转让签协议都没用。

雨蒙蒙情深深
我先问一句,凭什么一个人可以买两张票?这可能吗

卜折手断8个职业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搞笑,为检票合同未生效,记名客票不可转让。钢筋挺会杠,合同法明确表明不上车,规定时间内不退款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你还有个屁的使用权。


那人就是瞎几把说一大堆

卜折手断8个职业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是不是打的字多就认为自己是对的?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卜折手断8个职业 发表的:
是不是打的字多就认为自己是对的?

这人坏的很,故意用作废这个字眼来做诱导,混淆无效合同和未生效合同的关系。最后故意叫人解释第六点,你如果顺着他的思路和他争票是不是作废了,就会掉入他的陷阱。
风语者7719
引用 @卜折手断8个职业 发表的:
是不是打的字多就认为自己是对的?

那人真是瞎扯,法律也是半桶水。后面有人逐条反驳他。

彻冷之灯鬼
引用 @第三个生煎包 发表的:
他说的跟本就不对,大家看他写的多觉得对,因为看不懂罢了。我在这说两句省的一会你要我回复,顺便借个楼希望大家不要被半瓶子水偷换概念骗到。
1、首先买了车票你也没有座位所有权,你只是有一定的使用权,一个懂法的人不会有这个错误,这是质的差别。
2、客运合同在出票时成立但未生效,当人票证合一检票时合同生效,这时你才拥有了座位的使用权,合同未生效时你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你没检票这个座位和你可以看做没关系。
3、车票不是普通票据,记名车票不可以转让,票无法转让你就没有票,没有票也就没有权利凭证,你也就没有办法证明你享有权利。
4、正因为没上车就不生效,所以票背后去掉上字不是因为他有效,而是根本就没生效它自然无效,也就是没有必要写。当你提前下车,理论上你还有座位后面路程的使用权但你无法实际主张和享有,无法对抗他人(因为你已经走了),所以视为后面部分无效,这里有一个有效到无效的除权过程所以有必要写明。
5、可更改合同又叫可撤销、变更合同,只有是因为欺诈、斜坡、重大误解等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和撤销,未生效客运不是可变更、撤销合同。
最重要的实体案例为什么不一样,其实这就是我国司法制度有关,就是这个东西和大家朴素理解差别很大,你看hp里反对都是压倒性的,你机关敢说我花了钱但没用看会不会爆炸。所以这个事情一直都是官方不出面解释,糊弄着来,所有的所谓的铁路局解释都只是客服之类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根本没资格解释,他们和普通的我们没区别,但该是什么就是什么,只是现实没法完全实践罢了。
本来只想说一两句,结果越说越多了哈哈哈哈

哈哈哈,确实那人洋洋洒洒一大堆挺唬人的,基本法理原理都没搞清楚,说白了就是那个位置不管谁要用来干什么,都跟他没关系,哪怕是他用别人的证件自己掏钱买了票

红红火火恍恍惚惚钢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第一,争议不在于是否是公益性事业,而在于是否有盈利,是否有补贴。因为很多人反对的理由是国家用纳税补贴,所以一人两票是吃了另一个人的补贴。如果盈利,不存在这种说法。与是否是公益法人无关。
二,确实是票据对应所有人所有。合法旅客是指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是合法乘客。他才能有被授权的资格。
第三,民事无效中涉及违反公共利益是指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或者为了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你可以说他违法,合同无效,我也可以说他不违法。法官可以判定。但不要你觉得法官会怎么样。拿判例出来。没有就意味着法官认为不违法。同时如果合同无效,铁路需要退款。
第四,车票不作废就有效,有效它的权利就归所有人。其所有人可以授权使用。你应该证明的是不允许所有人授权使用。
第五,火车签订的客运合同中,旅客有是否退票的自由和权利。自火车运行,合同生效。权利的放弃与否解释权在旅客,而不是承运方,除非有事先约定。如果没有,则承运人没有义务履行把旅客从a送到b的责任。但票据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和上面的权利是独立的。是仍然要履行的。

公益性事业也不全是亏损靠补贴维持吧,福利彩票都有盈余。盈利与否,是否能作为衡量铁路是不是公益性事业的唯一标准?征地,修路巨额资金,明显铁路是国家为了更大的社会效益做的赔本买卖,具有公益性事业性质特征。

彻冷之灯鬼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你在论证啥?基本法理都没理清楚,洋洋洒洒一大堆就很有道理了?

从最根本去解释铁路公司相关条款的意思,就是:除了你持票享有的座位外,别的座位无论谁要求用来干什么,都跟你没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哪怕这个座是你用别人证件自己掏钱买了票,从法理层面讲,你连选择把这个座让给甲而不是乙的权力都没有。

卜折手断8个职业
引用 @Akron30 发表的:
票据并不是无效的,只是还未生效,因为订立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而且从支付票款那一刻购买人和铁路方的合同就是完全受法律保护,我购买你的服务的同时也可以选择放弃你提供的服务。第三人想要使用权利人的权益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铁路方与购买人双方达成协议变更合同,二是等待权利人旅程结束合同自动履行完成,那么这张座位上订立的合同才算自始至终走完流程,你就可以使用这个座位了。

没生效,你就没有处置权

彻冷之灯鬼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哈哈哈,你也发现这货偷换概念了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彻冷之灯鬼 发表的:
哈哈哈,你也发现这货偷换概念了

他故意诱导别人用作废去和他争论,这样他怎么都有道理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桶一给大伙分配猫 发表的:

这个是偷换概念,是胡扯。后面有真正的大神反驳了。

彻冷之灯鬼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他故意诱导别人用作废去和他争论,这样他怎么都有道理

其实很简单,抛开一切乱七八糟的解释条款看基本法理即可,这个座位的处置权是票证人合一的持票人,法理上其他任何乘客没有权力处置。我虽然不是法律专业的,但基本法理逻辑不是现代社会公民应有的素质嘛?不然不就是法盲嘛?法律条文断章取义去放大对自己有利的,还误导别人,可以说非蠢即坏了。

虎扑用户587350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已经在前面回了一大段,大多人是法盲看不懂,那个亮的最多的票据法三个字都不懂,还在瞎扯淡,这个问题就是个民法的合同法问题。

所有权吓我一跳,票据法再吓我一跳,就是运输合同,车票是合同的表现形式,人证票对应才是关键所在。

红红火火恍恍惚惚钢
引用 @红红火火恍恍惚惚钢 发表的:
公益性事业也不全是亏损靠补贴维持吧,福利彩票都有盈余。盈利与否,是否能作为衡量铁路是不是公益性事业的唯一标准?征地,修路巨额资金,明显铁路是国家为了更大的社会效益做的赔本买卖,具有公益性事业性质特征。

因为这是有公益性成分,即便没占有补贴,客流高峰期多占座位,一样是有违背公益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