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这就扯淡了,14岁是个什么概念?洗白就洗白,别遮遮掩掩的不好意思,不知道的还以为你多有良心呢。。。。。
引用 @xxjjtianxia1 发表的: 肯定是不道德的,但现在是考虑定罪问题,强奸罪的定罪上,十四岁就是一个分水岭
引用 @詹姆斯老舅 发表的: 你这不就抬杠了么我说的是事
引用 @詹姆斯老舅 发表的: 电量不满我不说
引用 @鲁班永不服输 发表的: 十四岁心机女诱jian四十岁傻白甜阳光大男孩
引用 @惊艳一枪28 发表的: 哪个人说这男的没犯罪了?你在这里义愤填膺的,别人在讨论是定罪的问题,别捣乱。
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现在也是取保候审啊,又不是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且这男的基本完蛋了,。。。。。
引用 @詹姆斯老舅 发表的: 我是真佩服她
引用 @追寻者莫德 发表的: 有的人天生能成大事,她算一个,虽然对普通人来说这种大事其实挺不光彩,也不该被推广宣传和用来教育子女,但不妨碍她确实很有头脑的事实
引用 @浙江周润发 发表的: 在找数据线了,稍等
引用 @潜水太久憋不住 发表的:就事论事说不过就扣帽子,除了扣帽子黔驴技穷了呗?
引用 @k0be1bryant 发表的: 所以我说他错就错在没有学刘强东何鸿燊,再多养两三年
引用 @qqq3wc 发表的:很讨厌用洗白这个词,认真的说,明明是楼主的三观和主流价值相悖,并且判断辨析思考问题能力严重问题,导致发自内心地认为bao也是受人诱惑的。而洗白的意思是利益驱使,所以说言不由衷的话。我相信楼主言由衷。 简单说,明明是因为他的愚蠢,你却说因为他的狡诈。
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法盲就少发言,14岁以上被强迫还能不是强奸了?
引用 @粗中有细鲁智深 发表的: 那也没人觉得是被强迫的,骂和骂有区别
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知道我们的法院判案受谁的指导吗?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吗?你才是法盲吧?读书估计读傻了。。。。。
引用 @吉佬 发表的: 如果没被迫呢?
引用 @歪比哇卜 发表的: 说句很多人不爱听的,根据我了解的情况,真实案情可能跟楼主说的在很多方面十分接近鲍某绝对是个人渣,但是有些人泛滥的同情心也该收敛收敛。如果最终因为民怨更改了判罚,这对公平和正义同样是一种侮辱。
引用 @jacsky 发表的:山东警方明确说了去年四月报案因为各种证据无法定罪。 去年十月又立案说是有新线索,然后搞了半年也没搞出名堂,证据确凿能搞这么久?想给他判刑不是凭你我一张嘴,司法不能被舆论绑架好吧,要证据确凿。 至于这男的,他只要不判刑,去外国还是吃香喝辣,毕竟有能力。但是他绝对是个变态,最好是查出证据判他十年
引用 @405436075 发表的:再就是养女的第一次电话回应,那个刻意的口误让我觉得听着很难受,她先称B某为爸爸,然后马上改口说:不,是那个坏蛋。 这个口吻太过刻意了,而且从头到尾说话语气所展现的都是小女孩的人设,但实际上她现在已经快20岁了。 臆断嘛,我也会 来,看我怎么解释这段 小孩子是单纯的,记得别人对她的好,以及对她坏的地方。鲍某在当禽兽之前,他或许是一个极为优秀的养父。因此,养女在接到电话时,她精神上是恍惚的,先是本能地想起养父对她的好,但很快又想起养父禽兽不如的行为。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无法理解吗? 当然了,楼主完全可以嘲讽我天真,没有社会经历嘛 毕竟我也可以嘲讽楼主心理黑暗,所以看什么都喜欢往坏的想 臆断,哪来的高低 说到最后,不就是谁的话更被别人接受吗?
引用 @ewhacold 发表的:真可怕。。点亮贴全是喷楼主的。。楼主只是对一个未出结案结果的案件提出了合理质疑。。。。。果然网友上网主要是为了发泄戾气。。根本不追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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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 都报警了还没强迫?
引用 @爱篮球到死 发表的:合理个p,你评论看全了吗就说他的主观猜测合理,装什么理中客呢
引用 @xxjjtianxia1 发表的: 最难的就是证明有性行为,现在舆论焦点都在是否强迫,其实强迫相对是好证明的,但是性行为的证据很难保留
引用 @枪响血飘 发表的: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943538内容来自澎湃新闻为了方便大家 我截了几张图但是:这仅仅是男方提供的聊天记录 未被证明为事实!
引用 @ewhacold 发表的: 装?我法律工作者我需要装么,案子要讲证据,不是讲舆论
引用 @潜水太久憋不住 发表的:调高到成年,我敢说初高中男生保守三分之一要进去。
引用 @z22haihan 发表的:那是肯定的呀,美国规定的是16岁,我们这边规定的是14岁。
引用 @jacsky 发表的:你明显没了解案子。现在鲍某自己都已经承认有性关系,说明性行为证据确凿。焦点就在是否强迫。去年警方没法抓人,大概率是因为鲍某有石锤证据,证明性行非强迫。比如他把整个过程拍下来了。
引用 @寂寞最近啊给力 发表的:对,国内对未成年性行为定义为强奸的年龄限制是14周岁,美国是18
引用 @吉佬 发表的: 既然你也知道实质正义,如果性侵,请拿出证据。
引用 @寂寞最近啊给力 发表的:残杀小女孩这种和我们讨论的点不在一个方向上 我们讨论的是一个40岁的成年男人性侵一个14岁的姑娘。或者,我们按照别人阴谋论的观点来说,就算是14岁的姑娘是被其母亲卖给他的,他能下去手难道不是禽兽不如?
引用 @xxjjtianxia1 发表的: 十四岁是分水岭是指十四岁以下不需要认定强迫,十四岁以上需要证明强迫
引用 @任飘渺秋水浮萍 发表的: 你这素质也是惊人
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 谁告诉你实质正义等于证据的?辛普森到了中国也得完蛋。。。。
引用 @k0be1bryant 发表的: 希望中国能有两种声音,不要什么都信这些自媒体的,法律决定对错
引用 @南瓜头 发表的:估计他是刚看完胡舒立财新的文章
引用 @狗儿快乐 发表的: 不用谢,打脸的事太多了,不排除你想的是真的,但真的若干天事情真要反转了,你可能早忘了自己在键盘前所谓的正义感了。
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 报警好几次,自杀好几次,你告诉我没有强迫?
引用 @弹弹弹BIUBIUBIU 发表的: 美国模范法典10岁以下,1级重罪,16岁以下二级,唯一的辩护理由是不知道女孩未满16周岁。21岁以下,三级。每个州都以模范法典为了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大部分周把21岁改成18岁。高中师生恋不管男女,老师只要搞就是有罪
引用 @爱篮球到死 发表的:你先说说你了解到啥情况了
引用 @ImagineDragons 发表的: 不会有打脸了,不管这个女孩心不心机,作为一个40多岁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永远都是他的错了
引用 @歪比哇卜 发表的: 我肯定不能说…等等官方通报吧
引用 @封人号是弱 发表的: 男人犯罪跟女孩心机不冲突
引用 @托尼斯塔克M 发表的: 第一次开喷。这特么街上的人都这素质?人家未成年,不管人家是不是自愿,你跟人家发生关系,那就是犯罪,就算是诱惑你,那也是犯罪,你应该拒绝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然以后有钱有势的人真的强奸未成年了,也能说成是诱惑,死的也能说成活的。
引用 @zuzudddd 发表的:这事其实简单的很: 一个14岁的女孩,不可以对她做任何事情 这是铁律 跟女孩的主观意愿或者行为无关,就算她主动送上门来勾引也不可以 跟男方的岁数和身份无关,就算你和他年龄相仿,或者已经夫妻相称也不可以 所以这个人目前洗的方向纯粹是扯淡,只要他承认碰了这女孩,这辈子都别想翻身了
引用 @托平 发表的: 我也搞不懂。。楼主也只是提出一种假设 也没给鲍洗地吧
引用 @524545135 发表的: 我信不了,我智商还在呢
引用 @吉佬 发表的: 不讲证据,又何来实质正义
引用 @EmmaWilson 发表的: 参考一下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美国好多州规定如果是两个青少年之间发生,满足一定的年龄差范围,比如三岁四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可以减轻量刑或者不视为犯罪的。五十岁的,呵呵,算了吧
引用 @拍你大屁股 发表的: 14岁自愿发生关系不犯法
引用 @z22haihan 发表的:可国家不这么认为呀,国家认为是不满14岁,这个你应该去问责国家吧?
引用 @爱吃牛排的Kobe 发表的: 财新网已经为这篇文章道歉了,为什么要道歉?因为大众看了很恼火,因为写文章的人先站了立场然后展开分析的,他预设了一个什么立场呢?一个四十多岁的男性,将一个十四岁少女带回家作为性伴侣是合法合理的!然后依据这个立场展开分析,用一些主观臆测和经不起推敲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观点,这样的媒体是非常恶心的!楼主也是这样的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先下结论:受害者有问题,然后主观推测一些东西来解释,但是却没有充足的论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样的人我觉得书读得越多害处越大!
引用 @爱篮球到死 发表的:呵呵了,这有啥不能说的,故作高深装腔作势?
引用 @老皇也是帝 发表的: 实质正义跟证据没关系,辛普森案倒是讲证据了,但正义吗?
引用 @吉米jordan 发表的: 街上大部人也都认定男的有错啊 这没毛病,但是不应该咬定一方是纯粹的黑一方是纯粹的白。至少在进一步细节被公布出来之前
引用 @麦克斯布莱克1 发表的: 第一次也远不到十四岁吧,真是畜生
引用 @吉佬 发表的: 那实质正义和什么有关系?社会评价?大众舆论?还是法官主观看法?
引用 @歪比哇卜 发表的: 你问我的时候就准备好开喷了吧,但是我觉得这个道理应该不难想明白,一切接触信息的人都不可能在官方通报出来之前透露细节,只要调查没有结束,一切就都没有定论,这也是为什么我回复的时候说“可能”“接近”。你觉得我是装的也行,随你吧
引用 @z22haihan 发表的:我国法律不是这么说的,我国法律说的是不满14岁。
引用 @爱篮球到死 发表的:嚯嚯嚯,可别给我扣不讲理的帽子,”一切接触信息的人都不可能在官方通报出来之前透露细节“为啥不能?透露了会影响案子调查?又说”真实案情可能跟楼主说的在很多方面十分接近“又说调查没结束一切就都没有定论,说真的真的很像立于不败之地的废话,还有我想问问之前有因为民怨更改了判罚的案例吗
引用 @吉米jordan 发表的: lz也无意洗白性侵,我也是,lz想说的是这件事的发生可能也有女孩和女孩妈妈“恶”的地方,虽然这个观点是建立在认为14岁孩子不单纯的假设上的,人们不会完全认同,但我认为也不能咬定不可能甚至反而去喷lz
引用 @景德镇13号工艺师 发表的: 强奸和被勾引的性质完全不一样 恶劣程度也不一样 现在都是一面之词 看最终结果吧 都2020年了被打脸还打的少了?
引用 @巅峰召唤师 发表的: 在十三岁小男孩杀母案下的评论里,全都是十三岁什么都懂了应该判处死刑,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年龄应该往下推。说实话,现在我也不懂现在的十三十四岁的青少年是什么都懂还是什么都不懂。
引用 @wuboji123 发表的: 容不下讨论吗。。我看楼主也没说啥啊。就是提出了另一个假设而已。。
引用 @想想k宝会怎么做 发表的: 14岁,就是她主动也不能上啊
引用 @荷里活之王 发表的: 你和别人讨论父母工作,一个人突然说“从聊天记录来看,你妈是🐔,天天接客”容不下讨论吗。。他也没说啥啊。就是提出了另一个假设而已。。
引用 @kobe0jr 发表的: 14岁,无论怎么样,你都不应该去碰她。
引用 @爱素颜A大 发表的: 天若有情里面。那个女主角19岁了爱上了36岁的养父,他的养父是怎么对她,一直躲开她,拒绝她!等她什么时候长大了成熟了确定心意了再说40岁男人对14岁少女有情欲就是犯罪,你真喜欢他,等她二十几了,你真要碰她只要是自愿的部不会说什么。
引用 @西行僧 发表的: 好的好的,我们假设鲍这个四十岁傻白甜法学专家遇到了电影里那种大魔头一样的十岁女孩,她十岁啊!你知不知道她十岁啊!洗!洗!洗!这钱你拿着你敢用么?不怕遭报应吗?
引用 @qqq3wc 发表的:哇你好能喷,到处喷啊。
引用 @pau·gasol 发表的: 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刘强东按照道德标准无论是否自愿也不应该和其他女子发生关系,但是按照法律标准他不是强奸犯同样鲍某和这对母女就目前的证据来看也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奸罪(发生关系时此女已满14岁,不能适用14岁以下发生关系都算强奸罪的标准),至于道德层面两边都有问题,哪边问题更大还不好说
引用 @rlxZK8 发表的:暴躁老哥哈哈
就事论事说不过就扣帽子,除了扣帽子黔驴技穷了呗?
法盲就少发言,14岁以上被强迫还能不是强奸了?
问题是事就是这个女孩14岁,抛开这点还有什么好谈的。
在找数据线了,稍等
然后在是这个女孩的父母 买卖女孩 交易之类的问题 甚至说小女孩自身的问题
全部都是要查
说句很多人不爱听的,根据我了解的情况,真实案情可能跟楼主说的在很多方面十分接近
鲍某绝对是个人渣,但是有些人泛滥的同情心也该收敛收敛。如果最终因为民怨更改了判罚,这对公平和正义同样是一种侮辱。
说没犯罪的这帖子里就有
山东警方明确说了去年四月报案因为各种证据无法定罪。
去年十月又立案说是有新线索,然后搞了半年也没搞出名堂,证据确凿能搞这么久?想给他判刑不是凭你我一张嘴,司法不能被舆论绑架好吧,要证据确凿。
至于这男的,他只要不判刑,去外国还是吃香喝辣,毕竟有能力。但是他绝对是个变态,最好是查出证据判他十年
有的人天生能成大事,她算一个,虽然对普通人来说这种大事其实挺不光彩,也不该被推广宣传和用来教育子女,但不妨碍她确实很有头脑的事实
她是真的很有能力
快点 要不我一会该听惊雷去了
这个,还不承认是洗白?脸皮既然这么薄就别洗啊?
请你说清楚刘强东和何先生有没有养小女孩用来侵犯。我是没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这样的事实。
这个口吻太过刻意了,而且从头到尾说话语气所展现的都是小女孩的人设,但实际上她现在已经快20岁了。
臆断嘛,我也会
来,看我怎么解释这段
小孩子是单纯的,记得别人对她的好,以及对她坏的地方。鲍某在当禽兽之前,他或许是一个极为优秀的养父。因此,养女在接到电话时,她精神上是恍惚的,先是本能地想起养父对她的好,但很快又想起养父禽兽不如的行为。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无法理解吗?
当然了,楼主完全可以嘲讽我天真,没有社会经历嘛
毕竟我也可以嘲讽楼主心理黑暗,所以看什么都喜欢往坏的想
臆断,哪来的高低
说到最后,不就是谁的话更被别人接受吗? [ 此帖被405436075在2020-04-14 15:28修改 ]
谁告诉你洗白是受利益驱使言不由衷?他言由衷还是言不由衷不都是在洗刷辩白吗?瞎拽什么文呢?
如果没被迫呢?
这倒是,毕竟都是成年人
既然你也知道实质正义,如果性侵,请拿出证据。
都报警了还没强迫?
你先说说你了解到啥情况了
又一个贾雨村呗。
没办法,报警好几次自杀好几次没人管啊,还好苍天有眼。。。。
合理个p,你评论看全了吗就说他的主观猜测合理,装什么理中客呢
十四岁是分水岭是指十四岁以下不需要认定强迫,十四岁以上需要证明强迫
你有看过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吗?你知道陈奕含这个人吗?你知道她为什么自杀吗?就是因为在十几岁的时候她被性侵后,她曾经试探性问:“妈妈我们学校有人跟老师在一起了。”她妈妈说:“谁啊,这麽小就这么骚。”因此她会下意识地认为,原来是我的错。这件事在她心里藏了十几年,但是明明不是受害者的错,但是为什么别人指责的永远是受害人自身的问题?你知道吗,很多时候这些人不是自杀的,而是被迫自杀,那些骂她犯贱的人,就是一个个隐形的杀手。而你知道吗,你现在的行为,也是隐形的杀手。 [ 此帖被伊啊伊哟在2020-04-14 16:05修改 ]
最难的就是证明有性行为,现在舆论焦点都在是否强迫,其实强迫相对是好证明的,但是性行为的证据很难保留
报警不是强迫的直接证据,不过强迫这一点确实不难证明,难得是证明发生了性行为
装?我法律工作者我需要装么,案子要讲证据,不是讲舆论
你明显没了解案子。现在鲍某自己都已经承认有性关系,说明性行为证据确凿。焦点就在是否强迫。去年警方没法抓人,大概率是因为鲍某有石锤证据,证明性行非强迫。比如他把整个过程拍下来了。
就算是真的也不能说明什么,一个不到14岁的小女孩被一个处心积虑的老男人禁锢调教,还能有什么正常的世界观,就算是真的那也是鲍毓明的罪证
哟?你法律工作者还能说出楼主的主观猜测合理这种话,那可真是怀疑您的业务水平能力了
有司法解释,两小无猜条款,同龄人情侣没事的
美国模范法典10岁以下,1级重罪,16岁以下二级,唯一的辩护理由是不知道女孩未满16周岁。21岁以下,三级。每个州都以模范法典为了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大部分周把21岁改成18岁。高中师生恋不管男女,老师只要搞就是有罪
之前不是一直说没表态吗?如果鲍在供述中承认了有性行为,那我认为他翻案的可能不大了,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明强迫这一点上一般都是很有利于受害人的,以至于很多明显仙人跳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会认定为强奸。虽然鲍准备把抗辩重点放在强迫上,但是按照最高检的过往实践(例如强势反对最高法的明知幼女抗辩的司法解释),检察院大概率公诉,并且法院大概率定罪了。不过只是我个人的预测
10 16 21三个标准,大部分州把21改成18
谁告诉你实质正义等于证据的?辛普森到了中国也得完蛋。。。。
首先,这男的肯定是变态恋童,就算十四岁女孩同意,正常男人也不会干
但是,现在阶段你不能说他是性侵,现在还在调查。我国法律就是认定的性同意年龄就是14岁,可以发生关系。。。警察去年四月就立案侦查然后综合证据无法判定强奸,十月又立案搞到现在没法抓人,那大概率是鲍某有确凿证据证明女孩自愿,那就没法判他刑,只能道德谴责,司法不能被舆论绑架。
老Bad Seed了
报警好几次,自杀好几次,你告诉我没有强迫?
你这素质也是惊人
我不拿昧心钱,不得心虚
不讲证据,又何来实质正义
想想电话录音那个警察说的,有些案子是结不了的,让人背后一凉,法律决定对错,不是绝对的
实质正义说的是证据规则,而不是举证行为。而且我国的证据规则是既重视实质正义,也重视程序正义。我国只是不认同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但是也有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证据规则的前提是有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方的任何事实主张,都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力的证据支持。
财新网已经为这篇文章道歉了,为什么要道歉?因为大众看了很恼火,因为写文章的人先站了立场然后展开分析的,他预设了一个什么立场呢?一个四十多岁的男性,将一个十四岁少女带回家作为性伴侣是合法合理的!然后依据这个立场展开分析,用一些主观臆测和经不起推敲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观点,这样的媒体是非常恶心的!
楼主也是这样的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先下结论:受害者有问题,然后主观推测一些东西来解释,但是却没有充足的论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样的人我觉得书读得越多害处越大!
那等反转的时候再来吧
你说的全是养女一面之词好么?到现在养女都没有强奸的任何实证,哪怕学B某拿出一点“聊天记录”之类的证明强迫的内容都没有,是一点都没有。
不会有打脸了,不管这个女孩心不心机,作为一个40多岁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永远都是他的错了
我知道呀,我反驳是那个层主说的是假如是刘强东干了这个事会怎样,刘强东可不是老师。
我肯定不能说…等等官方通报吧
有些时候另外一种声音只不过是哗众取宠。14岁开始,不管是自愿还是被逼都不是这个老男人能洗白的。
可国家不这么认为呀,国家认为是不满14岁,这个你应该去问责国家吧?
呵呵了,这有啥不能说的,故作高深装腔作势?
14岁的心机女孩?
我国法律不是这么说的,我国法律说的是不满14岁。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岁是铁律,可这个女孩满14岁了,这就操蛋了,只能先改法律了。
正常,虎扑就这尿性,这些人吵了这么多,自己去看看那些聊天记录截图自己分辨不就行了,六七十张截图,总好过在这里人云亦云的表达愤怒强吧
你可以侮辱我的人格,但是不能侮辱我的智商.gif
实质正义跟证据没关系,辛普森案倒是讲证据了,但正义吗?
青梅竹马抗辩,我过也有的hhh
那个男的也知道这点,所以在十四岁的时候和她发生了关系
国家有问题啊,立法不完善,但这并不是他犯罪的理由,作为一个成年人他有能力约束自己的行为
为了标明自己独立思考就再插已经自杀几次的受害者一刀,如果受害者看到这些言论会不会精神崩溃?下次受害者再自杀也有他们一份功劳
你问我的时候就准备好开喷了吧,但是我觉得这个道理应该不难想明白,一切接触信息的人都不可能在官方通报出来之前透露细节,只要调查没有结束,一切就都没有定论,这也是为什么我回复的时候说“可能”“接近”。你觉得我是装的也行,随你吧
最关键的是,几年来,男的一直让她用手机,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女的也经常嗮朋友圈,很难相信,这是被持续性侵4年的女的状态,疑点太多,而媒体都是在报导女的说法,导向性非常大
那实质正义和什么有关系?社会评价?大众舆论?还是法官主观看法?
南风窗那篇抒情有点多,新财那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太重,实际上媒体有最初的揭露,以及后面用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就够了。搞成目前的隔空对峙各执一词属实不该。但是即使在鲍ym的叙述中,他也没有否认以下基本事实:中年男人和14岁女孩发生x关系,女孩自杀。他的种种猥琐、阴暗、变态这个没的洗
就是专门等到14岁才动手,那个人渣是律师
其实,西方法官的自由心证,和陪审员对于法律事实的判断就接近实质正义,但他们的司法制度明显僵化,没有考虑社会影响和法律的教化作用,而且由于律师和对抗制诉讼制度的存在,法律工具化迹象明显,万幸的是,这些缺点我们都没有。。。。
嚯嚯嚯,可别给我扣不讲理的帽子,”一切接触信息的人都不可能在官方通报出来之前透露细节“为啥不能?透露了会影响案子调查?又说”真实案情可能跟楼主说的在很多方面十分接近“又说调查没结束一切就都没有定论,说真的真的很像立于不败之地的废话,还有我想问问之前有因为民怨更改了判罚的案例吗
这法早该改了,国外都是18岁
如果你觉得可以在官方通报出来之前由调查者或者知情者公布信息,那我跟你就没什么说的了。我掌握的信息只是部分信息,所以我不把话说死,只是让大家谨慎思考,楼主的观点不无道理。最终结果以官方为准你又觉得有什么问题?
你难道一点都不觉得大家或多或少都有些先入为主了?整个帖子充斥着一边倒的言论,不允许一点其他的思考,这在事情的结论出来之前难道很正确吗?
至于你说因为舆论压力更改官方态度的事,李文亮医生的事没过去多久,最终处理结果出来之后很多人也都在反思,你不会都没看到吧?
在那样的家庭,女孩受到这种待遇,要不是医生告诉她,她都不知道自己被强暴了,而认为女孩子被摸是正常的~这种环境下,女孩是不是白也是家庭环境造就的啊!你不能拿结果往回推啊~因为一个人被迫害成神经病,所以她是神精病应该被迫害~这个理论怎么也站不住脚
14岁,就是她主动也不能上啊
禁止杀人是来自远古的禁令,更何况弑母这种违背天理人伦的事情,这种事情从小就教,现在幼儿园都教爱护动物,但是14岁的人知道什么叫爱情吗?中国目前性教育的水平,14岁的孩子懂什么叫性吗?
多看看新闻吧兄弟,受害者强调好几次了,QQ号是男方申请的,聊天记录不过是两个号对发的
14岁是可以的 14岁之下不行
哇你好能喷,到处喷啊。
暴躁老哥哈哈
感觉这些人都是拿钱发帖带节奏
楼上这几个杠精真牛
你假设就假设呗,自己把年龄改小了4岁是什么意思?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就是年龄了。10岁,14岁,24岁,完全是不同的概念。10岁是人渣强奸犯坐牢,14岁是人渣可能不坐牢,24岁那就是非常正常的肉体关系、
带节奏搞不清楚关键还义愤填膺的。上来还就说洗,最看不惯就是什么先扣个洗的帽子。谁收钱了?有什么好洗的?你可以说他蠢,没必要诬陷他收钱了。
被我打脸了开始给我泼脏水了?这么low的吗?瞎拽文不说还这么low,啧啧啧啧,有时间不如好好反思反思,为什么我”喷“你”喷“他不”喷“别人呢 [ 此帖被爱篮球到死在2020-04-14 18:34修改 ]
是没问题 如果最终法律的判决是这东西无罪那只能说明我们现行的法律对这种善于钻营的人无能为力是法律的错误没有保护好受害人 刘强东的案子和这件事完全是两个性质 一个是婚内出轨的道德问题 一个是整个社会整个法律精神对未成年人这样的绝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也亏你说的出来不知道两边问题谁更大这种话
法律是法律,对错是对错。法律判错的少了吗?
最讨厌这些“假独立思考”
因为她摆脱不了他,相当于被他用各种手段控制了那么多年,产生斯德哥摩尔的症状很正常。但这丝毫不能改变这个变态的犯罪事实。
会不会打脸不是你我说的算的,不过貌似你已经过了嘴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