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德云黑总 发表的: 首先.杀和虐杀.两个字就不一样..虐杀是行为取向..杀是指行为.虐杀比杀多一个虐字..而他行为中只要存在虐的行为就叫虐杀...如果他一刀砍掉猫头你可以说不是虐杀.而爆眼珠.明显是带有虐的行为..
引用 @关于masami 发表的: 表面上发了一个道歉声明,现在又开始猖狂了
引用 @易之杨 发表的: 我觉得仅看精神疾病确实不能开除学生,因为精神疾病的涵盖面很广泛,比如抑郁症什么的,所以我觉得不能轻易下结论。但是这个明显是有实质性行为的,他的行为对学校同学、老师以及其他人造成了恐慌,甚至让其他人有安全受到了潜在的威胁。这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行,也让学校名誉受损,仅凭这一点开除是可以的吧。
引用 @易之杨 发表的: 看题目:违反公序良俗!一个人说食堂难吃,明显属于投诉,他哪里违反了公序良俗?
引用 @德云黑总 发表的: 你是不是觉得开除没道理对不.......那我告诉你.学校不开除.全校通报虐猫行为.然后让他继续读书.毕业设计.论文卡一卡.延毕吧 不多2年...学校在明显地方粘贴他虐待动物的行为..你猜猜他生活在这环境.它能坚持多久?我也觉得没必要开除.开除太便宜他了..让他这样接受一下洗礼..别人毕业24他毕业27.加上延期.你猜猜出去找工作他敢不敢说因为虐猫被延毕...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他们不说话了
引用 @明知我是水瓶座 发表的: 老实说,有时候连鱼都下不了手,想想要往鱼头狠狠的拍几下就觉得有点残忍😬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我回你吧,建议百度一下这个法条,然后看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最后再来回我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唉,其实我在和大家争论的过程也是说服自己的过程。不知道我这样算不算抬杠,如果我对待猫像是对待鸡一样,割破喉咙让他蹦哒流干净血,然后热水烫皮拔毛,然后扔掉,我不吃。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虐杀呢?还是说两个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吃一个是为了满足心理癖好,可这两个主观目的是否有对错之分。我巴不得这样的人早点死,心理扭曲变态,以后指不定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会教导多少小孩走上这种路。
引用 @安徽古天乐 发表的: 这种人绝对反社会人格,不仅仅是虐待动物问题,
引用 @咩咩99 发表的: 规定不可能写的那么细,按理说法律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为什么还要设置法官和陪审团这样的角色?直接用条条框框往上套用就好了嘛?法律是否在很多时候无法完美解答问题的时候只能作为重要参考?做决定的是否还是人?更何况是校规,如果找一个可以套用的规定又怎么判定是否符合呢?归根结底这还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
引用 @留恋留恋甜 发表的: 并不是虐猫退学,我感觉这个人以后会做更恐怖的事,身边人最好远离
引用 @没错我就是青峰大辉 发表的:有个什么转播血腥视频罪的,不是单纯道德问题
引用 @恭喜您注册成功叹号 发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引用 @听风吟0 发表的: 嘴上道歉,其实还在卖,只开除真的轻了
引用 @我不是天生要强 发表的: 他的行为够不上寻衅滋事吧
引用 @无药可救6 发表的: 退学算什么,我巴不得他死
引用 @Olink_T 发表的: 小学生都应该做到的事情大学生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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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咩咩99 发表的: 校规不可能年年更新吧,这种冷门的恶劣行为你是想让编写校规的人们当年就开天眼?法律和政策都在不断完善修改何况校规,按规办事是对的,但是前提得是在规则范围之内的事情,这种规则之外的事情难道学校还无权处理了?
引用 @渔牧荛 发表的: 他也就敢虐猫,怎么不敢虐狗?
引用 @jmimq 发表的: 退学自然大快人心。但你们不想想后续?这种畜牲心灵只会更加扭曲。说不定就反社会人格了。。
引用 @kbjmsxxy 发表的: 退学危害社会?在学校起码还有老师管着,进入社会危害性更大。
引用 @我爱灰原哀 发表的: 造成这么大社会影响,真的不违法么,有没有学法的说下
引用 @九姐夫 发表的: 铁子你是不是双重人格
引用 @Albert2019JR 发表的: 这张图是假的,谣言。13号他根本没发微博。别散播这种东西好吗?
引用 @BlakeGriffin7 发表的: 百度了下 虐待动物法 上面说刑法 在扰乱公共秩序罪 加了条虐待动物罪 应该不是假的吧
引用 @别说虚的 发表的: 什么乱七八糟的,我跟你在讨论精神病的认定,如果学校有权力不经专业机构鉴定就把他定为精神病,那也同样可以这样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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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清华校友 发表的: 你在学校里每天用喇叭喊“校长我cnm”,看看开不开除你?这事有写在校规里吗? 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不能一一列明,但是引起了全社会普遍的愤怒,不应该开除?
引用 @朱大师 发表的: 这特么是猫奴狗奴修改的百度百科,你还当真了?笑死我了。
引用 @别说虚的 发表的: 法无禁止即令行,如果你连这点都不懂就没必要讨论法律问题了。
引用 @077LukaDoncic 发表的:杀人狂魔都有虐待动物的倾向。
引用 @北龟啊 发表的:学生手册里有一条,如果严重影响学校日常办公教学工作,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出分,大一入学的时候还需要考👀
引用 @我要去割扁桃体 发表的: 所有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
引用 @V5小马哥 发表的: 你打死过蚊子么?
引用 @甩干机 发表的: 开除是自找的
引用 @枪花香港一夜 发表的: 这个你认为的都有道理。但下结论,是需要寻找论据作为你所认为的依靠的。拿的出相关校规说如此行为便开除,那我没的讲。我认为小偷深夜入室偷窃极大的危害了人员安全与社会治安,所以我要求判他死刑可以么
引用 @朗姆芝士奶酪 发表的:
引用 @伦德施泰特 发表的: 砸东西是毁坏财务,猫不是财物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没有,可能就是想的很复杂吧,总想把一件事情想明白到底是对还是错,到底怎么做是最正确的,爱钻牛角尖。
引用 @请你喝津威 发表的: 你说自己?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法无禁止则令行,既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那就是可以允许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去定罪,就把人抓起来了,那这个社会岂不是人心惶惶,请问先斩后奏这种事情合理吗?校规是不是可以同样类比,当然这里的校规我指的是学籍管理规定。
引用 @易之杨 发表的: 学校认为他精神有问题,有可能会伤害其他同学了,开除没毛病吧。
引用 @宮园薰 发表的: 好像表面上发了个道歉声明 然后又开始嘚瑟?
引用 @一脚出球 发表的:问题大了我跟你说。球员离开恒大可以去别的地方踢球。可是大学生开除了你让他去哪读大学?他这十几年的学就白上了,影响一辈子啊。再者说学校是教育的地方,而不是让你发现问题把问题踢出去就完事了
引用 @心是空洞的 发表的:过分?这种垃圾就应该抓,故意虐待猫,还卖视频,做了N起 警察应该抓他,就这种素质的人,别让他毕业。 别人都是宽进严出
引用 @活着其实很好再吃一颗苹果 发表的: 然后他就更加黑暗了。。。
引用 @cjmgdgz 发表的:有毛病,有精神问题不是学校说有就有的。起码以这条来开除绝对有毛病
引用 @hubaby 发表的:中国法律没有这一条,校规没有这一条,只是迫于舆论压力罢了。行为确实可恶,可以开除有点极端,难道不能引导教育。放任去社会会遗害无穷
引用 @吳颜祖 发表的:我觉得,这就像是强奸判凌迟。有人会说,强奸虽然不对,凌迟过分了8?你tm不犯事儿,当个人不就得了。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我觉得全校孤立他,所有人离他远远的,导师对他另眼相看故意难为他这种行为都可以,甚至我希望出现黑暗骑士那样的人把他怎么对待猫的同样让他体验一下,但这是公民个人出于道德层面上的谴责所导致的自发性的行为。但是要由官方代表公权力去制裁他,我觉得需要程序上的正义。
引用 @蒙粗写 发表的: 我认为还应该加强管控,之后可能会加倍的报复社会
引用 @伦德施泰特 发表的: 全屏脑补?
引用 @混蛋糕 发表的: 这家伙好像还装成收养人,然后骗到了好多猫,
引用 @詹皇我一直信你 发表的: 但事实上口袋罪名或者说兜底罪名是法律或者规则没有办法必须为之的。法律规则都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不可能事事提前规定,很多规则也都是由某类事件引起众议,与时俱进的更新的。
引用 @AKADoubleQ 发表的: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划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小学生行为规范就有写过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违反公序良俗也是违法呀
引用 @勒布朗不爱后撤步 发表的: 最烦的就是你这种,楼主发出来大家讨论,你一顶帽子扣下来
引用 @一一一yyy 发表的: 不会真有傻人相信这是本人吧?
引用 @2019FMVPJames 发表的: 不管真的假的 他心理变态是肯定的
引用 @shookone 发表的: 很可惜 法律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其他东西 从情感上说我希望这人被千刀万剐 可是实际上这件事最让人痛心和无可奈何的一点是 这人在法律的力量最弱的地方最大限度地做了恶
引用 @米斯特桑 发表的: 这种人就是反社会、心理变态,退学完全不过分,遗憾的是中国法律不能像欧美一样送他去蹲局子。
引用 @习病 发表的: 传播血腥视频并获利,违法了,可以开除。
唉,其实我在和大家争论的过程也是说服自己的过程。
不知道我这样算不算抬杠,如果我对待猫像是对待鸡一样,割破喉咙让他蹦哒流干净血,然后热水烫皮拔毛,然后扔掉,我不吃。
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虐杀呢?
还是说两个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吃一个是为了满足心理癖好,可这两个主观目的是否有对错之分。
我巴不得这样的人早点死,心理扭曲变态,以后指不定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会教导多少小孩走上这种路。
我想让他死
这个你认为的都有道理。但下结论,是需要寻找论据作为你所认为的依靠的。拿的出相关校规说如此行为便开除,那我没的讲。我认为小偷深夜入室偷窃极大的危害了人员安全与社会治安,所以我要求判他死刑可以么
什么乱七八糟的,我跟你在讨论精神病的认定,如果学校有权力不经专业机构鉴定就把他定为精神病,那也同样可以这样对你
我觉得全校孤立他,所有人离他远远的,导师对他另眼相看故意难为他这种行为都可以,甚至我希望出现黑暗骑士那样的人把他怎么对待猫的同样让他体验一下,但这是公民个人出于道德层面上的谴责所导致的自发性的行为。
但是要由官方代表公权力去制裁他,我觉得需要程序上的正义。
来,我说,
这是拟罪名,并为颁布实施。
该你说了。
我连对活虾下手都害怕,虾跳一下我也得原地蹦起来
有屁就放,装b卖什么关子
这家伙头像都这么可怕的吗……
铁子你是不是双重人格
尿床和纵火?
法无禁止即令行,如果你连这点都不懂就没必要讨论法律问题了。
杀人狂魔都有虐待动物的倾向。
血腥暴力的指向都不是人,你不能按照文字进行解释,依照刑法体系解释必然是对人的血腥暴力,所以他传播的视频并不属于血腥暴力视频,法律的规定不仅仅是字面意思解读,照你这说法律师法官只需要查字典就可以了。
这特么是猫奴狗奴修改的百度百科,你还当真了?笑死我了。
我一直很纳闷,为什么会有人看这种视频。心理畸形吗?
这个罪名就是想给你扣上就能扣上
那你这样的也该退学
小学生不抽烟的绝大多数呢,后边的烟民咋来的,一码归一码,
有处理办法退学当然就可以,没有就不对
很多抢劫杀人一开始也是财迷心窍的。
法无禁止则令行,
既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那就是可以允许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去定罪,就把人抓起来了,那这个社会岂不是人心惶惶,请问先斩后奏这种事情合理吗?
校规是不是可以同样类比,当然这里的校规我指的是学籍管理规定。
狗得罪你了?狗也打不过人啊
精神有问题 应该直接关到七院
大学老师不管的,也管不着
美国乱停车就叫违法,中国起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才叫违法,我们语境中的犯罪是违法刑法。他既没处罚刑法,也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根本谈不上违法。如果如某jr引用的图片,依据学校校规根本没有理由将其开除,是学校违规将其开除,本身属于学校违法。哪个律师想出名其实很应该接这个案子。此外再多说一句,他的视频也不涉及血腥暴力,因为视频的指向必须是人,而他指向的是动物,所以不管怎么样他都没违法,甚至可以说没有违规。因此他转卖视频牟利根本不需要讨论。
没有,可能就是想的很复杂吧,总想把一件事情想明白到底是对还是错,到底怎么做是最正确的,爱钻牛角尖。
街上推崇的罗老师不是说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就可行,对公权说法无授权就不可行的吗?前面的JR有提到他牟利了,这是我之前不清楚的,我以为他一直只是虐猫。牟利了当然可以处理,毕竟违法,但是如果只是单纯虐猫,并没有传播,只是被别人曝光(我之前以为是这种状况),退他学就无规可依,是不合理的。
不管真的假的 他心理变态是肯定的
百度百科狗会打字都能编辑,你信百度不如信你奶奶念的经。
没有,这个学校这么大历史这么久学生这么多,开除的人也不少了,可是按照精神疾病开除的并不多,都是合适的。
嗯嗯呢
最高法观点
1.关于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准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广泛,而且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变化。[1]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其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物权法第七条也做了大致相似的规定。通说认为这些规定的就是公序良俗的内容,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2]
注意了,我国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所以你这个公序良俗应该办不了他
是你没看懂我的意思,有法无法是个很主观的问题,你告诉我这件事有法还是无法
唐人街探案?
学校说开除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不是学生手册,当然我之前不了解他虐猫是盈利,只以为是单纯被曝光。盈利违法开除有法可依我支持,但单纯被曝光而被退学我认为不对
那也要完善了才能处理不是吗
就硬杠,真什么人都有。
估计被逼疯了,精神不正常了
你所想的很对,所以入室偷窃和入室抢劫是两个罪,差别非常大。一个小偷即使没有实质性伤害行为但是携带了刀具,判的刑也是非常重的,因为要思考他主观上带刀是为什么。
回到这个人,他两个多月虐杀了80只猫,无论数量还是“虐杀”的残忍程度,都可以说非常严重,这已经不是说我们主观上判断的问题了,而是要思考这个学生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下一步准备干啥?综上,我觉得开除没问题。
最后说一下,法律法规真正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不是单纯的实现公平,他的行为已经让整个学校不稳定了,开除他很正常,更何况这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这只是建议稿,没有施行
别人杀了你的猫,算损坏他人财产,猫狗在法律角度是所属人的财产
别想了,早点睡觉吧,有个好心情才重要。
没正式立法 是专家的立法建议吧
你说的是法律,牛头不对马嘴。大学不是义务教育,和外面的公司一样,还真的是可以纯粹因为你左脚迈进门把你开除,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索要赔偿,不知道大学生有没有相对应的保护法?
有毛病,有精神问题不是学校说有就有的。起码以这条来开除绝对有毛病
那这种明显是心理有问题的人,必须退!这种必须予以关注,别整的变态往人身上去了!
这栽种配读大学?
其实我觉得该先给个记大过之类的处分,如果再犯再开除,这种人被开除后为了发泄指不定又要虐多少动物,法律没有规定这事所以制裁不了他
那你去给他点光明?
我打死蚊子是因为它对我造成困扰,并且对我进行伤害甚至传染流行病,这是蚊子的本性它改不了我就只能拍死他,他虐猫难道出来个猫就抓他挠他?那这人得倒多大的霉
其实就一条,违反公序良俗,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对学生和老师产生了恐慌,对学长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就足够了。
那干脆死刑完事儿
你觉得极刑就能遏止犯罪?就像你说的强奸犯必死,强奸案是少了,但到最后还犯事的是强奸犯还是强奸杀人犯?
首先大学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必要违法了才能开除,只要违反校规就有权利开除学生,大学已经不是义务教育了。
至于开除依据,不说别的,这件事在社会上影响这么大,光凭给学校造成的重大声誉损失就足以开除他了,而且这种损失无法弥补,短期内对招生肯定有影响,和他被开除比起来,学校受到的损失要大的多。
我看了包括你在内的反对声音,都是在说应该有法可依,司法独立,不能被舆论裹挟,但问题是学校开除他根本和法律没有关系,虐猫到底犯不犯法那是另一回事。就像一家企业高管如果虐猫被爆出来,企业为了防止影响企业声誉把高管开了一样,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不要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真的犯法,检察和司法机关会处理的。
居然有人觉得过分,才是真的过分,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道德和知识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人面兽心的东西,上学干嘛,学了知识更好的害人吗
管控二字好评,这货有大大的犯罪心理。迟早害人建议跟踪监控他的行为
传播血腥暴力视频 算不算呢。。。
虽然对象是动物。
哈哈哈这种人渣他还敢跟学校杠?不怕在学校大家一人一口唾沫淹死他吗
我觉得应该把买他视频的人,也抓起来关几天
所以说,你就是这个虐猫者的人呗!大方点嘛,躲躲藏藏不阴暗吗?!
就是这样装作领养实则虐待的多了以后,领养都要出示身份证,需要固定收入和固定住址,还得定期发视频给领养机构之类的,虽然麻烦点但变态比想象的要多不得不防
陪审团?笑了。。中国有陪审团吗。而且在美国陪审团唯一的作用是决定罪名是否成立,起诉是法院的事。如果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款,根本没法起诉,那就更没陪审团的事儿了
兜底罪就应该取消,我反对一切形式的兜底罪。有例外,出一个例外加一条法律不就完了。人大难道吃干饭吗?
这是建议性法律,不是强制性法律,注意区别。教育法还规定大学生应该好好学习,你划水摸鱼学校开除你了吗?
你不会是同伙吧?
假的更好,让他早点崩溃
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
这种人直接退学,到社会上很危险啊
只能说国内法律立法没跟上,社会发展变化快,某些人心理变态就该用法去治
山东最近怎么了,这么多新闻上热搜🐶从黑人插队到高管性侵又到了大学生虐猫
这种渣宰,就应该送给杨永信
关键学校顶不住压力了,至少发过声明,表示会严格教育他,没想到中国的教育感化不了他,教育送给雷电法王杨永信治疗一下
监狱里反社会人格多了去了 法律会制裁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