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那个利用航班延误“骗保”案,这不就是保险公司输急眼了吗?

d
deanyang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你错了 如果是条款问题 保险公司直接拒赔完事 核心问题不在这里。 你算个账,她5年坐了900多次理赔航班 一年180人次 我就算他一次买10个人的 一年也有18次 平均一个月1.5次 这个频率已经很不正常了 实际上这个业务是航空公司内部有人为操作的 提前把延误信息放出来 然后外面的人再来买保险理赔 然后分红 而保险公司不太好跟航空公司撕破脸 毕竟两边都是大流氓 而且航空公司也是保险的大客户 这个事就是把李某拿出来做个典型 彻底杜绝这种操作

算术代数几何
引用 @热情好客亚楠人民 发表的:
对啊你也说了按规矩来,延误险合同里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我前几年买延误险还比较多,大部分延误险合同条款里可没有说必须乘客乘坐才能理赔,也没有说乘客因故退票就不能理赔。这种情况下延误险合同和乘机合同是两个法律上独立的合同,互相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单纯变成了乘客和保险公司的对赌协议。



南港大祖哥
别逗了,那个女的一次航班都没有坐过,要知道航班延误的理赔资料要机场行程单,机场开的延误证明,护照盖章信息,目的地酒店信息缺一不可的,可以说她所有的资料都是伪造的,这还不算骗保吗?

H
Holygrailll
引用 @俯仰的大宝A 发表的:
她的问题在冒用信息,甚至她亲戚朋友都不知情,如果这个保险赔的钱赔给她亲戚朋友了,那也没话说。还有你说的例子,你出钱给亲戚买意外险,出啦意外赔钱给你亲戚是合理的,如果在你亲戚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身份买,赔的钱也被你拿了,那可能就是不当得利了。

那这个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她的亲戚朋友去追究才合理呢?

整人君子205
引用 @勇士宇宙冠军 发表的:
哈哈哈哈卧槽

而且还可以虚构行程,这估计也是她这个案件的主要手段。比如你可以买一班五点到达天津的航班,紧接着买一班五点半厦门起飞的航班,这在现实中你肯定到不了,但在购票系统上因为没有行程冲突可以实现

w
wjwjwh
引用 @俯仰的大宝A 发表的:
她的问题在冒用信息,甚至她亲戚朋友都不知情,如果这个保险赔的钱赔给她亲戚朋友了,那也没话说。还有你说的例子,你出钱给亲戚买意外险,出啦意外赔钱给你亲戚是合理的,如果在你亲戚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身份买,赔的钱也被你拿了,那可能就是不当得利了。

怎么可能不知情,卡上有进出帐不知道?不给他们分红?如果这事的本质没问题,以后直接干经理人了,开团上车,自己买自己的。核心团队组建很简单的,一个气象局的,一个机场工作多年的,一个保险公司,这么组一个理财团队挣佣金不是美滋滋?开个卖票平台,哪个是高概率的就给哪个加个会员特价,便宜一点点,为了让会员识别。

虎扑用户627448
我觉得奇怪的是,延误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身。理赔款是转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的,保险公司又是怎么知道被保险人事后把这钱给了那个女人??

1
11月11日
引用 @拳击手坤坤 发表的:
既然保险公司之前都已经赔了,那应该都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如果合同都没生效保险公司就硬赔,那他们问题更大了……

保险公司如果每一单赔付都要认真核实人到底有没有确实乘坐飞机的话,成本会变高,效率会变低,相应的保费肯定会提高。这样对保险公司和对普通乘客都不是好事。 现在的情况是,保险公司用一个相对宽松的审核方式,可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把钱赔付出去。对公司对普通乘客都好。即使在这过程中出现个别人冒领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没有追究的必要。因为每单都追究的话成本太高,收益太低。 但是她这个次数多,金额大,引起注意了,那肯定会追究的。
尫沲蓣
引用 @战略忽悠局局座张召忠 发表的:
骗保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告?

谁说骗保,忍专业律师不比你懂?

b
bittermint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获得保险那是保险公司的事啊!不去核实情况,而发放保险那是保险公司自己责任啊!

尫沲蓣
引用 @拉玛西亚制片人 发表的:
放心妥妥诈骗罪 主观动机就是诈骗 借用或者非法使用大量身份证件 而且保险金 也是冒领 的 Ps. lz是那个死女人的亲戚?

专业律师不比你敲键盘的懂?妥?你妥妥造谣生事

拳击手坤坤
引用 @11月11日 发表的:
保险公司如果每一单赔付都要认真核实人到底有没有确实乘坐飞机的话,成本会变高,效率会变低,相应的保费肯定会提高。这样对保险公司和对普通乘客都不是好事。 现在的情况是,保险公司用一个相对宽松的审核方式,可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把钱赔付出去。对公司对普通乘客都好。即使在这过程中出现个别人冒领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没有追究的必要。因为每单都追究的话成本太高,收益太低。 但是她这个次数多,金额大,引起注意了,那肯定会追究的。

老哥这回复很中肯,从这个角度讲确实损害大众利益了

g
gemini1983
引用 @拳击手坤坤 发表的:
既然保险公司之前都已经赔了,那应该都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如果合同都没生效保险公司就硬赔,那他们问题更大了……

这不和苹果保修一个性质么。公司基于对消费者的信任简化流程,不代表消费者就可以钻空子薅羊毛。

热情好客亚楠人民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赔啊,你这不是有登机牌吗? 该女子是没有登机牌,也没实际乘坐。 延误险赔的是因延误行程造成的损失。这女的没发生行程,所以就没有损失。

这个要看合同条款的。

兵临床下
保险公司怎么能亏自己呢🤔🤔

z
z774376697
引用 @火锅飞人 发表的:
保险人是真实的,但是事实是虚构的,瞒着别人买的机票和保险,如果赔偿金直接给她亲戚朋友还说的过去。

这个没说拿谁的信息买保险就一定要谁获益吧?不是有那么多保险收益人是家人或者配偶的?事实就是 他买了机票 航班也确实延误了 保险公司该赔啊?

业余键盘选手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条在知乎已经被高赞批了的,层主不妨来对对线,我复制过去问问到底哪边更专业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0502115/answer/1275118396

B
BBQ06
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更专业人来讨论。

1
10912051
引用 @王凡森 发表的:
合着保险公司被骗就是应该的。 你换个角度想,我网络被骗了,就怨我笨。 不是这样的,

保险公司怕被骗就不要搞什么快速赔付。 就像你被网络骗了,atm转款要卡24小时一样。

卢卡东契奇本尊
引用 @算术代数几何 发表的:
你亲戚朋友意外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啊,出现意外赔偿合情合理。他买那么多机票又没打算去坐,就不存在什么延误的影响。这不就是虚构?啥事情谈法律就按法条来算就好了,按相关法条有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嫌疑。

看看人民日报的回复吧哈哈,还搁着洗保险公司呢

某个瓶子
引用 @Holygrailll 发表的:
那这个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她的亲戚朋友去追究才合理呢?

亲戚可以主张侵权,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l
lcblt
保险公司都是一群骗子。

翡冷翠人鱼
引用 @deanyang 发表的:
你错了 如果是条款问题 保险公司直接拒赔完事 核心问题不在这里。 你算个账,她5年坐了900多次理赔航班 一年180人次 我就算他一次买10个人的 一年也有18次 平均一个月1.5次 这个频率已经很不正常了 实际上这个业务是航空公司内部有人为操作的 提前把延误信息放出来 然后外面的人再来买保险理赔 然后分红 而保险公司不太好跟航空公司撕破脸 毕竟两边都是大流氓 而且航空公司也是保险的大客户 这个事就是把李某拿出来做个典型 彻底杜绝这种操作

原新闻写的是利用快速理赔。当然,内部有人的几率很大
B
BBQ06
引用 @神牛疯狂 发表的:
人民日报都出来说了还诈骗罪,这明显保险公司自己的风控没做好被人钻漏洞

人民日报怎么说和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划等号。

翡冷翠人鱼
引用 @z774376697 发表的:
这个没说拿谁的信息买保险就一定要谁获益吧?不是有那么多保险收益人是家人或者配偶的?事实就是 他买了机票 航班也确实延误了 保险公司该赔啊?

延误险赔偿的是延误行程……哥们看完条款再来喷
翡冷翠人鱼
引用 @热情好客亚楠人民 发表的:
这个要看合同条款的。

现在几乎任何一个延误险条款,都有“实际乘坐”,或者持有登机牌等字样。
z
z774376697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延误险赔偿的是延误行程……哥们看完条款再来喷

意思是一定要坐了那个航班才给赔付?那保险公司都是吃干饭的?一年几百次 难道都不验证一下吗 人家有没有坐航班 这个随便看一下有没有值机或者登机牌就轻松验证了吧

B
BBQ06
引用 @蕉叶糍 发表的:
非杠,亲戚朋友都出来统一口供就是想去坐的呢?

亲戚朋友不得分一杯羹? 结果钱一大半都分出去了最后就没人干了。

实在不能同意更多
引用 @Holygrailll 发表的:
那这个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她的亲戚朋友去追究才合理呢?

不一定,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有被人冒签,涉及金额巨大,是可以以涉嫌诈骗案报警的,至于她是否犯罪,这也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的。就好像你在家乡的一套房被亲戚偷偷卖掉了,买房的人觉得很可疑,是可以报警或提起诉讼,警方接案后自然会联系你,也不用等到你发现后才能追究。

小刀曲
引用 @deanyang 发表的:
你错了 如果是条款问题 保险公司直接拒赔完事 核心问题不在这里。 你算个账,她5年坐了900多次理赔航班 一年180人次 我就算他一次买10个人的 一年也有18次 平均一个月1.5次 这个频率已经很不正常了 实际上这个业务是航空公司内部有人为操作的 提前把延误信息放出来 然后外面的人再来买保险理赔 然后分红 而保险公司不太好跟航空公司撕破脸 毕竟两边都是大流氓 而且航空公司也是保险的大客户 这个事就是把李某拿出来做个典型 彻底杜绝这种操作

这女的看新闻好像是航空公司出来的吧 绝逼是有内幕消息的 这预估航班延误算的也太准了点 早就弄了那么多身份信息专职干这个 没点门路舍得花这个本钱吗

翡冷翠人鱼
引用 @业余键盘选手 发表的:
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条在知乎已经被高赞批了的,层主不妨来对对线,我复制过去问问到底哪边更专业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0502115/answer/1275118396

我昨天已经对完线了。也说过了,这是律师辩论的重点。 转一个我认为比较全面的评论稿件把,基本可以说明白这个问题了。 不过这事儿我认为暴露了步行街中专一条街的性质……什么都不懂,上来毫无根据的各抒己见。

法治课 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三百万,律师争论是否构罪
6月10日,江苏南京警方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但李某并非真正乘坐了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经的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伺机购买延误险索赔。
警方查明,李某为逃避系统核查,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南京警方认为,李某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则新闻引发了网友和法律界的热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多名刑事律师,其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李某为其购买的保险支付了对价,有权索赔及决定购买机票后是否乘机,其行为不涉及犯罪;另一类认为,李某的行为隐瞒了其不是真正乘机人这一真相,欺诈及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应该入罪。
观点一:违法但不是诈骗犯罪
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看来,李某涉罪的重要原因是使用他人身份购买保险,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但是,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家志说,一些观点错误认为买了机票不坐飞机,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构成诈骗。但问题是,买了机票后就是完成了支付对价的义务,坐飞机旅行是买机票后获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把乘坐飞机当成义务,是对权利义务的混淆。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克本也认为,合同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仅限于当事人购买机票是否出于真实意愿,乘不乘机并不影响合同成立。虽然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多张机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并不是诈骗犯罪。
邓学平律师还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李某通过收集信息及研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购买保险及索赔。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
邓学平认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应该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或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
潘克本也认为,李某索赔的前提是航班延误,保险公司并没有基于航班延误是虚构的,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只要李某购买机票及延误险的信息真实有效、航班确实延误,就缺乏实施诈骗的基础事实和逻辑前提。
总之,三位律师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社会矛盾超出了民事、行政范围才能运用刑法调整,不能刑法包揽一切。
观点二:系假冒正当消费者身份恶意欺骗
在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原主任贺小电律师看来,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他认为,延误险设置的目的,是保险公司对乘机人因为飞机延误造成时间上损失的补偿。李某购买航班延误险时,一个隐含的规则是,李某必须是真正的购买机票并乘坐飞机的消费者。但警方披露,李某及她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了机票并不乘坐,买机票只是她的手段,买延误险索赔才是她的目的。因此,她是通过向保险公司隐瞒她并非真正航班消费者的事实,利用了保险公司对正当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来骗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贺小电说,一个真正的航空消费者,不仅仅是购买机票,还包括登记、乘机等过程。延误险赔偿的损失包括了乘客买票登记乘坐全过程,而李某自始至终只是坐在家里,没有真正去乘机,也就没有损失。所以,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骗,涉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物,及得到她不应该得到的利益。
有观点认为,李某只是根据天气和个人经验“赌”航班是否延误,她可能因为航班并没有延误而“亏本”,此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损失。贺小电认为,这并非出罪的理由,诈骗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成立。
贺小电律师认为,有的观点以民事表面上的合法来认定李某不构罪,是错误的。李某购买保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基于购买者具有真实的消费意图、保险有真实的赔付对象,而进行了表面审查。他解释说,刑事犯罪的审查需要突破表象,审查行为的实质。在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是以民事行为的每一步看似合法,最后得出犯罪的结论。比如行为人利用关联公司的交易,最后把钱卷到自己腰包,构成挪用资金或侵占犯罪。还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向朋友募集资金,而其朋友又向自己的朋友募集资金,最后演变成向不特定公众集资构成非吸罪。
贺小电认为,保险本身确实具有偶然性,具有谁都不能控制的情况,保险是一种合法的对赌,但这是以每个人的“小赌”来赌“大赌”。在这个过程中,假冒真正消费者,虚构保险标的,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当然构成犯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王宏律师也认为,一些观点将李某行为引向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认为没有触犯刑法,是错误的。因为刑法是比民事更高位阶的法律,犯罪构成就构成(犯罪),而不存在民事上可以进行解释的空间,否则,如深圳鹦鹉案中,养鹦鹉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张王宏说,在李某案中,对于李某用自己身份信息,以及骗用他人身份买保险索赔,有些技术化的讨论认为需要分开认定,但基于李某虚构乘机的事实,该案整体上可概括评价为诈骗或保险诈骗。
张王宏还认为,保险诈骗罪是金融犯罪,类似这类现象多发,会对保险金融秩序造成冲击。而贺小电认为,若对李某这样的行为不惩罚,被普及或模仿,将会造成航空领域秩序混乱。比如,职业索赔者提前囤积机票,至航班起飞前才伺机退票,此时,真正需要乘坐飞机的人,很可能因买不到票而无法享用该公共资源。

这个分析应该是很全面了。 再增加一个警方的观点。 据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当然,这事儿最后要看法官论断。 [ 此帖被翡冷翠人鱼在2020-06-12 13:04:20修改 ]
伦德施泰特
引用 @算术代数几何 发表的:
你亲戚朋友意外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啊,出现意外赔偿合情合理。他买那么多机票又没打算去坐,就不存在什么延误的影响。这不就是虚构?啥事情谈法律就按法条来算就好了,按相关法条有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嫌疑。

坐飞机是运输合同,保险是保险合同,两者没关系

翡冷翠人鱼
引用 @z774376697 发表的:
意思是一定要坐了那个航班才给赔付?那保险公司都是吃干饭的?一年几百次 难道都不验证一下吗 人家有没有坐航班 这个随便看一下有没有值机或者登机牌就轻松验证了吧

快速理赔本来是为了方便乘客,结果被这种少数别有用心的利用漏洞赚钱。这下好了,以后谁也别快速理赔。(很像京东的快速退款)
虎扑用户293699
引用 @库里三分天下 发表的:
你是保险公司员工?

评论如此狠毒,肯定保险业内的

1
11月11日
引用 @z774376697 发表的:
意思是一定要坐了那个航班才给赔付?那保险公司都是吃干饭的?一年几百次 难道都不验证一下吗 人家有没有坐航班 这个随便看一下有没有值机或者登机牌就轻松验证了吧

每次都严格验证的话,增加的成本最后还不是分摊到普通乘客的保费里。
虎扑用户664914
一点问题都没有老铁你也是牛逼 这不就等于帮亲戚买了保险 字是你签的 他某一天被车撞死了 他儿子不知道有保险拿不到钱 钱全你偷偷找保险公司拿 保险公司说字不是死者签的无效 你非要说是死者签的 你觉得这还不是问题么

s
skynetjw9
引用 @算术代数几何 发表的:
你亲戚朋友意外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啊,出现意外赔偿合情合理。他买那么多机票又没打算去坐,就不存在什么延误的影响。这不就是虚构?啥事情谈法律就按法条来算就好了,按相关法条有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嫌疑。

为什么没有打算去做?不延续就可能去做啊。

B
BBQ06
引用 @ticca3838 发表的:
那对方要是知情呢 》? 我随便找几十个知情人 一起薅这羊毛 违法吗 ?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分赃不均分分钟就举报

哦就不能1
引用 @李小黑黑黑 发表的:
这事亲戚朋友知情吗?不知情是不是捏造事实,捏造的是不是就是假的,假的是不是就是骗

保险的钱都是打到本人姓名银行卡里 怎么可能不知道

霸气的领航者
引用 @wjwjwh 发表的:
怎么可能不知情,卡上有进出帐不知道?不给他们分红?如果这事的本质没问题,以后直接干经理人了,开团上车,自己买自己的。核心团队组建很简单的,一个气象局的,一个机场工作多年的,一个保险公司,这么组一个理财团队挣佣金不是美滋滋?开个卖票平台,哪个是高概率的就给哪个加个会员特价,便宜一点点,为了让会员识别。

卧槽有点意思

黑的黄俊郎
引用 @风城玫瑰rrr 发表的:
那我有钱给亲戚朋友买意外险是不是也骗保了?虽然出发点不一样,但是事情本质没有不同吧,这个身份不是伪造也不是虚构的。

这保险公司跟中国银行似的

吃枣药丸啊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语文能力堪忧。这句话就一个主语【航班】,前面是定语修辞。没有强制要求乘客必须上飞机,航班都取消了还搭乘个屁。

非正式特约评论员
引用 @算术代数几何 发表的:
你亲戚朋友意外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啊,出现意外赔偿合情合理。他买那么多机票又没打算去坐,就不存在什么延误的影响。这不就是虚构?啥事情谈法律就按法条来算就好了,按相关法条有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嫌疑。

不违法,只是有漏洞

5
522176764
引用 @184446494 发表的:
如果她自己坐飞机,没人能肯定她到底有没有坐飞机的意愿是否真受到了损失。但是冒用信息完全不同,被保险人都不知情,那毫无疑问没有坐飞机的意愿,也就没有因为延误造成损失,这女的去领赔付就属于夸大损失和虚构标的。 其实延误险攻略网上一搜一大堆,虚假信息骗保判刑的新闻也一搜一大堆,不知道为啥总有人以为这女的发明了多高明的方法钻了保险公司合同的漏洞。。。。保险公司都被这种虚假合同骗保成千上万次了,合同还能有漏洞?? 只不过保险和税务一样,都是秋后算账而已。

谁告诉你是有损失才赔的?延误了就赔

囧叔阿莱
引用 @火锅飞人 发表的:
保险人是真实的,但是事实是虚构的,瞒着别人买的机票和保险,如果赔偿金直接给她亲戚朋友还说的过去。

虚构了啥事实?保险公司赔的就是因为天气原因导致机票无法兑现承诺的钱,和我去不去做有啥关系?

x
xyfor1234
引用 @184446494 发表的:
如果她自己坐飞机,没人能肯定她到底有没有坐飞机的意愿是否真受到了损失。但是冒用信息完全不同,被保险人都不知情,那毫无疑问没有坐飞机的意愿,也就没有因为延误造成损失,这女的去领赔付就属于夸大损失和虚构标的。 其实延误险攻略网上一搜一大堆,虚假信息骗保判刑的新闻也一搜一大堆,不知道为啥总有人以为这女的发明了多高明的方法钻了保险公司合同的漏洞。。。。保险公司都被这种虚假合同骗保成千上万次了,合同还能有漏洞?? 只不过保险和税务一样,都是秋后算账而已。

你这就属于看了几个回帖跟着瞎起哄的,虚构标的?虚构什么标的?保险公司自己的合同都说不明白保险标的是啥。
秋霞
引用 @新奥尔良爵士队 发表的:
肯定有可观证据的,比如买了差不多同一时间的,从不同城市出发的航班。打个比方,给同一个人买了同一天南航广州起飞的,国航佛山起飞的,实际上不可能去乘坐的。

老子就是钱多,不行吗?那最近这段时间那些为了从国外回国的,抢了几十班甚至上百航班的,是不是都要抓起来????

囧叔阿莱
引用 @实在不能同意更多 发表的:
不一定,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有被人冒签,涉及金额巨大,是可以以涉嫌诈骗案报警的,至于她是否犯罪,这也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的。就好像你在家乡的一套房被亲戚偷偷卖掉了,买房的人觉得很可疑,是可以报警或提起诉讼,警方接案后自然会联系你,也不用等到你发现后才能追究。

不是的,不论是机票还是延误险都没有规定一定要本人购买。所以无论是买机票还是买保险都不构成犯罪

勇闯天涯绿灯侠
引用 @李小黑黑黑 发表的:
这事亲戚朋友知情吗?不知情是不是捏造事实,捏造的是不是就是假的,假的是不是就是骗

确实是不知情,但是这也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啊。

翡冷翠人鱼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语文能力堪忧。这句话就一个主语【航班】,前面是定语修辞。没有强制要求乘客必须上飞机,航班都取消了还搭乘个屁。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囧叔阿莱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我有个问题,如果按你的理解,因为天气原因取消的航班,乘客不可能坐在飞机上,难道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了吗?

中国神龙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但上了法院,还是有打的。 我如果是这个女的的律师,我会在所谓虚构保险标的上做文章。我一定要找保险公司延误险的具体条文,扯到延误险的标的是航班延误,而非行程延误上。也许抠字眼还能免除部分刑事处罚。但退款,盗用身份,这俩估计翻不过来。

也算是给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个醒吧,完善一下机制

虎扑用户730280
引用 @184446494 发表的:
如果她自己坐飞机,没人能肯定她到底有没有坐飞机的意愿是否真受到了损失。但是冒用信息完全不同,被保险人都不知情,那毫无疑问没有坐飞机的意愿,也就没有因为延误造成损失,这女的去领赔付就属于夸大损失和虚构标的。 其实延误险攻略网上一搜一大堆,虚假信息骗保判刑的新闻也一搜一大堆,不知道为啥总有人以为这女的发明了多高明的方法钻了保险公司合同的漏洞。。。。保险公司都被这种虚假合同骗保成千上万次了,合同还能有漏洞?? 只不过保险和税务一样,都是秋后算账而已。

怎么整得像保险公司是弱势方似的,保险公司没有做好风险评估,没有充分考量道德风险,多次出险也没有看出猫腻,每次投保还能通过,这就是保险公司的问题了呀,关个人意愿是否坐飞机什么事?有飞机票飞机信息就已经有保险利益了啊。 当然这人也虚构了保险标的,违反了保险法。

实在不能同意更多
引用 @poonny 发表的:
作为不懂法的感觉没问题,说错勿喷

我的看法是,只要她能证明自己没有冒用身份而且把赔款都还给了亲戚没有截流自肥,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合同该给就给。所以保险公司就在冒用身份证这点做文章,如果当初亲戚们没有写好授权书,她就得一个一个去让亲戚证明自己的知情和授权,涉及的人员这么多,难免有人会因为身份证被冒用获利而不高兴,冒用身份证的罪名就很难逃脱的了。

热情好客亚楠人民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现在几乎任何一个延误险条款,都有“实际乘坐”,或者持有登机牌等字样。

那是现在,前几年很多没有。所以说要看每一个延误险的条款具体怎么写的。

x
xyfor1234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快速理赔本来是为了方便乘客,结果被这种少数别有用心的利用漏洞赚钱。这下好了,以后谁也别快速理赔。(很像京东的快速退款)

你以为快速理赔就单方面方便乘客吗?航延险要是跟寿险那样审核,保险公司自己第一个就吃不消,那成本得多大?
联盟第一第六人路爸爸
引用 @wjwjwh 发表的:
怎么可能不知情,卡上有进出帐不知道?不给他们分红?如果这事的本质没问题,以后直接干经理人了,开团上车,自己买自己的。核心团队组建很简单的,一个气象局的,一个机场工作多年的,一个保险公司,这么组一个理财团队挣佣金不是美滋滋?开个卖票平台,哪个是高概率的就给哪个加个会员特价,便宜一点点,为了让会员识别。

兄弟,我要入股🐶

只我一人未发觉
这条街一群法盲文盲还爱抬杠,真是无知无畏还引以为傲

吃枣药丸啊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就问你航班取消还怎么搭乘这个航班?你要拿也应该拿该女子买保险时的具体合同,而不是出事之后有可能已经修补了漏洞的合同。

热情好客亚楠人民
引用 @算术代数几何 发表的:

对啊,现在很多是有了啊,所以我一直说要看每个延误险合同是具体怎么规定的。 前几年很多延误险合同是没有要求理赔人必须实际乘坐的。

Q
QuincyHu
引用 @10912051 发表的:
保险公司怕被骗就不要搞什么快速赔付。 就像你被网络骗了,atm转款要卡24小时一样。

不怕被骗不代表不追究

一块腹肌的怀哥哥
引用 @wjwjwh 发表的:
怎么可能不知情,卡上有进出帐不知道?不给他们分红?如果这事的本质没问题,以后直接干经理人了,开团上车,自己买自己的。核心团队组建很简单的,一个气象局的,一个机场工作多年的,一个保险公司,这么组一个理财团队挣佣金不是美滋滋?开个卖票平台,哪个是高概率的就给哪个加个会员特价,便宜一点点,为了让会员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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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扑用户229455
保险公司玩不起,就掀桌子

Q
QuincyHu
引用 @bittermint 发表的:
获得保险那是保险公司的事啊!不去核实情况,而发放保险那是保险公司自己责任啊!

是的,但这不影响追究,就比如超市找零给多了,监控有证据你照样要还,不然违法一样

空调_承太郎
引用 @风城玫瑰rrr 发表的:
那我有钱给亲戚朋友买意外险是不是也骗保了?虽然出发点不一样,但是事情本质没有不同吧,这个身份不是伪造也不是虚构的。

我们这有个有钱人给自己和亲戚都买了不少保险,然后他开车掉进水里死了,保险公司一口咬定他是自杀,拒不赔付💩 这人家里巨有钱,家庭幸福,会自杀去骗保?

大石头886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恶意多次利用漏洞赚钱,不就是违法吗……

按你的说法叫恶意利用漏洞,还有种说法叫合理利用规则。

C
CBA战神
引用 @神牛疯狂 发表的:
人民日报都出来说了还诈骗罪,这明显保险公司自己的风控没做好被人钻漏洞

人民日报具有资质认定?

我才不怕你永久呢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你看楼主敢回你吗?

x
xyfor1234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你买过延误险吗?延误险没有这种规定。本来航班就延误了甚至有可能取消,乘客的行程已经被打乱了,不坐这趟航班甚至取消行程都是有很大可能的,怎么可能强制要求完成航班。
1
184446494
引用 @土嗨狂魔23333 发表的:
怎么整得像保险公司是弱势方似的,保险公司没有做好风险评估,没有充分考量道德风险,多次出险也没有看出猫腻,每次投保还能通过,这就是保险公司的问题了呀,关个人意愿是否坐飞机什么事?有飞机票飞机信息就已经有保险利益了啊。 当然这人也虚构了保险标的,违反了保险法。

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不仅不弱势,还很强势,一些人总觉得保险公司SB,就得承担损失。 实际上真正的损失都会由以后购买延误险的人来承担。 国家之所以把骗保纳入刑法还是公诉,就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反倒一群人觉得打击骗保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恨不得骗子把保险公司骗破产才高兴。我是理解不了这种想法。

Q
QuincyHu
引用 @记y1落地无声 发表的:
那你刚刚又说行程问题?不管怎样这也是保险公司的漏洞,你可能就是保险公司的。🙃

卡bug挣钱是违法的

迷路J
邮游戏规则不都是资本主义者规定的吗

x
xiami118
ATM机吐错钱,多拿的人,最后也被法院判刑了。跟这个比,那个更冤?不都是公司漏洞导致的吗?ATM这个还是主动送钱上门。 [ 此帖被xiami118在2020-06-12 13:29:12修改 ]
赤北汗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你是不是一点法律不懂…… 多次利用漏洞赚钱,也是违法的…… 我可不是保险公司的,只不过看不惯大专一条街不看原文,不分析条文直接出来肛罢了。 法律界对此事也是两头各说各话。我列的是当地起诉时用的条文,你可以等法院判了再来肛嘛。

你貌似被杠的人点灭了,这条街够不上大专,估计大部分学历就高中,凭本事骗的钱凭什么要还,哈哈

T
TOT烈火奶奶
引用 @老瘤子 发表的:
一次两次三次给亲戚没有买当然不是,你买个几十上百次,而且亲戚朋友完全不知情,你从中获利几百万,这真的是一个性质吗?

这顶多算骗了亲戚,如果我用亲戚身份证买了彩票中了500万,那彩票公司是不是要告我诈骗??????
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如果没有延误,保险公司会把钱退回来吗?咋赢钱了保险公司不吭声偷着乐,输钱了保险公司就急眼了?保险公司这个没法洗。

究极体骚包
引用 @天行者123 发表的:
评论如此狠毒,肯定保险业内的

怎么说卖保险的也是西装革履的上层人士🐶

要水尼找齐彬
保险公司成天耍小聪明,被人戳中了就气急败坏了,之前我这下边一个协会秘书长问我,他们那有那种买了低价大额驾乘意外伤害险,驾驶员身故保险公司不想赔的,让我们给点建议,那有毛给的,证明不了自沙那就赶紧打钱得了,整到最后又投诉又找媒体的,钱一分不少赔,还多搭不少

接吻不会生北鼻
我记得不是有说到他买的是那种他不可能会坐的航班骗保才被抓吗?例如他人在广州,买了北京飞上海这种。

终生红黑一世红魔
侠客岛已经发文了

业余键盘选手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我昨天已经对完线了。也说过了,这是律师辩论的重点。 转一个我认为比较全面的评论稿件把,基本可以说明白这个问题了。 不过这事儿我认为暴露了步行街中专一条街的性质……什么都不懂,上来毫无根据的各抒己见。

法治课 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三百万,律师争论是否构罪
6月10日,江苏南京警方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但李某并非真正乘坐了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经的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伺机购买延误险索赔。
警方查明,李某为逃避系统核查,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南京警方认为,李某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则新闻引发了网友和法律界的热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多名刑事律师,其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李某为其购买的保险支付了对价,有权索赔及决定购买机票后是否乘机,其行为不涉及犯罪;另一类认为,李某的行为隐瞒了其不是真正乘机人这一真相,欺诈及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应该入罪。
观点一:违法但不是诈骗犯罪
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看来,李某涉罪的重要原因是使用他人身份购买保险,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但是,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家志说,一些观点错误认为买了机票不坐飞机,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构成诈骗。但问题是,买了机票后就是完成了支付对价的义务,坐飞机旅行是买机票后获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把乘坐飞机当成义务,是对权利义务的混淆。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克本也认为,合同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仅限于当事人购买机票是否出于真实意愿,乘不乘机并不影响合同成立。虽然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多张机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并不是诈骗犯罪。
邓学平律师还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李某通过收集信息及研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购买保险及索赔。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
邓学平认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应该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或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
潘克本也认为,李某索赔的前提是航班延误,保险公司并没有基于航班延误是虚构的,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只要李某购买机票及延误险的信息真实有效、航班确实延误,就缺乏实施诈骗的基础事实和逻辑前提。
总之,三位律师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社会矛盾超出了民事、行政范围才能运用刑法调整,不能刑法包揽一切。
观点二:系假冒正当消费者身份恶意欺骗
在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原主任贺小电律师看来,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他认为,延误险设置的目的,是保险公司对乘机人因为飞机延误造成时间上损失的补偿。李某购买航班延误险时,一个隐含的规则是,李某必须是真正的购买机票并乘坐飞机的消费者。但警方披露,李某及她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了机票并不乘坐,买机票只是她的手段,买延误险索赔才是她的目的。因此,她是通过向保险公司隐瞒她并非真正航班消费者的事实,利用了保险公司对正当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来骗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贺小电说,一个真正的航空消费者,不仅仅是购买机票,还包括登记、乘机等过程。延误险赔偿的损失包括了乘客买票登记乘坐全过程,而李某自始至终只是坐在家里,没有真正去乘机,也就没有损失。所以,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骗,涉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物,及得到她不应该得到的利益。
有观点认为,李某只是根据天气和个人经验“赌”航班是否延误,她可能因为航班并没有延误而“亏本”,此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损失。贺小电认为,这并非出罪的理由,诈骗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成立。
贺小电律师认为,有的观点以民事表面上的合法来认定李某不构罪,是错误的。李某购买保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基于购买者具有真实的消费意图、保险有真实的赔付对象,而进行了表面审查。他解释说,刑事犯罪的审查需要突破表象,审查行为的实质。在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是以民事行为的每一步看似合法,最后得出犯罪的结论。比如行为人利用关联公司的交易,最后把钱卷到自己腰包,构成挪用资金或侵占犯罪。还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向朋友募集资金,而其朋友又向自己的朋友募集资金,最后演变成向不特定公众集资构成非吸罪。
贺小电认为,保险本身确实具有偶然性,具有谁都不能控制的情况,保险是一种合法的对赌,但这是以每个人的“小赌”来赌“大赌”。在这个过程中,假冒真正消费者,虚构保险标的,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当然构成犯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王宏律师也认为,一些观点将李某行为引向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认为没有触犯刑法,是错误的。因为刑法是比民事更高位阶的法律,犯罪构成就构成(犯罪),而不存在民事上可以进行解释的空间,否则,如深圳鹦鹉案中,养鹦鹉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张王宏说,在李某案中,对于李某用自己身份信息,以及骗用他人身份买保险索赔,有些技术化的讨论认为需要分开认定,但基于李某虚构乘机的事实,该案整体上可概括评价为诈骗或保险诈骗。
张王宏还认为,保险诈骗罪是金融犯罪,类似这类现象多发,会对保险金融秩序造成冲击。而贺小电认为,若对李某这样的行为不惩罚,被普及或模仿,将会造成航空领域秩序混乱。比如,职业索赔者提前囤积机票,至航班起飞前才伺机退票,此时,真正需要乘坐飞机的人,很可能因买不到票而无法享用该公共资源。

这个分析应该是很全面了。 再增加一个警方的观点。 据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当然,这事儿最后要看法官论断。

哥们,你一开始的观点是“虚构保险标的”,然后你转的这篇文章,里面对这词并没有提到呢?然后有点反感你的群嘲虎扑用户,这事在法律上都有这么大争议,大家讨论讨论在你们沾点边的人眼中就不能了?呵呵

大号蘑菇头
在问国,民这种肯定输

翡冷翠人鱼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就问你航班取消还怎么搭乘这个航班?你要拿也应该拿该女子买保险时的具体合同,而不是出事之后有可能已经修补了漏洞的合同。

……你是一点延误险都没搜过啊。 细则还有持有登机牌……
接吻不会生北鼻
引用 @囧叔阿莱 发表的:
虚构了啥事实?保险公司赔的就是因为天气原因导致机票无法兑现承诺的钱,和我去不去做有啥关系?

其实就跟淘宝退货一样。你经常利用一些规则或者手段退货以此来获利,淘宝还不是一样把你拉黑名单,严重的不一样追究责任。

密歇根州立吴彦祖
引用 @xyfor1234 发表的:
你买过延误险吗?延误险没有这种规定。本来航班就延误了甚至有可能取消,乘客的行程已经被打乱了,不坐这趟航班甚至取消行程都是有很大可能的,怎么可能强制要求完成航班。

你携程买一单不比你胡说八道那么多字容易?

翡冷翠人鱼
引用 @囧叔阿莱 发表的:
我有个问题,如果按你的理解,因为天气原因取消的航班,乘客不可能坐在飞机上,难道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了吗?

哥们你语文真不咋地,还是我打了一堆字,你看都不看就来了?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

看懂了吗??
阿咪喵
引用 @翡冷翠人鱼 发表的:
该女子“虚构保险标的”。
因为延误险的条款是:该乘客必须完成航班,或者拿到登机牌,这才构成延误险的要素。该女子并没有赶到延误航班的机场,没有登机牌,没有完成航班。所以没在客观上造成该女子行程延误的事实,所以延误险条例不触发,不赔偿。但该女子利用快速理赔获利。所以其虚构了保险标的。

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个就知道了。这也是起诉方的起诉理由之一。

其余是盗用身份,数额巨大等。
随便搜几个公司的航空延误险 东方航空的航空延误险,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实际搭乘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 光大银行航班延误险增值服务细则:“。。。且持卡人已乘坐此航班。。。” 中信银行航班延误险保障服务细则:“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到达延误。。。”
该女子没有一次“实际搭乘航班”,所以不触发延误险条款。但该女子依然获得了赔偿。

这些条款都是民事合同的条款。即使这些合同条款被裁定有效,也不应该动用一般刑法范畴的“诈骗罪”。 可能是检方知道诈骗罪根本不成立,又很奇葩的抛出了“保险诈骗罪”。在以一般法的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又以特殊法“保险诈骗罪”立案侦查,本身就不合理,因为嫌疑人本质上只有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 而保险诈骗罪规定:(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这里嫌疑人即使很牵强地说,也难以归入“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其他法条。 不知道这次南京公检法系统又会给全国法律工作者乃至全国人民什么惊喜。
P
Pink顽皮豹
吸血鬼被吸血了,你说吸血鬼答不答应。

k
kkkooobbbe
引用 @BBQ06 发表的:
人民日报怎么说和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划等号。

人民日报确实没有司法权,但不妨碍他说的合乎法理

F
Frank_wy
我就关注一下,看看多少人到时候被打脸

s
sd5909803
这百分百诈骗啊还要讨论,都是法盲嘛,这种弄了那么多身份证就是冲着保险金去的,光这一点就构成诈骗了好吗,还有种现实中很多人经常做的,买车险骗保,这也是诈骗,其实真要追究很难定罪,所以保险公司都有个黑名单,你年年大额出保我没法证明你诈骗,但我能不让你明年在保

接吻不会生北鼻
我觉得携程对于保险的责任免除写的很清楚啦。

阿咪喵
引用 @密歇根州立吴彦祖 发表的:
你携程买一单不比你胡说八道那么多字容易?

第一,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要经法庭裁定。 第二,在裁定有效的前提下,只要没有恶意虚构已乘坐的信息,那么保险公司赔付也不会造成嫌疑人违法。 举例说明,某产品保修合同写明保修两年,你在两年后去保修,给你免费修了。事后说你违法犯罪,你同意吗?
杜村刘德华
引用 @poonny 发表的:
作为不懂法的感觉没问题,说错勿喷

没事,知乎一堆懂法的也认为不构成诈骗

翡冷翠人鱼
引用 @xyfor1234 发表的:
你买过延误险吗?延误险没有这种规定。本来航班就延误了甚至有可能取消,乘客的行程已经被打乱了,不坐这趟航班甚至取消行程都是有很大可能的,怎么可能强制要求完成航班。

眼神不好,请看我第二行,第二个逗号之后那句话。 还行把,最近飞的不多,前几年国内每年得飞4W公里。东航南航都有会员。每次都买延误险。最深刻的一次是在浦东机场转机去合肥,大雨延误行程,整个机场一点吃的都没有了,我在最后一个拐角的便利店,看到一个三明治,刚要买,遇到了一个带小孩的少妇,我让了。加了微信,聊得不错。
肉山大柚子
引用 @算术代数几何 发表的:
你亲戚朋友意外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啊,出现意外赔偿合情合理。他买那么多机票又没打算去坐,就不存在什么延误的影响。这不就是虚构?啥事情谈法律就按法条来算就好了,按相关法条有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嫌疑。

放屁 你买票买保险跟你最终是否出行不产生关系 是否出行不影响你和铁路和航空公司的合同关系

风城玫瑰rrr
引用 @壞尐爺 发表的:
你先了解一下你能不能给亲戚朋友买保险吧…银保监会规定都不知道

本次想回应一下,看到你id觉得没有什么必要。

满不在乎
引用 @吃枣药丸啊 发表的:
就问你航班取消还怎么搭乘这个航班?你要拿也应该拿该女子买保险时的具体合同,而不是出事之后有可能已经修补了漏洞的合同。

登机牌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