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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NBKsmithzz 发表的: 和小时候班主任那句别人为什么要来欺负你异曲同工之妙
引用 @狗刺Go111 发表的:你别说我还真是怀疑被迫的。
引用 @Realericli 发表的: 他真实以什么逻辑判的只有他知道,他在判决书里写的,让吃瓜群众觉得他就是这么个逻辑,这是最最无稽的点
引用 @Vorhagen 发表的:省省吧,就宁这逻辑就别在那儿装什么正义人士了 自己编造证据的时候装瞎,别人提供证据的时候说一定要亲口承认的图片才算证据 彭宇二审法庭证词就包括自己撞了人,你还要说这是编造的?你的证据呢? 心瞎的蠢货就别出来丢人现眼了
引用 @正太加工厂 发表的: 他不能决定他也可以不妥协。 他用这么低能的手段来维持公检法内部的人情网就是罪过,那个离职的警察其实玩笔录失踪这手陷害普通人难道不是马的活该
引用 @苯宝宝只想安静的装醇 发表的:玉米粉。
引用 @Fooya 发表的:个人感觉这是有罪推定的逻辑,跟法的精神完全反着来的。
引用 @StephenWallace 发表的: 我有说了法官会按照这个逻辑直接判决吗?我说的是大家关注的是法官会不会按照这个逻辑直接判决。但是大家为什么为有这种想法呢?
引用 @泉盛辉煌hu5 发表的: 结果正义,也改变不了程序不正义的事实。
引用 @先干为净 发表的:这样的帖子,我也看过, 真假不知道。。 这个案子,争论点在于:没有碰,你为什么扶? 别的不说,lz,现在街上老人倒了,你敢去扶嘛?
引用 @新世紀最強大前鋒 发表的: 至少在南京发生过,不信你自己去查,大概10年11年的事情,我同学长江大学的,你去百度新闻吧。后面个别城市有,但恕我孤陋寡闻,南京这个是第一例。
引用 @小小名字让人难 发表的: 彭宇在没利用网络之前第二审的时候自己承认过撞了人啊,法官在三审时了解了这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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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小名字让人难 发表的: 你的逻辑不就是法官以后也会以这个逻辑冤枉好人?但是别人不是直接以这个逻辑判决的,你不就是先冤枉法官了?
引用 @蓝狮之心 发表的:重点根本不是彭宇撞没撞人 而是那句逻辑清奇的名言
引用 @小小名字让人难 发表的: 他在判决书里写的这个?判决书你看过?
引用 @卧虎巨星pg 发表的: 有视频吗,我想看看
引用 @百年后吃Taco诉衷肠 发表的: 确实。我自己是学法的,我爸也是法官。我去实习,还是平时的圈子,或者是和家人谈论,都认为判决书中出现这样的措辞,这样的逻辑简直是司法界的耻辱。法律的职能应当是引人向善,而这句话的逻辑相当于否认了人心的善,认为指引人的行为的只有因果关系产生的责任而没有人心本身的善良。
引用 @月光一刀 发表的:自己好好去读下法院判决文书,尤其是最后两句话: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引用 @晔晔才不是萌妹 发表的: 记者带彭宇去派出所采访,负责审问的警察说笔录长🦶跑了只有照片,掏出个8📣的山寨机一口咬定说就是这玩意儿拍的,彭宇右击图片信息拍摄手机是摩托a780,南京公检法到底那句话是真的?
引用 @小小名字让人难 发表的: 既然你都在说实际上了,证明你已经清楚了解具体情况,拿出你的证据?彭宇在第二次开庭时就已经承认过撞了人,只是不承认撞了老人,如果你要说最高人民法院也帮着造假,那我也无话可说
引用 @月光一刀 发表的: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区别。 前者的意思是,如果司法机构的手段、推论等有问题,那么所谓的嫌疑人将是无罪的。 后者的意思是,不管司法机构的手段、推论是如何,哪怕违反规定乃至法律,只要嫌疑人的证据看起来是确凿的,那么就一切没问题。 彭宇案,南京法官在审判程序上有严重问题,他那个逻辑明显是无比荒谬“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从生活伦理来看,几乎一棍子打死了所有的好心人。 所以,你试图通过所谓的彭宇认罪,来认为法官没问题,其实就是走向了所谓的“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会出现很多冤案!
引用 @蓝白月光 发表的: 跟人性本善,人性本恶没啥关系,而是基本的逻辑错误的问题
引用 @仲昆 发表的:什么话??
引用 @人有所执 发表的: 大快人心
引用 @Realericli 发表的: 不知道判决书是公开可查询的法律文书?这么懒?那惯你一回。(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 号: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1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引用 @小小名字让人难 发表的: 需要我穿越回去给你拍吗?
引用 @还是那个难得不高兴 发表的: 这场风波 没有赢家
引用 @Vorhagen 发表的:二审彭宇承认撞了人但不承认撞的是老太有判决书啊。。 之后自己承认那是很多年后央视焦点访谈你报道,有视频,最高院法官、法学院教授等人证言说彭宇多年后自己承认了撞了人
引用 @lanlan052 发表的: 算咯,难得扯皮,万一摄像头是坏的呢
引用 @我是小王呢 发表的: 这得看这块儿有没有摄像头照到
引用 @卧虎巨星pg 发表的: 我想知道有彭宇承认的视频吗
引用 @潘长江抢板妙传郭敬明 发表的: b站大佬你好
引用 @Vorhagen 发表的:彭宇本人上电视公开承认的视频没有 但现有证据有足够证明力说明他确实承认了
引用 @Lins呀 发表的: 南京宝马市区起飞那个案件,我记得都没后续了
引用 @卡梅隆安车尼大木 发表的: 甚至整个中国都输了,没人敢当好人。“人心倒了,就扶不起来了”
引用 @最爱面码了 发表的:那句话是媒体总结的。判决书中提到,彭宇在医院在老太太家属在场的情况下给了两百块钱,后来在审问时说是借的200。法官推断有家属在场,又不是你撞得,助人为乐送到医院就可以离开了,为什么要借钱,且不打欠条。
引用 @22_kaka 发表的: 法官推断,这判案还能推断??
引用 @水平lyn 发表的:基本是这样。 当时据说是他们都签有协议的...... 其实王浩也是个受害者,法院判决不是他一个法官能决定的。
引用 @小手1957 发表的:把证据摆上来呗!
引用 @小手1957 发表的:荒谬的逻辑,带来社会道德的极大倒退。
引用 @卧虎巨星pg 发表的: 啥证据呀,长脚跑掉的笔录?
引用 @虎扑JR0310098494 发表的: 去年捕捉真相这部英剧就是关于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包括辛普森案也是按照程序正义的吧
引用 @查小夜 发表的: 那句话是媒体带节奏总结的,法官原话根本不是那个意思
引用 @季博英 发表的: 从判决书来说,确实跟那句广为流传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意思上来说,是有差别的,看来这么多年我也被骗了
引用 @拖奶神灯 发表的: 靠推断判案,我一天能判十个死刑犯,二十个强奸犯,信不?
引用 @Wallace52 发表的: 后续就是那个法官彻底被束之高阁了。
引用 @渐行渐远22 发表的: 程序正义一样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引用 @awei_ge 发表的:这个事的判罚我认为是可以说让中国的道德准则彻底不鼓励见义勇为的一次事件。 我同意彭宇本身是否撞人了在这个事里不重要。 但这个事最大的问题,我不认为是法官的话,而是在明显事实已经不可能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做出的判罚倾向是不鼓励见义勇为的。 后续人们实际的选择就是,不管撞没撞,跑就对了。
引用 @回帖门外汉 发表的: 笔录都不见了,你还能知道对彭宇不利?你是笔录本录? 最后都判彭宇责任了,再不利能不利到哪去? 你自己动动脑子才对吧?
引用 @最爱面码了 发表的:民事纠纷,双方各持一词,没有摄像头没目击证人,那法官自然要推断事实。所以问给200块出于什么目的,理由是否合理。不然还有别的办法吗
引用 @Vorhagen 发表的:法官的教授和证言 最高法对二审庭审记录的回顾
引用 @虎扑JR1734248426 发表的: 你说最高法为什么要洗这个事,这个事对中国司法影响有多大他们不清楚?
引用 @余帘 发表的: 你知不知道什么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官判案子不能靠自己的感受去判断,不然跟之前封建社会的人治有什么差别?
引用 @水平lyn 发表的:事件不知是否存在。 但南京有个“长江大学”?!好像整个江苏都没有。
引用 @风雨基督山 发表的: u1s1,给外国人找自行车的是武汉的警察
引用 @马虎大师2 发表的: 是的,南京判的很多案例都有负面影响,记得还有那次判交通肇事者突发性精神病那起,都造成很坏影响
引用 @大风车灌篮CXK 发表的: 对,主要这个案子判断出发点就有问题,要是真撞了直接走交通肇事不就完了
引用 @Vorhagen 发表的:前面你不是号称记者带彭宇采访派出所,彭宇还右击手机图片了吗,这叫彭宇没被采访?
引用 @安的夜游园1984 发表的: 司考有讨论过这个问题,法官对事实认定没有问题。现实中彭宇有翻过口供,撞了的可能性很大。最大的问题,污水之源在于,法官的论证逻辑错了,,一般来说,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老太主张不了,但事实是彭宇撞的话,法官想绕回去,出了那句伤害善心逻辑的话。这个才是大问题。
引用 @Vorhagen 发表的:你这个有罪推定又是哪里来的?
引用 @拉风的名字就是我啦 发表的: 去街道办了
引用 @Realericli 发表的: 彭宇已不在南京,老太被邻居骂搬家,前几年死了,老太儿子丢了警察的工作,本案法官王浩一个南大法学硕士发配某街道司法所去了
引用 @shenchen6299 发表的: 南京没有长江大学。
引用 @Vorhagen 发表的:又是一个对什么叫”证据“没概念的蠢货 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接受采访的法官、教授做的证言难道不是证据?
u1s1,给外国人找自行车的是武汉的警察
一个巴掌拍不响
还真不一定,造成了这么恶劣的社会影响,上面想消除扭转,那能怎么办呢,不管是威逼还是利诱,或者彭宇本身也想为舆论做点什么,都有可能改口承认撞人。 但是并没有卵用,因为关键根本不在撞没撞人上。
他在判决书里写的这个?判决书你看过?
在虎扑,因为彭宇案被胡搅蛮缠,被攻击,我遇到很多次,但是像你这样,眼神不好,脑子不好,还不愿意去医院就诊的人还真是第一次遇到,我劝你,如果小学没毕业就去向你语文老师请教一下,语文的阅读能力
笔录失踪叫陷害,你是低能吗?
笔录对彭宇不利,笔录丢了导致老太一方证据链不全,证明力受影响,所以只赔了1万,如果笔录不丢就是十几万起步
你反过来说彭宇买通警察把对自己不利的笔录偷走了反而更可信好么
动动脑子
都是南京的
别扯有罪推定,民事案件没有用有罪推定的
这是民事案件中的弱者优先理论,参考车撞人无责任赔偿,高空抛物不自证就全楼赔偿
但违反传统道德
你的逻辑不就是法官以后也会以这个逻辑冤枉好人?但是别人不是直接以这个逻辑判决的,你不就是先冤枉法官了?
结果正义根本就是胡扯,人有不是全知全能的神仙,怎么保证结果正义?按规矩章程办事那么难么?结果正义,纯粹是给那些违规操作开脱的借口。 我违规办事,是为了结果正义,所以程序不合规有什么关系,至于结果正不正义,我能力有限,保证不了。
我是不敢,啥身家啊,没必要赌命
事件不知是否存在。
但南京有个“长江大学”?!好像整个江苏都没有。
有视频吗,我想看看
是是是,彭宇买通的警察。然后把原始笔录卖给他,又自己伪造了一个对老太太有利的笔录图片提供给法院图什么。 这个瓜是叫一瓜三吃?
你只能说记者冤枉了法官,而我们是在怀疑法官,我可没说法官是一定这样的,而是这个案子让我们会想这个问题
什么话??
不知道判决书是公开可查询的法律文书?这么懒?那惯你一回。(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 号: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1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法律的职能是引人向善吗?
二审彭宇承认撞了人但不承认撞的是老太有判决书啊。。
之后自己承认那是很多年后央视焦点访谈你报道,有视频,最高院法官、法学院教授等人证言说彭宇多年后自己承认了撞了人
从判决书来说,确实跟那句广为流传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意思上来说,是有差别的,看来这么多年我也被骗了
南京司法烂到根子里面去了
你说最高法为什么要洗这个事,这个事对中国司法影响有多大他们不清楚?
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重要的多
+1,扶老太太和撞到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
这也很好解释啊:“虽然罪恶的彭宇买通了警察,但万幸老太太那边拍照了,你买通警察也就只能偷走原始笔录,还能偷走别人拍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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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参照你的逻辑假设的情形,不是我说的,也不是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
所以不要带先入为主下判断,你要是默认彭宇是作恶的一方,是背后有势力的人,就能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笔录丢失就只是一项现有事实而已,不意味着警察陷害彭宇,更不是彭宇陷害老太。 [ 此帖被Vorhagen在2020-05-01 16:32修改 ]
程序正义一样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大快人心个锤子 这个事情闹到最后,司法届没有针对性的任何举措和宣传,任其整个社会的伤害达到完全无法控制的地步,甚至后面还有很多碰瓷成功的案例赤裸裸的教育着老百姓。 到今天,扶老人已经被大家当成一件风险度极高的事情,在没有绝对的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在路上救助一个人的时候,都会斟酌又斟酌。 这个事情对社会的另外一个影响就是增加了无数的碰瓷党,当有些人知道在一个以和谐和和稀泥为办案指导方针的社会里,一个需要自证清白的司法体系里,碰瓷是真的可以赚大钱的时候,他们坐得住吗?于是车载视频监控成了人均需求了,没有监控被人讹上的时候你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办。
我现在好奇的一点是,彭宇一审未陈述原告存在被绊倒滑倒等证明及反证证明的话那他庭审都说了些什么?
笔录都能长脚跑了
甚至整个中国都输了,没人敢当好人。“人心倒了,就扶不起来了”
我想知道有彭宇承认的视频吗
就算是好的,也未必让你看啊。 不是你撞的,你扶什么扶?不看监控也知道是你撞的!
等你需要用摄像头的时候,会发现都是坏的
还有你看清楚标题写的是亲口承认撞了老人,而你这个是承认撞人
彭宇本人上电视公开承认的视频没有
但现有证据有足够证明力说明他确实承认了
😂不是我不是我
啥证据呀,长脚跑掉的笔录?
把证据摆上来呗!
我还记得那个马自达被撞的时候跟块豆腐被锤子砸了一样
当初蹭热度用了改名卡 结果改不回来了
笔录都不见了,你还能知道对彭宇不利?你是笔录本录? 最后都判彭宇责任了,再不利能不利到哪去? 你自己动动脑子才对吧?
真是 大家都后怕
靠推断判案,我一天能判十个死刑犯,二十个强奸犯,信不?
民事纠纷,双方各持一词,没有摄像头没目击证人,那法官自然要推断事实。所以问给200块出于什么目的,理由是否合理。不然还有别的办法吗
王浩的问题在于这个判决么?是的,判决不是他一个人决定的,但这句话出自他口,他何来的受害?一个法律工作者说出这种主观臆断的话,难道不是对法律的藐视?
又是一个对什么叫”证据“没概念的蠢货
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接受采访的法官、教授做的证言难道不是证据?
实体正义造成更多冤假错案
法官的教授和证言
最高法对二审庭审记录的回顾
只是南京吗 太乐观了吧
无语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去对比,审判程序的问题在哪里不如指出来?
可以推断的,准确的说叫法律推理,只是南京这个法官水平不行
你可以说法官原话不是如此,但是他有罪推论的丑恶嘴脸,全国人民都看得清清楚楚!
有差别吗?不过是写的书面些,意思还还不是:不违背常理情况下,被告当时应该告知原告家人让原告家人送去医院,被告却自己把原告送到医院,显然违背常理,这不还是说你没干你干嘛把人送去医院直接让被告家人来就完了。
我信,你很聪明的。那你推断一下,老太太家属在场,彭宇给200块钱,是出于什么目的。被讹?那审问时却说是借的?
倒退是轻的,就眼下看来基本断档了。
束之高阁这么用的吗
错了,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程序不正义打击的是司法的公正性。
中国的法律连正当防卫都不鼓励你还想见义勇为?
新华社这样的媒体当天报道毒驾过两天就变成面粉了,能怎么说还
又来了,白纸黑字写在你面前的时候你说这是别人伪造的,别人逻辑分析的时候你又要看白纸黑字
笔录当然对彭宇不利,老太一方拿出了笔录照片,还有笔录复印件,笔录字迹和签字也符合彭宇的字体,虽然不是原件,证明力削弱,但不能直接证明这些内容都是伪造的。否则以后你出门拿身份证照片和复印件别办事了,都是你伪造的嘛
笔录是老太一方证据链的核心,没有笔录老太一方所有证据都是有瑕疵的,证明力要减弱很多(但不是你幻想的无效)。笔录丢失唯一得益的是彭宇一方,这点逻辑能力要有吧?
刚听完民诉戴鹏讲这个案例,法官没有搞懂用证明责任来判。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彭宇撞了老太太这一事实),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没有证据那只能承担败诉风险。而法官非要自行推断来判,而且明显违反关联性证据规则,这是法官的水平有问题了。
教授还说双黄连能治肺炎那,既然承认了为什么视频和录音拿出来
你这个有罪推定又是哪里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二审对双方进行调解,此时双方任何为了达成调解而对事实的认定都不能作为证据的
南京没有长江大学。
刑事规则又混到民事案件里面来了。。在扯什么啊
我只是提供了一个检索的关键词,我不知道我同学在什么城市上学吗?他们是骑行过去的
我说辣鸡了吗?我只是说了我同学亲身经历的一件事情而已
有不少城市干过,我只是说了我所知道的一件
那个姓许,全国没几个惹得起,惹的起的也都认识。
不是彭宇开车撞啊,是下车之后两个人撞上了,不是交通肇事
一没说你,二没骂你,就事论事自己倒是发火了nt
看清楚id,眼睛有问题早点治,脑子有问题也早点治。
法官最大的问题是不能出现如此主观的话,法律无情且公正,这个法官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问话简直是司法界的笑话
自己想想
老哥,那人真就去街道办了吗,好奇一下
这。。
逻辑很诡异,一点都不符合一般人的观点,我认为这是司法之耻。
原来老太儿子是警察🐶
我没有diss,只是说了一件发生在我同学身上的事情。同时,我认识到了,我不该说,原来不论东部西部的人们,都不愿意承认自己城市的黑点。有近十位jrs引用我了,有质疑的有否认的有讽刺的,所以我觉得我不该说。我这样说你能接受了吗?
我知道,南京有长江大桥😱我只是提供一个检索要素,难道我不知道长江大学在哪吗
那你给讲讲,法官还能作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