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邓肯退役才知波波临场瞎指挥 发表的: 学到了,老铁。 看来以后公文包里要带甩棍了。
引用 @邪血饕餮 发表的: 反过来讲其实律师这个职业也挺可怕,有时候接了的活,自己明知道是不对的,也要往对的方向打,这个职业我就觉得是真的挺矛盾的
引用 @你听得到king 发表的:真期望这位公诉员能遇上这种事,真心的
引用 @REGWANG 发表的: 怕他拿枪来杀人就把他杀了,那是不是杀了他之后又怕他儿子拿枪来杀人,就把他儿子也杀了?枪手击中之后就已经离去了,不再存在威胁,就不应当算正当防卫。但出于这个原因的故意伤害可以被认定为较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事情的本身性质并不因动机而改变,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引用 @丄帝丨右手 发表的: 照你这么说,你没有任何机会反击我,我拿枪给你一枪,回头就跑,不法侵害结束了,你不能追我。或者我给你一棒子,转身就跑,你也不能追我,下次再来给你一棒子,你还不能追我,哈哈犯人真是太爽了,受法律保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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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柯有A齿 发表的: 在对方扣动扳机的一瞬间徒手将其打死🐶
引用 @PeterZP 发表的: 所以有这个制度吗?你有证据还是随口乱说?为什么不能无端产生这种思想?公诉人的工作就是起诉人,他觉得被他起诉的人越多,他的功劳越大不是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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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后粉上詹姆斯 发表的: 你是不是对持枪上门有什么错误理解啊,枪啊,不是拿刀上门,没有可比性
引用 @2020年度扣篮王阿隆戈登 发表的: 枪都指到头上了,这还不算正当防卫?!
引用 @武汉克莱 发表的: 那你家里人到底是律师还是检察院的
引用 @体力劳动者 发表的: 对方都放弃继续行凶了,你还追就不算正当防卫
引用 @好好说说吧 发表的: 我是真没想到你这都有人给你点灭,看来中国法律普及任重道远。我给你点亮了老铁。这帮网友以为判罚靠网友投票就可以了,真是愚昧。
引用 @kobeyun616 发表的: 本人家属是律师,中国的公诉人员,总有种入罪论功的思想,认为抓到个人,能让他判的越重,越显得自己牛逼,如果是判正当防卫,好像自己就被辩护律师打败了,丢脸丢份。
引用 @盲人车神 发表的:这种公诉员真是脑子有肿瘤
引用 @sunrong37 发表的: 谁知道他转身离开是不是回去拿武器啊
引用 @但偏偏雨渐渐大到我看你不见 发表的: 听罗老师说过,如果那个人还有拿枪回来杀人的可能性,打死不犯法
引用 @REGWANG 发表的: 有人拿枪来杀我我必把他杀了,这叫特殊防卫,没有过当情形。法律是个好东西,希望你也懂。
引用 @podgch 发表的: 现在不这么判了吧,你看那个收高利贷的被人背后捅死,也是正当防卫。
引用 @PeterZP 发表的: 有些法官学法把脑子学坏了,要么变成没有感情的机器,不考虑实际情况往死里判,要么变成圣母婊,要废除死刑,再罄竹难书的罪行也要变成死缓。
引用 @REGWANG 发表的: 110是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报警电话号码,大陆地区的110电话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该号码属于特殊号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引用 @哔哩哔哩直播 发表的: 您就是龙哥转世?
引用 @GYPHP 发表的: 很多人其实对公检法分权不太清楚,公诉都是检察方提起的,据说检察院都有名额,如果按照正方防卫提起公诉,万一法院判成故意杀人,那评比就完蛋了。
引用 @REGWANG 发表的: 在第一次被击伤后,枪手离去,不法侵害已经完结,老板持铁锹追赶,属于事后防卫,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在追赶上枪手后,老板和枪手都有伤害、杀死对方的故意,属于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结合结果,对老板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应酌定减轻刑罚。
引用 @拾荒之神毁人不倦 发表的: 持枪上门还不算正当防卫,那正当防卫又该如何解释?
引用 @花花花大爷 发表的: 怎么才叫正当防卫?
引用 @柠檬风啦 发表的: 啊这。。要是再给他开一枪,自己死了咋办。。
引用 @Maimengde 发表的: 大家都在揣着明白装糊涂。之前,老板被枪击是受害者。但罪犯已经跑开,这时老板不报警不自救却追去反杀对方。这一个事实就说明一切。多的不用讲。懂的都懂。你觉得谁叫嚣要杀你全家,于是你为斩草除根杀了他全家,你说你是为了制止犯罪。你把警察和法律放在何处。这就是江湖仇杀。法律一定是要判你的。别不服。
引用 @申生生01 发表的:正当防卫制度97年刑法之后一直这样规定的,不是最新规定。
引用 @又觉怎样 发表的: 提前买好棺材板算是
引用 @爱吃国产自研猪肉 发表的: 站在公诉的角度上 确实属于防卫过当 你不理解的话去仔细看看正当防卫的限定,公诉判定他故意杀人而不是正当防卫 主要是因为对方打伤他以后就走了 他在有行动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报警 或者叫救护车 而是冲上去追打 并且追上以后对方没有立即开枪而是举枪威胁 而他缴械对方以后继续加害,对方说了什么 人已经死了无法佐证,这个案件公诉人起诉故意杀人没有一点毛病
引用 @从走一回青春 发表的: 是的!别人走了你不报警不去医院,主动找上去性质又变了。
引用 @我今天干了羊总 发表的: 大法官宁来了,给👴们普普法说说看凭什么不算正当防卫呗,真就比罗翔还懂法呗
引用 @77世界聚焦于你 发表的: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引用 @饮水机之王的爹 发表的: 反正以前,别人拍死你的一瞬间,拍死对方都不一定是正常防卫~😓
引用 @panscii 发表的:这只是“思想”的问题吗?你都说“入罪论功”了,若不是制度行此赏罚,谁会无端地产生这思想呢?
引用 @再来一个女儿 发表的: 我自己就是检察官,这种思想数十年前或许存在,现在呢?现在强调认罪认罚从轻,在定罪量刑上证据为王同时越来越注重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总体来看量刑越来越轻。我不知道你的律师家属如何对你转述或者向你传递怎样的思想,但真若如你所说显然有失偏颇。
引用 @renlu753 发表的: 让道德倒退的不就某法!!!!官
引用 @本命花木兰 发表的: 把这件事闹大,就变成正当防卫了,不然有些法官脑子不灵光,中国不允许有枪,都拿枪上门了,而且开枪了,这样都不正当防卫,我只能说这个法官是个圣母婊
引用 @starskystarsky 发表的: 当初龙哥也落荒而逃放弃行凶了
引用 @杰仔勇敢走下去 发表的: 对,第一次正在打的时候夺枪反杀,参照龙哥案,多半是能全身而退的,现在估计不行了。
引用 @johnnyxu1988 发表的: 现行法律大概率是这么解释的,但是明显不合理,枪手在中国居然能弄到枪,对这个老板明显存在重大威胁,且在击伤后,枪手继续持有枪支,对其后续行为未知,且后面放狠话要灭全家,出于正常心理,人都会进行反抗,按你这么解释,当初龙哥当其刀失手被夺的时候已经侵害完结,根本不可以被杀
引用 @八条腿的蜗牛 发表的:还好现在信息时代资讯发达大家都能知道,舆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 这要换了N多年前恐怕是直接进去了。。。。。。
引用 @我随时间褪色 发表的: 咳,要是在美国的话
引用 @johnnyxu1988 发表的: 这种情况下明显适用私力救济,还等着110来主持公道?
引用 @江湖夜雨10年灯 发表的: 罗老师是律师,不是法官。法官是不学法的
引用 @申生生01 发表的:那是因为你是律师家属。假如你是公诉人家属就不会这样认知了。比如我就曾是公诉人,就没你说的这种想法。以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原则。个人输赢又怎么会凌驾到这个上面去?更谈不上越重越牛逼。你家属要么刑辩业务做的少,要么带情绪,要么观念停留在在几十年前
引用 @强劲的果子 发表的: 互殴是,都得赔钱,看对方鉴定的伤势。
引用 @豆浆666 发表的: 他没打死你之前你不能做出防卫,不然就是防卫过当🐶
引用 @BeeeBoom 发表的: 这个事和龙哥的那个一样啊,我怕他回家拿更大的枪,打死他是正当防卫
引用 @申生生01 发表的:你认为明显是因为你看这个自媒体做的视频,这类视频客观性和真实性不是那么完全可信的。可以等等看,不要急于下结论。国家司法机关权威性客观性比一些自媒体总高吧?等等看
别甩棍,威力不大再加上咱们一般人没受过训练甩棍很容易被抢,拿出来之后还会激化矛盾。就弄点大杀伤的,防狼喷雾什么的。防身嘛,不寒颤🐶
没有钱,再正义的律师也会饿死好吧,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你明显想得太简单了。
这个和公诉员没关系的,公诉员就是要维护法律站在家长一边,不可以上来就站位的。那还要法律干嘛。都靠网友投票好了,你说是不是。
希望他了事化小,小事化大
来打你吧,圣母,昆山龙哥的时候也没见这么解释
110是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报警电话号码,大陆地区的110电话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该号码属于特殊号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我是真没想到你这都有人给你点灭,看来中国法律普及任重道远。我给你点亮了老铁。这帮网友以为判罚靠网友投票就可以了,真是愚昧。
我赌你的枪里没有子弹,毕竟中国人均都是燕双鹰,所以在开枪之前还手当然不算正当防卫了
在中国还真不是。 公诉人还有裁判员的角色。比如建议量刑,建议从轻,等等。
有人拿枪来杀我我必把他杀了,这叫特殊防卫,没有过当情形。法律是个好东西,希望你也懂。
枪没错,但是人家开始逃跑了,法律不是靠网友投票觉得生死的。一定要有人站对立面的,不然还要法律干嘛?
法官:都没打死你,你为什么要防卫?
律师
当初龙哥也落荒而逃放弃行凶了
来了来了,步行街大法官来了
非杠,公诉人的职责就是这吧,就像辩护律师一样,就算被告罪大恶极,辩护律师也得站在他的立场上尽最大努力为他辩护一样。而且不是中国,国外的公诉人也一样啊,为什么非要加个中国嗯公诉人员?
真是无语,你才有肿瘤
你这就是有罪论的意思了
没有监控的话,咬死说对方枪一直在手上
逆转裁判?
律师,公诉人员?扯什么犊子
你到时候别跪地求饶就行了,道理一套一套。
小县城,很难说
现在都是判案终身责任制 法官自己也不太敢判
祝他早日被肿瘤战胜
这种情况下明显适用私力救济,还等着110来主持公道?
这法官脑子秀逗了?
啊?这
龙哥还在下面呢,这是另外一个。
差不多的意思,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是公安抓人侦查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交给法院审判,检察院交给法院的时候会提一个建议书,内容是应该判什么罪量刑多久之类的,如果法院审判结果和检察院建议书不一致,或者出入非常大,间接说明检察院提公诉的流程有问题,会影响检察院考核评比,评优评先。
现行法律大概率是这么解释的,但是明显不合理,枪手在中国居然能弄到枪,对这个老板明显存在重大威胁,且在击伤后,枪手继续持有枪支,对其后续行为未知,且后面放狠话要灭全家,出于正常心理,人都会进行反抗,按你这么解释,当初龙哥当其刀失手被夺的时候已经侵害完结,根本不可以被杀
这个可能性里面有很大的讲究
若视频所说事实属实,刑法第20条,无限防卫权应当成立。
大法官宁来了,给👴们普普法说说看凭什么不算正当防卫呗,真就比罗翔还懂法呗
对方扣动扳机一瞬间出手才算
提前买好棺材板算是
这对于检方就简单了。。。
就是这样,他们只看见了持枪上门这几个字。没看到“犯罪中止”。他们都是你上门伤害我了,我伤害你才应该是对的。殊不知真这样立法玩死的绝对是我们穷逼。(这样的法律可操作空间极大)法官是不会考虑“他说今天他不死就杀我全家”的言论。这个视频全是犯罪嫌疑人的他说他说他说。所以就等于这个视频的内容是他的片面之词。警方、公诉人、物证……一条没有。自媒体吗?总要搞些花里胡哨的吸引眼球。博取流量。
上次的百香果女孩怎么好像不一样。
不是一个意思,是特别指明了,补充解释,龙哥事件后,对方持有武器,你可以使用无限反击的权利,哪怕对方没有武器了~大体这个意思~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一句……凸(艹皿艹 )
同样的理解,这才是公诉的出发点,而且从法律上看他就是故意杀人,哪怕是视频的描述。
有什么区别?没看到去另一个养鸡场了?这tm应该叫见义勇为啊!
让子弹飞
那你就错了,不全是入罪有功,你看现在不都是免死轻判么!撞死几个人的赔钱到位了不都没事么
我没说不是正当防卫,这个也不是我们网民能定的,你不要断章取义。我说的为何你们为何骂公诉员,你们的素质真高,法律本来就是需要多方辩证。难道上来就判持枪者死有余辜?何况人家有逃跑,起码多少考量一下,还有杀者的口述有没有证据,是不是编的,也要论证,为何不能公诉?难怪国外骂我们愚昧无人权。操,虎扑就这水平,离微博恶臭那劲不远了。
这法律条款定的也是可以的啊,但是法官判的时候为什么不是这样的?
……凸(艹皿艹 )
不是说了么,因为辩护律师和法官唱反调,人都有逆反心理,我偏要和辩护律师反着来
正解
情况在改善,随着时代发展,制度完善,司法越来越公平公正,但仍然存在部分入罪观念思想,你既然是检察官,更应该知道。
你猜如果有人拿枪到公诉员家里被打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会去扶她呢?
案件细节不清楚 不一定跟你想的一样
案件细节不清楚 不一定跟这种媒体号说的一样
龙哥我记得是手没握住刀掉了,并不是放弃行凶。
很明显嫌疑人有精神分裂症
老师说的有个锤子用,老师算个锤子
这几把就是对坏人太容忍,对好人太苛刻了,完全不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就应该让法官去面对持枪犯,看他怎么瞬间夺枪反杀
现在这个韩某已经死了,从客观事实来推测他的动机来说,韩某将老板击伤但未补枪,可以看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然后韩某向“另一个”养鸡场走去,韩某是这个老板的前员工,应当和别家养鸡场并无过节,所以这个老板对他的“威胁”的认定并不合理,还仍然将对方制服后击打致死,我觉得存在一定主观恶意。 其实话说回来,这就是一个一分钟不到的自媒体视频,就讲了个大概,具体细节没交待清楚,其实没办法具体来判断双方主观方面的,但是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可能,所以现在检察院认定是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起诉,那事实肯定跑不离。
直接枪毙了都不意外
先开枪的是屋子主人,老板
不一样的,一个是武器掉落跑路,一个武器还在手里自行离去,这个区别很大的
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私力救济啊,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被害人损失已经产生,被害人再去攻击对方明显属于事后防卫啊。我举110的例子是想告诉楼上,罪犯并不是受保护行凶,法律保护的是罪犯应有的权利,不能以犯罪反制犯罪,而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吧?
我们的法律应该是不鼓励普通人通过任何手段来剥夺他人生命。。而很多法官也是被西方洗脑后的废死派。
可别乱胡说🐶
你好公诉人,那你说说这新闻事件里面的,你的同行是怎么想的呢?被别人拿枪射击了还不允许反抗?你这同行也许是职责需要去提起诉讼,但这定刑也太操蛋了,真的是加剧社会矛盾。 我看到有些公诉案件,公诉机关也会替被告伸张权益。这个地方的公诉机关就真的让人觉得操蛋
这个事和龙哥的那个一样啊,我怕他回家拿更大的枪,打死他是正当防卫
对,但我的意思是这个界定正当防卫和互殴太难了,基本都当做互殴
心脏或脑部要害中枪以后,可以无限防卫吗?🐶
行政干预司法的典型。不是说有什么行政力量直接干预司法,而是司法人员潜意识里就把自己当成行政人员,有“为官”的思想,想搞一些业绩给自己加分很正常啊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在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属于假象防卫。” 这件事情本身大家都不清楚,但是就现有事实来说存在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所以既然现在检察院这么认定,我们就不该质疑公检法机关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一定要在子弹飞行过程中反击,不然就不算正当防卫🐶
就是千方百计不让你防卫
拉倒吧,要不是龙哥,正当防卫现在还活在梦里。近些年来司法机关错判误判不是一起两起了,还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