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争议点 这个太长,我直接截取重要的出来(ps:补充一个重点,这2条规定都是由wada制定的) WADA方认为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即国际泳联)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 Stuart Kemp(isti的制定人之一,wada的官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争议点2 (1)IDTM(负责检测的公司)自1995年开始已与泳联合作,代表泳联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泳联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这可以看出泳联的立场是站在孙杨这边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5.其它问题 仲裁员Sands教授指孙杨方的辩论策论是完全基于己方对ISTI相关规则的理解 ——“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他不止一次地发问。孙杨团队无法对这个振聋发聩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应。 Sands教授无疑对这个问题感受相当强烈,他使用了“Did you pause to think” 以及“Did you turn your minds”等强烈的语气,某种程度透露了他在听证后对本案的态度——即难以置信,孙杨团队将关乎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特别是,巴医生在已经有一次兴奋剂违规记录后(就是让孙杨第一次被禁赛的人,违规服用禁药,虽然是无意的),难道不应该考虑到,万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师(即韩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更应三思而行吗 ?(Sands教授向巴医生发问,“Surely you must have, against that background, thought for a moment if you or Dr Han, both of you, have got it wrong, the athlete risks paying a big price?”) 6.为什么判8年? 孙杨的前科,是孙杨于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接受赛内检查,A瓶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曲美他嗪是一种刺激剂,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清单》,属于赛内禁用的特定物质。该物质于2014年1月1日起才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纳入禁用药物清单,成为“赛内禁用物质”。而孙杨及其队医对此变化没有关注,孙杨仍然继续服用该药,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孙杨被中国游泳协会禁赛3个月,他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上的1500米自由泳冠军被取消。这一处理结果当时WADA并未提出异议。 孙杨第一次误服累计为兴奋剂违禁,导致本次拒检涉嫌第二次兴奋剂违禁。因此WADA才提出,由于孙杨之前2014年有一次兴奋剂违禁,按照规定应对孙杨禁赛2-8年。
5.争议点 这个太长,我直接截取重要的出来(ps:补充一个重点,这2条规定都是由wada制定的) WADA方认为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即国际泳联)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 Stuart Kemp(isti的制定人之一,wada的官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争议点2 (1)IDTM(负责检测的公司)自1995年开始已与泳联合作,代表泳联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泳联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这可以看出泳联的立场是站在孙杨这边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5.其它问题 仲裁员Sands教授指孙杨方的辩论策论是完全基于己方对ISTI相关规则的理解 ——“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他不止一次地发问。孙杨团队无法对这个振聋发聩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应。 Sands教授无疑对这个问题感受相当强烈,他使用了“Did you pause to think” 以及“Did you turn your minds”等强烈的语气,某种程度透露了他在听证后对本案的态度——即难以置信,孙杨团队将关乎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特别是,巴医生在已经有一次兴奋剂违规记录后(就是让孙杨第一次被禁赛的人,违规服用禁药,虽然是无意的),难道不应该考虑到,万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师(即韩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更应三思而行吗 ?(Sands教授向巴医生发问,“Surely you must have, against that background, thought for a moment if you or Dr Han, both of you, have got it wrong, the athlete risks paying a big price?”) 6.为什么判8年? 孙杨的前科,是孙杨于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接受赛内检查,A瓶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曲美他嗪是一种刺激剂,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清单》,属于赛内禁用的特定物质。该物质于2014年1月1日起才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纳入禁用药物清单,成为“赛内禁用物质”。而孙杨及其队医对此变化没有关注,孙杨仍然继续服用该药,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孙杨被中国游泳协会禁赛3个月,他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上的1500米自由泳冠军被取消。这一处理结果当时WADA并未提出异议。 孙杨第一次误服累计为兴奋剂违禁,导致本次拒检涉嫌第二次兴奋剂违禁。因此WADA才提出,由于孙杨之前2014年有一次兴奋剂违禁,按照规定应对孙杨禁赛2-8年。
我就想了解一个事儿,如果检测院要对样本动手脚,难度大不大。我发现好多人站在检测员没资格,可能对样本动手脚这点支持孙杨。 我不了解兴奋剂检测,但食品检测是有那种一次使用的装置的。就是说在孙杨和采样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样品采集完以后,只有在检测点才能被打开,而且打开一次装置就损坏了。不太可能存在采样人员玩样品里加东西这种可能性。 特意去一个生产兴奋剂检测装置的公司官网看了一下: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Versapak’s Anti-Doping equipment is its tamper evidence: no other kit available offers such a high level of security. Both our urine and blood sampling kits have been subjected to rigorous testing by an independent, worldwide authority in tamper evident packaging to ensure absolute security of the athlete’s sample. They confirmed it was “not possible to open the canister without evidence of tampering”. Both the locking device and the material of the canisters have been developed for security and integrity. The canister features advanced DNA that can verify the kit is a ‘Genuine’ product manufactured by Versapak
有关孙杨这次的争议很多体育法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事件已经解读过了 总结一下:
1.国际泳联没有针对孙杨,检测兴奋剂的人是泳联派去的,这次告孙杨是wada是反兴奋剂联盟,泳联的意思是警告一下得了,wada直接把孙杨和泳联都告了,泳联一直在帮孙杨说话,,
2.事情会闹大的主要原因是这本来是保密的,不知什么情况被捅到泰晤士报,公布了,一下就被动了,本来泳联本来想大事化了的,wada知道了马上上告了ps:这次检测是泳联派人去检测的,泳联反兴奋剂组织最终裁定是警告,wada对事件过程没有异议,对判决结果不服,向cas上告
3.孙杨没有吃药是共识,也不是这次判决的重点,重点是抗检,孙杨认为是这次抗检是有理由的 而wada认为抗检性质恶劣,基于有过前科,需要重判8年
4.检测人员提供的证件(这是双方认可的) (1)泳联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即授权IDTM代表泳联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5.争议点 这个太长,我直接截取重要的出来(ps:补充一个重点,这2条规定都是由wada制定的) WADA方认为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即国际泳联)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
Stuart Kemp(isti的制定人之一,wada的官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争议点2
(1)IDTM(负责检测的公司)自1995年开始已与泳联合作,代表泳联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泳联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这可以看出泳联的立场是站在孙杨这边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5.其它问题 仲裁员Sands教授指孙杨方的辩论策论是完全基于己方对ISTI相关规则的理解 ——“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他不止一次地发问。孙杨团队无法对这个振聋发聩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应。 Sands教授无疑对这个问题感受相当强烈,他使用了“Did you pause to think” 以及“Did you turn your minds”等强烈的语气,某种程度透露了他在听证后对本案的态度——即难以置信,孙杨团队将关乎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特别是,巴医生在已经有一次兴奋剂违规记录后(就是让孙杨第一次被禁赛的人,违规服用禁药,虽然是无意的),难道不应该考虑到,万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师(即韩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更应三思而行吗 ?(Sands教授向巴医生发问,“Surely you must have, against that background, thought for a moment if you or Dr Han, both of you, have got it wrong, the athlete risks paying a big price?”)
6.为什么判8年? 孙杨的前科,是孙杨于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接受赛内检查,A瓶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曲美他嗪是一种刺激剂,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清单》,属于赛内禁用的特定物质。该物质于2014年1月1日起才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纳入禁用药物清单,成为“赛内禁用物质”。而孙杨及其队医对此变化没有关注,孙杨仍然继续服用该药,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孙杨被中国游泳协会禁赛3个月,他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上的1500米自由泳冠军被取消。这一处理结果当时WADA并未提出异议。
孙杨第一次误服累计为兴奋剂违禁,导致本次拒检涉嫌第二次兴奋剂违禁。因此WADA才提出,由于孙杨之前2014年有一次兴奋剂违禁,按照规定应对孙杨禁赛2-8年。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这次恐怕孙杨团队和我们一样认为担心有人做手脚,没有考虑后果,所以才做出那样的判断
从游泳运动的角度来看孙杨被禁赛损失太大了,而wada和ces的坚持虽然客观上有他们的理由,但是我觉得无论怎样,应该考虑的到孙杨的游泳的贡献和这次违规的性质并不是为了逃避药检
原贴楼主:xiechengboy
🔥 最新回帖
处理方式太差
前半段还很客观,后半段看醉了。整个团队都有错,就孙杨没错是委屈的?湖人输了詹姆斯没输?
吃药了 这个决策就是最优解 我还认为一个团队会这样做mei dao li ma
阅读理解不过关就别在这叨比比了,我回应的是为什么第60次OK,第61次却抗检,行为逻辑说得通,懂什么意思么?我讨论过符不符合规定?你的脑子真好玩
逻辑上,如果拒检的惩罚没有阳性严重,那么每一个知道自己会被查出阳性的人都会直接拒检
🛋️ 沙发板凳
有关孙杨这次的争议很多体育法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事件已经解读过了 总结一下:
1.国际泳联没有针对孙杨,检测兴奋剂的人是泳联派去的,这次告孙杨是wada是反兴奋剂联盟,泳联的意思是警告一下得了,wada直接把孙杨和泳联都告了,泳联一直在帮孙杨说话,,
2.事情会闹大的主要原因是这本来是保密的,不知什么情况被捅到泰晤士报,公布了,一下就被动了,本来泳联本来想大事化了的,wada知道了马上上告了ps:这次检测是泳联派人去检测的,泳联反兴奋剂组织最终裁定是警告,wada对事件过程没有异议,对判决结果不服,向cas上告
3.孙杨没有吃药是共识,也不是这次判决的重点,重点是抗检,孙杨认为是这次抗检是有理由的 而wada认为抗检性质恶劣,基于有过前科,需要重判8年
4.检测人员提供的证件(这是双方认可的) (1)泳联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即授权IDTM代表泳联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5.争议点 这个太长,我直接截取重要的出来(ps:补充一个重点,这2条规定都是由wada制定的) WADA方认为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即国际泳联)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
Stuart Kemp(isti的制定人之一,wada的官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争议点2
(1)IDTM(负责检测的公司)自1995年开始已与泳联合作,代表泳联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泳联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这可以看出泳联的立场是站在孙杨这边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5.其它问题 仲裁员Sands教授指孙杨方的辩论策论是完全基于己方对ISTI相关规则的理解 ——“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他不止一次地发问。孙杨团队无法对这个振聋发聩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应。 Sands教授无疑对这个问题感受相当强烈,他使用了“Did you pause to think” 以及“Did you turn your minds”等强烈的语气,某种程度透露了他在听证后对本案的态度——即难以置信,孙杨团队将关乎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特别是,巴医生在已经有一次兴奋剂违规记录后(就是让孙杨第一次被禁赛的人,违规服用禁药,虽然是无意的),难道不应该考虑到,万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师(即韩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更应三思而行吗 ?(Sands教授向巴医生发问,“Surely you must have, against that background, thought for a moment if you or Dr Han, both of you, have got it wrong, the athlete risks paying a big price?”)
6.为什么判8年? 孙杨的前科,是孙杨于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接受赛内检查,A瓶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曲美他嗪是一种刺激剂,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清单》,属于赛内禁用的特定物质。该物质于2014年1月1日起才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纳入禁用药物清单,成为“赛内禁用物质”。而孙杨及其队医对此变化没有关注,孙杨仍然继续服用该药,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孙杨被中国游泳协会禁赛3个月,他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上的1500米自由泳冠军被取消。这一处理结果当时WADA并未提出异议。
孙杨第一次误服累计为兴奋剂违禁,导致本次拒检涉嫌第二次兴奋剂违禁。因此WADA才提出,由于孙杨之前2014年有一次兴奋剂违禁,按照规定应对孙杨禁赛2-8年。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这次恐怕孙杨团队和我们一样认为担心有人做手脚,没有考虑后果,所以才做出那样的判断
从游泳运动的角度来看孙杨被禁赛损失太大了,而wada和ces的坚持虽然客观上有他们的理由,但是我觉得无论怎样,应该考虑的到孙杨的游泳的贡献和这次违规的性质并不是为了逃避药检
沛纳海上次选的代言人是霍建华,后来是孙杨,孙杨戴的那块碳纤维挺好看的。
只要一出事推外国就没事了
历史砸瓶第一人 不针对你大家都可以砸了
并不是,而是说孙杨对规定的理解有误,他们一直是这样操作的,而且你之前也接受的 [ 此帖被xiechengboy在2020-02-28 20:36修改 ]
说白了想整死你有的是办法,就和看雷老虎的电影一样,你在探长位置上没办法整你,升你官,别人顶你位置,颜同把你整得差不多了icac再上
反正美国短跑队可以单独重赛就行了
关键如果他为什么要走险招,而且赌的是他的职业生涯和上千万的收入。
把泳联也拖下水了,然后一堆傻子还在骂泳联
我不了解兴奋剂检测,但食品检测是有那种一次使用的装置的。就是说在孙杨和采样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样品采集完以后,只有在检测点才能被打开,而且打开一次装置就损坏了。不太可能存在采样人员玩样品里加东西这种可能性。 特意去一个生产兴奋剂检测装置的公司官网看了一下: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Versapak’s Anti-Doping equipment is its tamper evidence: no other kit available offers such a high level of security. Both our urine and blood sampling kits have been subjected to rigorous testing by an independent, worldwide authority in tamper evident packaging to ensure absolute security of the athlete’s sample. They confirmed it was “not possible to open the canister without evidence of tampering”. Both the locking device and the material of the canisters have been developed for security and integrity. The canister features advanced DNA that can verify the kit is a ‘Genuine’ product manufactured by Versapak
就是说这玩意儿一旦被封装上了,一般人是打不开的,得到检测机构才能打开,而且有专门的印记,也没法整个替换。 [ 此帖被imdada在2020-02-28 20:40修改 ]
是真傻还是装傻还不知道。
2、“不知什么原因”有意思啊
3、确实有理由,主监官有证,其他俩没证。wada觉得性质恶劣?比老美那帮嗑药还能比赛的还恶劣?
这楼里别在这客观客观的了,楼主写的对你们胃口罢了
在那次检测之前,孙杨为什么投诉过那女的?
这一段是最关键的,碰到事情才发现,运动队都是法盲啊。
确实也就本贴客观
这不是规定 这是最佳实践啊,就是说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可以这么做!理解能力有问题?
但是你之前还是接受了啊,而且孙杨并不是因为2个人有矛盾才抗检啊,这不是争议所在
按规定,应该竞赛2到8年,最后直接八年,说这是为啥?
附图是上海一位律师的点评,里面有俄罗斯运动员的应对方法,绝不是直接砸瓶子。
一个是最佳状况,一个是最低许可,就好比110可以出警,最好的情况是出警的都是警察,但大部分情况是一个警察带几个辅警。
14年有嗑药先例
第二次加倍
这个历史砸瓶第一人我笑了
司马光:我砸的更大
最关键国际泳联也一条阵营....直接口头警告当没事一样处理.....WADA一怒直接一起告了....
因为之前有前科了
安娜?
兄弟你还是没读懂楼主帖子?
特色思維
不看帖子就回复 还觉得自己有理
不认同规则,那为啥要参加比赛?
因为很多网民眼里容不得一粒沙子
这一次突然不配合检查 确实wada也有他的道理
只能往最坏的方面想了咯,无非是大家现在都不承认或者是不愿意承认罢了
在微博看的这么一条评论,此次听证会是对媒体开放的,当我看到国内主流媒体只简单报道不持续跟进我就知道,孙杨这事要输了。
泳联还是比较护着孙扬的,毕竟统治力在这,泳联不可能砸自己招牌
理直气壮
争议点这篇说的很好,咱们应该多看看
14年药检阳性,这次抗检加倍了
美国队为什么能持证嗑药?以后队队都能??
按这个逻辑,美国队单独重赛应该禁赛美国队……要不然大家以后都要求单独重赛可咋整
一方面是第二次加倍,另一方面是第一次暴力抗检
这不就是一场辩论赛么?
孙杨之前投诉过那女的证件资质问题,之前为什么没投诉过别人呢?说明之前几十次基本都带了,而那个女的连续两次这样甚至第二次带了两个同学过来。加上一个老外,一个四个人
很可能是孙杨团队没有理解规则,他的团队有和我们一样担心被人做手脚之类,不知道流程和后果 [ 此帖被xiechengboy在2020-02-28 20:55修改 ]
而且很好理解,WADA依据的是法律文件,孙杨方面主张的是建议指南,你这能胜诉才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施采样的那俩都有证,第三个陪同的实习生没证也不需要证。
二是之前争议也存在,但是孙杨都接受了。
可是我还是觉得,1.文件有争议,不应当有孙杨方承担所有责任;2.之前接受了不合理事件不代表以后也应当接受。
那可是美国人
总结 孙杨的团队主观判断失误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暴力扛检属于比使用禁药更恶劣的行为啊
帮你也说害你
双标不是一两天了。
借楼。
孙杨作为一名世界级运动员,我感觉其团队可能并不合格,既然知道孙杨有服用药物,就应该随时关注兴奋剂列表吧,再说这次,团队不得把各种说明规则都理解的十分透彻,还能让这种业余的检查发生...
wada是独立组织
游泳比赛的规则不是wada制定的,你的例子不准确
大家想看的是骂泳联,护孙杨的帖子
想啥呢 那可是高贵的美国人
因为有前科,而且咱瓶这种事是史无前例的
泳联怎么会指着孙杨覆灭,讲句不好听,没有孙杨之前,游泳在国内是个什么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