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的: ans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a defendant's guilt to a high degree of certainty, beyond just probable guilt. It's a standard of proof that's more rigorous tha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but not absolute certainty. If any reasonable doubt exists, the defendant must be acquitted 我们都举出例子了,有没有可能是性同意的,有没有可能是故意伤人,有没有可能是性同意后吵架了,有没有可能是半推半就看到底有没有钱再决定是否提告,这都是reasonable doubt。
这种不能上法庭吧,只能和犯人做交易,或者获取搜查令。反正不能直接定罪。 这个案子不正经的地方就在这里。什么垃圾都当成证据。 Prosecutors cannot directly use a "tip-off" (informant information) as direct evidence to convict a person. However, they can use it to develop a case, obtain warrants, and gather other evidence that can be presented in court.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4:04 算的: ans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a defendant's guilt to a high degree of certainty, beyond just probable guilt. It's a standard of proof that's more rigorous tha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but not absolute certainty. If any reasonable doubt exists, the defendant must be acquitted 我们都举出例子了,有没有可能是性同意的,有没有可能是故意伤人,有没有可能是性同意后吵架了,有没有可能是半推半就看到底有没有钱再决定是否提告,这都是reasonable doubt。
性同意就不会有女方当场求救的情形,没有性行为就不会同时有精液,有男人事后发言的录音。 女方提告的诉求(强迫性行为),和男方的发言符合。 什么叫半推半就? 只有有“推”,就是强迫。推不过,而事后女方不提告的,是男方运气好。 你这些都不是 reasonable doubt. 有这些证据,就是 high degree of certainty
你也不用这么义愤填膺 订婚确实啥也不算 但如果不收彩礼 我相信男的绝对不敢对女的动粗 其实国内社会不仅仅是男的物化女性 连有些女的自己也是
如果是你这样的案子里的女方,会不这样冷静的砸窗求救?从公布出来的信息看女方就是被暴力后情绪激动下的反应,身边能抓到什麽东西是什麽或做什么,不能事后诸葛亮。
我感觉有点累了,这里的有些人对逻辑这个东西不敏感
这件事不是“为了整死男方”,而是为了维护中共司法体系不会出错的伟大光荣正确,而去整男方,一审错定了强奸,二审还是要违心去定强奸罪。如果一审里错判为男方完全无罪,这种伟光正判案法,也会二审再定为完全无罪。
杨乃武与小白菜知道吧,一模一样的逻辑,官府一层一层互相维护.
没人同情那个猥琐男人要去坐三年牢,坐三年牢活该。现在把社会男性很多人搞得人人自危是因为原来居然可以这样被定强奸罪。
言尽于此,这个破案子在虎扑也讨论很久很久了,车轱辘话不想说第一千遍。爱谁谁。
你的信心哪里来的?听说过约会强奸吗?
哦,约会敢强奸的一定是女方收了贵重礼物,反正身为女性就是罪呗
结婚了都不能动粗呢,收了彩礼就可以了?
那种确实可以判强奸或者强奸未遂啊 我没意见 只是这个案子比那种复杂啊 另外婚内强奸也是有条件的 要区分当时的婚姻状况 不是一告一个准的
我那个律师朋友说,现实中绝大部分强奸案其实不容易定罪,证据很容易销毁,所以往往定罪就是靠口供,这个跟凶杀案完全不一样。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
跟婚姻状况有关?难怪结婚证是男人的免罪符,有了这张纸女人被折磨死了也就是个家暴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12/t20211228_539982.shtml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
你说的都对,但是你回复的帖子是说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而不要乱判。。。判强奸罪就拿出强奸的证据,不要用非法禁锢或者是强奸未遂的证据判强奸罪。。。
我觉得审判长的回应已经很清楚了 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争议?
主要是二审让人感觉就是为了挽尊,一点程序上的自我检讨都没有。到底应该如何应对舆情,为什么补录的证据利好被告,但是结果一点没变,既然这么牛逼为什么要提供缓刑?这些都没address。
这就像是一个做坏的蛋糕,再怎么涂涂抹抹,总归让看见破蛋糕的过生日的人心里膈应了。
不如看看这篇报道,2002年的: 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9283
可以回答你,中国到底有没有婚内强奸,是不是落后。
我觉得不是。是因为法院检察院想领风气之先,但是本事不行,没办成铁案。
就这样,法院检察院,先宣传出去了,自己办了个符合潮流的案子,但是太急切了,没办好。
倒不见得是法院和女方有关系。有关系就不会办案办这么烂糟。
前面说冤假错案的来瞧瞧,冤假错案是怎么酿成的
“正常婚姻内的丈夫不会成为婚内强奸主体”, lol, 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丈夫杀死妻子是家暴不是杀人
不清楚,起码完全没有解释什么属于性行为。。。
处女膜没有破裂确实不能证明没有性行为,但是一般得在女性体内发现男性精液体液而不是在床单上发现。。。退一步说,那也得在女性性器官上身体上发现各种伤痕说明当时女的拒绝了,也没有,只有手腕手臂有淤青,只能说明曾经被禁锢。。。
倒是关于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要求让人觉得女的就是因为这个条件没有被满足所以告了男的,属于仙人跳。。。
Bingo
在如此偏袒男方的法律框架下该严重暴力强奸犯被判了最轻量刑,还有人替伊喊冤,就因为女方处女膜完整,这样的同理心,嗯,不好评
主要就是客观证据不能判定是强奸,再怎么说的好听,也是这个道理。
说女方心路历程没有意义,说女方是不是洗澡也没有意义,女方和男方非正当程序的对话更没意义,恋人对话什么胡话都有的,昨天才一个520今天就是仇人,唱歌不也唱“那一夜我喝醉了酒”,这些不在法律框架下面的东西,就不该成为呈堂证供。
而应该成为呈堂证供的证据,应该在审判之前就取得,而不是审完了才发现,哎呀,处女膜没破裂这个忘了放进审判证据了。
我刚看了一个二审翻案的案例,律师问检察官,是不是把保护鹦鹉的照片拿去做保护动物的审查的,检察官说是的,只有照片,然后忽然发现,一审判决忘了给保护动物做dna,只能翻案。这种就是一审做的烂污糟糟,二审想帮自己人也帮不了。
还是这句话,法律是讲究程序正义的。
我主观的分析, 女孩本身对男生的行为是抗拒的, 功利心也没那么重. 女孩子妈妈, 比较有社会经验. 知道事情后, 第一时间想为女儿争取更大利益, 想和解. 但是后来男方的拖延, 还有房产证竟然在男方姐姐手里, 让她放弃和解,认同女儿的决定.算及时止损. 虽然世俗,但不算贪心. 感叹就是, 二十多岁的中国人, 还是孩子, 没准备好做决定和承担后果.
中国农村很多地方本来就是买卖婚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就是陌生人
两人争吵扭打,那也是暴力, 所以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才能判强奸案。。
而且强奸和强奸未遂也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这里可是直接判的强奸案。。。
这个案子里,俩人是订婚的未婚夫妻,免不了会有大量“私密空间独处”的机会。 而且这个案子又是在缺乏直接证据情况下,凭借间接证据定了罪。
网上有些人就会觉得,假如自己和老婆吵架,动手了,老婆诬告自己“婚内强奸”,警察来一看,所有证据都和大同这个案子差不多(老婆情绪激动、身上有伤痕、自家床上绝对俩人一堆DNA),那是不是也可以在女方私处和贴身衣物找不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给自己定个强奸罪抓去关三年?
这点才是这个事情舆论哗然的焦点。
我能理解这个出发点。
但是强奸案前面也有人指出了,本身就因为较难取证,实际上判决是相对于偏重女方的供述的。
这个案子有监控视频证明拖拽,有男方自己的通话录音,有女方第一时间的报案,有女方手上的瘀伤。现在男方觉得委屈,那女方同样也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强奸罪成立?
是不是只有“女方阴道中验出男方精液”,这一条判定标准?
既然是这样,为什么不判强奸未遂呢?
我觉得强奸案,如果两人不认识,那就很容易判。
如果两人认识,那至少要有证据证明:1.两人性交 2.女方在不同意情况下俩人性交。
所以一定要有轻微伤以上的伤痕证明女方不同意,也一定要有性交证据。
不然两人上床后,女的觉得男的表现不好,或者后面吵架了不想结婚,是不是也可以说男的是强奸。 或者两人没上床,那就不是强奸,而是打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如果继没证据证明俩人性交(处女膜没破裂,女方体内没提取到男方精液,只有床单上有),也没证据证明女方受伤(只有淤青,不构成轻微伤,参考文献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1908/P020210316700886264782.pdf),那就是轻证据,重证词,这和当前的执法科学论是相悖的。
强奸案很难判定是真的,但是用主观证据判定肯定也是不对的。
就像当年的朱军案,女的口口声声说男的摸她,但是没证据。这种想入刑,就是执法机构脑子有病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是上线,可以道德谴责,但是判刑需要证据。
前面有人解释过了,在强奸案中到女方的证词非常重要,女方直接就是指控强奸的。同时有男方电话录音作为旁证。
那我的主观分析,男的性无能,进不去,只能用手或者别的东西让女的兴奋,导致他们在床单上发现女的分泌物,并且处女膜没有破。。。女的本来是愿意的,所以身上没有伤痕。后来发现男的性无能,不想跟他过了,所以说自己是被强奸的。。。男的怕别人知道他性无能,所以非要承认自己和女的发生性关系了。。。
双方争执的重点是房产证上何时加女方的名字。。
订婚时候双方的协议是,男方先付订金,然后结婚1年后,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
发案当天,双方谈判,女方要求依然是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最后谈判破裂,女方才报警。。
回错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咱们都学过的。
另外我有点怀疑这种说法,因为又有前面的女拳id说,中国的法律是偏向锅楠的???所以是否女方证词重要,如何采信女方证词,这个真的是很难讲。
另外,女方控什么,和检方诉什么,肯定是以检方为准。公诉人才是决定诉讼罪名的人。不然控方一天到晚改来改去的。
比如交通肇事罪,一会儿么要控故意杀人,一会儿过失杀人,一会儿被告答应给钱了控方说是不算杀人,一会儿被告说没钱了又变成故意杀人。
那这就是法院判得有问题了,不怪大家质疑。。。你的解释说明这法院是草台班子,用不能作为证据的东西来当证据,说明完全是法院的主观臆断,那就别说自己是法官,那个地方是法院了。。。
婚内夫妻吵架打架男人会对别人说他强奸了女方?
男人说他强奸了,你们说不能信、他是被诱供的,事后跟女方母亲通话时也承认了,你们说未经同意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女方母亲证明他说过这话,也不能当证据因为是女方母亲
男方没请你们当辩护律师太可惜了
你没看定语吗?是以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为目的
有没有一种可能真的是强奸了呢?
处女膜没有破并不能完全说明没有发生强奸。
现在基层法院是真的不行,而且不知道自己不行,还老想蹭热度。
太监逛青楼要付钱是女权的胜利?
问题是现在强奸案已经不是非要有实质上性的进入射精才定性为强奸的。 感觉强奸案新的判定已和美国接轨,可以说是女权主义的胜利。
会的呀,吵架的时候么什么鬼话都说的。你看小红薯就知道了。
有些喜欢玩情趣的,玩sm的,难道你要采信他们的聊天记录?
有些男女,正经夫妻,还在地铁上cosplay小三和渣男呢。
没有正式告知的录音和对话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这肯定是有血泪经验的。
你们死咬的这个罪名有意思吗。强奸未遂和强奸,通通都是要判刑的。强奸罪判三年到十年,强奸未遂从轻处理,而不是不处理!
这个案子最终只判刑三年,已经属于最轻的量刑了。
假设这个案子不是因为女方在法律系统有关系才这么判的,那这确实是女权主义的胜利,但是是法律体系的退步。。。
有可能的,但是还是这个问题,法律要看客观证据。
这是没办法的事情。
法律上有个东西叫旁证,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很多年前非常轰动的Laci Peterson案件就是这样定罪的,法律上不是只接受物证,还有人证和旁证
这事现在真心不好说。。。
你可以查查那个江西南昌锜振东 强奸案
双方都是在校大学生,女方在已经有男友的情况下,主动追求男方 双方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甚至发生关系时都有视频,是女上位。。
随后女方和前男友分手,要求和男方确立关系,遭拒绝, 然后女方就告男方强奸,把男方搞进去了。判三缓三。。
现在这种判决,真心莫名其妙。。 感觉就是法院里面有一批人,蓄意在挑动男女矛盾,判案完全不符合常理。。
你可真逗,你当法院是你家啊,随便给个罪名都可以,只要刑罚上一致就好???
所以你觉得什么罪名都好,强奸,强奸未遂,反正就是该把男的关起来,我觉得网络法官可以这么做,但是现实中这种做法是法律的退步。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
这种高曝光度的案件,办成这样,当然会有争议。
但是我相信,在很多事情上男生还是在有利地位的。这改变不了。有多少夫杀妻的案件?应该是大大多于妻杀夫的案件。
现在有这么一个山西的例子,男的就受不了大叫大嚷。女的是不是有这么多杀妻案件之后应该提出,女人都不要结婚了。虽然是有人在煽动矛盾,但是我觉得女生就是应该受到更多保护,这个是没问题的。
在夫杀妻的案件中,比这些情节毛骨悚然的,多的多得多。我记得有一个例子是说,婆媳关系不好,婆婆因为患了癌症,设计把这个女的杀了,然后男的顺利成章继承了女的所有的财产。然后再婚了。
我想请你摸着胸口问一下,这是随便给个罪名吗?不管成没成功,他就是强奸,这样说他有错吗?
现在没有按网友的意见,把他从强奸改成强奸未遂,怎么,他是受到了天大的冤枉吗。
问一个技术上的问题(不一定是这个案子的情况),假如女方反抗男方依然戴套或手指进入或进入了再体外射精,既没捅破处女膜,也没在女方体内留下精液,这三种情况属于强奸还是强奸未遂?
我不保证这就说明了有人挑动男女对立。可能反而是挑动男女对立的一环假消息。
但是法院有这么多女法官我还是有点吃惊的。男法官去哪儿了呢?
你不是女的啊? 女权主义兴起对保障妇女权益利大。
男人说话是放屁吗?什么都可以说,说什么都没后果
老话说的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讲,是只对女人说的?
如果仅仅量刑差别不大,就随便按需按罪名的话,你认为是合理的?这都不合法的事,因为个人喜好就你就支持了?
强奸是一种极端暴力性犯罪,通常是武器胁迫或者肢体暴力,被害者很多被打得像猪头了 肢体暴力使用率:52.7%(95%CI 48.3-57.1) 武器威胁比例:28.4%(其中枪支13.7%,刀具14.3%) 典型暴力组合:抓伤(76%)、殴打(63%)、窒息(21%)
直接身体损伤:阴道/肛门撕裂伤(87%受害者出现)、泌尿系统感染(63%)、创伤性脑损伤(当伴随殴打时)
女方的衣服被扯坏了吗??
女权兴起对保障妇女利益大,法律倒退对保障男女利益变小。
女权没有准绳,跟着网络风潮走,有心人能得利。
法律有准绳,有恒久观念,有心人难以靠法律得利。
所以你要是选女权不要法律,我真的觉得你太傻了。
男人说话,女人说话,都可以是放屁,也都可以不是放屁。
成年人说话不都这样么,酒桌上说什么的都有,小红薯上各位都是美图的名媛。
华人网上,一个个都在谦虚自己一年才挣五百万美元,太少了。
你要是真的信了,你这不是傻么。
我认为,法院已经对此做出非常清晰的问答,根本不存在你们所说的,随便按一个罪名的说法。
相反,你认为就是强奸未遂,你的证据是什么?或者说,怎样才算强奸成立?就像楼上说的,如果男方戴套进入,检查不出精液,这样算不算强奸成立?
谁说没有证据的, 扭打,女方有伤,加上有精液, 加上男方承认事后的言论, 这已经构成足够的旁证可以定罪了,每一个单独都不够定罪,加起来就可以定罪了。
就是在美国,法律证据的标准就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没有说要100%。
有 DNA 你可以说女方自愿的,有录像拍下来你可以说两人 SM, 有人证的人可能认错人, 有指纹的,世界上还真有非常小的概率有两人指纹特征完全相同的。 这个世界上没有 100%的事情。
明白了,如果女的衣服没被扯坏,也没有被打得像猪头,即使被胁迫了,最好也别去告强奸,因为那样的话就是证据不足。
法院当年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大家没同意啊。
法院判决有时候就是会有争议的。不是说法院是圣旨,好像现在也没皇帝了,川普说话都像放屁。
他是在酒桌上说的吗?他对警察说的,对女方母亲说的,当时是清醒的,是你们亲友团非要说他在放屁
这样的亲友团在美国会被告造谣和妨碍司法公正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很多人都给出了啊。
这案子要是陪审团判,应该判不下来。因为有挺多reasonable doubt。
同意这个。 如果确定是用女方证词来定强奸罪,就大大方方列出来:男方被指控强奸,女方的证词足够定罪。不要用一些其它不是证据(甚至看起来相悖)的证据和法官的个人经验(喜好)判断来给男方判罪。
这得看法律有没有 “强奸未遂” 这个罪名吧? 或许都包含在“强奸” 这个类别了 “未遂”的判得轻点 而且这个未遂怎么定义啊,男方在过程中,有和女方的接触,然后那个什么了就应该算的吧?
他对女方母亲说的,就不一定是清醒或者负责的。你对你公婆说的每一句话都负法律责任吗?我经常说点言不由衷的话的,比如他们特别好什么的,哈哈哈哈哈。
对警察说的,有没有可能也不是?聂树斌也说过是他杀的人,对警察说的。
拿把枪,刀逼着算不算?完全可以一点伤都没有
现在国内这帮仙女法官完全就是无法无天
看看今天刚出的另一个判决
贵州一男子订婚付 12 万彩礼后女方意外溺亡,法官:彩礼只退一半
杨某向龙某甲一家给付了彩礼128000元,龙某甲家当时返还了杨某8000元礼金,实际收取彩礼120000元。 随后,龙某甲便跟随杨某外出务工。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龙某甲觉得自己与杨某在性格上、年龄上均存在差距,便向杨某提出想分手,要求解除婚约。但双方还未对婚约解除、彩礼返还事宜协商一致,龙某甲却在一次意外中不慎溺水身亡。
在双方订婚时,杨某一家因给付彩礼耗尽了家中积蓄,且其父杨某甲由于身患多种疾病,更是让整个家庭陷入经济上的困难。于是,杨某遂向龙某甲父母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而龙某甲父母因痛失爱女,对彩礼返还一事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双方家庭因此产生纠纷。
最后法官判决返还5万彩礼。
有的:
强奸未遂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公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不叫 reasonable doubt
要找到武器。枪和刀能验出来压迫痕迹。法医有经验的一看能看到,比如刀架在脖子上,就有划痕。比淤青严重。枪可以验火药残留。
不然不还是这个问题么,女的说“他拿枪逼我的”,男的蒙蔽了,新中国谁有枪。怎么着她说我逼她我就得认罪啊。
因为女性可以常年脱产考公。而且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很适合这些没有一技之长的女性。
现在大量基层法院都是全女班。
所以会有下面这些判决
大三女生退房租遭辱骂后喝农药自杀,二审判房东赔偿 19 万元
广西河池李警官 2 次下水救会游泳的轻生女孩,被女孩数次故意推走导致溺亡,女孩无罪释放
女子因失恋轻生,法院判男友赔偿女方父母精神损失20万 (请自行对比胖猫)
等等等等
“未经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这个不一定,美国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刑事案和非刑事案也是有区别的, 有不少案件就是因为和狱中同伙透露自己做过某案件被判刑的,那肯定是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
算的: ans 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a defendant's guilt to a high degree of certainty, beyond just probable guilt. It's a standard of proof that's more rigorous tha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but not absolute certainty. If any reasonable doubt exists, the defendant must be acquitted
我们都举出例子了,有没有可能是性同意的,有没有可能是故意伤人,有没有可能是性同意后吵架了,有没有可能是半推半就看到底有没有钱再决定是否提告,这都是reasonable doubt。
所谓的“有精液”证据把我看笑了。那是男方自己的床上,自己的床单检测出男方的精斑。这能说明个屁
女方内衣上毫无任何男方DNA(不是精液,而是任何DNA)。现在检测精度哪怕只剩下10个细胞也能检测出来,但是,检测结果是完全没有。说明男方根本就没有和女方亲密接触过。
这种不能上法庭吧,只能和犯人做交易,或者获取搜查令。反正不能直接定罪。
这个案子不正经的地方就在这里。什么垃圾都当成证据。
Prosecutors cannot directly use a "tip-off" (informant information) as direct evidence to convict a person. However, they can use it to develop a case, obtain warrants, and gather other evidence that can be presented in court.
性同意就不会有女方当场求救的情形,没有性行为就不会同时有精液,有男人事后发言的录音。 女方提告的诉求(强迫性行为),和男方的发言符合。
什么叫半推半就? 只有有“推”,就是强迫。推不过,而事后女方不提告的,是男方运气好。 你这些都不是 reasonable doubt. 有这些证据,就是 high degree of certainty
女人衣物上没有也可能在那个瞬间女人跑开了, 男人和女人有扭打是事实吧,没有检出,说明有其他接触也可能检不出来, 所以这个不能作为反 “证据”
性同意就不会有女方当场求救的情形: reasonable doubt,女方纵火玩。女方能拿到打火机还能点到窗帘,证明没有被禁锢。
没有性行为就不会同时有精液:reasonble double:可以是单人打飞机,可以是边缘性行为,可以是性同意。
有男人事后发言的录音:无告知事后发言录音不能作为呈堂证供,都说了什么鸟人都有。
女方提告的诉求(强迫性行为),和男方的发言符合: 女的说你来强奸啊,男的说我来强奸啊,你信不信查一下微信,能找到一百万对这种“情趣发言”。
什么叫半推半就? 只有有“推”,就是强迫:那半推半就这个词哪里来的?搞笑了。 这些都是reasonable doubt。法律不仅要维护女性,也要维护男性,要维护所有人,所以有doubt是必然的。
没有证据不该定罪。
可以道德谴责,但是不能定罪。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上线。
如果只有指指划划,没有压迫有划痕呢?但有目击者证词,算不算?
有时候我被问到什么时候是个够(美国最高法院女性大法官人数),我会这样回答:“九个就够。”人们会非常吃惊。可是,一直以来就有九个男性大法官,对此从未有人提出任何质疑。——金斯伯格
美国做不到的,中国能做到,哈哈
现在中国受美国文化影响力太大了,觉得法律能所有的社会矛盾冲突。其实法律也只能解决一部分的社会问题。这个案子从法律上没啥大问题:给彩礼不等于性同意,订婚不等于性同意,甚至结婚也不等于性同意。对男性来说那就干脆不给彩礼不订婚不结婚好了,法律能解决这个问题吗?底层女性还等着收彩礼呢。
我觉得旁征博引的没必要
国内的判案 按照 现在的法律规定, 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你参照美国还不够,现在还要去研究美国哪几个州可以哪几个州不可以,不是可笑吗?
一切都应该以自己的法律为基准来判案。除非你有权利修改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来重新解释法律。凭什么经验,喜好,或者古今中外的做法而脱离现行法律来判案给人定罪,都不是 法治社会允许的。
这些都不是r easonable doubt, 你这要算的话,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罪人可以被判罪。 半推当然也算推啊,也许女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不敢出全力而已, 只要口中有拒绝,就是“推”,所谓的 No is a No.
再补充几个最近的奇葩强奸案 判例,你们就会知道为啥网络舆情越来越大了。。
1)河南驻马店魏贤案。 男女通过网络认识,见面后开房 结果男方看到女方身份证上只有16岁,于是连裤子都没脱,就离开了 第二天早上,女方还要求男方为她带早餐,相约半个月后再次相会
一个月后,男女双方聊天记录被女方母亲发现,女方声称自己是强迫的 女方母亲报警,男方以强奸罪入狱4年。。
2)唐山相亲强奸案 邱某通过婚介所相亲认识女孩,两人发生关系 第二天婚介所称女孩不愿意继续发展,要求男方补偿几万元。 男方认为是敲诈,所以报案
结果男方唐山中院以强奸罪判处3年 男方坚持不认罪,一直打官司到河北高院,最终在被关押3年后,男方被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57万元
这官司最后能翻案,是因为男方是退伍军人,最后当地退伍军人部积极介入。。
再结合这个案件。。
所以现在的观感就是,证据根本不重要, 任何情况,任何时间,任何关系背景下,只单纯靠女方口供,就能把男方定罪
这么多证据在,你还说没有 完全合理合法的判决。
那你找出国内法律哪条规定 “未经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说的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纠纷
去年珠海不就出了“歼35”事件么。那次也是彩礼纠纷
这次这个受害者又是货车司机,有A本的。不敢想他放出来能做出什么
我10多年前恋爱的时候根本没有听说过彩礼这个说法。知道这个概念,但是觉得那是极端落后的农村才会有的东西
结果最近10年互联网下沉,这种反动玩意儿农村包围城市,居然跟女拳一拍即合,成了一股时代逆流了
在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一个有稳定工作,愿意养家养娃不跑路,愿意为订婚和婚礼支付巨额现金的男性,都是婚恋市场上最优质的交往对象
只有在中国,这种人会被压榨光然后送去坐牢。
这几个案件哪一个案件都比目前楼主贴出来的这个案件奇葩。但我从未看到过。
什么都没发生,事后两周报案,这怎么能判四年?
我们那个时候也是什么都没有,给同事发点糖,两人行李搬到一起就是结婚了。 有彩礼,彩金,是社会变迁的结果, 那也是因为在现行中国法律中,对婚后女性的法律保护太不力了。 所以你看越是中底层的女性对这些越是看重。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你可千万别掉坑里去一个个搜一个个找真凭实据来反驳
看起来特别不合理的事情一定有合理解释或原因,看起来不合理只因为看的人不知道缘由
no is a no,没错,但是no yes no yes=neutral。。。。
我没说证据不多,我说的是证据烂糟,而且没条理,而且不相关。
证据再多不能板上钉钉定罪,当然就会导致舆情。
2023年6月魏贤通过某软件认识了一名附近地区的女网友张某,聊天10余天后二人相约酒店见面,而且是女方多次主动邀约。
6月12日晚上11点半,张某跟随魏贤进入酒店房间,二人进屋闲聊一会后张某去洗澡,洗澡后魏贤帮其吹干头发,二人自然而然的开始拥抱亲吻,并准备进行下一步动作,这时,女方说:“哥哥,我怕疼”。他知道强迫的性质,在感觉女方可能确实心有芥蒂后他停止了进一步的动作,此时他连内裤都还没脱。 之后他们在酒店里又待了一会,凌晨2点二人前后脚离开酒店。
二人约会后第二天开始,张某更加主动给魏贤发信息,并告知了其真实姓名,推送同学微信用于接收红包,发送同学姓名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外卖,并主动发信息分享天气、分享比赛、主动要求为给其补课,其状态对魏贤极度依赖。
20天后,因张某母亲发现她偷偷藏手机,将其手机夺走,翻到聊天记录,质问她发生了什么事,她说什么事都没有发生,其母亲表示不相信并将其手机摔碎。 看到母亲暴怒,张某害怕改口说她被QJ了,其母亲带其报警致事发。
张某报警称:男方强行要求与她见面,她不愿意下楼男方一直纠缠,她不知道要开房,也不知道开房要干什么,男方要求她洗澡她也没有洗,她想走被男方强行按倒,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她极度害怕跑出酒店,之后因为害怕男方对外人宣扬选择对此事不声张...... (以上均为一审判决书披露和审判阶段律师口头告知的内容)
案发之后,我们一直申请调取聊天记录,但直至案件到达法院阶段,律师说卷宗里依旧没有聊天记录,公安扣押着手机4个半月,纹丝未动; 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不去督促恢复聊天记录还原事实真相,反而一再纵容女方胡说八道甚至为其辩解“年轻人记忆力出现偏差属于正常现象”。
11月中旬,抱着试试的心态,我们在魏贤使用的台式机电脑上发现了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证实,女方在开房当天4次提出开房要求,开房第二天开始,要早餐、要外卖、纠缠要求魏贤陪其聊天、为其补课,并将自己真实姓名、同学的真实姓名及电话号码、另一同学的微信以及自己接下来的行程告知魏贤……
结合酒店监控显示,当天晚上张某跟随魏贤主动进入酒店房间,凌晨2点多她撩着刚洗的清爽顺滑的头发(进酒店时头发极其油、乱)、扒拉着手机慢慢悠悠走出房间,一路上遇到多个房客、酒店工作人员,其若无其事地回了自己住处,至此事情真相浮出水面。
然而,仅凭女方信口雌黄的陈述,一审魏贤被判4年有期徒刑。
所以中国基层有些判案很奇葩的,真心别太早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