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案抛出聊天记录以后,感觉这个养女也真的不是白莲花。

虎扑用户862220


虎扑用户489518
引用 @xxjjtianxia1 发表的:
最难的就是证明有性行为,现在舆论焦点都在是否强迫,其实强迫相对是好证明的,但是性行为的证据很难保留

我同意楼上的说法,这个男的是变态,毫无疑问,既然是变态,在发生性关系时录像是大概率行为,我甚至怀疑他不止录了一部,这些变态行为,恰恰成为他没有性侵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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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支球队密
引用 @歪比哇卜 发表的:
说句很多人不爱听的,根据我了解的情况,真实案情可能跟楼主说的在很多方面十分接近
鲍某绝对是个人渣,但是有些人泛滥的同情心也该收敛收敛。如果最终因为民怨更改了判罚,这对公平和正义同样是一种侮辱。

人渣得到惩罚不正体现了公平正义吗?

歪比哇卜
引用 @32支球队密 发表的:
人渣得到惩罚不正体现了公平正义吗?

老哥,我们要分清矛盾的主体
我始终觉得,这次事件无论鲍某如何处理,最终责任归咎于谁,都应该引导我们更加强调对未成年人在性权利方面的保护。学界一直有声音提高未成年人可以发生性行为的年龄,那么这次是不是应该真正有所动作呢?
但是话说回来,法律就是法律,在没修改以前,这就是准绳。法律有问题,我们应该予以完善,但不是在法律以外根据情感来加重判罚,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另外,这次事件的结果还没有公布,我们也不要预设一个“人渣得到惩罚不正”的情境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在等待最终的结果

虎扑用户489518
引用 @月光一刀 发表的:
上面评判女孩子的都是弱智吗?
这个男的是律师出身,当然知道后果,所以一开始就在布局,他第一次QJ女孩子的时候就是女孩子刚满14岁,这个聊天记录本来就是男的自己伪造的,以便未来出事的时候作为证据用。

我觉得他有录像,前几次办案民警之所以最后撤销案件,估计是看了录像,认定不存在性侵

虎扑用户489518
引用 @我在A3教室 发表的:
多看看新闻吧兄弟,受害者强调好几次了,QQ号是男方申请的,聊天记录不过是两个号对发的

你也说受害人说的,说到底也是一面之词,没有其他实际证据证明是两个号对发

虎扑用户489518
引用 @黑暗语者 发表的:
所以因为你所谓的养女不是白莲花,鲍某就有违背其意愿性暴力的权利,你脑子想什么呢?因为你很渣,所以别人可以随便打你?

有没有违背女方意愿,还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按照山东警方一直没有介入处理的情况来看,我估计这个人有很实锤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背女的意愿,比如两个人亲热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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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gasol
引用 @KForeverK 发表的:
是没问题 如果最终法律的判决是这东西无罪那只能说明我们现行的法律对这种善于钻营的人无能为力是法律的错误没有保护好受害人 刘强东的案子和这件事完全是两个性质 一个是婚内出轨的道德问题 一个是整个社会整个法律精神对未成年人这样的绝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也亏你说的出来不知道两边问题谁更大这种话

你都不知道事实到底如何怎么就先定义法律没保护好受害人了?男女问题里女方特别是幼女的确是弱势方,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14岁女孩以及她妈明显不是单纯的受害者这么简单,如果最终查明这两方就是纯粹的买卖关系你觉得女方这两人也算受害者么?鲍某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确是人渣无疑,这个未成年人以及她妈如果是心甘情愿被玩那也算不上受害者,别说什么14岁女孩什么都不懂之类的屁话,去年那个奸杀女孩的十四五岁男生可没见谁说他什么都不懂,不要拿自己的传统观念当绝对真理

虎扑用户500552
引用 @pau·gasol 发表的:
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刘强东按照道德标准无论是否自愿也不应该和其他女子发生关系,但是按照法律标准他不是强奸犯
同样鲍某和这对母女就目前的证据来看也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奸罪(发生关系时此女已满14岁,不能适用14岁以下发生关系都算强奸罪的标准),至于道德层面两边都有问题,哪边问题更大还不好说

就这事都还要装理中正,表演一个巴掌拍不响绝活呢?14岁开始被持续性侵,在你这就是两边都有问题。李星星没问题,层主你问题比较大,建议少吃点饭,别塞坏了脑子。你也不配说道德,你连道德到底是什么都不懂。指路b站罗翔第一讲,听听什么是道德,了解一下,刑法也是在保护犯罪者。别捡了个14岁不算犯法的屁就到处喷。

K
KForeverK
引用 @pau·gasol 发表的:
你都不知道事实到底如何怎么就先定义法律没保护好受害人了?男女问题里女方特别是幼女的确是弱势方,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14岁女孩以及她妈明显不是单纯的受害者这么简单,如果最终查明这两方就是纯粹的买卖关系你觉得女方这两人也算受害者么?鲍某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确是人渣无疑,这个未成年人以及她妈如果是心甘情愿被玩那也算不上受害者,别说什么14岁女孩什么都不懂之类的屁话,去年那个奸杀女孩的十四五岁男生可没见谁说他什么都不懂,不要拿自己的传统观念当绝对真理

所以你是觉得如果是她妈和鲍商量好了 哪怕我们用最恶毒的眼光 这个女孩和她妈妈是真的仙人跳骗了傻白甜纯情男 所以这个女孩就不是受害者了?有意思 我不大知道你们这些新新人类14岁的时候是有多么成熟多么聪明 按照人类正常的成长曲线一个女孩在这么小的年龄和这种人被迫生活在一起被迫接受不应该属于她这个年龄接触到的恶心东西 居然都已经不算是受害者了?这个案件里无论鲍和女孩分别是什么样的关系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都改变不了对这个女孩是彻头彻尾的人间悲剧而这个男的就不配作为文明时代的人类

我在A3教室
引用 @吉佬 发表的:
你也说受害人说的,说到底也是一面之词,没有其他实际证据证明是两个号对发

说的是这样的,但是一个是主流媒体发布的,一个是楼主发布的,你觉得我如果二选一,该信谁?

虎扑用户336320
引用 @打板不中 发表的:
没有了,没有下辈子了

没有下辈子也太便宜他了

无黑肘不篮球
引用 @狗儿快乐 发表的:
你说他品德有点问题也就算了,至于犯罪?现在宣判了?貌似证据还不足吧

一叶障目说的就是他们。

无黑肘不篮球
引用 @xxjjtianxia1 发表的:
强迫这一点还好,如果能证明鲍某有信任地位,那么一般可以推定强迫。即使证明不了,司法实践中证明被迫相对也是简单的,难点在证明确实二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

你刚好说反了。

封人号是弱
引用 @萨拉曼卡 发表的:
14岁的心机女孩?

对!千万别不相信(不特指此事)

手打将军
我就是过来骂一句“cn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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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jjtianxia1
引用 @无黑肘不篮球 发表的:
你刚好说反了。

这几年不一直还有学者主张增加强迫的证明标准吗?之前有很多仙人跳的都认定为强奸了,至少我目前接触的司法实践中,证明强迫都相对简单,难得是证明性行为,因为直接证据很难保存,最高法之前的审判意见中又设立了过高的证明标准。我个人还是觉得强迫相对于发生过性行为更难证明。当然如果鲍某在供述中承认的话就简单了。

和谐哥
引用 @YYJoe 发表的:
19岁不是已经成年了吗?,为什么要拿未成年人来比?

三观不定不成熟

王皓爱科比
这破街的三观就这样了

安安平安
引用 @吉米jordan 发表的:
这还能是最高亮?lz提出一个假设而已,既然没有铁证能否定这种说法,为什么容不下第二种声音?

因为讨论有底线,自由有限制。

别的不说,你就看楼主主帖内容,首先论据少得可怜,其次这些所谓论据还是自己诛心得来的,你说在这种情况下就把一个受到非人遭遇的女性臆断为白莲花,我认为这已经是很大的恶意了。

等风等雨等阳阳
希望楼主的女儿孙女也能遇到这样的大叔

河东之水
引用 @Satune 发表的:
有一点良知吧,别总以为世人皆醉我独醒,40多岁和14岁不是怎么也不应该发生那种关系么?14岁!

82岁和28岁呢
河东之水
引用 @爱素颜A大 发表的:
十四岁少女可以不懂事,40岁老男人还不懂事?这种文章洗就是恶心。14岁尝禁果在现在不稀奇,小朋友不懂事好奇,但是对象是40岁男人,老男人控制不住自己?就是犯罪。

问题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年满十四周岁只要出于自愿就是合法,连违法都谈不上更别提犯罪了
虎扑用户869321
引用 @炮娃儿 发表的:
反正我十四岁时的想法是:那些狗屁大人以为我们什么都不懂😅

这案子疑点太多了,个人感觉不单单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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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117ff2
这种钱也赚~~~~~~
这个案子确实比较复杂,不是单纯的强奸案,包含着买卖人口的问题,但是,这个姑娘不管整么讨论,都是受害者,这个案件里最无辜的,被压迫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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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117ff2
引用 @穿搭弟弟平民加菜鸟 发表的:
这案子疑点太多了,个人感觉不单单鲍有罪

废话,哪来的家长会把自己14岁的女儿交给40岁的单身男性一块生活,不就是买卖人口嘛~
虎扑用户664696
引用 @鲁班永不服输 发表的:
十四岁心机女诱jian四十岁傻白甜阳光大男孩

我为什么不能多点亮你几次

虎扑用户869321
引用 @ff117ff2 发表的:
废话,哪来的家长会把自己14岁的女儿交给40岁的单身男性一块生活,不就是买卖人口嘛~

网上全忽视母亲种种诡异做法全喷鲍去了,感觉母亲也是个人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