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houzhenfei 发表的:意思是,强 奸了,但让她爽了,就不算强了?那这条街上人均28的jr岂不美哉?
引用 @HP小蒂姆 发表的: 我记得有个夫妻之间不同意都算强奸的一说
引用 @莱特克医生 发表的:里里外外都是我的人,你拿什么跟我斗
引用 @C.P.Eason 发表的: 从旧兼从轻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第一次也不构成,只要事后同意,以前的就不应以强奸论处。
引用 @OWYHH 发表的: 事后同意没用,兄弟你没认真听课啊
引用 @蝶龙WilliamMuse 发表的: 张三昨天在大街上看到一个美女,碰巧从身上滑落了一个遥控器。张三捡了起来,刚准备还给她,却见她满脸紧张,娇羞的看着张三,呼吸也变得非常急促。张三秒懂,朝她会心一笑,兴奋地按下了按钮。结果旁边的地铁站炸了......请问张三什么罪主观他想炸火车站吗?没有,但是客观上炸了没有,炸了,按遥控器导致火车站炸是高概率低概率,低概率,主客观不统一,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误杀罪,但是行为的主体是谁?这个女的,主观上想炸,客观上也炸了,所以这个女的是数罪并罚的间接正犯。
引用 @了不起的恺Bi 发表的: 美女利用张三的不知情行为属于爆炸罪的间接正犯。对于张三由于对于爆炸行为没有遇见的可能,因此也谈不上过失爆炸罪,因为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以张三个人预见能力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判断,很难预见遥控器是爆炸物的遥控,因此无罪。爆炸致多数人死亡,属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故意杀人的对象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是以爆炸罪论处。综上,女的属于爆炸罪(故意犯罪),造成致多数人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张三无罪。
引用 @极品体验 发表的: 第一次构成,后面的二次不构成。第一次的事后同意法律不承认。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只有一次,事后同意不行,后续多次,就不一样了。
引用 @曼巴继承人詹老汉 发表的: 楼下有人上图了,直接打脸
引用 @checheshu 发表的:那干完一方一口咬定说我当时不同意怎么办
引用 @叶落花繁 发表的: 不同意有反抗,会有痕迹的
引用 @大巴迷 发表的: 女的虽然有遥控器,但是没有按,不是应该未遂吗?但是安装了炸弹好像也是已经犯罪了...我想知道如果安装了炸弹但是没引爆怎么判罚🐶
引用 @OWYHH 发表的: 那你看看这个
引用 @灯峰造极登 发表的: 扣他变音器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我06年学的,当时还有这条。
引用 @很要的木瓜 发表的:查酒店录像,找当时喝酒那天周围人盘口供
引用 @羊羊羊扬扬 发表的: 那是男强奸女还是女强奸男
引用 @不万能青年lbb 发表的: 学会了,这就去跟罗翔对线
引用 @CBA披风侠 发表的: 如果张三是一个B站知名法律UP主,在后两次亲密时拍下他俩亲密照片,证明他俩确是情侣关系,有什么办法证明他是强健吗?
引用 @请问你的美瞳防弹吗 发表的:附议,一看就是认真听课的
引用 @卢小七LukaMagic7 发表的: 这tm是罗翔b站评论区的题啊,不过他后面的解释不对吧。。。
引用 @jeason马克希尔 发表的:刘强东那案在中国怎么算啊,那女的挽着刘强东进去自己房间,房间里可没摄像头没人证啊,怎么证明刘是强的呢?如果女的身上没外伤之类的,不能女的上嘴皮碰下嘴皮就把男的送进去吧
引用 @前名宿来说两句 发表的: 是这样的吗?
引用 @下一位大人物 发表的:第一次是女方醉酒状态
引用 @且珍惜眼前人 发表的:第一次女的是没有正确意识的,属于违背妇女意愿
引用 @温水煮菊花 发表的: 现在法不罚过去罪,罗老师有期视频讲过。。。
引用 @老实人兮 发表的: 司法解释不是从新兼从轻m
引用 @标准版炒粉 发表的: 这条废了吗?那以前的发生的还能追究么,在线等。
引用 @我的能力101 发表的: 尝试攻罗老师中路
引用 @0770ljy 发表的: 张三在荒山野岭杀了个仇人,把尸体和作案工具都埋进很深的坑,没人找得到。所以被害者一直被认定为失踪。请问张三够不够成故意杀人罪。
引用 @明月清风不用钱 发表的: 我国法律好像没有女强男这一说
引用 @转手后仰扣篮 发表的: 张三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并且从一般人角度出发,“一个遥控器就是炸弹的开关”这件事是无法预见的,故行为人无预见可能性,所以此时行为人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引用 @葬爱丶为pz 发表的: 我看法硕分析上面说第一次没有告发,后面多次自愿与男子发生关系。第一次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
引用 @DerrickRose6 发表的: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升格法定刑吧 不需要数罪并罚 现在在看民法 刑法部分有点忘了
引用 @前名宿来说两句 发表的: 哈哈~
引用 @步行街最帅的人 发表的: 就算是平常老百姓也知道选a选项,法律不能超越民众的朴素情感
引用 @LQCRZBZ 发表的:不懂就问,张三最后应该是无罪吧?第一次证据都没得差不多了,张三一口咬定是自愿的,加上有后面发生的两次,就算宾馆摄像头拍到第一次李女是醉酒进入宾馆的,证据应该也不够吧
引用 @转手后仰扣篮 发表的: 后面的解释一塌糊涂……
引用 @lsplay 发表的:别信,纯扯淡的。按遥控器的色🍺不构成犯罪。老倒霉蛋了😂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问题是本来就是恋人关系,事后又同意,不报案,这种即使是醉酒也不好判强奸的。
引用 @C.P.Eason 发表的: 如图
引用 @发梦狂欢 发表的: 怎么证明啊,没法证明,要不愿意还能再发生两次?法官能信吗
引用 @马勒哥旦 发表的: 情侣关系也可以认定强健,毕竟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健
引用 @好大一条狗 发表的: 那你真有必要普及一下正确的解释,不然我就信了…
引用 @年轻倒影 发表的: 这是罗老师原话
后来还得多次找你,第一次才不算。
在感情正常时一般不算,除非最近有明显的感情问题,如准备离婚
想到一个同学 西北政法的 小偷去他们学校偷东西被逮了 结果抓他的警察西北政法的 公诉人西北政法的 审判员西北政法的 还他妈在西北政法开的庭🤣他们学校学生还全去旁听了
司法解释不是从新兼从轻m
楼下有人上图了,直接打脸
只有一次,事后同意不行,后续多次,就不一样了。
中国哪有误杀罪??
终于找到个靠谱的了
这种案件问题是不考虑取证难度的
女的虽然有遥控器,但是没有按,不是应该未遂吗?但是安装了炸弹好像也是已经犯罪了...我想知道如果安装了炸弹但是没引爆怎么判罚🐶
我06年学的,那时候还可以。
老实说这种东西难的不是判定,是证据吧?过了一个多月还能有什么证据?
不同意有反抗,会有痕迹的
太刁钻了
同意也能有反抗 抓痕
我靠,牛批
主观上不引爆就是犯罪中止
你可真不愧是海王
我06年学的,当时还有这条。
但是强奸能取证哦,这种又过太久了
抢他水杯🐶
😂老哥可以
刘强东那案在中国怎么算啊,那女的挽着刘强东进去自己房间,房间里可没摄像头没人证啊,怎么证明刘是强的呢?如果女的身上没外伤之类的,不能女的上嘴皮碰下嘴皮就把男的送进去吧
第一次怎么取证
你啊,总是能给我出点新花样
那玩SM之类的呢?所以这个如果事先计划好,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是很容易栽赃陷害的吧
我国法律好像没有女强男这一说
可以,很强
第一次是女方醉酒状态
这是罗老师原话
模仿大师 这话真的可以脑补罗老师的声音
宁就是罗老师?
情侣关系也可以认定强健,毕竟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健
就算是平常老百姓也知道选a选项,法律不能超越民众的朴素情感
男人没有被强奸一说~~🤦🏻
男的不构成犯罪,女的确实是间接正犯
第一次女的是没有正确意识的,属于违背妇女意愿
看题设啊,这题设说的是男的把女的灌醉发生关系,看录像就是要看女方在开房的时候是否清醒,有没有意识。刘强东这个,女方意识清醒,主动邀约,电梯挽手臂,她说强奸,那必然证据不足,除非查出她身上有外伤,房间内有撕扯痕迹一类的。
哈哈哈哈哈老哥记性挺好,要与时俱进哦
掩耳盗铃…
而且本来就是恋爱关系,恋爱关系+醉酒+事后同意+后续多次,这样都算强奸的话男人没活路了。
要看是什么时间发生的。如果第一次在13年前就不构成强奸。如果13年后发生就构成。
这也太尼玛秀了吧
我记得央视的法律频道有说过类似的,一个女的被强了,然后男的骗那女的他老婆不孕想要个孩子,然后男的承诺给钱但实际上男的每次做的时候骗女的吃避孕药,后来有一次女的没吃怀孕了男的耍赖,女的告强奸罪败了
问题是本来就是恋人关系,事后又同意,不报案,这种即使是醉酒也不好判强奸的。
分情况。对行为人有利的可追溯,不利的不可追溯。
两人成了恋人又发生关系,怎么证明第一次不是自愿?如果第一次醉得不醒人事,宾馆监控前台和通道应该看得出来,问题是一个月后才报警。那个酒店监控都不超过一个月吧?
所以说算不算要好好扣扣定义嘛
如图
老铁不要怕,凡事还得两个证据呢,哈哈😄
切他下三路。。
累了,倦怠了,都枪毙吧
不构成…连人死了没都确定不了,怎么定杀人罪…
遥控器,紧张,娇羞。。。。这情景似曾相识
我观点张三无罪。何为过失 ,过失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明显按遥控器他不可能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天命图
第一次如果没有证据构不成犯罪吧?法官凭什么相信你第一次不是自愿的呢?
气抖冷🐶
这才是真的学过的
法硕和司法考试区别大,正常的兄弟
牛
快去复习,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是竞合,不是并罚
不是学会了,这就去按遥控器吗?
太骚了
哈哈哈要好好听罗老师的课哟。
因为有钱所以上床不是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不是国家倡导的,所以不算欺诈强奸,就是两厢情愿不算强奸。
课上就这么说的,你就是课代表吧
啊,这
这是警察取证的工作,跟法官怎么判没关系,法官只看现有的证据
如何取证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是侦查机关的事情,不是司法裁判的问题。醉酒情况下违背受害人意愿发生关系这个行为构成强尖,能否定罪要看证据是否收集充分,这是另一回事了
那你真有必要普及一下正确的解释,不然我就信了…
张三不构成犯罪。女的目前所知太少,不评论
没说他构成,说的是女的构成犯罪,主体是女的
强筋的时候,需要有行为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这个女已经是喝醉了,属于不知反抗,张三把女的上了,这就属于强奸
女的虽然自己没按,但他利用(支配)他人不知情的行为,达到了自己期待发生的结果,就是既遂了(间接正犯)
如果安装了炸弹没引爆,咱们要判断是什么原因导致没引爆,若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她想引爆而不能引爆,未遂;若是客观上能引爆,而她主观上放弃了引爆,中止
最后,抓紧时间自首🐶
婚内强奸在司法实践内不好认定,一般认为在两人感情破裂的分居期间算强奸,离婚诉讼期间算强奸。
由于强奸罪的要件是违背妇女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所以,除了采集精液、体液、毛发、皮屑等证据之外,男方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十分重要。题目中有说是灌醉,这个灌醉的内容需要深入探查,我觉得如果女方报案这个第一次发生关系的过程,警察应该会更多得去查这个灌醉的过程,如果并没有出现男方强迫女生喝酒之类的,这个强奸罪的判定也不会那么容易,但是题目里很准确得说明了是灌醉,是一个既定事实,这也属于一定范畴的暴力胁迫手段,所以第一次是成立的,如果取得受害人原谅就能逃过法律处罚,那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刑事犯罪和民事协调是不一样的。
我国法律是保护妇女意志
第三条应该是对已决案的处理。司法解释分情况的,之前没有从新,之前有的是从新兼从轻
还有这么骚的案例吗?
在B站上看到过这个🐶🐶
没那么简单的
现在讨论的只是他的行为够不够成犯罪,如何举证是另一个问题
。。。这也要有证据的,不是光凭一个违背妇女意志就判定的。
兄弟你可以看下我的回帖记录
求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