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慢慢看世界的我 发表的: 对于自首,我自己认为认为是这样的,自首是鼓励犯罪人主动积极接受改造,从而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对于这种穷凶极恶的犯罪行为,一年出现的有多少,哪个不是各地要去全力侦办的?在这上面适用自首的收益是不是远远小于损失?所以在这种案件上就不可能节约司法资源,而是要集中全力打击,要适用严厉的刑罚加强其一般预防的作用,将有些想干类似坏事但有点犹豫的人的犯意扼杀,而对那些无论如何都会干类似的人,你再怎么警示也不起作用,就应该排除适用自首制度,全力打击犯罪行为,还受害者的一个公道,这才是公平正义
引用 @天羽清魂 发表的:但是我们传统文化里一直都是因果报应啊,不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么?
引用 @704工程的愿望 发表的: 我也支持,终生监禁这种自由刑,有时候比死刑还要狠。
引用 @戴斌爱陈娴 发表的:真的刷新认知 改判的理由呢? ps:jrs的看法还是基本和我一样的,少数人提到自首也是从公检法的角度,很少有人认为自首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认为这个人渣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说所谓有利于案件侦破,前后两天就破案,难道没有他自首就破不了案,打的是警察蜀黍的脸,还是说检方案子没办死?不管从法律、社会、情感,广西高院这个改判都很荒唐。我有个同学,和她的女儿、婆婆都死于歹徒之手,案子还没有宣判,如果自首就可以逃避死刑,法律的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何存,家属的心情如何平复? 这会在看着小女孩的生平,流泪满面,如果英雄的后代如此悲惨的遭遇换来的是如此不能服众的判决,这是正义吗?广西高院你还在维护人民的法律吗?
引用 @第一小前锋勒布朗詹姆斯 发表的:法官收钱了?我想知道死缓的理由
引用 @车区区长 发表的: 广西现在全网黑不是没理由的
引用 @黄金之脚 发表的: 修桥铺路无尸骸
引用 @青扬babe 发表的: 而且女孩子被挖眼割喉后还活着,是在挖眼割喉之后在强奸的过程中挣扎着痛苦死去的。
引用 @宽粉条 发表的: 希望二审法官家里是女孩
引用 @TM小麦 发表的: 一般这种都是审委会商议的,审委会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等。这么多人都没有一点良知也是醉了
引用 @第一团队 发表的: 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引用 @9分不谢丶你可以多赚点钱 发表的:罗老师在讲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应该修改时说过,中国是大陆法系,根源在于法律发现的乐观主义相信人心向善的哲学,倾向于改造人而不是一般法系的悲观主义相信因果报应的哲学。我们的法官在法学院上学的时候,大多也都接受的是乐观主义的大陆法系哲学。罗老师也非常赞同我们应该像一般法系靠拢。
引用 @很久没看篮球拔 发表的: 坦白从宽,没有逃跑再继续作案。感觉女孩子因此丧生非常痛心,但是整体考虑法官也是做了最全面的考虑
引用 @明明投压哨 发表的: 看了这个我觉得真的应该恢复凌迟这个刑罚,这种人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引用 @Basalan 发表的:强jian幼女致死,而且根据案发描述算是虐杀了吧,这个如果算“社会危害性相对不是很大”,我不知道怎么才算了。
引用 @一言不合就上GIF 发表的:杀人的才10岁!被杀的19岁……
引用 @zzZhuYe1 发表的: 问题是在此之前这个畜生已经因为奸杀一次幼女、强奸一次幼女被捕,两次减刑放出来。这次的小姑娘被杀害,不仅是凶手杀害了她,更是当地的混账执法机关杀害了她
引用 @我的梦想是1兆 发表的:扯犊子,这是在鼓励犯罪
引用 @张聪慧 发表的: 几百年那种是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导致的,并不值得学习,值得学习的是终生监禁这个制度,说实话我也是比较支持废除死刑,或者留着死刑作为威慑,把死刑犯可以改成终生监禁
那我问你好了,这类穷凶极恶的罪犯,在知道自己基本死定了情况下,他们会束手就擒还是会暴力抗法? 我先不说他最后报复社会的可能性,你觉得中国的第一线刑侦人员的生命安全如何?
现在明显是学习西方法系,免死,真几十年前,国内法律这样的早毙了。
不支持,恶意杀人,一命抵一命
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来都不是应当,这个案子二审法院得出来给个说法
废死派对于法律的试探,就是这么恶心的理由
南征北战gkd
杀人放火金腰带
别说了,让二审的法官体验一下女孩儿临死之前的遭遇就完了,那种绝望,那种无助,那种对妈妈的思念。 坐在庙堂之上,冷酷无情,跟着法律条文判谁不会? 真要是让自己去体会一下,我相信法官巴不得犯罪嫌疑人立刻就枪毙。
安排二审法官女性家属体验一下被害人临终前的各种情绪那种绝望,那种无助,那种对妈妈的呼唤。 犯罪那人渣,不是人。
还有一点解释可以理解这个二缺的定罪:所有参与商议的都为了装成法律的代言人,冷静帝,专业人士,显得自己多么的懂法。
我想一去不复返
扯蛋,根源就是留空子而已,没有空法学人士吃什么喝什么,怎么上下操作
这不是中国的素媛嘛!韩国好歹活下来了!
扯犊子,这是在鼓励犯罪
水刑吧,这种深层的死亡恐惧真的没人受得了
这么说吧,一换一基本不死。
难以想象孩子生前遭受了怎样的痛苦,愿她来生幸福
反了吧
问题是在此之前这个畜生已经因为奸杀一次幼女、强奸一次幼女被捕,两次减刑放出来。这次的小姑娘被杀害,不仅是凶手杀害了她,更是当地的混账执法机关杀害了她
这样的人就应该枪毙 还是有前科的 我记得有一个国家就是杀人犯做了20年出来还是杀了人
别忘了他是有前科的 刚放出来的
那不是便宜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