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根据逻辑在判断,我看你到是在共情吧!感觉你非常自豪,正常人不会有你这样的情绪,除非你们俩有共性,这种关系根本不是结婚对象,说穿了就是待价而沽,说的再难听点就是吊起来卖,知道广东人怎么卖叉烧的吧?吊起来卖!卖不成就撒野,做人不要脸到家了! 清月随风 发表于 2023-12-26 23:08
我共情?我是在为你好啊。怕你管不住鸡吧去强奸了别人啊。真是好心当驴肝啊。 Yourdad 发表于 2023-12-26 23:16
只管逻辑不管事实吧?我也懒得跟你说了。你这种low货可能都不知道什么叫做完美受害者。你的逻辑估计是0分吧。 Yourdad 发表于 2023-12-26 23:17
有话好好说,文明发言,别跟喝了洗脚水似的,臭不垃圾的,你作为一个女人,我好心提醒,还是要点脸吧!清月随风 发表于 2023-12-26 23:27
一个女人起个那种id,随口鸡巴鸡巴的能是什么好货。哥们不用理她。 我来从答记者问里面摘几个重点: 1.“ 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 看清楚了是事后,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男的强奸的时候导致淤青和女的受伤。事后拉扯完全可能造成受伤。 2. “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女方一直还是希望结婚,并且主动和男方谈条件,但是男方没有答应。也就是说如果彩礼谈妥了,就不是强奸了;如果彩礼没谈好,那么就是强奸。无脑大妈们,看看这个逻辑吧。 从男方母亲的发言来看,他们是很意外这个判决结果的。也就是说男方在这一过程中,是很肯定自己没有强奸,不应该会输掉这个官司,不然不会不和女方谈而选择上庭。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6 23:38
没想到在海外论坛上竟然有这么多人支持强奸犯,认为女方仙人跳。明摆着就是强奸,女孩子不愿意,女方家长顾及名声,想接着结婚。以前国内逼女孩子嫁给强奸犯的可不少。这个案子一开始警察也糊弄,女孩当天报警的,警察要调节,愣是4天后才立案。国内告强奸太难了,阻力从父母,到警察,到舆论,能判刑的肯定有铁证。这个彩礼在不在女孩手上还两说呢,说不定又是父母卖女儿,彩礼给儿子。难道女孩就要忍气吞声卖给自己不爱的,还是个强奸犯蔓蔓 发表于 2023-12-27 00:05
都回门宴都摆过了,就算是希望婚后性行为,正常人也不可能报警把自己准老公抓进去吧。 这不摆明了是房本的事谈崩了毁婚了吗。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6 19:52
就不能因为强奸一事悔婚,两人本来了解就不多 从这一事就能看出男方多霸道了,不尊重女方,婚后肯定没有好日子过,因此悔婚 xpinger2017 发表于 2023-12-27 00:17
他俩的婚姻本来就是建立在彩礼和房子加名字的物质基础之上。男方和家人不愿意可以拒绝她另外找其它对象。 女方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订婚之后有了性关系和婚姻之实,要求按照之前协商好的房子加名字和给剩余的彩礼说得过去。 拿到足够多的钱就跟人结婚不合适。约定好了使计反悔,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违法。 Idonia 发表于 2023-12-26 22:47
说得对,婚姻基于什么不重要, 重要的是不论婚内婚外都不能强奸 xpinger2017 发表于 2023-12-27 00:20
因为如果不是圈套真心想结婚的人是不可能这么干的,两个人谈了几个月恋爱,就因为婚前性行为就告对方强奸?这可能吗,在座的谁能干出这种事来!违背常理! 清月随风 发表于 2023-12-26 21:44
自己读103楼。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00:19
女方亲属的意愿不是女方的意愿, 女的爹娘同意了,女方不同意,也是强奸 xpinger2017 发表于 2023-12-27 00:25
这个没办法的,法律就讲证据,除非男方能够提供女方自愿发生关系的证据,比如录音什么的。清月随风 发表于 2023-12-26 22:40
回复 54楼Leavesday的帖子 "归根到底是,没有真正强奸的证据,完全靠脑补,就判强奸,只能说男的真冤,女的真狠,法官真蠢,某些华人大妈迅速自我代入对男方喊打喊杀,不是蠢就是坏,或者又蠢又坏。" 不知道这个版是大妈版吗?没看到这个版不论什么帖都是无条件站队女方?没看到这个版只要一提婆媳矛盾,那一定都是老人的错?这个版就是典型的逆向性别歧视! bjeam 发表于 2023-12-26 22:40
放屁,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应该是检察机关提供强奸的证据,而不是男方提供不是强奸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常识。很显然,本版很多大妈不知道这个基本常识就大放厥词。 Leavesday 发表于 2023-12-27 00:32
我相信她是被性侵。对这种“家务事”国内警察一般都是劝和,这件事连警察都不劝和反而立案,说明证据确凿。她事前有反抗,事后跑出房外呼叫救命,被拖回屋里后有应激反应。谈了几个月的恋爱都搞不定女方,搞霸王硬上弓,说明两人感情不到位,这个婚结起来很勉强。女方家庭有点卖女儿的意思。男方,女方都不太在意女孩的意思,都在谈彩礼房子,没谈感情。 slowvsflash 发表于 2023-12-26 22:41
很多本版的华人大妈很快就要变成婆婆了,坐等华人大妈媳妇和华人大妈婆婆互掐的戏码。 Leavesday 发表于 2023-12-27 00:33
不是强奸的话,就当他用三年给大家买个教训,让男人约束好自己的老二,不要动不动精虫上脑。婚纱旗袍晚礼服 发表于 2023-12-26 23:04
强奸这个事情,全世界基本上都是女方这么说,就可以立案,如果身上有伤,那基本上就是铁证 xpinger2017 发表于 2023-12-27 00:35
事前有反抗是你证明的?你去看看法院发布的说明,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女方在性关系结束之前有反抗。你这位大妈就别脑补了。 Leavesday 发表于 2023-12-27 00:35
身上伤不能证明,外面拖拽视频不能证明,没收女方手机人身囚禁也不能证明。那这世界强奸案都无法定罪了。必经女方无法证明反抗是性侵造成的。 wacxg 发表于 2023-12-27 00:40
你自己看看答记者问搞清前因后果再说话吧。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00:41
回复 127楼Anotherfacet的帖子 你不是说有视频吗?分享一下啊。 wacxg 发表于 2023-12-27 00:40
自己读124楼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00:42
没错,这就是法律。象你们华人大妈这样判案都靠脑补,还要法律法官检察官警察干什么? 囚禁女方,如果有确凿证据,那是非法拘禁,不是强奸。 扣留手机,如果证据确凿而且金额足够,那是抢劫或者偷窃,不是强奸。 男方拉扯女方,如果证据确凿,并且造成伤害严重,这是故意伤害或者过失伤害,不是强奸。 身上有伤,如果不能证明是男方造成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如果能证明是男方造成的,那是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不是强奸。 华人大妈一脑补,所有的证据都自动变成强奸罪证据。 Leavesday 发表于 2023-12-27 00:58
什么婚房订婚的,就算已经结婚男的也不能强奸女的吧?又不是结了婚女方就成了性奴,被强奸淡化成一句“闹脾气”轻轻带过 还“你被强奸怎么了,我儿子可是被拘留就脸上没了血色啊”,无语 jianzhiqi1234 发表于 2023-12-26 19:55
楼上那无脑大妈wacxg还在那满嘴胡言乱语。。 “男方都承认了" - 承认了还上诉个毛啊,还会激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响? 她一直反复说她没看到女方事后还追着要结婚,这都检察长答记者问亲口说的白纸黑字,有啥好争辩的。 我反复跟她说了让她去google一下检察长答记者问,这么简单一个小事都不会,还说我造谣答记者问是假的。真是满脸黑线。花了一个晚上跟这种智商的人说话真是浪费时间。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01:16
你搜下原新闻,楼主帖子里没写。都有女方跑出房子呼救的楼道视频。警方后来取证也有女方身上的淤青和房间里烧火的痕迹。 咸鱼红烧肉 发表于 2023-12-26 20:42
男方自己承认了。他无非觉得订婚了强奸也合法。你比检察官法官都懂。键盘侠真烦人。 wacxg 发表于 2023-12-27 01:01
应该是女方出证据吧,谁主张谁举证。目前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给男方定罪,全凭女方说的就判三年,因此才引起争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切实的证据不应该如此判决。希望上诉之后的上级法院能审出更多的细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 感觉这个事件会跟彭宇案一样,给社会带来极大影响 hive 发表于 2023-12-27 01:38
这句话应该改一改, 男方无非觉得订了婚,发生性关系也合法。 不过男女双方认识时间太短,了解有限。另外两家对婚姻都这么算计,当初应把领证后才能发生性关系写在协议里,男方母亲也应给儿子提醒。 还有搞得这么ugly这女孩家附近的男生还敢娶她吗 chiffongirlx 发表于 2023-12-27 08:12
看报道,男方自己承认了,女方有录音。 haha12345 发表于 2023-12-27 09:18
这个女的以后没人敢要了,明摆着就是奔着钱和房子去的,到不了手就把对方毁了 hive 发表于 2023-12-26 21:48
这个有YouTuber 做过这个案例,就是女方妈妈想要彩礼,想房子加女方名字,因为女孩上面几个哥哥还没结婚呢,你们可以YouTube 搜来看一下,不用在这里吵。 frankingcn2 发表于 2023-12-26 22:05
事后 女的洗完澡 后在屋里烧窗帘 大喊被强奸要跑出去 ,男方难道随她去么 肯定要拉回来,就有了监控拍到拉扯 只能说这男生倒霉 acuny 发表于 2023-12-26 20:48
对,女方确实有男方嗯了一声的音频。这就是为什么任何别的因素都没有被考虑。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09:28
我。。 虽然法律是保护女方的。。 但总有奇葩女的不知道干的什么事让人瞧不起。。 我估计我又要挨喷了。 这个女的,要是房本给她加名,就不是强奸了,估计当下360度旋转滑跪改口亲亲老公。然后等名字正式加上了,又开始闹离婚分房子变现。。 LiuX 发表于 2023-12-26 20:56
你怎么知道的?还不是臆想的? 我如果坚信领证之后才能有性行为,然后被未婚夫强奸,我也不结婚了。至于彩礼,女方可能认为强奸应该得到精神赔偿? moonandsixpence 发表于 2023-12-27 10:03
主楼不是写的2号发生关系4号报警吗 Candycapsule 发表于 2023-12-26 23:05
是强奸. 女方有明确拒绝, 呼救, 逃出房间, 在房间内烧窗帘. 其他背景都不重要. rabbit66 发表于 2023-12-26 19:49
前面说了请你自己读103楼和检察官答记者问。女方事后根本没毁婚,反而求着男方结婚,是男方不同意。跟你的臆测完全不同。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00:23
女的对男的也没真爱吧 都把婚姻看成是财富转移和获取的桥梁 chromefileedit 发表于 2023-12-26 20:20
注意是女方家属。女孩儿不要婚前性行为,女方家属想尽早结婚。 moonandsixpence 发表于 2023-12-27 10:12
这女的的确很聪明,如果男方就范了,就不告了,就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至于今后会怎么样,鬼才知道! 清月随风 发表于 2023-12-26 20:59
收彩礼的,跟卖有啥区别 左蹄猪猪 发表于 2023-12-27 10:15
这么看来,强奸肯定是强奸了。正常人如果女方是自愿的,肯定不是这反应。 xiaojiejie 发表于 2023-12-27 10:11
这事走到现在对这两人就是个巨大的悲剧。 女方在当地出名了,小县城有点事传得快得很,更何况是这么大的事,这女的在当地肯定没人敢娶了。男的有犯罪记录也别想好过。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09:57
女方肯定是表明了希望正式结婚了再发生关系,但是是强烈的反抗还是半推半就并不好说。 强奸的认定是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目前本案缺失的证据就在使用暴力上。目前的证据显示双方的各种暴力行为都是源于后期对彩礼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争吵,并没有充足证据显示来自于发生关系的时候 。 Anotherfacet 发表于 2023-12-27 10:31
第一句就错了,不管有没有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愿就是强奸。 xiaojiejie 发表于 2023-12-27 10:44
爱情不能纯粹点吗 什么彩礼 什么房本加名字 累不累啊 Peacelife 发表于 2023-12-27 10:51
只管逻辑不管事实吧?我也懒得跟你说了。你这种low货可能都不知道什么叫做完美受害者。你的逻辑估计是0分吧。
为我好!哈哈😄 我还得谢谢你了!明明是在双标!
别的不说,光听你说话的用词儿, 就不是什么什么善茬儿!真够糙够糙的,难怪你们有那么多的相似!😅😅😅
一个女人起个那种id,随口鸡巴鸡巴的能是什么好货。哥们不用理她。
我来从答记者问里面摘几个重点: 1.“ 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
看清楚了是事后,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男的强奸的时候导致淤青和女的受伤。事后拉扯完全可能造成受伤。
2. “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女方一直还是希望结婚,并且主动和男方谈条件,但是男方没有答应。也就是说如果彩礼谈妥了,就不是强奸了;如果彩礼没谈好,那么就是强奸。无脑大妈们,看看这个逻辑吧。
从男方母亲的发言来看,他们是很意外这个判决结果的。也就是说男方在这一过程中,是很肯定自己没有强奸,不应该会输掉这个官司,不然不会不和女方谈而选择上庭。
大家有话好好说,这位一上来就骂骂咧咧的,一口一个姐怎么样怎么样,充什么大个!我还是她大爷呢!😂😂😂
女方也极品 就是要钱 给钱就不告 不满足要求就告强奸
男方这是宁可坐牢也不愿意给钱解决
双方都让人无语啊
我也很意外居然有这么多人会支持女方?难道是因为这论坛是大妈为主?
看看知乎和国内舆论压倒性的支持男方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6499793?utm_psn=1723329379969576960
你看过那个官方的检察长答记者问了吗?那里面提到了目前为止掌握的证据,没有一条站得住脚能证明强奸的。
就不能因为强奸一事悔婚,两人本来了解就不多 从这一事就能看出男方多霸道了,不尊重女方,婚后肯定没有好日子过,因此悔婚
自己读103楼。
说得对,婚姻基于什么不重要, 重要的是不论婚内婚外都不能强奸
前面说了请你自己读103楼和检察官答记者问。女方事后根本没毁婚,反而求着男方结婚,是男方不同意。跟你的臆测完全不同。
不是简单的婚前性行为,而是强迫婚前性行为 见过打个耳光就悔婚的,何况是强奸
女方亲属的意愿不是女方的意愿, 女的爹娘同意了,女方不同意,也是强奸
…你非要这么扯我还真没办法。
那你又是从官方公布的哪一条看出来女方事后想毁婚了呢?
你把视频发上来我们看看女方说什么。我没找到。
放屁,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应该是检察机关提供强奸的证据,而不是男方提供不是强奸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常识。很显然,本版很多大妈不知道这个基本常识就大放厥词。
很多本版的华人大妈很快就要变成婆婆了,坐等华人大妈媳妇和华人大妈婆婆互掐的戏码。
强奸这个事情,全世界基本上都是女方这么说,就可以立案,如果身上有伤,那基本上就是铁证
事前有反抗是你证明的?你去看看法院发布的说明,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女方在性关系结束之前有反抗。你这位大妈就别脑补了。
这群大妈就是完全不按逻辑说话,只会张口一个强奸犯闭口一个强奸犯。
自己连google一下官方的答记者问去分析一下证据的能力都没有,就靠自己在那臆测,喊口号。
看到这位大妈的发言,不是强奸还要用三年买个教训?你咋不去牢里坐三年买个教训?
这两人发生关系之后因为彩礼吵起来了打了一架。最好先搞清楚是怎么回事再说。
身上伤不能证明,外面拖拽视频不能证明,没收女方手机人身囚禁也不能证明。那这世界强奸案都无法定罪了。必经女方无法证明反抗是性侵造成的。
你不是说有视频吗?分享一下啊。
你自己看看答记者问搞清前因后果再说话吧。
我没找到啊。你给个链接。
自己读124楼
行了吧。继续造谣吧。我可没看到女方想结婚。你看到你给出来。
不论是不是在婚姻之中,也不论事后女方有没有声称强奸,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方是不愿意的,就不能判强奸。否则任何正常的夫妻或者男女朋友,如果象本案一样,只要事后女方声称是强奸,是不是男方都要象某些大妈说的那样去牢里坐三年买个教训?
为了keep10万人民币和一只金戒指,干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
就不怕人家回来报复吗?
没错,这就是法律。象你们华人大妈这样判案都靠脑补,还要法律法官检察官警察干什么? 囚禁女方,如果有确凿证据,那是非法拘禁,不是强奸。 扣留手机,如果证据确凿而且金额足够,那是抢劫或者偷窃,不是强奸。 男方拉扯女方,如果证据确凿,并且造成伤害严重,这是故意伤害或者过失伤害,不是强奸。 身上有伤,如果不能证明是男方造成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如果能证明是男方造成的,那是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不是强奸。 华人大妈一脑补,所有的证据都自动变成强奸罪证据。
男方自己承认了。他无非觉得订婚了强奸也合法。你比检察官法官都懂。键盘侠真烦人。
楼上那无脑大妈wacxg还在那满嘴胡言乱语。。
“男方都承认了" - 承认了还上诉个毛啊,还会激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响?
她一直反复说她没看到女方事后还追着要结婚,这都检察长答记者问亲口说的白纸黑字,有啥好争辩的。
我反复跟她说了让她去google一下检察长答记者问,这么简单一个小事都不会,还说我造谣答记者问是假的。真是满脸黑线。花了一个晚上跟这种智商的人说话真是浪费时间。
你扯那么多,但是彩礼的存在就是事实上否认了女性具有完全民事权利
既然女性的地位和男方一笔财产支付给女方挂钩,那么女性已经把自己物化了
这种情况下还空对空的扯什么"违背妇女权益",假装男女关系完全建立在两情相悦上,最终结果就是大家都不结婚。你看到时候谁着急
当年日本泡沫高峰的时候,日本女性也号称每个女人要有4个男人伺候:跑腿的,撩骚的,付账的和真心的
现在日本女性找对象的第一要求是:不家暴。
没错,那位大妈就是无脑,看她的发言根本就没有任何逻辑。
如果指证就可以定罪,那被判各种强奸的男性远远不止这一个
这种帖子就是在带节奏,事实肯定不只是女性不同意的
应该是女方出证据吧,谁主张谁举证。目前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给男方定罪,全凭女方说的就判三年,因此才引起争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切实的证据不应该如此判决。希望上诉之后的上级法院能审出更多的细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
感觉这个事件会跟彭宇案一样,给社会带来极大影响
你这个就是硬拗了,任何刑事案件,要的都不是 100%的证明, 即便是美国,也只是需要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证据就可以定罪。
就强奸案来说,女方即时报案,就构成 reasonable doubt, 身上有伤就是 beyond resonable doubt 的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就可以定案。 这个时候,不是需要检方证明这个伤是女方反抗强奸造成的,而是辩方如果不能证明这个伤是其他情况造成的,陪审团就会接受这个伤是强奸过程中造成的检方说法,因而强奸罪成立。
呼救了又被拉进去?外面不是还有人吗
这句话应该改一改, 男方无非觉得订了婚,发生性关系也合法。
不过男女双方认识时间太短,了解有限。另外两家对婚姻都这么算计,当初应把领证后才能发生性关系写在协议里,男方母亲也应给儿子提醒。 还有搞得这么ugly这女孩家附近的男生还敢娶她吗
对的。单就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两人估计是“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然后因为婚房的事情大吵一架还发生了烧窗帘,拖拽,宾馆楼道视频等事件。事后女方想息事宁人,男方认为不理亏就没同意。结果判决出乎男方预料。
这个事件目前来看最不公正的就是把两人事后争吵女方身上的伤作为强奸的证据。当然这要看有没有新的证据能出现。
这个事情已经在国内激起轩然大波了,知乎普遍看法是又一起彭宇案,舆论一边倒但法官做出了相反的判决。
且看上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领证了女方也可以告婚内强奸。
这个时间点其实没有关系,只是这个时间点太过巧合,带动了国内的舆情。年轻人普遍厌婚,知乎上压倒性的观点是目前这个判决只会让更多人心寒,进一步降低结婚率。
对,女方确实有男方嗯了一声的音频。这就是为什么任何别的因素都没有被考虑。
没拿到期待的嫖资,恼羞成怒。都是底层互害。
闲着没事,吵吵无妨
女方在当地出名了,小县城有点事传得快得很,更何况是这么大的事,这女的在当地肯定没人敢娶了。男的有犯罪记录也别想好过。
强奸之后跑出去求救,被暴力拉回来,这都是能理解的?
就是嫖客不付嫖资,被鸡报了警,忒难看
女方家长这个录音是私下的吗?
你怎么知道的?还不是臆想的?
我如果坚信领证之后才能有性行为,然后被未婚夫强奸,我也不结婚了。至于彩礼,女方可能认为强奸应该得到精神赔偿?
大妈共情了
大妈们一看就感同身受
农村妇女就是这样
这不是他臆想的。见102楼(或者附近楼层如果版主删帖了).
也许是误导,当天报警,4号才立案。
这么看来,强奸肯定是强奸了。正常人如果女方是自愿的,肯定不是这反应。
据男方表述,是发生性关系之后,女人开始闹的,女方肯定是贪恋钱财的家庭
注意是女方家属。女孩儿不要婚前性行为,女方家属想尽早结婚。
肯定的
她的家人认为已经订了婚、有过性关系,希望促成俩人的婚姻俩人尽早领证,部分彩礼可以以后再给。这不能说明之前的性行为经过了女方的同意。倒是给了男方混淆视听的机会:因为钱没谈拢所以告强奸。
这个从文字不好判断希望结婚是女方和女方家属共同的意见还是女方家属单方面的意见。没有证据提到这个信息。
是这样的,而且以后这招这么好用,会经常拿出来用一用,不出半年,男方家庭全部身家都会被这女的拿走,然后就可以离婚了。小姐妹们一看这么好用,也都拿来用一用,这比洗房还省事的多,然后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卖淫到目前为止都不合法,彩礼合法而且现在大城市都开始收彩礼了。
女方肯定是表明了希望正式结婚了再发生关系,但是是强烈的反抗还是半推半就并不好说。
强奸的认定是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目前本案缺失的证据就在使用暴力上。目前的证据显示双方的各种暴力行为都是源于后期对彩礼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争吵,并没有充足证据显示来自于发生关系的时候 。
你可别说没人敢娶的话,不然又被那位说成大清已亡了! 她很厉害,居然能替人家做主下辈子不婚了,她也不问问人家愿不愿意像她那样做一只光吃米不下蛋的老鸡!😂😂😂
第一句就错了,不管有没有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愿就是强奸。
不对。你自己搜一下刑法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菜鸡互啄,哪有什么爱情可言啊
不必总是重复这句话,没有人说强奸是对的,违背妇女意志百分百错误,即便是在婚内,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在于到底是发生关系时喊强奸?还是发生关系后才喊强奸?
这个发生关系后才喊强奸到底是谁说的?如果这话是出于男方母亲,可能有误导之嫌,如果是事实,那么这就是个杀猪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