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真是没有办法求万全。并不是说你的女儿是人,那个胎儿就不是人。我可以理解你一分钟都不愿意你女儿再受折磨,所以即使胎儿再过一个月就可以独立成活跟你也没关系,你也想让它立刻死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这好像不是那么对味儿。更何况8个月是不是已经可以剖腹产取出胎儿让它正常存活了。反正我觉得你对这个case的考虑不应该基于当事人跟你是什么关系,而是应该基于你能come up with的道理。
RE THIS. 如果脱离母体能活,这是生命,母亲没有在脱离母体就杀死他的权利,也没有在未脱离母体前杀死他的必要,即使是仍在母亲肚子里也不行。 但如果脱离母体不能活,这是寄生,这是一种活体组织,不是生命,母亲没有义务为寄生的组织而牺牲自己。 所以,5月以前的再小的月份胎儿,决定权应当完全在母亲手里。5,6个月以上,不允许堕胎,但应当允许剖腹产,产后能活是幸运,不能活也跟母亲的决定无关,这才是我认为的合理的。
乱伦属于文化现象,不同的文化圈,理解不同。 美国有些州表兄妹结婚合法,比如阿拉巴马,有些州就是违法乱伦。其他州就嘲笑阿拉巴马人乱伦。 在世界上,有十个国家乱伦合法:Places like Israel, Argentina, Brazil, India, Ivory Coast, Japan, Latvia, South Korea, Turkey, and Thailand allow incest without legal repercussions if each person is a consenting adult of a certain age. 有专门的研究:Understanding the Taboo of Incest in the American South through Analysis of Southern Gothic Literature ; DEFINING RELATEDNESS WHILE CROSSING STATE LINES: CHANGES IN THE AMERICAN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INCEST 等等
但如果强奸乱伦而怀孕可以作为例外,为什么呢?既然胎儿是个独立的人,其父亲的罪孽不能到ta身上,不能因为其父罪孽就剥夺ta生命(否则很多已经出生的人,父母犯大罪就可以连坐小孩了)。
所以逻辑上,的确如果觉得堕胎是谋杀的,强奸乱伦不能作为例外。
希望各位prolife的人,请你们大大方方宣告:对,强奸乱伦怀孕的人不能例外,并且如果受害人被解救时是24周前,妈妈也得老老实实保护胎儿到24周或者28周或者自然生产(看医学定义如何能最大可能挽救胎儿生命了)
至于你们的观点符不符合正常人的common sense,我就不知道了。但请麻烦显示点logical consistency出来
🔥 最新回帖
裹小脚的老太太。你能保证所有受害者都能24小时避孕?并且紧急避孕100%有效?
而且,其实禁止堕胎是针对白人韭菜,他们的生育率下降,人口比例降低,所以白人至上那族头领强迫他们生育。一群黄川粉自作多情。
违背女性意愿怀上的人类,除非受害者愿意,否则都不能被叫妈妈。完全没有感情基础,恐怕是噩梦缠身。
纯理论讨论,人有买卖股票的权力吧。大股东不同意,那么对于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卖股票,不干了,退出合作。权力和责任都是相伴相生的。只有责任,没有权力,have no saying,女人打胎男人不能说,女人不打胎男人也不能说,这本身跟现代法律精神就是相违背的。
男女双方主动参与这件事情。责任是共同的,不能说一方责任大于另一方。女性怀孕是先天构造决定的,不是男人决定的。成年女性知道自己可能会怀孕,只要这个前提成立,她就consent to所有的consequence。
美国选举至少双方都有投票的权力吧。一人一票,这是公平。而且,美国人如果不满意州税,可以搬家去其他地方。这是选择。
政府抚养?maga不是要小政府,低税收么?
🛋️ 沙发板凳
如果小月份因强奸怀孕可以堕胎,那么是不是小月份的胎儿母亲也可以因为其他理由堕胎?小月份的胎儿到底算不算人?
另外,比如20周的呢?妈妈是得老老实实怀孕到24周或者之后生下来给政府抚养吗?这期间妈妈对强奸犯孩子是不是不大算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而是一个容器,给还不够月份出来去保温箱的强奸犯孩子一个天然保温箱的作用?
那种被强奸犯囚禁八个月,好不容易被解救出来了,你告诉她她的囚禁还没结束?
我只希望这不发生在你女儿身上!
所以你觉得1)紧急避孕药应该合法,受精卵不是人,2)如果是大月份,母亲就得作为容器到足月(不是24或者28周)生产,无论这孩子给她多大心理创伤?
这也是一个反堕胎观点,赞诚实
所以那些立法的神棍不笨,起码还有点logical consistency
如果“原因不仅是胎儿是无辜的,而且大月份堕胎终止妊娠对母体也是不好的。”,那么如果母亲是请愿身体受伤害也要终止她认为的羞辱呢?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到底有没有权选择伤害自己身体来终止羞辱?如果有,“对母体不好”不再是一个理由了
所以因为胎儿是人,被囚禁强奸的女人必须把大月份强奸犯的胎儿保护到足月(不是24或者28周)出生?谢谢你诚实说出自己观点
你歪曲了我的观点。再说一遍,被侵害后24小时报案检查是要做清洁防止病毒等措施的,这个时候的处理其实就防止了受孕,何来受精卵一说?第二,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不是堕胎就能治愈的吧?感到耻辱的应该是实施暴力和强奸的罪犯,而不是受害人。大月份不影响母体生命的情况下堕胎对女性身体也是不小的伤害,完成生产过程反而对母体的身体伤害还要小些。
自杀自残和杀害一个在你身体的另一个人是两回事。
紧急避孕药就是杀可能存在的受精卵的
因为你觉得受害人不应该感到羞辱,所以如果她现实中感觉羞辱,就是假的不需要理会?
还是那个问题,如果受害人觉得她请愿伤害自己身体,也要尝试摆脱某些阴影,她有没有权这样做?比如说,她觉得一定要砍掉一只手指,我们当然要劝说,但这需要政府立法砍自己手指是违法要坐牢来为她好吗?如果不需要,那么因为受害人自己身体受损而大月份堕胎违法这个理由不再存在。
唯一能存在就是“大月份胎儿是人,母亲不论愿不愿,也得作为容器怀到足月”这个理由了
本来roe v wade就是管这个的。小月份堕胎是允许的。20周这种是ymmv,毕竟大B超就是这时候做,真发现了什么先天性的残疾,不堕了就是父母孩子都痛苦一辈子的事。大月份堕胎是要被禁止的。
这种事已经讨论了那么多年了。本来根本没有重提的必要,如果不是高法废了roe v wade。
第一句同意,原因就是国内几十年熏陶的都麻木了。
这就是controversy所在。究竟胎儿多大算一个人。我支持根据长期权衡和双方compromise的结果,也就是法律制定的那条线。肯定有不绝对公平的地方,但这件事真的没办法区分绝对的对错,而extreme(绝对不能堕胎和随便什么月份随便堕胎)更是不能接受的
没错。楼主应该先解释为什么母亲不能因为讨厌自己的小孩的性别或者嫌弃太丑而在生下后马上杀掉他,为什么在宫内杀就合理。
你多次歪曲我的话。受害人不应该感到耻辱是针对旁观者说的,现在是你作为旁观者说出来受害人怀着强奸犯的孩子是羞辱。受害人感觉羞辱要进行身体和心理的治疗,你能保证堕胎就能让受害人完全恢复健康吗?自残自杀跟堕胎两回事。手指头不会长大变成一个独立的人。
A一直想痛扁B,力量悬殊太大导致B没有还手之力,但C管着这事不让A有下手的机会。现在C说我不管了,你们矛盾自己解决,你觉得B是什么下场?
所以“对母体也不好”这个理由不存在。
唯一支持母亲要作为一个容器放强奸犯孩子到足月出生的理由是“胎儿是个人”。
你就大大方方说,仅仅是因为“胎儿是个人”,母亲就应该作为一个容器放强奸犯孩子到足月出生。不用加“对母体不好”了
很简单啊,因为前提是我不觉得一个不viable的胎儿是人,但我觉得任何出生了的孩子都是人
我好奇的是觉得胎儿(甚至是受精卵)是人的看法
这件事真是没有办法求万全。并不是说你的女儿是人,那个胎儿就不是人。我可以理解你一分钟都不愿意你女儿再受折磨,所以即使胎儿再过一个月就可以独立成活跟你也没关系,你也想让它立刻死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这好像不是那么对味儿。更何况8个月是不是已经可以剖腹产取出胎儿让它正常存活了。反正我觉得你对这个case的考虑不应该基于当事人跟你是什么关系,而是应该基于你能come up with的道理。
谁想拥有一个强j犯的孩子呢?如果孩子出生,强j犯就成了孩子父亲,一个女人生了孩子这个孩子就是那个女人一生的牵挂,不是给政府抚养一句话那么轻飘飘的事情。另外,避孕药也会出错的,不是所有的事后避孕药都100%避孕的
在这种情况下母体执意要堕胎我觉得可行,不然无疑是对母体的再次囚禁和强暴,有人可以对生命有无尽的大爱,但把自己的大爱设为标准要求别人认可执行挺有问题的,很多有爱到都蔓延出来了的人忘记了同时也应该对人有尊重。
这个决定难道不是应该怀孕的女的说了算?你凭啥为人家做主?就算20周,妈妈不想要就可以打掉!
如果是你的女儿或者孙女遇到这种事,你的立场还是一样对吗,让她carry强奸犯的孩子到足月生下来,她没有抚养能力,你们会选择自己抚养,还是送去给人领养。如果你的女儿因此精神崩溃发疯了,你也完全接受并且因此自豪,因为你保护了一个强奸犯的孩子的生命。
我觉得你是怀着恶意来曲解我的回答的。非自然流产,堕胎对母体不好这你也否认吗?在你提出的极端情况下已经没有完全的好和不好了,只能是找到对受害人的伤害更小的方式,大月份堕胎是对受害人身体的更一次伤害,而且不能起到治愈受害人心理创伤和身体创伤的目的,而且大月份胎儿是一个生命。母亲不是容器,这个胎儿也有母体一半的基因,强奸犯的孩子在出生前也不是罪犯,出生后也不是一定是罪犯。 我也都说清楚了。不再回复你了。
同样的问题你也可以回答一下:如果是你的女儿或者孙女遇到这种事,你的立场还是一样对吗,让她carry强奸犯的孩子到足月生下来,她没有抚养能力,你们会选择自己抚养,还是送去给人领养。如果你的女儿因此精神崩溃发疯了,你也完全接受并且因此自豪,因为你保护了一个强奸犯的孩子的生命。
对了,你前面说怀孕期间被解救,后面只提了大月份。我好奇你对六周已有心跳的因为强奸怀孕的胎儿有什么看法?母亲需要怀到足月吗?这六周已有心跳的胎儿是不是人?
那么我问你,如果被害人觉得只有杀掉那个强奸她的人才能摆脱心理阴影她有没有权力这样做?如果她觉得法律对那个人裁判的不公平那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她有没有权力宁愿自己坐牢也要去杀掉那个人?我觉得不管感情上如何支持,答案肯定是她没有这个权力。但是对胎儿为什么你觉得她就应该有这个权力呢?就是因为你觉得胎儿是这个女性的所有物,所以她要摆脱阴影顶多也就是影响自己的身体。但是如果你觉得胎儿是有生命的,你就不能这样推论了。所以最后症结还是胎儿算不算生命。这个真的没有正确答案。只能是一个compromise的结果。
那么六周有心跳的胎儿呢?是不是人?
她杀人是损害其他人生命当然不可以。但砍自己手指是是违法吗?如果不是,“大月份伤害母体”不是违法的理由,“胎儿是人”才是违法的理由
我protest是大家那些认为受害人要怀到足月的,不肯大大方方说“胎儿是人”是唯一理由,非得扯上“对母体不好”这个理由
如果认为“胎儿是人”,这个理由足够了,不需要再为受害人“考虑”
如果胎儿被认为有独立的生命当然不能怀孕女人说了算。那我问你为什么母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孩子?不就是因为孩子是个人,即使是他的母亲也不能随便杀死他吗?至于20周还是24周算生命,这个我没有太多的意见,但是我的原则是这是个compromise。绝对不能容忍的就是你这种,这事跟别人没关系。no,虐待儿童杀害儿童绝对跟别人有关系。
自豪不自豪不好说。但是人的观点是不应该因为此事关系自己的利益而改变的。
我说了,这事儿我不能决定,我愿意接受法律长期compromise的决定,只要这条线划的不那么过分。譬如说8个月也能随便堕胎,或者什么宫外孕也不能终止妊娠之类的nonsense。
所以你女儿遇到这种事情,你会反对她堕胎,而让她生下强奸犯的孩子,哪怕她因此身心受到极大创伤,精神状态面临崩溃。你打算把你孙子/孙女怎么办,自己抚养吗?毕竟送去adoption也有很多虐待孩子的情况。
你这逻辑我就不懂了,送领养挂念,8个月引产孩子出来都能哭的,这样就能接受????这不是精分吗?
被强奸的不可能等到8个月堕胎,你自己提出来的大月份引产本来就是你自己想象的极端情况
谢谢你的回答。
我同意,无论法律划线在什么地方,强奸乱伦也不能例外
我很consistent,就是如果法律规定某个程度是人了,那么强奸乱伦的孩子也不能例外。因为重点是“不能杀人”
我觉得这界线下限是28周,无论是强奸犯的孩子,还是因任何理由母亲不想要的孩子,都可以取出来放保温箱(但请prolife不要抱怨浪费公共医疗资源),再小月份就强迫母亲作为容器了
不管是谁,我的观点不变。小月份(根据法律规定的)随意。大月份自然是希望能保全胎儿生命,至于是到足月还是到哪一周剖腹产这个由当事人决定吧。至于孩子生下来立刻放弃给福利组织还是自己养那么也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决定,没有人可以替当事人决定孩子的去留。
我就这么大大方方的说我观点。
希望prolife的人大大方方宣布:我觉得X周后胎儿是人,不能杀人,所以因强奸乱伦怀孕也不能例外
如果你觉得不可以堕X周后的胎儿,但X周后强奸乱伦怀孕的胎儿可以堕。那么请回到我问题:如果母亲不能杀自己已出生的孩子,那么铁链女(或者其他被买的妇女)可以杀自己因强奸怀孕已出生的孩子吗?
所以你是赞成法律在某个划线内,胎儿不是人,无论什么原因的堕胎(包括和boyfriend吵一架后分手或者是one night stand那种)是完全可以母亲决定吗?
赞pro choice
我觉得28周我觉得有点太晚,我更倾向于20周已经算是个生命。但是我愿意接受法律长期制衡和compromise的结果,28周不是不能接受。其次,我个人是绝对不会抱怨保温箱浪费公共医疗资源的。我认为它的存在已经帮助解决了更重要的问题了。
为什么小月份随意?小月份不是生命吗?你这压根就是pro choice的立场
对,这位是有限度pro choice(20周内)的战友。比起我28周底线差一点,但还是pro choice啦。赶快去握握手
好的,哈哈,都是pro choice战友。
我觉得叫什么名字不重要,我的观点不是说的清清楚楚吗?我一直的观点就是胎儿在某个point就算生命了,受精卵肯定不算生命,快足月的胎儿肯定算生命,必须得在中间找一个compromise啊。这个point肯定得是个compromise的结果。过了这个point就得像尊重任何生命一样尊重这个胎儿的生命。在这个point之前它没有权力包括要求生存的权力。但是这个point在哪里不就是controversy所在吗?
明白了,你就是pro choice战友,谢谢你对女性权益的支持
对于因强奸、乱伦等所导致的怀孕,因为婴儿并非是母亲自愿的情况下进入母体,我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的堕胎,因为母亲的身体自主权被侵犯。但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也应该限制大月份堕胎。具体多大算大月份,这个应该由专家讨论。
天啊,天寒地冻你请homeless吃饭(因为邀请让渡了一部分财产权)但突然因为什么原因半途赶人走也不能?一旦开门就不可以撤销?因为赶他出去他会饿死冻死?
制定法律来约束女性的权利,就应该提供更多的support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提供怀孕女性的经济支持,隐私保护,提供婴儿的养育。
先立法把这种犯罪生育出来的孩子的监护权完全从犯罪人剥夺,压根不让罪犯知道。之前居然有被强奸生子的少女的信息被权力机构泄露给强奸犯,罪犯出狱后来争夺抚养权。
手动点赞
是的。小月份(法律规定)我是赞同母亲可以随意堕胎的。虽然我觉得吵一架堕胎或者是不小心吃了抗生素就堕胎我意愿上非常不赞同,但是母亲也是人,她得有一定的可以纠错的flexibility,譬如说意外怀孕什么的,或者一时脑子不清楚。虽然我主观意愿上希望女性还是不要把怀孕当儿戏。
极端的禁止堕胎的人是极少数。用法律强迫强奸乱伦的受害者生下孩子,绝大多数人都觉得不妥。但是,这不妨碍承认事实,胎儿是生命。
现在科技发达,母体不管是乱伦还是强奸,如果是大月份被发现,孩子完全可以剖腹生下来,让人领养。
我来解释下这个问题。 因为生命权是消极权力,不是积极权力。 就是说,你有不被人主动弄死的权力,但是如果你的生存基于他人的牺牲,他人也没有义务牺牲自己,让你活下来。
举个例子,假设A现在某器官坏了,全世界只有一个陌生人B和A匹配,唯一能让A活下来的方法,就是让B把自己器官和A用管子连起来,陪A在医院躺一生一世。 在这个情况下,B愿意帮A,是大公无私的美德,但B没有义务这么做,对吧? 这就是消极权力,人有不被他人主动砍死的权力,但没有强迫别人牺牲自己让你活下去的权力。
同理,胎儿现在在妈妈肚子里,通过脐带相连,就像上例的B,妈妈有拔管的权力,因为妈妈没有牺牲自己成全胎儿生命的义务。但是胎儿生出来以后,就完全不同了,它是完全有独立于母亲活下去的可能,主动饿死,溺死都是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堕胎可以被允许,而杀婴不可以。
不支持的人,去登记,凡是有别人计划堕胎的,一律移植到你们身体上。
为什么呢?胎儿不是人吗?堕胎不是如谋杀吗?为什么杀强奸犯的孩子就能例外可以杀呢?
by the same token,杀人是不对的,但铁链女已经出生或者成年的孩子可以例外杀吗?
要么怎么说住在蓝州摇旗呐喊的是坏,住在红州助纣为虐的是蠢呢
强奸怀孕可以堕胎,到底是因为强奸而来的孩子不是人?还是被强奸的妇女有权杀特定的人(自己的孩子)?
我认为孩子从怀孕到出生是个生命 只是这个生命具有特殊性 他是一个从不完整到完整的生命 是个跟母体生命可能存在二选一的生命 两个生命可能有冲突 要看具体冲突来选择在不同的阶段支持哪个生命 第一阶段孩子还是不完整的 我更支持母亲这个生命的诉求 比如堕胎 第三阶段孩子几乎是完整的生命了 而母亲也已经获得了20周考虑时间 这个时候只有特殊情况(medical reasons only 或者你这个极端例子里被囚禁到24周才获救 ) 可以让母亲的生命凌驾在孩子这条生命之上 但是母亲的will (比如对父母弟弟的爱)不能凌驾在孩子的生命之上 第三阶段 没有medical reasons 没有20周囚禁 的堕胎 那就是谋杀
赞pro choice
RE THIS. 如果脱离母体能活,这是生命,母亲没有在脱离母体就杀死他的权利,也没有在未脱离母体前杀死他的必要,即使是仍在母亲肚子里也不行。
但如果脱离母体不能活,这是寄生,这是一种活体组织,不是生命,母亲没有义务为寄生的组织而牺牲自己。
所以,5月以前的再小的月份胎儿,决定权应当完全在母亲手里。5,6个月以上,不允许堕胎,但应当允许剖腹产,产后能活是幸运,不能活也跟母亲的决定无关,这才是我认为的合理的。
对于这种社会议题,讨论的时候只能作为无牵扯的第三方来做判断,判断依据是对 vs 错, 一旦加入“如果”了,有利益牵扯了,就没有办法讨论了。举个例子来说,子女可能会犯罪,作为人之父母,这种情况下明知子女不对,也会倾其所有打官司让子女脱罪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大家要反对对犯罪的惩戒。
胎儿不是人,是一种活体寄生组织,堕胎不是谋杀。 已出生的是人,你弄死刚出生婴儿就是杀人
中国古代也一直是这个观点,比如神话小说里的投胎,说的都是在出生前一刻投胎,而不是投胎后过10个月再出生。
因为即使实行,加州一定可以保护她。这种人,真属于心肠太坏了。
五六个月不一定剖腹产,可以只是普通催产,然后母亲可以sign off让渡所有父母权力,小孩出来后看能不能活。
如果因此引发庞大公共开支,希望各位prolife人士不要埋怨这花在美国公民身上的钱
这涉及人的基本权利问题,你埋怨也没用。
现在并没有人要让B跟A的管子“主动”的联系在一起。它们是由于各种原因已经连在一起了。譬如说有两个人在车祸中撞在一起了,一个受伤重点离开就会死,另外一个不离开的话在送到医院手术之前会很麻烦会没法工作会亏钱,那么你说这个人是不是应该有absolute的权力立刻扯掉走人?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此人这样做,他也许会被起诉谋杀或者误杀。
按你的说法,假如B是个大好人,心一软,答应和A把器官连起来,但过了三个月,实在受不了躺在医院的生活,按你的说法,他此时也不能拔管,只能继续陪A躺着,牺牲自己,让A一直活下去?
牺牲自己成全他人的生命权,是慈善,不是义务。既然牺牲不是义务,就有停止牺牲的权力。比如你每年捐钱给慈善机构,难道你捐了一年,以后年年都必须捐,没有停下来不捐的权力了吗?
在世界上,有十个国家乱伦合法:Places like Israel, Argentina, Brazil, India, Ivory Coast, Japan, Latvia, South Korea, Turkey, and Thailand allow incest without legal repercussions if each person is a consenting adult of a certain age. 有专门的研究:Understanding the Taboo of Incest in the American South through Analysis of Southern Gothic Literature ; DEFINING RELATEDNESS WHILE CROSSING STATE LINES: CHANGES IN THE AMERICAN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INCEST 等等
总有些披着人皮的黄川粉心理变态
homeless 的冻饿问题不是你造成的,你自然不必为他负责。婴儿是因为母亲的自主行为产生的,就意味着让渡了一部分权力,母亲就要为他负责。
回到 homeless 的情况,如果他在你家被你的狗咬了,或者因为地滑摔断腿了,或者你给了他坏的食物导致健康问题,你当然要对他负责,不能把他赶走了事。
我们现在讨论的情况好像不存在B需要等三个月以上。从法律规定的不能堕胎的20周到胎儿可以成活的28周才不过两个月的时间。再回到你的case里,在这个时候B就可以像法庭申诉自己的具体情况,告知这已经给自己的健康或者别的重要的事情造成了伤害。而其实这也一直是法律允许的,如果胎儿存在给孕妇带来了危险,在得到证明之后法庭也是会允许堕胎的。
不是自主把ta放进来吗?之后不能后悔?
后悔了可以生下来送人领养
好像这和我说的不矛盾?分歧点在哪里?
紧急避孕药的原理是1。 防止排卵, 2。 干扰受精, 3。避免着床
不是你说的什么杀死受精卵
又不是圣母玛利亚。 妈妈如果没干什么的话胎儿怎么会出现在母亲体内?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是应该的么?
我觉得分歧点在于任意性。我不赞同当胎儿大月份之后不管是谁,有absolute的discretion来决定胎儿生死。必须得是在某些情况下,并且是有程序来follow有人来判决的。至于说这个过程是否最efficient最合理,则是另外一个topic。不能说因为过程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就鼓吹absolute discretion。
避免受精卵着床这不就是杀死受精卵吗?
行,不就是一下心血来潮开门给homeless反悔也得好吃好喝供着春暖花开再请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