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性侵10岁女童致死,二审从死刑改判死缓

鬼泣却无泪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退32元?然后二审改死缓?去特么的法律

芒烟平生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10岁

一个英雄的子女

不羡北冥
引用 @蓝泉 发表的:
这些“精英”满口仁义,实际上已经脱离群众。

我希望大家遇事更多用理性判断,少用最本能的冲动来评判,这样才最有利于这个社会的进步。人类用多少年年积攒起来的文明进步在你这里变成了精英们脱离群众的虚伪的仁义,我觉得不太合适

S
Sidrat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为什么奸杀19岁的女孩,能免于死刑?这法官敢站出来回应吗?

我倒觉得这个是死定了。少杀慎杀的原则下,省高院可能会倾向把皮球踢到上面,由检方向最高检提出抗诉,由最高法打回重审,可能这样不会占有某些类似死刑名额的潜规则。 我记得李昌奎案就是这么个流程,死缓后由于舆论过大打回重审,最后判死。有时敲键盘是必须的。 不过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对于死缓的解释倒是蛮有趣的:恶性犯罪分为两类:一是临时起意的,存在再犯可能,一是这种邻里间矛盾引发的,再犯可能较小,所以改为死缓。刚好为本案提供了注解

林迦Linga
引用 @小学弟投三分 发表的:
就这也有人点亮,还有没有点秩序了



是小王同学啊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这个狗东西凌迟都不解恨

b
backenemy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看这过程应该是强奸杀人抢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立即执行啊,还能给翻了天了?

主宰剑圣jugg
引用 @戚韶殇 发表的:
问题欧美那种判几百年,把牢坐穿的可多了,我们无期也跟上啊,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我们这无期弹性实在太大了.

这种就该牢底坐穿,天天被牢里的人透

碘1化1鉀
引用 @我压你头发了 发表的:
向个j8善,这种侵害儿童的案子上,我相信就算有向善的例子也是少数,大部分出狱还是王八蛋渣滓,所以就是宁愿杀一个可能向善的例子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干过这种事的渣滓,你给他们人道给他们机会,他们哪天坏心一起,又要祸祸多少人,这种人,就该酷刑处死,给人民一个公道

这还有人点灭,真是服辣

上班落雨落班停
死刑缓刑两年,是不是两年后再杀的意思?

一言不合就上GIF
引用 @joviii 发表的:
未成年保护法这时候又不顶用了,有懂法的科普一下。

杀人的才10岁!被杀的19岁……
t
tracyxc222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他就是说说,你还以为他真敢或者真有能力做啊

李沁永远爱我
引用 @朱柏润 发表的:
不只是精英,我法学本科的时候班上就应不应该废除死刑展开了辩论。结果,男的多是支持不废除,女的多是支持废除,理由是太残忍了🐶。

我们班本来要讨论的 发现都支持不废除 所以讨论就结束了

李沁永远爱我
引用 @戚韶殇 发表的:
问题欧美那种判几百年,把牢坐穿的可多了,我们无期也跟上啊,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我们这无期弹性实在太大了.

可以限制减刑 但是用的比较少

忠J不渝
这都不死,国法何在!!!

o
ohyes1990
引用内容由于违规已被删除

神经病啊,法官考虑自首情节,死缓,你觉得胖轻了没问题,但这都人肉?你这整个一个暴民啊。

高配鹿晗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10岁

气死我了,真她妈不是人

一言不合就上GIF
引用 @比雷迪克还要科沃尔 发表的:
强J杀人,而且还是幼女!二审法官是他妈哪个学校法律系毕业的?

这法官直接查查是不是贪污,建议以前贪污直接枪毙的刑法重新回来!
j
jerry1xsad
引用 @芒烟平生 发表的:
一个英雄的子女

她爸爸因救一个溺水者而离世,可是在她生命之危时,却没有人能像爸爸一样救她,有些讽刺,有些心疼。
刘姑娘与张先生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真的刷新认知 改判的理由呢?

ps:jrs的看法还是基本和我一样的,少数人提到自首也是从公检法的角度,很少有人认为自首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认为这个人渣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说所谓有利于案件侦破,前后两天就破案,难道没有他自首就破不了案,打的是警察蜀黍的脸,还是说检方案子没办死?不管从法律、社会、情感,广西高院这个改判都很荒唐。我有个同学,和她的女儿、婆婆都死于歹徒之手,案子还没有宣判,如果自首就可以逃避死刑,法律的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何存,家属的心情如何平复?
这会在看着小女孩的生平,流泪满面,如果英雄的后代如此悲惨的遭遇换来的是如此不能服众的判决,这是正义吗?广西高院你还在维护人民的法律吗?

这。。。多年之前的piao宿幼女罪,是最刷新我的认知的

j
jerry1xsad
她爸爸因救一个溺水者而离世,可是在她生命之危时,却没有人能像爸爸一样救她,有些讽刺,有些心疼。
我们从未知道那天看见花的名字
这他妈还死缓???为什么改判??

t
tom_wyj
引用 @9分不谢丶你可以多赚点钱 发表的:
罗老师在讲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应该修改时说过,中国是大陆法系,根源在于法律发现的乐观主义相信人心向善的哲学,倾向于改造人而不是一般法系的悲观主义相信因果报应的哲学。我们的法官在法学院上学的时候,大多也都接受的是乐观主义的大陆法系哲学。罗老师也非常赞同我们应该像一般法系靠拢。

劝人善良,反正死的不死法官的亲人
H
HelloPeace
这种法官都有

关羽的帽子
引用 @灰鸡的操作 发表的:
小评论一下,首先关于退还32元,32元算赃款当然要退还,退了这32元又不是就可不继续赔偿,标题煽动。再者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只要自首认定没有问题,判死缓是一般做法坚决判死才是特例,不然就没有自首这回事了,不过这种重大人身暴力性案件限制减刑,不死也永远出不来。

张扣扣也是自首的,为什么没有从轻呀?
可以取昵称但没必要丶
引用 @威威猫探长 发表的:
但愿二审法官的孩子碰不见这种人 哈哈

但愿法官的女儿天天遇到这种犯罪嫌疑人,超级加倍

o
ohyes1990
引用 @李沁永远爱我 发表的:
可以限制减刑 但是用的比较少

这个就是限制

华一南一师大奇异果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真的刷新认知 改判的理由呢?

ps:jrs的看法还是基本和我一样的,少数人提到自首也是从公检法的角度,很少有人认为自首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认为这个人渣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说所谓有利于案件侦破,前后两天就破案,难道没有他自首就破不了案,打的是警察蜀黍的脸,还是说检方案子没办死?不管从法律、社会、情感,广西高院这个改判都很荒唐。我有个同学,和她的女儿、婆婆都死于歹徒之手,案子还没有宣判,如果自首就可以逃避死刑,法律的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何存,家属的心情如何平复?
这会在看着小女孩的生平,流泪满面,如果英雄的后代如此悲惨的遭遇换来的是如此不能服众的判决,这是正义吗?广西高院你还在维护人民的法律吗?

建议你真正了解一下案卷和法律再说。判案不是意气用事,二审是非常严谨的。

华农张学友
引用内容由于违规已被删除

人肉你挂也行

李沁永远爱我
引用 @ohyes1990 发表的:
这个就是限制

对啊 我是说很多无期的其实很少限制减刑

金小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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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凌迟可以保留,这些垃圾就该千刀万剐

可争一日之短长
我建议把这畜生和科莫多巨蜥关在一起
朱柏润
引用 @李沁永远爱我 发表的:
我们班本来要讨论的 发现都支持不废除 所以讨论就结束了

这个其实没啥意思,因为如果是支持法律工具说,那么,关注的就变成对其统治的优劣了,如果是持其他学说的,那辩论个鸡巴。。

用户1886153572
建议查查二审法官

虎扑用户525086
爸爸见义勇为而去世,女士十岁被奸杀,天理何在……

勇士名宿前锋维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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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自首所以改判 二审法官已经最优解 像你这种键盘侠才需要人肉

戴斌爱陈娴
引用 @华一南一师大奇异果 发表的:
建议你真正了解一下案卷和法律再说。判案不是意气用事,二审是非常严谨的。

说得谁没点法律常识一样,法理可恕,情理难容。你法律就算冷冰冰算123,我作为旁观者还不能从我的角度评判了》
龙山少主
引用 @天羽清魂 发表的:
这二审法院的法官脑子在哪里,妈的。

在中国 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都是死不了的

虎扑用户770660
死刑都太便宜他了!

戴斌爱陈娴
引用 @华一南一师大奇异果 发表的:
建议你真正了解一下案卷和法律再说。判案不是意气用事,二审是非常严谨的。

还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比如近期的孙文斌案,咱们都等等终审结果吧
铜锣湾纽基奇
引用 @不属于这个时代的愚者k 发表的:
自首的,有利于破案

那以后杀人只要不是过于残忍,甚至只要造成误杀或者倾向于激动杀人的情况,马上去自首,从头到尾配合认罪,就没事了基本死不了无期都不会

明年总冠军_湖人
这他妈法官也想遗臭万年?和王浩一样?

华一南一师大奇异果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说得谁没点法律常识一样,法理可恕,情理难容。你法律就算冷冰冰算123,我作为旁观者还不能从我的角度评判了》

法律常识不足以用来判案,更何况是二审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在判案是肯定是有考虑的,如果有问题检察院会抗诉的。

虎扑用户49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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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个新闻看看?

郭老师爱的抱抱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真的刷新认知 改判的理由呢?

ps:jrs的看法还是基本和我一样的,少数人提到自首也是从公检法的角度,很少有人认为自首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认为这个人渣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说所谓有利于案件侦破,前后两天就破案,难道没有他自首就破不了案,打的是警察蜀黍的脸,还是说检方案子没办死?不管从法律、社会、情感,广西高院这个改判都很荒唐。我有个同学,和她的女儿、婆婆都死于歹徒之手,案子还没有宣判,如果自首就可以逃避死刑,法律的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何存,家属的心情如何平复?
这会在看着小女孩的生平,流泪满面,如果英雄的后代如此悲惨的遭遇换来的是如此不能服众的判决,这是正义吗?广西高院你还在维护人民的法律吗?

死缓变无期,无期最后就变14年了…14年以后出来继续逍遥

垫丶脚格兰杰
好人没好报,见义勇为去世的父亲知道自己杀害自己女儿的凶手这个结果会怎样

金貘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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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变死缓就说成废除死刑盛行了 平时看罗翔视频哈哈大笑,一遇到这种法律相关的新闻又原形毕露,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浪子中原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10岁

他妈的畜生!
l
lpl养猪厂厂长
杀人偿命我觉得没啥问题,自首了也是你杀的,何况还是奸杀。如果说是为了提醒死罪出逃的其他犯人的角度而减刑,那死者家属的角度就不考虑了,我觉得死者家属没有别的想法,杀人偿命就完事

我压你头发了
引用 @碘1化1鉀 发表的:
这还有人点灭,真是服辣

哈麻批圣母婊到处都有,只因为受害的不是圣母婊家里人

灰鸡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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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文字也是楼主贴出来的,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应该严惩。但是杨某自动投案自首,本可从轻处罚,但是其罪行严重,决定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退赔32元给晓燕母亲。 一审是知道有自首情节的,但按特事特办还是判死了。

金貘三连
引用内容由于违规已被删除

第一步先扣帽子 第二步挖出老底 第三步全民批判 你有时恍惚间回到了几十年前

时光与妳
唉,不知道说什么好

麦克格雷涛
引用 @天羽清魂 发表的:
这二审法院的法官脑子在哪里,妈的。

因为他没🐴也没孩子

金貘三连
引用 @天羽清魂 发表的:
但是我们传统文化里一直都是因果报应啊,不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么?

那为什么在说到汉穆拉比法典的落后性时一定要提到“同态复仇”呢

红hei依旧
法律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正义,是是维护社会秩序

儿子很乖
我不服!
老友粉
所以我不敢生女儿啊,我担心有一天我保护不了她,不知道怎么办

克里斯王者归来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这种畜生该千刀万剐!

盒子心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这种行为简直人神共愤!!!

风卷v残云
法律这会儿又不管用了

j
jerry1xsad
引用 @1123481439 发表的:
退赔32元。是什么几把操作?。。

法官的意思 听我的
鲸鲸鲸鲸鲸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操他妈的这种恶劣犯罪居然不死刑?我真是操了二审法官全家女性

六点三十
下次出来还继续干这事。之前不是有先例了么?那个杀女友的大学生,无期徒刑,然后减刑,十五年就出来了。没多久不是又杀人。这种罪都不死刑真的是傻逼

林俊杰丶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你上诉你🐴个臭比啊!操他妈的!

艾艾艾呦喂
迷一样的标准,呵呵

汉堡有欧冠
引用 @只爱拉拉 发表的:
来个新闻看看?

https://www.zhihu.com/answer/1209954763

s
skagen
引用 @jerry1xsad 发表的:
法官的意思 听我的

某人当年两少行为造成的隐患,文人公知没少吹某两位 这案子是涉及自治区,明白吗?国内某自治区还有一神教情况下一直存在的童婚现象
l
loveet18
引用 @jerry1xsad 发表的:
鬼知道

听说是自首?我真他娘的日了狗了

l
ladaladala
引用 @张聪慧 发表的:
几百年那种是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导致的,并不值得学习,值得学习的是终生监禁这个制度,说实话我也是比较支持废除死刑,或者留着死刑作为威慑,把死刑犯可以改成终生监禁

不合适,量刑需要考虑社会历史文化因素。西方对于杀人偿命的概念没有东方这么牢固。如果在我们国家也用这一套,相信很多死者家属愿意用自己蹲二三十年牢来换杀人者的命,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社会上有钱人买凶杀人的情况也会不断增多。我国绝不能废除死刑制度,也不能轻易放松量刑标准。

虎扑用户026843
引用 @灰鸡的操作 发表的:
小评论一下,首先关于退还32元,32元算赃款当然要退还,退了这32元又不是就可不继续赔偿,标题煽动。再者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只要自首认定没有问题,判死缓是一般做法坚决判死才是特例,不然就没有自首这回事了,不过这种重大人身暴力性案件限制减刑,不死也永远出不来。

还是建议死刑呢

F
FRANCAL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真的刷新认知 改判的理由呢?

ps:jrs的看法还是基本和我一样的,少数人提到自首也是从公检法的角度,很少有人认为自首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认为这个人渣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说所谓有利于案件侦破,前后两天就破案,难道没有他自首就破不了案,打的是警察蜀黍的脸,还是说检方案子没办死?不管从法律、社会、情感,广西高院这个改判都很荒唐。我有个同学,和她的女儿、婆婆都死于歹徒之手,案子还没有宣判,如果自首就可以逃避死刑,法律的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何存,家属的心情如何平复?
这会在看着小女孩的生平,流泪满面,如果英雄的后代如此悲惨的遭遇换来的是如此不能服众的判决,这是正义吗?广西高院你还在维护人民的法律吗?

去年警情通报还是抓获,到法院这里就成了自首了?

灰鸡的操作
引用 @关羽的帽子 发表的:
张扣扣也是自首的,为什么没有从轻呀?

张扣扣论情节我觉得确实比较重呐,毕竟三条人命。
荒原猪
引用 @鬼泣却无泪 发表的:
退32元?然后二审改死缓?去特么的法律

气的说不出话

没有人喜欢一个人
引用 @跑江湖运动 发表的:
估计私下和解,家属写了谅解书,赔了钱,不改判就不给钱,家属觉得人都死了拿钱算了。

别乱估计

Y
Ygzm08
引用 @铜锣湾纽基奇 发表的:
那以后杀人只要不是过于残忍,甚至只要造成误杀或者倾向于激动杀人的情况,马上去自首,从头到尾配合认罪,就没事了基本死不了无期都不会

确实是这样

江北大渡口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这个案子不涉及故意杀人吗?有没有懂法的

荒原猪
引用 @脸盲一东好男人 发表的:
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对我来说,我希望他死刑,立即执行 有点矛盾在于 但是同样的,如果不考虑所谓自首情节,是不是以后自首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因为自不自首都没差。 不过,对这个案子,我只希望他被死刑,畜生不配活着。

活着真的浪费空气

勒布朗丶阿德托昆博丶东契奇
操他妈的这种人要碎尸万段

天才小火花
引用 @戚韶殇 发表的:
问题欧美那种判几百年,把牢坐穿的可多了,我们无期也跟上啊,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我们这无期弹性实在太大了.

理性主义的影响,认为人是可以改造好的

华一南一师大奇异果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还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比如近期的孙文斌案,咱们都等等终审结果吧

一审有提到情节严重不予从轻处罚了,二审这个从轻应该是其他情形下做出的判决。

蓝泉
引用 @不羡北冥 发表的:
我希望大家遇事更多用理性判断,少用最本能的冲动来评判,这样才最有利于这个社会的进步。人类用多少年年积攒起来的文明进步在你这里变成了精英们脱离群众的虚伪的仁义,我觉得不太合适

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国情特色,一味地向西方学习不一定合适。如果对犯人太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梅西双脚持球爆扣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还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比如近期的孙文斌案,咱们都等等终审结果吧

我在wb和这里一直都在说这条规定,可是大部分人都只看到自首,而看不到社会影响恶劣,而法官也是考虑自首而不考虑社会影响恶劣

今天是哪天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操他妈,直接枪毙
戴斌爱陈娴
引用 @华一南一师大奇异果 发表的:
法律常识不足以用来判案,更何况是二审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在判案是肯定是有考虑的,如果有问题检察院会抗诉的。

我认为这个案子还会翻,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戴斌爱陈娴
引用 @梅西双脚持球爆扣 发表的:
我在wb和这里一直都在说这条规定,可是大部分人都只看到自首,而看不到社会影响恶劣,而法官也是考虑自首而不考虑社会影响恶劣

有的人只顾着理中客,他们已经忘了法律的初衷
史蒂吩库里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废除死刑真的不可理喻 这种杀人魔头不处死 出来还是继续杀人 他们的命贱吗?

j
jerry1xsad
引用 @没有人喜欢一个人 发表的:
别乱估计

假如你家女儿先被挖眼然后中强奸 那种痛苦 你会拿钱?不让那个人死??
找个老婆当老公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真的刷新认知 改判的理由呢?

ps:jrs的看法还是基本和我一样的,少数人提到自首也是从公检法的角度,很少有人认为自首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认为这个人渣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说所谓有利于案件侦破,前后两天就破案,难道没有他自首就破不了案,打的是警察蜀黍的脸,还是说检方案子没办死?不管从法律、社会、情感,广西高院这个改判都很荒唐。我有个同学,和她的女儿、婆婆都死于歹徒之手,案子还没有宣判,如果自首就可以逃避死刑,法律的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何存,家属的心情如何平复?
这会在看着小女孩的生平,流泪满面,如果英雄的后代如此悲惨的遭遇换来的是如此不能服众的判决,这是正义吗?广西高院你还在维护人民的法律吗?

死缓又不是不会死。 估计私底下陪了不少钱了。

f
fazh321
引用 @铜锣湾纽基奇 发表的:
那以后杀人只要不是过于残忍,甚至只要造成误杀或者倾向于激动杀人的情况,马上去自首,从头到尾配合认罪,就没事了基本死不了无期都不会

是的,现在本来就慎用死刑再加上自首积极认罪悔罪那肯定是不会死刑了

湾仔老新
杀了他

我是宝蓝我说什么都对
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啊

史蒂吩库里
引用 @纯KD粉 发表的:
自首了就能免死了?法律说的是可以从轻没说应当从轻吧,这性质这么恶劣根本不能从轻,就得死刑立即执行。

一个10岁的孩子都敢下手 没有人性了 这样的人不死 难以平民愤 如果都这样判 那完了 那些变态们看到更是肆无忌惮了 他们一看杀小孩也没事 还不得找机会就动手?

j
jacky198299
监狱 被折磨几年先

我是宝蓝我说什么都对
哈哈,咱们中国可真是太厉害了

迷人小铁匠
这种人渣应该菊花赛满炸药点了

h
hero2000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
真的刷新认知 改判的理由呢?

ps:jrs的看法还是基本和我一样的,少数人提到自首也是从公检法的角度,很少有人认为自首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认为这个人渣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说所谓有利于案件侦破,前后两天就破案,难道没有他自首就破不了案,打的是警察蜀黍的脸,还是说检方案子没办死?不管从法律、社会、情感,广西高院这个改判都很荒唐。我有个同学,和她的女儿、婆婆都死于歹徒之手,案子还没有宣判,如果自首就可以逃避死刑,法律的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何存,家属的心情如何平复?
这会在看着小女孩的生平,流泪满面,如果英雄的后代如此悲惨的遭遇换来的是如此不能服众的判决,这是正义吗?广西高院你还在维护人民的法律吗?

据说是因为自首。。。。。。我记得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自首不能作为减刑要件,请法律专业的jr指正。

白齿若雪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我的孩子我亲了命我要杀死这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