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一人两票为不合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你主张的两张票都有效啊!如果40KG的行李,必须托运一个人的,你怎么办?

托运自己的,或者多出的部分额外花钱作为自提行李。见过带精密仪器怎么坐飞机吗?

醉于心
引用 @高熵的人 发表的:
道理我都懂,但一个身份证怎么买两张票?

该补补脑了。12306账号可以绑定几个身份证呢,你同时可以买几张车票,可以带着这几个身份证取出来,但是这几个人不去坐火车而已。

k
kobecp3melo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把层主顶上去
上面杠精言论看的头疼

伪球迷随便看看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虽然我极度反感虎扑这种“花钱了想怎样就怎样”的价值观,但是你这个说明我觉得很有力,不接受不行。
不管咋说,终归还是要按法律来。看来现在铁路运力更多被作为商品而不是公共资源对待了 。

菩提下的树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火车票不具备转让性质,人证票合一,人在车上票才生效,人不在车上,你拿一百张票,也只有一张有用

没转让火车票啊,只是把座位使用权转让了啊,火车上还不许人让座了?还是说让座一定要让给陌生人?

棉花云上看彩虹
引用 @菩提下的树 发表的:
首先上车了啊,把座位使用权让给别人又下去了啊,其次什么叫没上车就代表放弃,有时候买不到票往前买几站是常规操作,谁敢说人不上车就放弃了?

再次申明火车票有时效性!你在车上,你的票有效。你不在车上,你的票视为自动放弃,为无效!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喝醉了她的梦丶 发表的:
你刚才用这个来说票作废,现在怎么改口了?

我怎么改口了?真杠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菩提下的树 发表的:
首先上车了啊,把座位使用权让给别人又下去了啊,其次什么叫没上车就代表放弃,有时候买不到票往前买几站是常规操作,谁敢说人不上车就放弃了?

你什么时候上车,票什么时候生效
你人不在车上的这段时间,都按无主座位处理

棉花云上看彩虹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火车因为违法,把运输规程都改了,不敢写无效,飞机敢?飞机能违背合同法?你能找到相关条例?

飞机票规定每人能免费携带一定重量的行李,你持有两张票一人没登机,你看民航是否同意你一个人凭两张票就免费携带两张票的行李?
洛罗
看着一副急着宣布他人持有票证无效,心心念念想占便宜的样子。
a
agrgqe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不存在这种可能的!一等座与卧铺都是一人一座或一铺,没有无座票!我就问你你买2张机票,可以这么操作吗?

我的意思你不是二等无座票可以做没人的位置吗。那我买两张一等座,可不可以一个座位放行李?你二等无座能过来做吗?能不能?
至于飞机票,买两张票,电子值机,然后一张放背包用安全带穿过就可以了。如果你愿意这样可以。
你是不是没做过飞机,还是做的少?这种操作不会?

虎扑用户849574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有理有据,涨知识了

K
Kalain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这个点赞数太真实了,楼主直接不回你了

棉花云上看彩虹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托运自己的,或者多出的部分额外花钱作为自提行李。见过带精密仪器怎么坐飞机吗?

你就试试民航同意你一个人凭两张票携带2倍的行李不?正常两个人凭票可以携带一定免费重量的行李,你一个人持有两张票看是否能享受到相同待遇?
康氏潜行法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人票证不合一,你人都不在,票当然无效

合同不存在你说的“当然”后面的话,写了就是写了,没写就是没写,实际上也没有明确写出来,而且迄今多例也没有铁总出来将车票作废处理。
除非你能把你说的论点白纸黑字加到合同里,不然凭借着想当然来讲合同恐怕行不通吧?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康氏潜行法 发表的:
合同不存在你说的“当然”后面的话,写了就是写了,没写就是没写,实际上也没有明确写出来,而且迄今多例也没有铁总出来将车票作废处理。
除非你能把你说的论点白纸黑字加到合同里,不然凭借着想当然来讲合同恐怕行不通吧?

人证票合一是你票生效的前提,懒得说了,都tm什么理解能力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洛罗 发表的:
看着一副急着宣布他人持有票证无效,心心念念想占便宜的样子。

我在国内的时间很少,做高铁一般也只坐一等座和商务座
一般不会碰到这种问题
而且票价都是一样的,并不明白你说的占便宜从何而来

w
weat
得,又一个不看新闻的

都9102年了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你什么时候上车,票什么时候生效
你人不在车上的这段时间,都按无主座位处理

无主是无主,无效是无效,作废是作废

呵呵碧池
极端来说
如果我把全车票都买了
我不能随便坐么

再说这个我记得铁路公司出过说明
受保护的


e
evilasting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虽然我觉得买两张是合法的合理的,但这事产生这么多矛盾,应该出个规定管管,人没来允许他人坐合乎情理

洛罗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我在国内的时间很少,做高铁一般也只坐一等座和商务座
一般不会碰到这种问题
而且票价都是一样的,并不明白你说的占便宜从何而来

你无权力宣布他人票证无效。
越权者必然侵占他人利益,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占便宜”。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人证票合一是你票生效的前提,懒得说了,都tm什么理解能力

你有理有据就去回复一下同伟啊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呵呵碧池 发表的:
极端来说
如果我把全车票都买了
我不能随便坐么

再说这个我记得铁路公司出过说明
受保护的

不能,你买一百张,也只有本人身份证那张生效,其余皆无效
那个新闻没名没姓,难说是真的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不能,你买一百张,也只有本人身份证那张生效,其余皆无效
那个新闻没名没姓,难说是真的

他把票全买了,你有机会上车吗?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仔细看第二条,人证票合一车票才生效
你告诉我你怎么做到一个人在车上同时让两张车票生效?你会影分身?

雨天好心情
怎么还在讨论这个问题?我记得很久之前官方都说了这种情况人家掏钱买票的说了算

虎扑用户365055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你没那个资格,朋友,那不是你的座,不存在你让给谁
谁先来就是谁的座位

我先坐朋友的座位,行李放自己位置上不行吗?既然朋友没来 那这个位置谁都可以坐 那么我也可以坐

k
kaiwang13
引用 @evilasting 发表的:
虽然我觉得买两张是合法的合理的,但这事产生这么多矛盾,应该出个规定管管,人没来允许他人坐合乎情理

铁总种种做法都表明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反而是站票想坐这个位置倒是明确不合法的,还要出啥规定管啊……

k
kaiwang13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看层主第三条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人告诉了你人证票合一的适用情况,你却看不懂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Kalain 发表的:
这个点赞数太真实了,楼主直接不回你了

真实什么?人数多所以有道理?
搞笑

棉花云上看彩虹
引用 @agrgqe 发表的:
我的意思你不是二等无座票可以做没人的位置吗。那我买两张一等座,可不可以一个座位放行李?你二等无座能过来做吗?能不能?
至于飞机票,买两张票,电子值机,然后一张放背包用安全带穿过就可以了。如果你愿意这样可以。
你是不是没做过飞机,还是做的少?这种操作不会?

严格来说,座位上不许放置行李!但实际操作中,小件行李可以放置座位上。不论二等无座还是有座都不能坐1等座,一视同仁。并没有你二等有座的就可以坐一等座!

你坚持认为二张飞机票都有效是吗?那么你可以试试一个人凭2张机票是否享受免费的2倍行李携带量。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看层主第三条

对应的是人,好,那请问票主在火车上么?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你说了这么多票作废,那么事实票作废了吗?我看票只是在你这边作废了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不是人票证一致才生效,检票时客运合同生效。但从买票交费完成起,这个客运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检查旅客是否是签订了客运合同的对象。如果不是,那么该旅客不是该合同的运输对象,需要他补签一份合同。但是他手里的那份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除非这个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过。

k
kaiwang13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票主在不在火车上这个票都不能作废,这么明明白白的中国字都看不懂?

康氏潜行法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人证票合一是你票生效的前提,懒得说了,都tm什么理解能力

对啊,合同明确写了,人证票不合一说明人无票乘车,可没有明确说明车票应作废,也没有说车票现在属于未售出状态。
所以你反驳的恰好是你拿来当论据的,就这互相矛盾的逻辑还来骂脏话?一言不合就扣帽子?
想反驳我,很简单,你找出合同里明确写人证票不合一,车票作废、所有权收回的白纸黑字出来就行了,有以往判定车票作废的案例更好,这么简单的东西,按您的能力应该立刻找出来了吧?

k
kaiwang13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那你倒是反驳啊?

C
CHINA建
一个人买两张票?另一张应该是别人的身份证吧?这时候怎么确定无主?你想去坐,如果他说旁边有人,你问人在哪儿?他说去洗手间了,去其他车厢,去找朋友,甚至都不鸟你…乱七八糟的理由。这时候,怎么确定旁边真的没人?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票主在不在火车上这个票都不能作废,这么明明白白的中国字都看不懂?

只有票主在火车上的那一刻票才生效,在此之前座位按无主处理,这么难理解?

A
Akron30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是人票证一致才生效,检票时客运合同生效。但从买票交费完成起,这个客运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检查旅客是否是签订了客运合同的对象。如果不是,那么该旅客不是该合同的运输对象,需要他补签一份合同。但是他手里的那份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除非这个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过。

中国的法治进程任重而道远,多数人还是会以合理与否来对一个社会行为甚至法律行为进行判断,这和我们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积淀有关,想一朝一夕完成转变是不可能的。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是人票证一致才生效,检票时客运合同生效。但从买票交费完成起,这个客运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检查旅客是否是签订了客运合同的对象。如果不是,那么该旅客不是该合同的运输对象,需要他补签一份合同。但是他手里的那份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除非这个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过。

他的合同在他上火车的那一刻生效,他如果一直没上火车,那这个票就无效,如果他后来上了火车,那么在上火车前的那段时间,座位是无主的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同伟说的你还是没看全,你自己理解的无主处理了

k
kaiwang13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你再好好看看那个层主说的行吗?说了半天你一点佐证都没有,除了你自己yy的条款解释,反观那个层主的论据倒是很充足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你怎么不说废票的事了?人证票不合一呀?票不是被你作废了吗,上不了车呢

实在看不下
引用 @蔡徐坤最棒 发表的:
你查了吗?还是看别人的回复你呢😁

你还真low,每句回复后面都加个表情。好低级的感觉

k
kaiwang13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那你就自相矛盾了,他怎么能凭无效的车票上车呢?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evilasting 发表的:
虽然我觉得买两张是合法的合理的,但这事产生这么多矛盾,应该出个规定管管,人没来允许他人坐合乎情理

其实一开始是不允许旅客多买多占的,一个是因为铁路补贴运营,一个是运力不够,这样能多上人。
但后来发现现实里有很多实际问题。
第一,有特别胖的人,或者有伤的人,或者洁癖等生理疾病病人做一个座位是不现实的,如果不允许,实际上就是拒绝了他们乘坐的可能性(飞机也基于同样原因允许多买。且座位把手可调)
第二,有乘客需要携带精密仪器贵重物品,不具备放在行李架或托运的条件。
第三,后来铁路发现自己的规定违法,所以索性允许这种事发生,但又怕被有心人利用。就一直含混到现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你再好好看看那个层主说的行吗?说了半天你一点佐证都没有,除了你自己yy的条款解释,反观那个层主的论据倒是很充足

懒得说了,你觉得有道理是因为他的屁股站在大多数人那边也在你那边
铁道部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运行的机构,否则也不可能节假日车票不涨价
他根本没有解释“票证人一致车票生效的这个问题”
就算第三条,也得是票主本人在车上这个前提下才能成立的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那你就自相矛盾了,他怎么能凭无效的车票上车呢?

是啊 票早就被楼主给废除了🐶

k
kaiwang13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来了来了,说不过了开始耍赖了,别的不说不谈屁股问题,他起码拿出了证据,你拿出了什么?yy?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Kalain 发表的:
这个点赞数太真实了,楼主直接不回你了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没有检票则合同不生效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其实一开始是不允许旅客多买多占的,一个是因为铁路补贴运营,一个是运力不够,这样能多上人。
但后来发现现实里有很多实际问题。
第一,有特别胖的人,或者有伤的人,或者洁癖等生理疾病病人做一个座位是不现实的,如果不允许,实际上就是拒绝了他们乘坐的可能性(飞机也基于同样原因允许多买。且座位把手可调)
第二,有乘客需要携带精密仪器贵重物品,不具备放在行李架或托运的条件。
第三,后来铁路发现自己的规定违法,所以索性允许这种事发生,但又怕被有心人利用。就一直含混到现在。

第一第二条,有商务座,一等座,每个都不挤
第三条纯粹属于你的臆测

喝醉了她的梦丶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求求你把票废了吧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蔡徐坤最棒 发表的:
规定只说了无效处理,可没说不能放行李,也没说甲乙丙丁可以上去坐,你这添油加醋的本事不错😂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你看看我高亮里关于合同生效的解释。另外车票背面有下车失效,没有上车前失效这个说法(过去有,删掉了)。所以它就是售出座位,也就是有主座位。不允许无预留旅客占座。
长途火车经常有预留车厢,你看看有几次允许没坐票的旅客进去坐。

虎扑用户153578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我记得,车票进站检票的时候有一条是过期进站作废或者无效,是否可以理解为此时票证无效,既然无效何来使用权和物权,没学过法律也懒得搞懂,要找就找专业点的对线吧
其次,你的观点充斥了法不禁止既自由,那好,车票票主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也没有权利可以授予其它人座位的使用权吧,如果现在可以那我只能说有人敢做我就举报制度不完善,那现在要么管理方重新分配要么本人没坐我就去坐,看谁赖谁,有本事告我去,大不了赔钱道歉,尽管去。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土狗绿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说得有道理,挺合理的,点赞。但是我还有一点疑问,那就是“两票”的那个人是不是需要提供转让证明呢?就是,比如我在上车之前,我在地上捡到了一张票,那么我是否可以使用这张票呢?

洛罗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再次申明火车票有时效性!你在车上,你的票有效。你不在车上,你的票视为自动放弃,为无效!

票卖出去了,只要没有官方按法律程序作废,票就是有效的。
你无权宣布他人的票无效!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土狗绿 发表的:
说得有道理,挺合理的,点赞。但是我还有一点疑问,那就是“两票”的那个人是不是需要提供转让证明呢?就是,比如我在上车之前,我在地上捡到了一张票,那么我是否可以使用这张票呢?

并没有道理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其实一开始是不允许旅客多买多占的,一个是因为铁路补贴运营,一个是运力不够,这样能多上人。
但后来发现现实里有很多实际问题。
第一,有特别胖的人,或者有伤的人,或者洁癖等生理疾病病人做一个座位是不现实的,如果不允许,实际上就是拒绝了他们乘坐的可能性(飞机也基于同样原因允许多买。且座位把手可调)
第二,有乘客需要携带精密仪器贵重物品,不具备放在行李架或托运的条件。
第三,后来铁路发现自己的规定违法,所以索性允许这种事发生,但又怕被有心人利用。就一直含混到现在。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看看我高亮里关于合同生效的解释。另外车票背面有下车失效,没有上车前失效这个说法(过去有,删掉了)。所以它就是售出座位,也就是有主座位。不允许无预留旅客占座。
长途火车经常有预留车厢,你看看有几次允许没坐票的旅客进去坐。

楼下回你了,他心态比我好讲得比我清楚,你回复他吧

洛罗
引用 @土狗绿 发表的:
说得有道理,挺合理的,点赞。但是我还有一点疑问,那就是“两票”的那个人是不是需要提供转让证明呢?就是,比如我在上车之前,我在地上捡到了一张票,那么我是否可以使用这张票呢?

默认票据持有者为“善意取得”,无司法程序不需要向他人出示转让证明。——也就是无罪推定。
K
KBRussell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虽然你看起来很懂法的样子,实际上一看就是个半桶水。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土狗绿 发表的:
说得有道理,挺合理的,点赞。但是我还有一点疑问,那就是“两票”的那个人是不是需要提供转让证明呢?就是,比如我在上车之前,我在地上捡到了一张票,那么我是否可以使用这张票呢?

你如果敢,当然可以使用,但这个票的所有人万一找来就不是一张票的事了,而是侵占。
不是转让,而是授权,差别是物权是否转移,如果有人质疑打个视频电话就能证明。不是非要写在纸上。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虽然你看起来很懂法的样子,实际上一看就是个半桶水。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可以提,扣帽子不是什么好习惯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如果敢,当然可以使用,但这个票的所有人万一找来就不是一张票的事了,而是侵占。
不是转让,而是授权,差别是物权是否转移,如果有人质疑打个视频电话就能证明。不是非要写在纸上。

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火车票没有授权给他人的说法,你所谓授权的车票也无法通过检票这个程序 [ 此帖被虎扑JR2060934527在2019-12-07 14:52修改 ]
酸菜鱼只吃酸菜不吃鱼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黄牛不也是转移使用权?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你是不是不懂生效合同和未生效,有效的区别?是不是不知道修改的两个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可以查查。看看是不是因为你所谓的未生效。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酸菜鱼只吃酸菜不吃鱼 发表的:
黄牛不也是转移使用权?

转移的是物权。

f
fromelf
引用 @洛罗 发表的:
看着一副急着宣布他人持有票证无效,心心念念想占便宜的样子。

什么占便宜?是买两张票的人占了买站票的便宜才对。因为如果不多买一张票,那张坐票就能分配给买站票的人。

去年冬天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白纸黑字写了啊,票证人不一致按无票处理啊

规章条例的效力要让位于法律,下位法让位于上位法。曹同伟已经把合同法和物权法都给你说一遍了,你还拿规章条例在这杠的话,就真是法盲了
酸菜鱼只吃酸菜不吃鱼
引用 @都9102年了 发表的:
作废?我买从A站到C站的票,是可以从途径的B站上车的

这个确实可以,但是A-B这个路径期间这个座位算是空座,无座票是可以坐的,你上车了亮票直接赶人一点毛病没有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懂什么叫动员吗?动员和要求与规定必须中间差了多少吗?

凯尔特人颜值担当斯玛特
我有个小问题,如果我票买了,没坐车,车也已经开走了,我还能退票吗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转移的是物权。

概念偷换的真好,物权大于使用权。实名的火车票是不允许转让的,记住这点就可以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去年冬天 发表的:
规章条例的效力要让位于法律,下位法让位于上位法。曹同伟已经把合同法和物权法都给你说一遍了,你还拿规章条例在这杠的话,就真是法盲了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酸菜鱼只吃酸菜不吃鱼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转移的是物权。

这俩怎么区分呢?严格区分的需要公证吧?黄牛他就说转移的使用权,你也没辙啊,车票这东西有时效性而且是一次性的,它的使用权和物权是重叠的啊,就跟食品一样,你不能我租一碗面条吃?

游荡在HP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这个就叫专业.jpg

杨升庵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不作废和你不能一人占两个座不矛盾,你多买一张票,但是名字不是你的,你也无权处置

河蚌侠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你自己的票,你愿意在车上给谁都可以,没人干涉。但另一张无效票的座位,你就无权处置了!

那另一张票也是别人的身份证买的,那个人把座位给我了,不行吗

英明神武的越哥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搞笑在哪里?你倒是逐条反驳啊

洛罗
引用 @fromelf 发表的:
什么占便宜?是买两张票的人占了买站票的便宜才对。因为如果不多买一张票,那张坐票就能分配给买站票的人。

官方允许卖两张票了,别人合法购买了两张票,你不去质疑官方,倒是欺软怕硬地说合法买票的人在占便宜?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懂什么叫动员吗?动员和要求与规定必须中间差了多少吗?

这条与任何要求和规定都不矛盾
去年冬天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你复制这段不知哪弄来的话有什么意义?百度脑补带律师?谁规定未检票的车票是未生效的合同了?合同法44条规定合同成立时就开始生效,除非约定特殊条件。铁总的条款里有约定车票合同生效时间吗?即便有,消费者不知道的情况下也不叫双方约定,根本不能成立合意,所谓没检票就未生效是纯扯淡 [ 此帖被去年冬天在2019-12-07 15:07修改 ]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去年冬天 发表的:
你复制这段不知哪弄来的话有什么意义?百度脑补带律师?谁规定未检票的车票是未生效的合同了?合同法44条规定合同成立时就开始生效,除非约定特殊条件。铁总的条款里有约定车票合同生效时间吗?即便有,消费者不知道的情况下也不叫双方约定,根本不能成立合意,所谓没检票就未生效是纯扯淡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酸菜鱼只吃酸菜不吃鱼 发表的:
这俩怎么区分呢?严格区分的需要公证吧?黄牛他就说转移的使用权,你也没辙啊,车票这东西有时效性而且是一次性的,它的使用权和物权是重叠的啊,就跟食品一样,你不能我租一碗面条吃?

票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实很难区分,所有权可以看作这个票据附带的所有权利。使用权是这个票据的某些权利。
黄牛说授权使用权没问题。但使用权里不包括凭票进站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自己有票,还要买黄牛的票那完全没法从技术手段上查出来。也没必要差。因为没人这么干。
还有一种是内部票,这种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差。使用他的旅客是不会被追责的。

1
13651668671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您好,铁路局规定的

请贴出12306的规则,那里条款里面到底有没有

w
wlpdjy
谁告诉你另外一个票作废的?

土狗绿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你说得也好对啊,你俩对对线吧@胜爹半子曹同伟

土狗绿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你说得也好对啊,你俩对对线吧@胜爹半子曹同伟

克里斯破
引用 @酸菜鱼只吃酸菜不吃鱼 发表的:
黄牛不也是转移使用权?

拿着黄牛的车票能上车的话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这条与任何要求和规定都不矛盾

动员的意思就是号召,动员大家生二胎不等于大家必须生二胎。同样的,动员大家把行李放在架子上,不动于必须放在架子上。
现在有些酒店仍然写着谢绝自带酒水。但你带酒水他也不会不让你喝。

威猛先生王老板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战术失明?

奥利弗Oliver
行程冲突不是买不了吗?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动员的意思就是号召,动员大家生二胎不等于大家必须生二胎。同样的,动员大家把行李放在架子上,不动于必须放在架子上。
现在有些酒店仍然写着谢绝自带酒水。但你带酒水他也不会不让你喝。

这说明行李放在座位上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