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f连名带姓 发表的: 楼主的意思可能就是那种明知道那个人犯了罪,但是收了钱,就妥协,愿意帮他辩护。
引用 @飘逸的俊男人 发表的: 是不是罪犯得最后法院判了才算。没判之前是犯罪嫌疑人 。
引用 @圣光在忽悠你 发表的: 记得罗翔视频里讲过,为罪犯做辩护的人,是为了尊重法律,
引用 @strivingk 发表的: 是的。罗老师说过刑法是把双刃剑,一面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正义,另一面要保护犯罪人受到公正的审判,砍向的是权力,要是无论犯什么罪都由人说了算的话,那污染的就是水源
引用 @氨甲酰磷酸合成酶 发表的:建议楼主去b站看罗翔,有一个视频就讲这个,那天我都录屏了想发虎扑上来,后来想想算了。。
引用 @Steve_Hu 发表的: 看看刑事诉讼法吧,2020别道德绑架了
引用 @西安钟汉良 发表的: 那反话是怎么说?
引用 @峰哥要去NUS 发表的: 程序正义最重要,这也才是能不断完善司法体系的动力
引用 @开原狠人范德彪 发表的: 如果是那种罪大恶极的,明知道已经要被枪毙那种的,甚至说死一万遍都不够的,律师主要是起什么作用呢?🤔🤔
引用 @专綠JRS 发表的: 从LZ的帖我就看出我国距离法治社会还很远
引用 @anderfc 发表的:预设立场是不对的,律师的职责是替辩护人按照法律寻求应得的权利,比如说一个应该判一年的人,法院要判他五年,他的权利就被侵害了,就需要律师帮他
引用 @此卡超彼乔 发表的: 通过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辩护,使法官的判罚更加公正严明。如果没有人帮他们辩护,那么入罪就会非常简单。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引用 @老lpl粉丝了 发表的:没有罪犯律师,罪犯的惩罚标尺怎么判定?一言堂下场不用说了吧
引用 @lvlv_kss 发表的: 如果这个本应被判一年的人,而他的代理律师有能力通过比检方更强的论辩能力或者利用某些法律上模棱两可之处让他无罪释放,律师会这么做吗,律师本人以及外界应如何看待这件事?
引用 @无聊才来 发表的: 如果你不是抖机灵,那就是真的无知
引用 @海口市第一中学 发表的:建议lz去看一部剧叫 我们与恶的距离 就讲这个,超级好看
引用 @喝茶打牌搓麻将 发表的:其实楼主这种疑问主要是来自于很多人自身或者身边,比如你亲眼看到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那么楼主就会想我都看到他杀了还为他辩护律师真不是人, 我觉得如果这种情况我也会这样去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人还不能义愤填膺一下我觉得才真的不是人的正常反应
引用 @啦啦啦德玛西亚哈1 发表的: 确实 憨憨太多
引用 @辽宁队和新疆队都打不过福建对 发表的: 好多年前中国渔民在韩国人的床上打工受到非人虐待,他们一气之下杀了韩国船长和一些人,被逮捕,韩国人义愤填膺,法院也要判处死刑,最后是辩护律师找到了证据,给世人真相,那个律师就是现在韩国总统文在寅。
引用 @real_goat 发表的: 凶凶 不要告我 好吗 怕怕
引用 @性本空山 发表的: 小学生吧,这年头还有正义
引用 @anderfc 发表的:当然会了,因为所谓的“应该判一年”也是我们预设这个人是有罪的,但是如果法律上有条理认定他是无罪或者说没有办法认定的话,律师当然可以通过这样的条例去让自己的代理人尽可能的减少(免)刑罚,法律本身也会不断完善,通过修订法案和司法解释,让法律的空子越来越少
引用 @RAINYING 发表的: ??那只能说你对法治目前还没有一丁点正确的理解
引用 @RAINYING 发表的: ?咋,哪个辩护律师不拿工资的
引用 @新时代80末的大叔 发表的: 律师就是干这个的,收钱给辩护,因为只有辩护了,法律才会公正!你说的应该是为辩护作假的律师
引用 @kafka666 发表的: 辩护体系作为制度是为了所有罪案服务的。如果制度设计上不想因为证据不足而放过一个坏人,那就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好人;如果不想错判一个好人,那就必然会漏掉一部分坏人。看你怎么选。
引用 @星辰钟塔的玛丽亚 发表的: 没有辩护权的话会搞出很多冤假错案
引用 @用户2080750959 发表的: 什么叫收了钱就妥协?工作啊!本职工作啊!
引用 @黑魔导女孩是我的 发表的: 就算是这样律师也是对的,律师不断的挑检方的错误和漏洞,才能有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否则司法权很快就变成屠戮的工具了
引用 @无聊才来 发表的:是不是罪犯不是个人能决定的,就算是一百万、一千万人认为也没用,只有通过司法审判才能决定,法官也不过是司法审判的代言而已。把道德和法律混淆,是普通民众经常犯的错误,所以律师为所谓的“罪犯”辩护,正是体现了专业素养和对法律的尊重。 至于你心里想的那些冤假错案和包庇犯罪,那些并不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只能说是法律的不完备。
引用 @lvlv_kss 发表的: 那么再退一步说,如果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掌握了检方和法官未掌握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信息,且此证据可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而代理律师选择不揭露此信息,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引用 @anderfc 发表的:如果是接手之前就知道却依旧为其辩护,那么个人觉得不妥,如果是接手以后掌握的,那么出于职业道德不揭露我认为无可厚非
引用 @lvlv_kss 发表的: 假设是接手之后掌握的,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不揭露此证据,这种行为是否会与个人道德相冲突?怎么看待这种冲突?在这种冲突下,职业道德是否依然合理?
引用 @lvlv_kss 发表的: 假设我们只讨论上面层主所说的案例,检方毕竟是人,可能在公诉过程中因为水平欠缺而犯各种错误,但辩方律师不顾事实究竟如何一味追求程序正义是否合理?
引用 @Witness飛 发表的: 基本的法治观念都没有,哎,,,,这个思想,当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引用 @anderfc 发表的:立场不同,看待事情的观点肯定不同,置身事外,大可以以一个普通人的观点去看这件事,但是在法庭上作为律师当然要以职业道德为先,如果做不到可以不辩护,既然愿意做,就要为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
引用 @唱跳Rap科研 发表的: 辛普森杀妻案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呢?明明是他杀的还是出于某些原因为他辩护,有些事是知道到底是怎么样的。
引用 @山不穷水不尽 发表的: 法治不代表要丧失人性。人心坏了的话,要法律又有什么用呢
引用 @氨甲酰磷酸合成酶 发表的: 我给截了个图,链接不太会发,你直接搜这个就行
引用 @分光错影 发表的: 全国案件那么多,追求程序正义是合理的
引用 @jerry234 发表的: 细想失去公正审判可能比惩戒罪犯更可怕。
引用 @黑魔导女孩是我的 发表的: 合理,程序正义是一个好的司法系统的根基,在司法中,“事实”这个词的涵义,需要证据来支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问题都是不行的,可参考辛普森杀妻案。律师要做的要么就是提出新的证据来改变“事实”,要么就是基于已有事实,以别的因素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最有利的判决。要理解这种行为,只要理解律师是在为一个可能有罪的人进行辩护,在判决之前,他还只是嫌疑人,那他当然有权利排除自己的嫌疑,不是吗?
引用 @lvlv_kss 发表的: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引用 @lvlv_kss 发表的: 如果依你所说,案件那么多我们应该追求程序正义而舍弃部分案件的事实公正性,那么我们应当怎么看待那些在法律工作者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怎么看待利用法律工作者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从而逃脱法律制裁的人?
引用 @别问了爱过 发表的: 别给这种人解释了兄弟,没必要
引用 @勒邦詹姆 发表的: 看一下有没有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要是实在证据确凿,也就走个过场。
引用 @73percent 发表的:个人观点,程序正义必不可少,但必要时刻程序正义应当部分让步于实质正义。网上太多人纠结绝对的程序正义有点魔怔了,但至于你说的,不论律师作何辩护,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理的,若是仅因此便使得罪犯脱罪,那应该谴责的是检方和法院。本身被告人就是处于弱势地位,保障人权也是刑法的重要机能,真正的尺度把控的权力是在法官手里,更何况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话语权要比英美法系国家强的多
引用 @布雷克丶丶格里芬 发表的: 我是真的没想到2020年了还有人会问这种问题。犯人也是人 犯人也有人权 犯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如果一个恶贯满盈的被告被宣判无罪 那就是公安和检方证据提供不足 这是最基本的司法程序。还不懂的我可以随意列举几个案子 呼格吉勒图案 佘祥林案 自己去搜 如果当时他们有顶尖的辩护律师辩护也许就不会坐这些冤狱 也许就可以免于无辜地死去。
引用 @分光错影 发表的: 事实的公正性、是否逃脱法律制裁应该有法官来裁定啊,我们不能认为他有罪就定他嘴吧,只有经过法院最终审判才行。既然需要法院审判,你又如何在之前就断定他有罪呢
引用 @唱跳Rap科研 发表的: 有些案子很明显哪一方是正义的一方吧,有些律师不也是辩护完以后愧疚的不行。
引用 @无聊才来 发表的:这个案件确实是当时法律不够完备导致的,但是不能以此来怀疑法律本身。只能说美国的司法机构为了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性,不得已的牺牲,不能为了一个案件而破坏了整个限界。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 但千万能因此就觉得法律不可靠,不然你觉得那么多司法研究人员都是在做啥?法律也是在不断进步的。
引用 @黑魔导女孩是我的 发表的: 这种行为对于被害者的和他的家属来说是不利的,对于一个人来说,不道德,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是道德的,或者说评价律师的工作加入道德因素是毫无意义的。 可以给你一个类似的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亲亲相隐”原则,对于被害人不利,但依然是道德的。
引用 @RAINYING 发表的: 问题就是在所有人都觉得一定是他杀的,律师就在这个时候有作用,你去看东京大审判纪录片东条英机,土肥原的律师辩的比辛普森律师激烈得多,这就是法律的公平,从长远看为罪犯辩护从来都是越激烈越好,因为越激烈越会找空子,而堵空子堵得越多法律会越公平,固然一时看来确实不舒服,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法律的程序正义的必要,程序正义和事实成立一样重要
引用 @73percent 发表的:那些冤假错案很多当年也是“很明显哪一方是正义的一方”
引用 @唱跳Rap科研 发表的: 所以说有些律师在知道自己的委托人有罪的情况下还为他辩护是不是会感到愧疚,这才是帖子讨论的吧,你说的那些都很对,可以看出你的见解很独到,但我们帖子在讨论的是这个啊。
辩护也可以是为了减轻判罚啊。并不都是为了无罪
老亏心律师了 一套一套的
赚钱吧 尊重个jiba
细想失去公正审判可能比惩戒罪犯更可怕。
通过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辩护,使法官的判罚更加公正严明。如果没有人帮他们辩护,那么入罪就会非常简单。
也许这就是圣母吧,哪位古希腊哲学家是被民众投死来着?
罗翔老师: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义正是也义正的暗黑护维
义正是也义正的暗黑护维
首先你说的没错,但是楼主想讨论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律师会不会感觉良心过不去,离题了
确定这些罪都是他犯的,这个人杀了10个人,但说他杀了11个,就需要律师辅助判决说明哪个人不是他杀得,这样不会让另一个罪犯逃脱
比如说有一个案件悬而未决,破力斯 为了提高破案率,将责任推给一个死刑犯,如果没有人为这个死刑犯辩护,就会有一个凶手逍遥法外。法律让律师辩护,一方面是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进行必要的监督,目的是社会正义的实现。
差得很远,完全没有辩证法的逻辑。
如果这个本应被判一年的人,而他的代理律师有能力通过比检方更强的论辩能力或者利用某些法律上模棱两可之处让他无罪释放,律师会这么做吗,律师本人以及外界应如何看待这件事?
那就真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
?????
县太爷 您看这案子怎么判🐶🐶
如果你不是抖机灵,那就是真的无知
当然会了,因为所谓的“应该判一年”也是我们预设这个人是有罪的,但是如果法律上有条理认定他是无罪或者说没有办法认定的话,律师当然可以通过这样的条例去让自己的代理人尽可能的减少(免)刑罚,法律本身也会不断完善,通过修订法案和司法解释,让法律的空子越来越少
凶凶 不要告我 好吗 怕怕
看一下有没有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要是实在证据确凿,也就走个过场。
就是因为有这种观点,刑诉律师才那么难
就算是这样律师也是对的,律师不断的挑检方的错误和漏洞,才能有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否则司法权很快就变成屠戮的工具了
主要是得先把基本的素质提上来,很多人接受完义务教育就出来了,对法律也没什么概念。
韩国有部电影《辩护人》,原型是韩国总统卢武铉,也是为冤案奔走。
远东军事法庭为什么法西斯还有律师呢?就是因为必须用合法的程序审判这样才永远不会被翻案
是不是罪犯不是个人能决定的,就算是一百万、一千万人认为也没用,只有通过司法审判才能决定,法官也不过是司法审判的代言而已。把道德和法律混淆,是普通民众经常犯的错误,所以律师为所谓的“罪犯”辩护,正是体现了专业素养和对法律的尊重。 至于你心里想的那些冤假错案和包庇犯罪,那些并不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只能说是法律的不完备。
呵呵
那么再退一步说,如果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掌握了检方和法官未掌握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信息,且此证据可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而代理律师选择不揭露此信息,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辛普森杀妻案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呢?明明是他杀的还是出于某些原因为他辩护,有些事是知道到底是怎么样的。
我的意思就是想表达明知那个人犯罪,依然帮其辩护。
是的,我的意思就是楼主认为的那种私人律师。明知这个人犯罪,还为其辩护
你说的很对 可帖子不就是在讨论那些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心里就不愧疚的问题吗
这个没错。但是我只是想阐述一下楼主心里的想法
意思就是明知其犯罪,但由于这个人有钱有势,迫于现实,而为其辩护。
假设我们只讨论上面层主所说的案例,检方毕竟是人,可能在公诉过程中因为水平欠缺而犯各种错误,但辩方律师不顾事实究竟如何一味追求程序正义是否合理?
完了 要告我了 侮辱了高贵的法官
如果是接手之前就知道却依旧为其辩护,那么个人觉得不妥,如果是接手以后掌握的,那么出于职业道德不揭露我认为无可厚非
假设是接手之后掌握的,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不揭露此证据,这种行为是否会与个人道德相冲突?怎么看待这种冲突?在这种冲突下,职业道德是否依然合理?
很明显你也不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是犯罪嫌疑人,之后叫被告人,法院做出判决后才叫罪犯
案子到了法院称被告人。
立场不同,看待事情的观点肯定不同,置身事外,大可以以一个普通人的观点去看这件事,但是在法庭上作为律师当然要以职业道德为先,如果做不到可以不辩护,既然愿意做,就要为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
说的可太对了!
全国案件那么多,追求程序正义是合理的
都在勇闯天涯。
法治不代表要丧失人性。人心坏了的话,要法律又有什么用呢
太是了
事实上,面对此情形,愿意辩护的律师恐怕是大有人在。如果如你所说,不愿意可以不辩护,愿意辩护就要为被告争取最大利益,那么决定愿意与否的,是否是该律师的个人道德?
问题就是在所有人都觉得一定是他杀的,律师就在这个时候有作用,你去看东京大审判纪录片东条英机,土肥原的律师辩的比辛普森律师激烈得多,这就是法律的公平,从长远看为罪犯辩护从来都是越激烈越好,因为越激烈越会找空子,而堵空子堵得越多法律会越公平,固然一时看来确实不舒服,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法律的程序正义的必要,程序正义和事实成立一样重要
如果你以为为罪犯辩护是丧失人性的话,那真是太可怕了
谢谢兄弟
如果依你所说,案件那么多我们应该追求程序正义而舍弃部分案件的事实公正性,那么我们应当怎么看待那些在法律工作者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怎么看待利用法律工作者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从而逃脱法律制裁的人?
是的。那样每个人都战战兢兢,政府逐渐失去公信力
合理,程序正义是一个好的司法系统的根基,在司法中,“事实”这个词的涵义,需要证据来支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问题都是不行的,可参考辛普森杀妻案。律师要做的要么就是提出新的证据来改变“事实”,要么就是基于已有事实,以别的因素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最有利的判决。要理解这种行为,只要理解律师是在为一个可能有罪的人进行辩护,在判决之前,他还只是嫌疑人,那他当然有权利排除自己的嫌疑,不是吗?
这个案件确实是当时法律不够完备导致的,但是不能以此来怀疑法律本身。只能说美国的司法机构为了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性,不得已的牺牲,不能为了一个案件而破坏了整个限界。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 但千万能因此就觉得法律不可靠,不然你觉得那么多司法研究人员都是在做啥?法律也是在不断进步的。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别给这种人解释了兄弟,没必要
个人观点,程序正义必不可少,但必要时刻程序正义应当部分让步于实质正义。网上太多人纠结绝对的程序正义有点魔怔了,但至于你说的,不论律师作何辩护,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理的,若是仅因此便使得罪犯脱罪,那应该谴责的是检方和法院。本身被告人就是处于弱势地位,保障人权也是刑法的重要机能,真正的尺度把控的权力是在法官手里,更何况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话语权要比英美法系国家强的多
事实的公正性、是否逃脱法律制裁应该有法官来裁定啊,我们不能认为他有罪就定他嘴吧,只有经过法院最终审判才行。既然需要法院审判,你又如何在之前就断定他有罪呢
这种行为对于被害者的和他的家属来说是不利的,对于一个人来说,不道德,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是道德的,或者说评价律师的工作加入道德因素是毫无意义的。 可以给你一个类似的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亲亲相隐”原则,对于被害人不利,但依然是道德的。
收到,兄弟
但是这个“过场”就是保障还没被定性为罪犯的嫌疑人公平的重要环节。真的,这个帖子看出来了参差不齐的国民素质,朴素道德观与现代法制观念的碰撞。算是一个小小的缩影
我认同你前面说的,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必要时候让步于实质正义也合情合理。 但你后面说的不是我想要讨论的东西,如果被告代理律师做出了漂亮的辩诉而使得被告人脱罪,这件事当然合理,毕竟法官所掌握的只有“可能”而非“事实”,只能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方的辩诉作出判决。 我想要讨论的是,代理律师在明知被告人的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帮其脱罪是否道德。此外,我认为即便检方或法院因为水平不足最终没能让嫌疑人受到制裁而被谴责,但这与被告代理律师是否违背道德无关。
老师讲过余祥林案,真为当时落后的律师以及法官的法律素质感到惋惜
还真是,这个帖子看出来了参差不齐的国民素质,朴素道德观与现代法制观念的碰撞。算是一个小小的缩影。我觉得在普法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理的浸润了,当我也念了几年法学专业回来再看,这贴里有些回复甚至有点思维逻辑上的缺陷,不过也正常,所以也任重道远
你说的这些我自然明白,我是根据你前面说的案件太多只能追求程序正义才说的这番话,我的本意并不是想要跳过程序正义而一味追求事实正义。你可以看我和另一jr讨论的,程序正义固然重要,有些时候也需要让步于实质正义。
那些冤假错案很多当年也是“很明显哪一方是正义的一方”
为啥你们觉得我是在怀疑法律,发帖的不是在讨论律师会不会愧疚吗?这跟我怀疑法律有啥联系,不是说了替他辩护的律师总有一个是他的朋友,后来结束后就没再跟他交往,这不就是因为愧疚吗
感谢你提供的参考,对我有一定程度上的启发。而就像你说的,这种行为对于一个人来说不道德,对律师的身份来说道德或无意义,如果律师只是简单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工具而已,我百分之百认同律师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但人终究不是只有其职业这一属性,抛开职业之外,律师毕竟也是一个与他人无异的正常人。被告人的亲人也许会选择不揭露他的犯罪事实,毕竟还是要面对自己内心道德与亲情的冲突和纠结,但似乎很多律师对这种作为人的不道德接受地异常坦然,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被告人的亲人会认为,我这样做不对,但我不得不这样做;而部分律师只觉得,我这样做就是对的。
所以说有些律师在知道自己的委托人有罪的情况下还为他辩护是不是会感到愧疚,这才是帖子讨论的吧,你说的那些都很对,可以看出你的见解很独到,但我们帖子在讨论的是这个啊。
辛普森杀妻案谁是正义的?儿女不赡养老人谁是正义的?你说的是对的,但跟帖子讨论的内容没关系。
最近在看《命运》,如果书里写的都是真话,那文在寅真是当代最有刚的政治家,卢武铉也算没白跳崖
哦哦,不过如果这种理解下来看,如果要愧疚我不认为他是个坚定的律师,因为自己做的事无愧于正义也无愧于原则。要愧疚也是我们想象的,如果他们这样都会愧疚我不知道能有几个坦坦荡荡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