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supersigma 发表的: 肯定是张三捅的呀,不是他捅的他为什么要救🐶
引用 @tuobaye0711 发表的:法律是入罪的基础,道德是出罪的依据,我选A
引用 @勇士拜仁 发表的:然而前一段时间有过判例,饮酒父亲为送儿子去医院急救,醉驾免于处罚
引用 @戈贝尔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嗝 发表的: 首先张三没有救人义务,不构成义务冲突其次考虑紧急避险,为了救人而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紧急避险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考虑到为了救人无奈为止,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PS: 一、罗老师的答案是B。但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没有义务冲突而且类似本题的实际案例很多的,都是有罪无罚。百度为救人酒驾实际判例一大把。这题如果作为法理来讨论,罗老师的答案我认为只是一种观点。并不是我国刑法实施的现状 二、醉驾入刑是11年的事情,成人喝三两白酒你去吹气不出意外符合醉驾的指标 贴一个15年的案例 三、我也很喜欢罗老师,B站也有关注。。。关于此题希望大家就事论事,只论法律,不论其他 望各位指正
引用 @你说的这朋友是不是你自己 发表的: 那既然出罪了,不应该定无罪吗a选项还是有罪的,只不过免除了处罚
引用 @TDLJ 发表的: 很不幸,选错了?
引用 @NBA篮球运动员 发表的: 还是去街道办司法所报道吧
引用 @我叫大人呐 发表的: 这是张三自以为的好人,首先他没义务,而且他当时的状态是没有当好人的能力的,法律也不鼓励没有能力的人去当这种好人,换个思路,咱们能鼓励孩子去见义勇为吗
引用 @雅蠛蝶啊啊 发表的:换个思路,如果躺在地上的是你认识的人,你希不希望有个张三送他去医院呢
引用 @我叫大人呐 发表的: 现在不是我希不希望的问题,是法律希不希望,咱们不是在讨论一个法律问题吗?如果是讨论个人的伦理道德判断,我想大多数人都会做张三吧
引用 @你好美啦 发表的:首先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决定“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的关键,而看面临损伤的两种法益孰轻孰重; 其次,义务冲突,一说“义务”局限于法理定义的“义务”,但还有一说“义务”包括道德义务。 张三客观阶层构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但具有紧急避险的阻却事由,在“救助已经面临死亡的病患”与“醉酒驾车可能造成的人物损失”之间,显然前者更加急迫,保护的法益显然大于损害的法益,应属紧急避险。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张三驾车在主观层面虽然可以认识到醉酒驾车的不妥,但为救治伤患仍然不得以驾车,不能判定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成立危险驾驶罪,亦谈不上免于处罚。 关于义务冲突,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案例里,张三在“危险驾驶”的不作为义务,与“救治伤患”的道德作为义务中,存在明显冲突,择更重要的义务履行,即行使救治伤患的道德作为义务,而违背“危险驾驶”的不作为义务,不构成犯罪。 当然这个案例还可以延伸,如果张三在驾驶中撞死另一人,张三该是什么罪名。 如果选择A,那么张三就是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但如果按照回帖里的判断,为了救人就可以免除处罚,那么后面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便无人承担。 但如果按照我的逻辑,危险驾驶罪本不成立,在驾驶时,仅作为义务冲突,那么后续执行义务时所损失的法益,就以过失伤人定罪,逻辑更加自洽。
引用 @雅蠛蝶啊啊 发表的:然而出题的说他不构成犯罪啊
引用 @听夜风吹过 发表的:你这个答案我认可。先行刑法依旧是四要件,所以构不构罪离不开这四点。
引用 @詹四冠 发表的: 这么好的答案没人亮!
引用 @你好美啦 发表的: 四要件体系在,但是慢慢要向两阶层体系过度呀,毕竟四要件还是有很多局限性的。
引用 @我叫大人呐 发表的: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线道德衡量善恶的标准较主观,不利于法律实践的兄弟,就拿这个张三来说,咱们可以说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想当个好人,但他有当好人的能力吗?一个喝醉酒的人开车,是否有很大可能办坏事呢?所以并不是不包容,是评价体系不一样,一个主观,一个客观,一个论心,一个论迹
引用 @你说的这朋友是不是你自己 发表的: 你应该不是法学专业的
引用 @蒜蓉蛋炒饭 发表的: 所以还是当不得好人
引用 @你好美啦 发表的: 诶,你当大家都在认真学刑法嘛,看个热闹就完了,我回复是为了多个机会联系,如果有同样的朋友交流一下就够了
一开口就是老南京法官了
然后你错了🐶
伦理
那不知道了🐶
怎么说呢,个人观点哈。义务应当分成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张三对甲是没有法定义务,但是应当存在道德上的义务。而他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但是“救助一个病危的生命”于“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相比,前者明显是更紧迫的,所以我认为在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当中是成立紧急避险的,所以张三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应该不会有案底的
我觉得他前后说得都很好,有因有果,而事实上不也有案例和他讲的思维是一样吗,社会上复杂的,不可能以单选ab来作判断
直接给自己处理了?😂😂
这就是紧急避险。用张明楷老师的话来说,生命权是最高的法益。
换个思路,如果躺在地上的是你认识的人,你希不希望有个张三送他去医院呢
现在不是我希不希望的问题,是法律希不希望,咱们不是在讨论一个法律问题吗?如果是讨论个人的伦理道德判断,我想大多数人都会做张三吧
然而出题的说他不构成犯罪啊
你这个答案我认可。先行刑法依旧是四要件,所以构不构罪离不开这四点。
我尊重罗翔老师的观点,但他并不是法学界唯一的声音,而法学的精彩之处就是在于百花齐放,几种不同的学说互相碰撞,共同推进法治的进步
兄弟,恐怕你对紧急避险的关键要素没搞清楚。紧急避险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你给的案例,醉酒人可以选择打车,叫救护车,或者求助他人,不是别无选择,当然不成立紧急避险。这个案例是别无选择,迫不得已醉酒驾驶救人的行为。只要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我认为就在紧急避险范围内。
这么好的答案没人亮!
定罪免刑
四要件体系在,但是慢慢要向两阶层体系过度呀,毕竟四要件还是有很多局限性的。
诶,你当大家都在认真学刑法嘛,看个热闹就完了,我回复是为了多个机会联系,如果有同样的朋友交流一下就够了
没错,但讨论这个的时候只能看先行。
这个案例本身不适用呀。因为罗翔的案例里基本上把其他的手段都排除了,要救人只能醉驾。这个时候,醉驾如果没有造成事故,那侵犯的安全是比不上一条人命的重要性的。
而你帖的这个案例,他至少是可以打车、叫救护车的
你应该不是法学专业的
你说的对,只是感兴趣,最近在看张明楷老师的书
没事,现在这种情况这我们这边都可以不起诉了
我之前看了一个案例,一个乡下的二十岁小姑娘已经结婚了,生了小孩,去赶集的时候被拐了,卖到另一个地方给另一个人也生了小孩,两次婚姻都没领证,后来家人找到了报了警,请问该怎么判啊,拐卖的人找不到了,判买她的那一家人有罪吗
老哥的回复确实专业,不知老哥从事什么行业
按照你这判例,无辜张三就成了罪犯,于心何安?
精彩~
大家当然在认真学习啊,只是没到你这个水平而已....
所以才需要你这样的人来科普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