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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ivingZ 发表的: 这个人有啥钱权啊
引用 @我们爱KD 发表的:七十多好像就不能判死刑了。。。
引用 @S63Coupe 发表的: 总要有一个阈值,自首也不能免死。按你说的自首就减刑,潜在凶手会更肆无忌惮,因为知道自己只要投案就不会死。
引用 @叶大伯 发表的:除了惩罚犯罪这一目的,还有防范未然的目的。如果罪犯知道自己肯定死,那躲起来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引用 @暮色之下梦剧场 发表的: 有的犯罪是有预谋的,有的犯罪是临时起意,还有激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是不同的。
引用 @reenning 发表的:哪国的 我们这不让拍吧
引用 @他乡的咸鸭蛋 发表的:你懂个屁,死缓不是所谓的过几年在死,基本上没犯错就不会死
引用 @玄武湖小杆子 发表的: 不懂别胡咧咧
引用 @人类的本质就是双重标准 发表的: 看完以后我觉得死刑都便宜他了。。。畜生都没他这么干的
引用 @牛牛304 发表的: 希望监狱里的人能折磨死他吧
引用 @煌煌赫赫 发表的:光谈结果不谈过程?如果不是媒体报道闹大了,还不就混过去了?
引用 @大锅小酱 发表的: 不了解情况不好判断,等反转吧。
引用 @老鼠一样凶猛 发表的:可能现实远比电影更加残酷现实,大多数电影都是来源于真实事件再创作。
引用 @不归禄 发表的:
引用 @bobapple521 发表的: 把可能去掉
引用 @nwx1982 发表的:这是被告人上诉,上诉不加刑,这是基本常识啊。 二审只会判轻不会判重的。 被害人一方,不叫上诉,叫请求检察院抗诉,可以加刑的是抗诉再审。 中国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啊。。。
引用 @最爱小彦宝宝 发表的: 不是应该死刑吗?为啥要死缓
引用 @Bo波维奇 发表的: 去他妈的 说幕后没有金钱交易谁他妈信啊 这种畜生就应该立刻枪毙
引用 @hpname 发表的: 死缓就是不枪毙了,只要缓刑期间不犯事,改成无期或有期,杀人不用偿命?强奸幼童不是数罪并罚,极为恶劣,怎么自首就完事?国家应该增加刑法在无期和死刑中间,多个暂缓执行死刑,比如几年后执行,给你几年时间,给自首或减轻刑法罪犯用
引用 @鸟人飞很高 发表的: 无非钱权二字。
引用 @ybflive 发表的: 死缓和无期都可以接受,但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刑就行,但往往死缓变无期,无期又变20年,20年后出来啥也不会干,大概率又会有受害者。
引用 @机关造物鲁班七号 发表的: 消失的夫妻看过吧,有个没被死刑的犯人在监狱被其他犯人打成了残疾加精神病,天天求死,像这种人神共愤的狱警不会管的
引用 @ZeroO2 发表的: 老艺能了 死刑变死缓 死缓变无期 无期变有期 有期变释放
引用 @Intel_Yes 发表的: 小说?
引用 @后撤步一分王 发表的: 强奸犯就他妈得没收作案工具,然后无期。枪毙太便宜他了
引用 @饭前就是便后 发表的: 你懂个屁,没学过法就别用法学问题喷人了,死缓就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死缓执行的主刑就是死刑,只不过是用了特殊的执行方式。你在知网上随便搜个论文,能搜到哪怕一篇说判了死缓的人,执行的刑法不是死刑的,我叫你爸爸
引用 @饭前就是便后 发表的: 严谨的说,被判死缓就是被判了死刑,只不过多了一个缓期执行,死缓是死刑的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被判死缓算是被判了死刑
引用 @最熊的神 发表的: 如果自首还直接死刑的话,以后所有犯过类似案件的人都跑,都躲,更招人恨。
引用 @izdanlxl 发表的:邻邦日本不用自首都不判死刑。法律不是泄愤的工具,不是出气的手段,而是利益衡量。如果犯重罪必死刑,那么许多人在激情犯罪后都会选择亡命天涯,怀着杀一个和杀100个没区别的心理潜伏在社会中,这样的影响更加恶劣。
引用 @callmeray 发表的:那么具体到这个案子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够大吗?不足以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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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么取个昵称真么难 发表的: 就你这还好意思说学过法学 大言不惭
引用 @鲅鱼圈黄子韬 发表的: 死缓表现好是不是就不用死了,这种人渣还不立马枪决?
引用 @包橘子 发表的: 这法官就是被西方文化洗脑的货色,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何况还是强奸幼女罪大恶极
引用 @timmjuan 发表的:那为什么死刑就不能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连法律都怕了罪犯那要法律何用
引用 @燃火 发表的:自首也枪毙,以后谁自首?都不自首办案成本直线上升。一切问题都是经济问题。
引用 @暗黑狮鹫之翼 发表的: 这个世界一直是好人难做,恶人大行其道
引用 @drz3 发表的: 确实,这案件看文字都能把人气个半死,可以说凌迟都不过分了,结果来个缓。。。
引用 @辽源大雷 发表的: 这种应该属于戴罪作案了…不过我的说法也是不严谨。应该是死缓后不再作死的都死不了
引用 @我在A3教室 发表的:不同体系的对比就是扯淡。量刑不一样,按照中国法律一贯的标准,这就是该死刑,说到底这就是不同的人解释法律造成的差异。按照你说的,中国法律直接照搬日本的不就好了,或者照搬美国的,死刑都没有不更好?我们说的是中国法律该怎样,你说的是法律该怎样,概念不一样。
引用 @诺味司机 发表的: 。。。。。。无知真是力量啊
引用 @辛夷坞 发表的: 当犯下这样的错的时候,跑不跑都是死。要让罪犯断了犯罪念头,而不是让他考虑犯完罪跑还是自首。
引用 @joungpig 发表的: 你这都是无用揣测,犯罪成本低为什么不会导致犯罪变多?而且如果这是你女儿你还觉得是泄愤吗?
引用 @timmjuan 发表的:我也这么认为,这个考虑自首情节的因果关系都搞错了。如果就这个思路想,那以后是不是所有恶性犯罪都去自首了,都不用死刑了,这案件正好提供了真实案例
引用 @hpname 发表的: 死缓是犯人用的,对狗不适用,建议死刑
引用 @何不带吴勾 发表的: 爸爸因为见义勇为去世,女儿确是这样的遭遇,想想都觉得心酸。这个世界真的应该是这个样子吗?
引用 @宫爆鸡套子 发表的: 赶紧叫
引用 @MjTsai 发表的: 他要是赔个大几百万给家属我还能说他拿钱了事。算个人,32块?????
引用 @丁间间 发表的: 2018年这种恶性恶心事件竟然到现在还没处理好,可见这背后肯定有人帮助这个犯人
引用 @花生桂圆的脚毛 发表的: 还好没让你去办案,减少死刑是世界的趋势,中国已经是世界上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毫无希望,他可能继续杀人,作出更可怕的事
引用 @izdanlxl 发表的:所以呢?就为了强奸一次,蹲15年,即使出来人生也全毁了,你愿意?一般正常人都不会去做好吗。
引用 @怎么取个昵称真么难 发表的:说的有错?还是书上有错?
引用 @小NB1 发表的: 钱到位了
引用 @饭前就是便后 发表的: 叫?找到了没,就让我叫了?
引用 @q6334916 发表的: 不知所云。人生毁了?现在主张让他死。管他正常不正常人呢?
这个人有啥钱权啊
李昌奎也没有,但是孙小果有啊
以残忍手段致死的除外
自首从不从轻是有标准的。有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自不自首对结果没影响的一般不会减刑。就比如全世界都知道是你犯的罪,也知道你在哪,你也没啥反抗抓捕的能力,就差派人过来抓你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从轻;但是有的案件不自首很难破,这种情况自首一般会从轻。说白了其实就是看有没有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自首行为能节约较多的司法资源,就可以从轻。
你不能拿一个案子孤立地看,我认为是有某个有钱有权的犯了同样的案子,然后拿这个案子打掩护。
那为什么死刑就不能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连法律都怕了罪犯那要法律何用
那么具体到这个案子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够大吗?不足以判死刑吗?
请看文晏导演的《嘉年华》,质量很高,票房惨败。
你懂个屁,没学过法就别用法学问题喷人了,死缓就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死缓执行的主刑就是死刑,只不过是用了特殊的执行方式。你在知网上随便搜个论文,能搜到哪怕一篇说判了死缓的人,执行的刑法不是死刑的,我叫你爸爸 [ 此帖被饭前就是便后在2020-05-09 11:16:40修改 ]
搞笑,判了死缓,实质上就是判了死刑,只不过不是立即执行,就是极大概率最后不会死,你懂个屁 [ 此帖被饭前就是便后在2020-05-09 11:19:24修改 ]
我觉得应该恢复古代一些刑罚,比如车裂,炮烙!
不知道什么时候传出监狱里的人会歧视强奸犯这样的说法,把这种想法寄托于罪犯可笑至极 真正的罪犯在监狱里老老实实服刑 多事不如少一事
李昌奎09犯案,11年判决死刑;孙小果98年死缓,放出来后19年再抓起来一审然后今年执行死刑,你跟我说李昌奎给孙小果铺路?不要什么都阴谋论了,求你了。
转到你家去?
把可能去掉
是啊,其中很大一部分还会辩解自己是好心,自己说她有错是有道理的,因为坏人不讲道理,所以自己为了她好,所以说是她的错。
本来是没有的,后来想想还是加上去吧
这种恶劣案件难道不应该是一审死刑,不接受上诉吗
怕以后没人自首吧。。。
这种焦点案子,32元都抢的,合理推测绝对没有金钱交易,就是现代法治思想慎杀少杀刑法理念与老百姓朴素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观念的冲突。 楼上有人说听到故意杀人罪最低3年的不可思议,我搜几个案例给你看看,故意杀人,最低三年。 董德祥故意杀人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刑再3号) 2015年8月2日18时许,张纯志持斧子到磐石市明城镇董德祥家中,砸坏门窗后翻窗进入屋内,张纯志持斧子砍向董德祥,董德祥在躲闪中颈部被划伤,随后董德祥持铁锹将张纯志打倒并骑在张纯志身上进行厮打。厮打中,董德祥将斧子夺下并压在二人身下后,又随手持身边的尖刀,向张纯志面部、腹部连刺数刀,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拉开。事后,张纯志被他人送往磐石市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纯志系因故被他人致伤头面部、躯干及四肢,蛛网膜下腔出血,腹主动脉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董德祥面部外伤,颈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磐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董德祥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董德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董德祥量刑过重,建议改判。 经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董德祥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在案件起因上,张纯志有重大过错,对董德祥依法应减轻处罚。改判原审上诉人董德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来源:李全杰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陕刑一终字第00014号) 被告人李全杰因其子李时光在家中经常殴打其与妻子,并有在外拦车要钱、盗窃的劣迹,遂产生杀死李时光之念。2012年10月19日早晨,被告人李全杰趁李时光熟睡之机,持铁锤在李时光头部连续击打多次,致被害人李时光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李全杰用家中运粮车将被害人李时光的尸体拉至其家南侧约100米的耕地里掩埋,并用玉米秆遮挡。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全杰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时光系被接触面较小、具有一定重量、一定硬度的钝器多次连续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全杰患有躁狂症,其2012年10月19日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杰因其子李时光经常殴打其与家人,并沾染在外拦车索财、盗窃的恶习,遂产生杀死李时光恶念,乘李时光熟睡之机,持铁锤连续击打李时光头部,致李时光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来源:被告人冯刚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10号) 2014年9月,被害人刘爱美(1934年12月24日出生)不慎摔伤,导致右侧股骨颈骨折,瘫痪在床且非常疼痛,遂产生轻生念头,多次向照料其生活的孙女纪红娥、孙女女婿冯刚夫妇索要安眠药欲自杀。2014年10月3日,刘爱美又向被告人冯刚夫妇索要安眠药,被告人冯刚在明知刘爱美欲自杀且过量安眠药物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将一瓶阿普唑仑安眠药交给刘爱美服用,直至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冯刚迫于其他亲属的压力对刘爱美进行救治,次日刘爱美因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爱美系阿普唑仑中毒合并肺部感染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刚对于他人要求自杀的行为提供帮助,且在自杀行为施行后未履行抢救义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同时,被告人冯刚的行为基于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非常痛苦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等前提下,其主要目的是帮助被害人完成解脱痛苦,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都较他种杀人行为明显为轻。根据刑法理论,被害人的同意是阻却或减少可归责性的重要事由。但我国普遍伦理、社会舆论与立法实践,尚不认可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人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被告人冯刚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属于故意杀人中情节较轻的情况。故,被告人冯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死缓和无期都可以接受,但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刑就行,但往往死缓变无期,无期又变20年,20年后出来啥也不会干,大概率又会有受害者。
这个案子跟钱权有个毛关系啊,这个垃圾他有钱吗?
无期变20年是最可笑的
小说?
不懂别乱说了
死缓一般来说二十年能出来
消失的夫妻是真人事件,电视上还报道过,你去查查就好了,不过建议还是不要看,太惨了
十有八九托人找关系了。陈清泉不是早就说了,条文解释权在他那。
唉 是啊 应该死刑 死缓也就死不了了 死缓变无期 无期减刑改有期 过个20来年就出来了...真禽兽
这样的垃圾,无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充钱了
你这逻辑不对吧?那是不是也可以说如果自首就不用死,以后会有更多人犯下类似案件?
你这都是无用揣测,犯罪成本低为什么不会导致犯罪变多?而且如果这是你女儿你还觉得是泄愤吗?
强奸致人死亡最高是死刑,嫌疑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只有一人,虽然这么说情感上不好,但是对社会危害程度相较更严重的犯罪来说确实不够大。给予减刑是可以的。
其实他说的没错,死缓是死刑的一种
狗屁,除非他搞出越狱之类的事,不然就是死不了了。
你是不知道还有法学教授觉得无期徒刑这种终生刑罚就不应该存在,再严重的罪最多判个15年就可以达到惩戒效果了。 废除死刑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教授了。
不同体系的对比就是扯淡。量刑不一样,按照中国法律一贯的标准,这就是该死刑,说到底这就是不同的人解释法律造成的差异。按照你说的,中国法律直接照搬日本的不就好了,或者照搬美国的,死刑都没有不更好?我们说的是中国法律该怎样,你说的是法律该怎样,概念不一样。
。。。。。。无知真是力量啊
赶紧叫
表现一般也不用死了……
法官按刑法判的,不如骂骂刑法是被西方文化洗脑了?
你这逻辑都搞反了。 死刑当然有威慑作用,但那是对未犯罪的常人。而这个自首针对的是已经犯罪的罪犯。这威慑对他们有用,那也就不会去犯罪了。而这个自首给死缓的目的正是为了让这些极度危险的罪犯更倾向于主动自首,而不是杀红了眼不管不顾逃窜,同时再无所顾虑,在逃期间进一步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有自首情节一样枪毙的案例多的是。
所以自己的良心不让自己做恶人 自己的理智也不能让自己做好人 刁民总比良民快乐
我相信这样的到牢里,牢里的兄弟们也不会饶了他!
我不是说风凉话。如果很多案子按照群众的情绪去判的话,监狱里的人可能就没活人了。
进去后天天被打,然后反击弄伤狱友的,算不算? 这种强奸犯进去被打是必然的。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自首就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盲吧你?
说的有错?还是书上有错?
还好没让你去办案,减少死刑是世界的趋势,中国已经是世界上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毫无希望,他可能继续杀人,作出更可怕的事
最低15年牢狱,加上后半辈子没前途,成本还低?
如果真的能让所有恶性犯罪的罪犯都去自首,你想过这是多大的利好吗?这不是天大的好事?
侮辱了狗
这年头不鼓励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没惹一身骚的都算运气,好好活着多好。
怎么一有事你们就爱上升到整个社会层面啊?
叫?找到了没,就让我叫了?
给受害人有什么用?给法官啊,sir
你这就没意思了,有人帮就不会二审改判了。现在死立执越来越少是趋势,你可以质疑判轻了,但是这个穷乡僻壤的有人关系找到省高院我是不信的
感觉现在判刑真是越来越松了,这样只会纵容犯罪。还有人要取消死刑觉得是文明的进步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法律的制定不得考虑一个国家的国情?要你说的全世界一个法律好了。中国不能没有死刑,至少目前到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个案子这个人不死还有天理吗?
不知所云。人生毁了?现在主张让他死。管他正常不正常人呢?
你看划线上面那段话吧。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缓刑,所以说死缓是死刑制度的一种是没有问题的,它是一项独立的死刑执行制度。 至于你划线的部分,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或无期的,那个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你可以理解为那之后就换了一个刑种了。
钱到位了
32块钱都抢,这个人家里会有钱???
找到了啊,自己去看聊天记录
看下死因
你主张让他死,有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