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一人两票为不合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z
zwq0
引用 @咩咩是我傻媳妇儿 发表的:
你没那个资格,朋友,那不是你的座,不存在你让给谁
谁先来就是谁的座位

你说这话不对。这张票对应的座位已经卖出去了,就算本人没来,也不会是先来后到的顺序。
要么这张票的行程已经结束,要么你在铁路系统重新购票,就算购票人没来,也绝不会是你所说的先来后到的事儿。
况且人家拿着这个座位的票,铁路系统可以重新售卖这个座位,谁买到是谁的,但绝不是你想坐就坐的。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你不用玩文字游戏,我从没说过这是无效合同,未生效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我们讨论的情况来说,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就是经过检票。

既然是有效的,那就不是废票,那么合同里的相关条文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再告诉你两个准则,当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产生合意。那么合同以签字方的解释为准。
同样的,在合同条文中有多义性时,合同按签字方愿意履行的解释为准。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纯甄与金典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我支持层主说的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mikelan108 发表的:
这就是专业。
这个问题出现好多次了,我觉得官方应该出个明确的解释,也别弯弯绕绕的,直接说可以还是不可以就行了,这样工作人员好处理,群众也好自处。

他专业个****毛,黄牛合法了他就专业了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提辖渭州我鲁达 发表的:
铁总回复过 完全可以

铁总支持黄牛?你搞笑吧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既然是有效的,那就不是废票,那么合同里的相关条文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再告诉你两个准则,当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产生合意。那么合同以签字方的解释为准。
同样的,在合同条文中有多义性时,合同按签字方愿意履行的解释为准。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这不是废票,其次,你要享有合同里的权利必须要经过检票,合同不生效的情况下你无法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 此帖被虎扑JR2060934527在2019-12-07 16:30修改 ]
波波维奇a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看看我高亮里关于合同生效的解释。另外车票背面有下车失效,没有上车前失效这个说法(过去有,删掉了)。所以它就是售出座位,也就是有主座位。不允许无预留旅客占座。
长途火车经常有预留车厢,你看看有几次允许没坐票的旅客进去坐。

兄弟 你别跟他费口舌了 都浪费你的脑细胞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2011老JRRR 发表的:
怀疑楼主脑子有问题

你脑子有问题,真的,去测一下智商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aINVINCIBLEi 发表的:
另一张票的主人授权给持票者使用,他没有权处置,你有权?

你说的是黄牛是合法么?

我是你王二爸
引用 @信心爆棚 发表的:
真明白人?

写的不少,就是偏了方向

夏日曾经很盛大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是没法废掉,只是客运合同不生效,他什么时候上车,检票之后,这个合同才开始生效。

一个简单的例子,无座的人上车看到空位是可以坐的,过几站别人上车,你把座位还给人就行,乘务员不会因为这个位子卖出去了而阻止你坐

个人认为是出于情理所以默许了无座票坐上去。所以无论这个话题讨论到什么结果,无座票肯定没办法完全合理坐上去。
其实我不太懂合同生效与否之间质的区别在哪。情形一,丈夫妻子进站,妻子身体不适两小时都在卫生间,丈夫可以用妻子座位没问题对吧。情形二,极端点,丈夫妻子看望父母后回省城进站后突发意外需要妻子留下,丈夫因为公务继续回省城。丈夫可以使用妻子座位吧。情形三,如果可以,妻子不进行检票可以吗 核心问题,检票使合同生效依据是 [ 此帖被夏日曾经很盛大在2019-12-07 16:44修改 ]

银耳酱
引用 @虎扑JR2060934527 发表的:
车票、船票、机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运输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既然不生效,座位自然不属于你

新版把“上”删掉,是因为你没上车,票属于未检票状态,合同根本没生效,就没有未乘区间的说法

请问,检票时生效的依据或者来源是啥?
易拉罐先生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恨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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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aw看猴子
12月17日,格尔木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一名旅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票乘车,经批评教育后移交其居住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当晚,民警实名制验证旅客车票时,发现旅客马某某所持车票、户口簿身份信息与本人不符。经查,旅客马某为无户籍信息人员,无法购买车票,就借用其朋友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准备乘车前往西宁。

铁路警方提醒,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车票是违法行为,不仅耽误出行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购买火车票出行一定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
再来三碗米饭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虽然你看起来很懂法的样子,实际上一看就是个半桶水。

支持你,他们都是法盲

寓言十九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人票证合一是享有乘车权,铁路运输部门有责任保障乘车人在车票运程范围内的座位和安全,以及提供社会常理以内的服务。
而购买车票却未上车的车票,车票人自动丧失乘车权,但车票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也就是车票的座位权依然存立,也即是说座位权不是依附于乘车权的,两者是独立的关系。只要车票没有被判定作废,那么丧失乘车权并不等于丧失了座位权。
楼主需要拿出确切的法律条例,明确车票是独立于合同法之外的形式,也就是铁路部门在不退款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车票作废是合法的,那么楼主的说法就是成立的。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夏日曾经很盛大 发表的:
个人认为是出于情理所以默许了无座票坐上去。所以无论这个话题讨论到什么结果,无座票肯定没办法完全合理坐上去。
其实我不太懂合同生效与否之间质的区别在哪。情形一,丈夫妻子进站,妻子身体不适两小时都在卫生间,丈夫可以用妻子座位没问题对吧。情形二,极端点,丈夫妻子看望父母后回省城进站后突发意外需要妻子留下,丈夫因为公务继续回省城。丈夫可以使用妻子座位吧。情形三,如果可以,妻子不进行检票可以吗 核心问题,检票使合同生效依据是

合同未生效就无法享受合同中的权利,以坐火车来说,你就没有那个座位的相关权利
虎扑JR2060934527
引用 @银耳酱 发表的:
请问,检票时生效的依据或者来源是啥?

自己去看客运合同的解释
泉流仿箫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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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斤重就是残障人士??你这个就是人身攻击了。我已经举报了,让版主评判吧。
w
woaw看猴子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另,请问运输法是哪项法律的简称?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woaw看猴子 发表的:
另,请问运输法是哪项法律的简称?

交通运输法是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门专门的法学课。

游吟的骑士
老哥真是票学家。。。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5610688772581150&wfr=spider&for=pc

话说老哥这么洋洋洒洒应该直接写信到铁路公司啊,我寻思着人家也不上虎扑来看啊
虎扑用户029796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看不下去了,真的是不懂装懂,半瓶水的水平忽悠一群不懂法的人。首先,你根本不懂什么叫票据,火车票本身就不属于票据法定义下的票据,你引用票据法那段就是胡诌。第二,凭什么检票了合同才生效?你没有举出任何法律依据。乘客已经买了票,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你告诉我合同没生效?没生效乘客凭什么履行合同?最后,你开头第一句话,“司法解释都不看”,请问你知道什么叫司法解释吗?你全文有一个字是司法解释的内容吗?

施工单位毁我青春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虽然你看起来很懂法的样子,实际上一看就是个半桶水。

你有何高见

虎扑用户185001
引用 @胖二星 发表的:
那你请解释下下图规定的“铁路电子客票不能转让”是怎么回事,按照你的说法,按照运输合同电子客票也是可以转让给同车旅客的,但是这个规定怎么解释。
还有12306app里的信息服务一栏,明确说了中途上(下)车无效,并没有你说的把上去掉的说法。


其实我的理解是,车票不能转让,但是座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因为前段时间铁路客服明确说了用亲友票占座放东西合法,你可以搜一下。
至于这个规定合不合人情,那是是否要改规定的事了。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滴滴滴呜呜呜111 发表的:
看不下去了,真的是不懂装懂,半瓶水的水平忽悠一群不懂法的人。首先,你根本不懂什么叫票据,火车票本身就不属于票据法定义下的票据,你引用票据法那段就是胡诌。第二,凭什么检票了合同才生效?你没有举出任何法律依据。乘客已经买了票,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你告诉我合同没生效?没生效乘客凭什么履行合同?最后,你开头第一句话,“司法解释都不看”,请问你知道什么叫司法解释吗?你全文有一个字是司法解释的内容吗?

你知道火车票是发票吗?发票是不是票据?你知道客运合同有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差别吗?再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附加条件。特殊约定,部门审核等)你到底看没看过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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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aw看猴子
引用 @滴滴滴呜呜呜111 发表的:
看不下去了,真的是不懂装懂,半瓶水的水平忽悠一群不懂法的人。首先,你根本不懂什么叫票据,火车票本身就不属于票据法定义下的票据,你引用票据法那段就是胡诌。第二,凭什么检票了合同才生效?你没有举出任何法律依据。乘客已经买了票,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你告诉我合同没生效?没生效乘客凭什么履行合同?最后,你开头第一句话,“司法解释都不看”,请问你知道什么叫司法解释吗?你全文有一个字是司法解释的内容吗?

那哥们连法律名称都说不出来,还跟我说法学专业课程...
K
KBRussell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知道火车票是发票吗?发票是不是票据?你知道客运合同有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差别吗?再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附加条件。特殊约定,部门审核等)你到底看没看过合同法?

建议你再好好学学民商法,要不你拿实际法院判决案例来驳斥我
K
KBRussell
引用 @信心爆棚 发表的:
真明白人?

他是半桶水
K
KBRussell
引用内容由于违规已被删除

轮到你去坐?
虎扑用户029796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知道火车票是发票吗?发票是不是票据?你知道客运合同有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差别吗?再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附加条件。特殊约定,部门审核等)你到底看没看过合同法?

你真的不懂,虚心点好好学习一下吧

虎扑用户029796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知道火车票是发票吗?发票是不是票据?你知道客运合同有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差别吗?再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附加条件。特殊约定,部门审核等)你到底看没看过合同法?

票据法自己打开读一读

w
woaw看猴子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他是半桶水

那哥们开口一句司法解释属实吓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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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版董秋迪
这事都过去这么久了,铁路局都出面说明可以了,还有人在杠,
胖二星
引用 @skyui 发表的:
其实我的理解是,车票不能转让,但是座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因为前段时间铁路客服明确说了用亲友票占座放东西合法,你可以搜一下。
至于这个规定合不合人情,那是是否要改规定的事了。

还是那个成都铁路局的那个吗,那个早就辟谣了。而且这个这个车票不能转让,就是不能让别人用吧,否则这个规定还有什么意义。

海洋火焰
等你们过年回家,买了无座。又碰到座位上都放行李的时候再讨论吧。

k
kaiwang13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他是半桶水

求专业人士解释一波

k
kaiwang13
引用 @woaw看猴子 发表的:
那哥们开口一句司法解释属实吓到我了

求专业人士解释一波

肤浅的对白
有幸几年前坐过一次火车,3个同学出去旅游 上中下铺,下铺同学放鸽子,我和另外一个去的,我手持三张票 我睡下铺,另一个睡中,不一会儿乘务员来换票 竟然叫我去上铺,乘务员把我的下铺给卖出去了。我手持下铺的票 票是那个未登车的同学的 这也能卖??为此争执一番 我还是输了 日了🐶

相守相惜的痛楚
引用 @胖二星 发表的:
那你请解释下下图规定的“铁路电子客票不能转让”是怎么回事,按照你的说法,按照运输合同电子客票也是可以转让给同车旅客的,但是这个规定怎么解释。
还有12306app里的信息服务一栏,明确说了中途上(下)车无效,并没有你说的把上去掉的说法。


我觉得这个转让是不可以倒卖的意思,不是授权给他人使用

追随流水
引用 @寓言十九 发表的:
人票证合一是享有乘车权,铁路运输部门有责任保障乘车人在车票运程范围内的座位和安全,以及提供社会常理以内的服务。
而购买车票却未上车的车票,车票人自动丧失乘车权,但车票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也就是车票的座位权依然存立,也即是说座位权不是依附于乘车权的,两者是独立的关系。只要车票没有被判定作废,那么丧失乘车权并不等于丧失了座位权。
楼主需要拿出确切的法律条例,明确车票是独立于合同法之外的形式,也就是铁路部门在不退款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车票作废是合法的,那么楼主的说法就是成立的。

你先拿出确切的法律条文,证明一下存在“乘车权”和“座位权”这种东西,否则你的整段论述完全没有意义。

碰巧路过的理智汤蜜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那放包的人不也等于转移了使用权吗,你说得对,票不作废,无座票的人不能坐,那包也不能放在上面,对吧

K
KBRussell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求专业人士解释一波

已经在前面回了一大段,大多人是法盲看不懂,那个亮的最多的票据法三个字都不懂,还在瞎扯淡,这个问题就是个民法的合同法问题。
w
woaw看猴子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求专业人士解释一波

宁这是出来现世吗... 宁的高亮层主才在当专业人士吧,拉黑不谢~
k
kaiwang13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已经在前面回了一大段,大多人是法盲看不懂,那个亮的最多的票据法三个字都不懂,还在瞎扯淡,这个问题就是个民法的合同法问题。

翻了你的回帖真没有啊……

胖二星
引用 @相守相惜的痛楚 发表的:
我觉得这个转让是不可以倒卖的意思,不是授权给他人使用

转让就是转让给另一个人,不论是同车旅客还是原本就没票的。不能转让,就是不能让其他人用,只能自己用。

K
KBRussell
引用 @kaiwang13 发表的:
翻了你的回帖真没有啊……

435楼
第一点,和一人两票有没有效无关的废话,不值得评述。
第二点,你说铁路盈利20亿,我推测你想说铁路运输是盈利的,所以不是公益性事业,不属于公共资源类服务?如果你这样理解只能说明你商法没有入门,盈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区别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挣的钱,或者国家给的钱花到哪里去,如果花到公益性事业中去就是公益性法人,收到股东腰包就是盈利性法人。
第三点、人证票一致,楼主的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必须三项都一致,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我暂且按照你的逻辑往下,就算票没有作废,票也是票面上标记的人所有,并不是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所有。
第四点、你说旅客换座位问题,证明使用权可以转移,使用权的授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旅客,然后以黄牛为例,既然黄牛不是合法旅客,那没有上车的票面标记人怎么就是合法旅客了?如何区分这个未上车的票面标记人和黄牛的身份?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算可以换座,也不可以让未上车的人把票转给另一个有票的人,这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如果你要说这个不损害公共利益,那这个权利掌握在法官手上,法官觉得损害了就损害了,我相信正常的法官都会认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你说的座位的使用权,或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享受运输服务的权利也转移不到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手上。
第五点、车票废不废止,和持票人有没有权利一人占两个座没有关系,权利不属于他,他没有权利一个人占两个座。
第六点、和第五点一样,废话。
第七点、铁路运输规定人证票一致,不一致按照无票处理,也就是相当于票面标记人买了票未去乘车,至于合同的效力,铁路运输有相关的退票规定,可以按照规定退票,退票属于解除合同。未退票就是不解除合同,然而在检票那一下,或者火车开动那一下,票面标记人没有上车,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铁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履行合同,而票面标记人有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承担购票不能上车的损失,所以这个合同有效与否也不是持票人可以占两个座位的理由。事实上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是票面标记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合同。
以上证明一人两票不合法,凡是学了民法,有朴素的法理学素养也不会认为这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合法,除非铁路部门明文规定合法、或者火车上人少,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嘎问路在活方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扫盲了

相守相惜的痛楚
引用 @胖二星 发表的:
转让就是转让给另一个人,不论是同车旅客还是原本就没票的。不能转让,就是不能让其他人用,只能自己用。

我也不知道,反正我也不会买两张,一个坐一个放东西,我也不会让买了两张的让出座来,如果碰到,列车员咋说就咋做

这东西争来争去也没意思,还是官方解释才有说服力

K
KBRussell
引用 @嘎问路在活方 发表的:
扫盲了

要半桶水帮你扫盲,你就惨了。
k
kaiwang13
引用 @woaw看猴子 发表的:
宁这是出来现世吗... 宁的高亮层主才在当专业人士吧,拉黑不谢~

意思是真就纯yygq呗?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碰巧路过的理智汤蜜 发表的:
那放包的人不也等于转移了使用权吗,你说得对,票不作废,无座票的人不能坐,那包也不能放在上面,对吧

使用权和物权不是一回事,使用权可以转让

K
KBRussell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可以提,扣帽子不是什么好习惯

建议你删了你的高亮贴,放在最前面误导别人没什么意思。
起了一百次名才成功
引用内容被灭过多已被折叠

你不是学法的吧?法条重要,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那是官方最准确的意思,不是你胡猜的意思

东三环勒布朗
引用 @蔡徐坤最棒 发表的:
此时楼主没占到便宜,气得在车子里颤颤发抖,心想麻蛋给人当嫁衣了,这人长得帅,智商还高,不好抢可恶,我得再找个受害者,那边那个老太太刚刚查票好像无座的,我得找个机会抢过来。老太太一上厕所,楼主一个激灵,秒速坐下,心想我占座小王子还是功力依旧的,此时老太太过来一看位置没了只好和楼主询问,楼主嘴巴一叼,来句先来后到,你人走了就不是你的了,然后双方进行激烈辩斗,楼主大有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气势。此时楼主旁边的大哥终于看不下去,一拳打到楼主的🐷眼上,这时楼主虽然晕过去,到嘴巴还是不停,仔细一听,居然还在说,我的座位,座位是我的😂

你真是个人才 ,哈哈,楼主没抢到座要气死啦
虎扑用户726146
说这么多 身份证买一张护照买一张不就完事了 两张都是我的 我爱咋坐咋坐

K
KBRussell
引用 @起了一百次名才成功 发表的:
你不是学法的吧?法条重要,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那是官方最准确的意思,不是你胡猜的意思

司法解释在哪里?你是学法的?高亮帖里面没有半句话出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长什么样你们知不知道?
t
taohuan520
不赞成楼主,赞成高亮

B
BB的PP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就喜欢这种干货满满的回怼。
寓言十九
引用 @追随流水 发表的:
你先拿出确切的法律条文,证明一下存在“乘车权”和“座位权”这种东西,否则你的整段论述完全没有意义。

乘车权与座位权只是为了方便描述,你为何纠结文字描述,却不去思考法理上面的问题?
花钱买了车票却没去乘车,是购票人放弃了权利,还是铁路部门收回了权利?从法理层面讲,应是前者。但放弃了权利(乘车)是绝对完全放弃,还是只放弃了一部分,未放弃的部分行使转让权利是否合法,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A
ASin36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我记得上次一人占两座的新闻闹比较大时,铁路某高层在微博亲自解答过,总结大概意思就是规矩上没毛病,但人情上不提倡。
K
KK右手边
不说别的,就楼主举得这个例子就直接是自己打自己脸,大学宿舍里交了钱不经常来宿舍住的本地人多了,也没见就随便让别人住啊

K
KBRussell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既然是有效的,那就不是废票,那么合同里的相关条文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再告诉你两个准则,当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产生合意。那么合同以签字方的解释为准。
同样的,在合同条文中有多义性时,合同按签字方愿意履行的解释为准。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你连合同的主体是谁都没有搞懂,人证票一致,只有一致的时候才有合格的合同法的权利主体,否则作为无票处理。都没有合格的合同的主体,票面标记人都没有上车,持票人有什么资格享有合同的权利,合同主体不在车上,持票人不是合同主体,懂不懂,还有最关键的一点,转让行为无效,转让给无座位的可能可以,就是不能转给有座位的。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建议你删了你的高亮贴,放在最前面误导别人没什么意思。

你可以说哪里有问题,如果说不出来就别说话

K
KBRussell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你可以说哪里有问题,如果说不出来就别说话

你要是说不出我的问题,建议把你的高亮贴删了。
第一点,和一人两票有没有效无关的废话,不值得评述。
第二点,你说铁路盈利20亿,我推测你想说铁路运输是盈利的,所以不是公益性事业,不属于公共资源类服务?如果你这样理解只能说明你商法没有入门,盈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区别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挣的钱,或者国家给的钱花到哪里去,如果花到公益性事业中去就是公益性法人,收到股东腰包就是盈利性法人。
第三点、人证票一致,楼主的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必须三项都一致,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我暂且按照你的逻辑往下,就算票没有作废,票也是票面上标记的人所有,并不是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所有。
第四点、你说旅客换座位问题,证明使用权可以转移,使用权的授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旅客,然后以黄牛为例,既然黄牛不是合法旅客,那没有上车的票面标记人怎么就是合法旅客了?如何区分这个未上车的票面标记人和黄牛的身份?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算可以换座,也不可以让未上车的人把票转给另一个有票的人,这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如果你要说这个不损害公共利益,那这个权利掌握在法官手上,法官觉得损害了就损害了,我相信正常的法官都会认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你说的座位的使用权,或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享受运输服务的权利也转移不到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手上。
第五点、车票废不废止,和持票人有没有权利一人占两个座没有关系,权利不属于他,他没有权利一个人占两个座。
第六点、和第五点一样,废话。
第七点、铁路运输规定人证票一致,不一致按照无票处理,也就是相当于票面标记人买了票未去乘车,至于合同的效力,铁路运输有相关的退票规定,可以按照规定退票,退票属于解除合同。未退票就是不解除合同,然而在检票那一下,或者火车开动那一下,票面标记人没有上车,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铁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履行合同,而票面标记人有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承担购票不能上车的损失,所以这个合同有效与否也不是持票人可以占两个座位的理由。事实上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是票面标记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合同。
以上证明一人两票不合法,凡是学了民法,有朴素的法理学素养也不会认为这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合法,除非铁路部门明文规定合法、或者火车上人少,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武昌那么棒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你买的没错,可是你改变了使用范围与目的。属于无效票!难道法律也保护?

不是你出钱就老大了,票贩子也出钱了,难道也保护?这种行为和票贩子的唯一区别就是没有牟利!另外有个很简单的类比例子,划拨土地上修建的住宅楼,人也出钱了,但就是不能转让与买卖。

不能转让和买卖,你也不能住人家家里去啊。

碰巧路过的理智汤蜜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使用权和物权不是一回事,使用权可以转让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旅客因故无法乘坐的,应当及时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承运人不退票款且免除承运义务。当你没上车,解释权就归铁总管了,而他也会根据“人大于物,物大于闲置”的原则让无座票乘客坐,而不是让你的包坐。
至于你说的车票作废倒是真的,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性。
你所谓的交换座位合法所以他可以转让使用权给你更是可笑,交换座位合法是因为不论如何交换,两个座位的人票证都合一,而你一个坐人一个放包永远有一个座位人票证不合一。
最后给你贴个实际点的证据:https://www.zhihu.com/answer/732731077知乎上有人询问了12306,得到了一人两座不被允许的答案

提辖渭州我鲁达
引用 @再来三碗米饭 发表的:
铁总支持黄牛?你搞笑吧

和黄牛有什么关系?你想饿死黄牛吗?

虎扑用户185001
引用 @胖二星 发表的:
还是那个成都铁路局的那个吗,那个早就辟谣了。而且这个这个车票不能转让,就是不能让别人用吧,否则这个规定还有什么意义。

辟谣了?我记得我看的是电话采访录音啊,有没有辟谣链接看看。
另外转让使用权,规定依旧有意义,你使用的前提是自己要先上车,自己的票还是要买的。

一张A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有没有反证的具体解释?
1,已知的规定是如果车开了,本人只能改签,不能退票。
2,如果车开了,本人且没有票在手是否还能改签?
3,车开了以后,改签的座位是不是系统默认就空出来了?也就是说列车员通过查验可知该座位已经被改签,虽然你有票在手上。 [ 此帖被一张A在2019-12-07 18:10修改 ]
蕨类植物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我有个问题,进站权是否属于使用权的一部分?毕竟不能进站就谈不上使用。
蔡徐坤最棒
引用 @东三环勒布朗 发表的:
你真是个人才 ,哈哈,楼主没抢到座要气死啦

气死楼主😁

s
season2017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第五条,

火车票和飞机票一样,人没来,票有效,但自动open,在有效期内可退(或改)

铁总(或航空公司)没有权让票作废,但实名制下,人证不一致是没刅法上车(或飞机),自己可以上,但另一张票没实际意义,在停止ci后,自动open

咸鱼亮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搞笑,为检票合同未生效,记名客票不可转让。钢筋挺会杠,合同法明确表明不上车,规定时间内不退款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你还有个屁的使用权。


有理有据

w
wiendk
我真的不理解这些支持买票给行李的人,这件事明显是有钱人对穷人的利益侵占,你今天支持了,明天一旦明确立法合规,一个车厢做一半人,都是行李,你买不到坐票还没处说理去,这就高兴了?法律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群穷人就别再给人有钱人站台了,人家不念你的好,只会笑你傻

i
ioga
这种帖子观察了好几次了,应该说这么做是合法的。
但合法不代表合理。
这种行为类似于炫富,不该大张旗鼓。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你要是说不出我的问题,建议把你的高亮贴删了。
第一点,和一人两票有没有效无关的废话,不值得评述。
第二点,你说铁路盈利20亿,我推测你想说铁路运输是盈利的,所以不是公益性事业,不属于公共资源类服务?如果你这样理解只能说明你商法没有入门,盈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区别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挣的钱,或者国家给的钱花到哪里去,如果花到公益性事业中去就是公益性法人,收到股东腰包就是盈利性法人。
第三点、人证票一致,楼主的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必须三项都一致,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我暂且按照你的逻辑往下,就算票没有作废,票也是票面上标记的人所有,并不是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所有。
第四点、你说旅客换座位问题,证明使用权可以转移,使用权的授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旅客,然后以黄牛为例,既然黄牛不是合法旅客,那没有上车的票面标记人怎么就是合法旅客了?如何区分这个未上车的票面标记人和黄牛的身份?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算可以换座,也不可以让未上车的人把票转给另一个有票的人,这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如果你要说这个不损害公共利益,那这个权利掌握在法官手上,法官觉得损害了就损害了,我相信正常的法官都会认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你说的座位的使用权,或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享受运输服务的权利也转移不到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手上。
第五点、车票废不废止,和持票人有没有权利一人占两个座没有关系,权利不属于他,他没有权利一个人占两个座。
第六点、和第五点一样,废话。
第七点、铁路运输规定人证票一致,不一致按照无票处理,也就是相当于票面标记人买了票未去乘车,至于合同的效力,铁路运输有相关的退票规定,可以按照规定退票,退票属于解除合同。未退票就是不解除合同,然而在检票那一下,或者火车开动那一下,票面标记人没有上车,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铁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履行合同,而票面标记人有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承担购票不能上车的损失,所以这个合同有效与否也不是持票人可以占两个座位的理由。事实上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是票面标记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合同。
以上证明一人两票不合法,凡是学了民法,有朴素的法理学素养也不会认为这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合法,除非铁路部门明文规定合法、或者火车上人少,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争议不在于是否是公益性事业,而在于是否有盈利,是否有补贴。因为很多人反对的理由是国家用纳税补贴,所以一人两票是吃了另一个人的补贴。如果盈利,不存在这种说法。与是否是公益法人无关。
二,确实是票据对应所有人所有。合法旅客是指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是合法乘客。他才能有被授权的资格。
第三,民事无效中涉及违反公共利益是指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或者为了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你可以说他违法,合同无效,我也可以说他不违法。法官可以判定。但不要你觉得法官会怎么样。拿判例出来。没有就意味着法官认为不违法。同时如果合同无效,铁路需要退款。
第四,车票不作废就有效,有效它的权利就归所有人。其所有人可以授权使用。你应该证明的是不允许所有人授权使用。
第五,火车签订的客运合同中,旅客有是否退票的自由和权利。自火车运行,合同生效。权利的放弃与否解释权在旅客,而不是承运方,除非有事先约定。如果没有,则承运人没有义务履行把旅客从a送到b的责任。但票据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和上面的权利是独立的。是仍然要履行的。

吃枣药丸啊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使用权和物权不是一回事,使用权可以转让

车票的使用权能转让那进站权能转让吗?你拿别人车票能进站吗?半桶水在这晃荡忽悠人?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碰巧路过的理智汤蜜 发表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旅客因故无法乘坐的,应当及时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承运人不退票款且免除承运义务。当你没上车,解释权就归铁总管了,而他也会根据“人大于物,物大于闲置”的原则让无座票乘客坐,而不是让你的包坐。
至于你说的车票作废倒是真的,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性。
你所谓的交换座位合法所以他可以转让使用权给你更是可笑,交换座位合法是因为不论如何交换,两个座位的人票证都合一,而你一个坐人一个放包永远有一个座位人票证不合一。
最后给你贴个实际点的证据:https://www.zhihu.com/answer/732731077知乎上有人询问了12306,得到了一人两座不被允许的答案

前提就有逾期,在列车行使区间是不存在逾期说的。
且承运义务不仅仅包含把旅客从a送到b,还包含其他对应权利。他们是相对独立的。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蕨类植物 发表的:
我有个问题,进站权是否属于使用权的一部分?毕竟不能进站就谈不上使用。

单就火车票而言,进站是所有权的部分,不是使用权的部分。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碰巧路过的理智汤蜜 发表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旅客因故无法乘坐的,应当及时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承运人不退票款且免除承运义务。当你没上车,解释权就归铁总管了,而他也会根据“人大于物,物大于闲置”的原则让无座票乘客坐,而不是让你的包坐。
至于你说的车票作废倒是真的,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性。
你所谓的交换座位合法所以他可以转让使用权给你更是可笑,交换座位合法是因为不论如何交换,两个座位的人票证都合一,而你一个坐人一个放包永远有一个座位人票证不合一。
最后给你贴个实际点的证据:https://www.zhihu.com/answer/732731077知乎上有人询问了12306,得到了一人两座不被允许的答案

那个电话一开始是说允许的,然后知乎的层主强硬的开始强调,最后话务员说问问领导,然后说不可以。
这种回答你可以看作官方认为不合规。但我只看执行。

总想博冷门
哦,不好意思,我朋友上厕所去了,不信啊?给你看看票。

p
ppAmani
引用 @滴滴滴呜呜呜111 发表的:
看不下去了,真的是不懂装懂,半瓶水的水平忽悠一群不懂法的人。首先,你根本不懂什么叫票据,火车票本身就不属于票据法定义下的票据,你引用票据法那段就是胡诌。第二,凭什么检票了合同才生效?你没有举出任何法律依据。乘客已经买了票,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你告诉我合同没生效?没生效乘客凭什么履行合同?最后,你开头第一句话,“司法解释都不看”,请问你知道什么叫司法解释吗?你全文有一个字是司法解释的内容吗?

第三点,为什么持票人会有作为的所有权?难道不是使用权?大部分人不懂,所以看层主写的多就觉得🐮🍺吧。

胜爹半子曹同伟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车票的使用权能转让那进站权能转让吗?你拿别人车票能进站吗?半桶水在这晃荡忽悠人?

涉及到第二张票的进站权了?进站权在物权里。

化缘不是要饭
引用 @KBRussell 发表的:
你要是说不出我的问题,建议把你的高亮贴删了。
第一点,和一人两票有没有效无关的废话,不值得评述。
第二点,你说铁路盈利20亿,我推测你想说铁路运输是盈利的,所以不是公益性事业,不属于公共资源类服务?如果你这样理解只能说明你商法没有入门,盈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区别不在于盈利与否,而在于挣的钱,或者国家给的钱花到哪里去,如果花到公益性事业中去就是公益性法人,收到股东腰包就是盈利性法人。
第三点、人证票一致,楼主的第二条写的很清楚,必须三项都一致,不一致按无票处理。我暂且按照你的逻辑往下,就算票没有作废,票也是票面上标记的人所有,并不是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所有。
第四点、你说旅客换座位问题,证明使用权可以转移,使用权的授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旅客,然后以黄牛为例,既然黄牛不是合法旅客,那没有上车的票面标记人怎么就是合法旅客了?如何区分这个未上车的票面标记人和黄牛的身份?其次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算可以换座,也不可以让未上车的人把票转给另一个有票的人,这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无效,如果你要说这个不损害公共利益,那这个权利掌握在法官手上,法官觉得损害了就损害了,我相信正常的法官都会认为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你说的座位的使用权,或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享受运输服务的权利也转移不到一人两票的持票人手上。
第五点、车票废不废止,和持票人有没有权利一人占两个座没有关系,权利不属于他,他没有权利一个人占两个座。
第六点、和第五点一样,废话。
第七点、铁路运输规定人证票一致,不一致按照无票处理,也就是相当于票面标记人买了票未去乘车,至于合同的效力,铁路运输有相关的退票规定,可以按照规定退票,退票属于解除合同。未退票就是不解除合同,然而在检票那一下,或者火车开动那一下,票面标记人没有上车,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铁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履行合同,而票面标记人有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承担购票不能上车的损失,所以这个合同有效与否也不是持票人可以占两个座位的理由。事实上这个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是票面标记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合同。
以上证明一人两票不合法,凡是学了民法,有朴素的法理学素养也不会认为这种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合法,除非铁路部门明文规定合法、或者火车上人少,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港真你这个逻辑问题很大。。。

吃枣药丸啊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涉及到第二张票的进站权了?进站权在物权里。

先搞清楚火车票对应的旅客运输合同里面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讲的是什么,你有个屁的物权。座位使用权只是旅客权利中的一个,进站权也是其中一个权利,你口口声声说使用权能转让,那进站权是不是也能转让?你作为旅客,有按时进站检票的义务才享有相对应的权利,自己不履行义务,铁老大也不必履行运送你的义务了。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光想着权利不想尽义务?你比铁老大还横?



纳爱斯1992
大学宿舍按照规定当然可以只有一个人住,我买通宿舍其他几位同学,让他们全部出去住,但是做好登记手续,我来给他们出住宿费,不就可以了?本质上跟用别人身份证买票是一样的呀,只不过同时买通或者遇到不住校的舍友比较不容易而已。舍友付了住宿费就会有床位,而他不来住不可以吗?我同学现在就是单人间啊,怎么没见有人找他去闹啊

3
36中副校长
引用 @伪球迷随便看看 发表的:
虽然我极度反感虎扑这种“花钱了想怎样就怎样”的价值观,但是你这个说明我觉得很有力,不接受不行。
不管咋说,终归还是要按法律来。看来现在铁路运力更多被作为商品而不是公共资源对待了 。

也就放个行李,又不是那种有钱为所欲为欺负人

K
KBRussell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涉及到第二张票的进站权了?进站权在物权里。

你真丢法学院的脸

K
KBRussell
引用 @化缘不是要饭 发表的:
港真你这个逻辑问题很大。。。

逻辑问题在哪里?

蠕动的锤哥
引用 @猫了个西有 发表的:
应该出个规定取消站票,或者严格一座对应一票,凭票入座

你这就是空想,特总内部讨论过无数次了结论都是利大于弊

t
tiger_xxx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我是认同一人持两张坐票则在坐车区间内享有这两个座位的使用权的,打个简单的比方,我和我老婆买了动车票,我老婆没上车,票给我了,有人想要坐我老婆的位置,我不让,我要放东西在座位上,结果争执起来了,叫了乘警,这时候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她亲口授权我使用她的座位,那么该座位的使用权就归我了,很好理解。我买票了,虽然我没上车,但我没退票,这座位的使用权还是我的,我有权利给谁坐不给谁坐,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南岸之王
引用 @胜爹半子曹同伟 发表的:
不要自以为是,司法解释都不看纯脑补要不得。
第一,站票是无预留座位。能坐的只有没卖出去的座位,也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座位。而不是卖出去还没上车的座位。
第二,铁路总公司是国企,部分路段上市,去年铁路盈利20亿。所谓的补贴有数据的可以拿出来。没有就闭嘴,不要想当然。
第三,人票证一致的对象是人。不一致则人无票,而不是票据作废,换句话说,座位的所有权依然在票据对应的所有人身上,任何人无权作废。
第四,根据运输法和合同法,票据的物权除特殊情况不允许转移,但使用权可以转移。(这也是换座换铺的法律依据,黄牛的物权转移,所以违法。)而这个使用权的授权人有门槛(必须是该车的合法旅客。)
第五,合不合法看案例,迄今为止十几次同样事件好像没有一次以车票作废结束吧。(官方不作废就是认同,如果有反例,请举出来。)
第六,交通运输规程层多次修改,曾经卧铺不上列车员有权作废(这才是有些人主张的可以作废的依据),但新版该条例删除,
同时,车票背面过去有上(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这也是作废依据),但新版把“上”删掉,只有提前下车,也就是旅客使用过了票据才能作废。铁路总公司为什么更改这两条就是因为这个规定违反了合同法。
第七,主张作废的另一个依据是客运合同在检票后才能生效,一人两票说明另一张没有检票,未生效。
然而合同实质有三种基本状态,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可更改合同,一种是生效合同。未检票的客运合同是一种可更改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以上这些足够证明一人使用两张是合法的。尤其是第六点。生生把支持废除论的条例修改了。如果觉得我说的不对。谁能把这一条解释清楚?

未检票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合同?进而推出是有效合同?请问它符合可变更合同的情形吗?且民法总则已经取消了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a
agrgqe
引用 @棉花云上看彩虹 发表的:
严格来说,座位上不许放置行李!但实际操作中,小件行李可以放置座位上。不论二等无座还是有座都不能坐1等座,一视同仁。并没有你二等有座的就可以坐一等座!

你坚持认为二张飞机票都有效是吗?那么你可以试试一个人凭2张机票是否享受免费的2倍行李携带量。

也就说我买两张一等座是不是就能一个作人一个放包?二等无座也只能站着,隔着车厢玻璃看对不?

胖二星
引用 @skyui 发表的:
辟谣了?我记得我看的是电话采访录音啊,有没有辟谣链接看看。
另外转让使用权,规定依旧有意义,你使用的前提是自己要先上车,自己的票还是要买的。

不能转让,就是这个票不能让别人用,就是这么简单,你非得理解成可以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所有权就是无稽之谈。

超兽杰多1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搞笑,为检票合同未生效,记名客票不可转让。钢筋挺会杠,合同法明确表明不上车,规定时间内不退款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你还有个屁的使用权。


你看那货回你吗?

虎扑用户153537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你理解能力是不是有问题,这里的废票是指拿的不是自己的票就是废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废”。实名车票除了本人拿着才有效,他人拿着就是废票。懂吗?

确实好多人理解能力有问题,实名制车票必须本人拿着才有效!要不你拿一百个身份证买票,拿一百件行李放座位,客车秒变货车?

吃枣药丸啊
引用 @milanneo 发表的:
确实好多人理解能力有问题,实名制车票必须本人拿着才有效!要不你拿一百个身份证买票,拿一百件行李放座位,客车秒变货车?

那些人不是理解能力有问题,就是杠精钻空子,显得自己很会刷小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