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美国法官所谓quality over quantity,证据在于质量,不在于多少,综合证据之类的言论,说的有道理,我是赞同的。。 但这个案子里quality最高的证据,恰恰和最后法院判决相反。。 官方并没有拿出完整的过硬的综合证据链 所以该问的,并不是我为啥对判决有疑问 而是你在没有见到完整证据的情况下,为啥就直接相信警方判断。。 Namama 发表于 2025-04-16 01:28
先生,你之前还在高喊“没有精液就不是强奸“,然后美国法官说了”没有精液“也可以定罪之后,你又开始同意”好的证据(非精液)可以定罪“,合着美国法官一开口,精液在你眼里立刻就不再是唯一的quality证据了哈哈。美国法官就像幼儿园阿姨,说什么宝宝都爱听。 这个案子的quality证据中国的法庭都给你看了吗? 还有,我说“看综合证据”和“一个证人就足够定罪”是转述美国法官的话,你们一个个果然上钩了。你们亲闻法官说这话了?逗你玩。 不争论了,到此已经没意思。 mailbox777 发表于 2025-04-16 01:56
Namama 发表于 2025-04-16 00:23 发现床单上有男方精斑,还发现了男女DNA, 但啥时候说过在男方精斑里发现女方DNA? 你别脑补,把两个独立的证据给混在一起啊
不一样吗 leilani 发表于 2025-04-16 03:50
买买提闲人 发表于 2025-04-16 00:29 据说有公布证据细节,还有音频。我还没看。
法官最好把细节在公布些出来 belovell 发表于 2025-04-16 03:37
pangapang 发表于 2025-04-16 02:58 有什么不好说的,男的有口供,床单上有精液,不能牙签小就不算数 总之是这女的不愿意 这是个好事,以后土搓男找不到老婆的不要幻想拿钱垫脚,女的母亲愿意,女的自己也不愿意...
Namama 发表于 2025-04-15 22:48 这是男方的床。。。 单身男性的床,哪怕平时打手枪都会留下精斑吧。。 不仅处女膜没破,女方内衣裤和女方体内也没检查到男方的分泌物啊。。
gina3007 发表于 2025-04-16 00:48 这个事在别的国家都算强奸,只有中国不好评,因为判了以后确实就有会有捞女借机骗彩礼,别的国家结个婚哪有男方给这么多钱的
Finallz 发表于 2025-04-16 03:25我觉得这个应该判经济纠纷,有可能是价格没有谈拢
Namama 发表于 2025-04-15 22:43 这里说的,就是官方的取证和法院的判决,之间有矛盾。。 关于处女膜问题,审判长是这么回答的 “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 但这貌似只能反应这个审判长的逻辑思维能力有问题?? 正常理解应该是: 虽然没膜不一定不是处女 但有膜 + 女方体内和内衣裤上也没查出男方的分泌物,那肯定就没有性行为啊。。 这种审判长,真心水平太次了。。。
siliconshoe 发表于 2025-04-16 07:15 有力的多项间接证据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指向一项重罪 VS. 有力的一项直接证据推翻这项重罪
Namama 发表于 2025-04-16 00:14 根据这个案子的判决方式 以后只要有女方进入男方房间,两人发生口角和扭打,就可以直接判男方强奸罪了。。 根本不需要其他证据。。。
helloterran4 发表于 2025-04-16 00:27 订婚、彩礼、房子加名、处女、女方私处及内裤未检出男方DNA…… 这个时候你不说证据是什么,大众就只能认为,只要男女共处一室,就有被判QJ的风险。 换个场景,人来人往的大学图书馆门前,你女朋友跟你闹别扭想走,你上去抱着她。 她要是报警说你性骚扰,那法律是怎么看待这种事的? 本案就是这么一个里程碑。本案2020年代的南京彭宇案。 这一个案子能把国内结婚率打下去一半
upbeatwe 发表于 2025-04-16 09:11就这种感情基础,没发生强奸也永远不可能结婚
我给你的,就是记者采访审判长的问答 哪怕这种情况下,审判长也没否认处女膜没破这个事实。。 仅仅是说处女膜状况,不纳入判案证据考量 Namama 发表于 2025-04-15 22:50
hijklmn 发表于 2025-04-15 23:10 所以男的是性无能吗,女的分泌物都弄到床单上了,他居然没进去。。。 国内现在的有些判决很受舆论影响,并不那么让人信服。。。
啥玩意 发表于 2025-04-16 08:07 处女膜和内分泌物不能推翻,有力不了一点
ca563 发表于 2025-04-16 09:37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男的亲口承认,还有这么多physical证据,在哪儿都够得上强奸吧? 前面说女方衣服上没有DNA,一开始衣服就被扒了。男的第一次sex时,秒射很常见的。才判3年太轻了
这男的确是该被判。男方家也够法盲。至于其他细节我认为是他第一次没经验而已。那种说啥没进入内裤没精斑就不算的。那当年克林顿那是也不算啰。事实上就算用手指用嘴也该算。加上其他的暴力细节,哦三年算轻的。他之前已经被关了两年,现在再关一年就能出来了。 墨染云烟 发表于 2025-04-16 10:01
克林顿也没进监狱啊?斯塔尔反而彻底歇菜了。 法律要讲究证据,而且是客观证据,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当初杀老婆那个黑人运动员叫啥来着?就因为白人警察的程序错误,又被揪住有racist言论,到最后都没给判。 我们心理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比如我觉得安吉拉大宝贝肯定是整容怪,但是我觉得和黄晓明觉得,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必须要有严格的步骤才能保证不制造冤案。 当年聂树斌案的“神探”也是这么觉得,“你没事去上厕所干嘛,就是你强奸杀人“,所以带着主观推断去办案不可取,必须要严格步骤。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0:04
mshope 发表于 2025-04-16 08:56这男的身体有毛病吧。秒射男那种 男的知道自己有性功能障碍,所以男的一定婚就急着发生关系 女的估计是被吓坏了,所以说什么都要退掉彩礼,不结婚,告上法庭
墨染云烟 发表于 2025-04-16 10:06 人家那是你情我愿,当年的drama是关于总统没操守。当然和现在这个总统及内阁比都不算啥事。 双方认识就不算强奸的,观念太落后了。婚内就没强奸了?
sarah822 发表于 2025-04-16 10:05 这逻辑,结了婚后也可以告QJ
买买提闲人 发表于 2025-04-16 10:08 强奸还是强奸未遂可以讨论,带节奏说女方勒索就是泼脏水了,女方事发当天就报案了
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10案件已经提供了这么多细节,还要怎么样?男方利用舆论攻击女生,实属恶劣,判三年合理更合法。
pangapang 发表于 2025-04-16 10:12 既遂未遂是一个罪名,都叫强奸 未遂的量刑轻,3年已经是强奸罪最轻的了 至于忧国忧民结婚率的么,一般男的能急成这样?
高云风 发表于 2025-04-16 10:13 开了眼了 罪犯都认罪了,不论是人证物证通话记录,人家审判长说的清楚明白的,某些男网友在这里愤愤不平揪着网上一点技术细节不放,算变相攻击你们男同胞吗?强奸这事完成没有是强奸犯清楚还是部分男网友清楚?连他自己都说了自己敢做敢当,他肯定也知道哪怕太监逛青楼也不免费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0:13 你这法盲了吧。男方用舆论攻击女性有证据么?有的话,应该另案,恶劣可以判三十年。 强奸案只能要案情判断。法官不能被带节奏,但是什么案子都要做到证据扎实,不要被翻案。
我觉得判轻了 强奸后还有非法禁锢,逼的女方放火逃生,即便如此还被从电梯里暴力抓回来,情急之下这男的如果力气大一些女方搞不好命都没了 高云风 发表于 2025-04-16 10:18
那就应该另案,用诬告罪,诽谤罪,破坏司法程序罪,来立案,不能全放在强奸案里面调查。 带节奏这个事情,本来就可以立案的。肥猫案带节奏就立案了,不过好像只能判十几天。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0:11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0:16 首先我是女的。 其次你可以学习一下什么叫“诱供”。认罪后如果没有证据,翻案的情况很不少。 甚至杀人案都有这种情况,所以一般现在的司法是更注重客观证据,而不是“认罪”。
买买提闲人 发表于 2025-04-16 10:23 这个主题和要不要另外立案诬告罪有什么关系? 这里不是有人说强奸是不是事实也不一定因为有女方是捞女的可能性么。这不就是在带节奏给女的泼脏水,既不符事实(女方当天报案)也不符逻辑(女方是捞女就不会被强奸了?)
lambofgod168 发表于 2025-04-16 10:16 我国内做律师的同学说,这个案子被定罪主要就是因为男方的录音和口供,很有可能男的被诱导做出不利自己的回答。比如警察会问男方:是不是你脱她的衣服?男的回答是,那就完了。比如警察问:她是不是说过不要?男的回答是,那就完了。
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20 网络上这么多议论哪里来的? 这样铁板钉钉的案件居然能说女生是为了骗彩礼,摊价格,不要脸! 有些猥琐男就不应该结婚,自摸就行了。他们蚕豆大没有进化好的脑子里女生就应该乖乖接受性暴力,不同意就是女权,小命都难保。
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29男方实施暴力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上床,之前和之后的囚禁行为都和这个主观目的直接相关。 有些法盲p都不懂,倒是有底气来怼法官判得不对。 另外,男的这么暴力,还夺手机,激烈一点女的说不好一个失手被打死都有可能。一群猥琐男倒是说得轻飘飘的。真是开眼了,高素质的美华就这个素质。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0:28 网络上的议论本来就是因为这个案子争议性很强,又涉及男女对立,强奸定义,彩礼等等敏感话题。 不一定是带节奏。可能还是因为迎合了网民的情绪。 而且这个案子不能算是板上钉钉,如果这么铁案的话,首先就不会有二审,其次二审检查院不会提出缓刑方案,完全可以提出改判30年无期么。 这个“版上钉钉”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男方实施暴力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上床,之前和之后的囚禁行为都和这个主观目的直接相关。 有些法盲p都不懂,倒是有底气来怼法官判得不对。 另外,男的这么暴力,还夺手机,激烈一点女的说不好一个失手被打死都有可能。一群猥琐男倒是说得轻飘飘的。真是开眼了,高素质的美华就这个素质。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29
买买提闲人 发表于 2025-04-16 10:35 哈哈,其实有些是爱抬杠语出惊人显示自己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那类人,看平时的发言刻薄恶毒的很,不见得真的是在为男事主打抱不平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0:33 “男方实施暴力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上床”,你必须用证据证明这一点。“强奸”之后的拖曳肯定不是为了上床,那为什么要有这个证据? “夺手机”,不算是很严重的暴力,很难说是不是能直接lead to“激烈一点女的说不好一个失手被打死都有可能”,尤其女方完全没有淤青之外的伤痕。 “开眼了,美华就是这个素质”,比较带节奏。
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33 本来就不需要二审,走程序而已。二审不也是维持原判? 证据够多的了。如果这样多的证据还不能定罪,那中国的女性就是砧板上的肉了。幸好不是。
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40 男方的口供和录音是不是证据? 噢,他是被诱供的。你可真体贴。
买买提闲人 发表于 2025-04-16 10:10 本来就有“婚内强奸”罪啊
mtwash 发表于 2025-04-16 10:44 你显然就是一个没搞清状况的 现在国内反对的声音这么大,各大网站和评论区删帖按都按不住的民愤,什么原因?是男性在欺负女性吗?荒唐!男性里认为此人可判强奸未遂、可判非法拘禁、可以用家暴办案的,比例超过九成。强奸未遂量刑三年,仍然是法律允许的。 现在这个问题是判了强奸罪。显然是政治办案,显然是惊天冤案。如果这个案例可循,将来衣服下藏好抓伤,火机一点窗帘,一个男性就强奸犯了。这样的白色恐怖下,唯有诈骗集团是得利者。男性良民和女性良民,都落不着好。 其次,你们不妨可以去看看这次事件劝退了多少比较赞成女权的男性。好家伙,以前以为支持女权是进步、是善良,现在惊觉原来女权运动里一半女性要的不是两性平权,而是要的消灭男性,要的是反过来奴役男性。说实话,如果女权运动的斗争策略是女性vs男性,我觉得女权运动会成功的可能性会比公正vs不公正的策略小得多。 这件事绝对没有可能善罢甘休。
高云风 发表于 2025-04-16 10:51 用家暴办案?要不要脸?订个婚就成男方的私有财产了 这事劝退女性结婚才是真的,国内婚姻法一改再改,改的什么?这楼里都有人不知道婚内强奸,国内女性就是砧板上的肉呗,被娘家卖了再被婆家吃干抹净
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58让那些拜屌教的基因终结者这一代挺好的。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0:43 你这种”真体贴”也算是带节奏 法律应该讲究客观证据 这是我的观点
momo099 发表于 2025-04-16 10:56 暴力出发点就是为了强奸。这点有什么好洗的? 强奸未遂,是网友负责判案?男方承认、女方指认、床单上精斑都不算!体内没有DNA就不算?你是法官?没看见案情里有说女方第一时间冲洗? 这案子如果有这么多的什么怨气,搞不好了。我只能说,中国女性维权之路漫漫。 另外,结婚率不结婚率,中国女人不稀罕。
mtwash 发表于 2025-04-16 11:03 简直是黑白颠倒! 好吧,只要是男性倒霉的冤案,你们都可以完全无视的话,那就真的是男女对决好了。
mt.everest 发表于 2025-04-16 11:13 我的观点也是这样,国内现在的一级法院能力不够,无法办成铁案,但是又被舆情左右,容易急功近利,想办网络红案,婚内强奸第一案,这种急功近利,然后自己砸自己脚的案件,只能说明法律的不严谨。 女权运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推动女权,而不能只通过煽动情绪来推动女权,这是我的论点。 因为这样容易被反扑。就像以前的严打一样。矫枉过正,总归会被反扑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法律应该是凌驾于舆情之上的,不能网络办案。不能因为网络,就乱办案。
ca563 发表于 2025-04-16 11:02 你把121楼的全文都读了吗?证据根本就不只是男方的口供。处男很大几率会秒射,这是常识。女方的衣服一上来就被扒了,事后因为羞辱感,她又洗了澡。如果你是受害人,展开说说你还能提供什么更多的证据支持强奸?另外,女方家当晚就报案了,开始女方妈妈还抱着息事宁人,委曲求全的心态希望俩人尽快结婚,是连事先说好的另一半彩礼都不要了。相反男方家先是拒收女家退回的彩礼,又网上带舆论。 “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
DewBubble 发表于 2025-04-16 11:03 男的硬来的确有罪。 但是这订婚了也要靠暴力才能上床, 我想不出来这两人为什么要结婚?! 要么就是女方没打算嫁, 要么就是男方太挫了只能靠10万彩礼吸引女方了...
liumajia 发表于 2025-04-16 11:10 我看了一个总结,这个男的是自己承认发生了性关系,说自己敢作敢当,他的心理是反正我把你睡了,没人要你了,看你能怎么滴,没想到女的敢于跟他打官司。结合暴力的部分,就构成强奸了
高云风 发表于 2025-04-16 11:16 你写作文不看题的么? 楼里有完整的审判长采访,有理有据,再看看179楼,是谁家想舆情办案
高云风 发表于 2025-04-16 10:26 这俩问题你定义成诱供??! 该怎么问?女方主动脱衣服的吗?女方主动诱惑你的吗?有通话录音和其他现场暴力证据,哪怕警察局长是强奸犯亲爹,也问不出口这种问题吧
先生,你之前还在高喊“没有精液就不是强奸“,然后美国法官说了”没有精液“也可以定罪之后,你又开始同意”好的证据(非精液)可以定罪“,合着美国法官一开口,精液在你眼里立刻就不再是唯一的quality证据了哈哈。美国法官就像幼儿园阿姨,说什么宝宝都爱听。
这个案子的quality证据中国的法庭都给你看了吗?
还有,我说“看综合证据”和“一个证人就足够定罪”是转述美国法官的话,你们一个个果然上钩了。你们亲闻法官说这话了?逗你玩。 不争论了,到此已经没意思。
你这逻辑也是差到一定程度了。。
我说的是,膜在 + 女方下身和衣裤上没有发现男方DNA, 这两个客观科学最硬的两个证据综合一起,才造成了对法院判决的疑问
说真的,要不要去补补基本的逻辑课啊?
而且我不像你,也并不崇拜美国法官。。 不存在你这种只要美国法官说的,就一定是对的这种迷信。。
不一样吗
DNA 可以是从头发,头皮屑,皮肤死皮,血液,汗液,体液检出。 警方把精液单独一项列出,再并列及其他男方DNA 和女方DNA。应该检出的不是有些人想象的混合的。
哪里有音频
周边玩偶已在拼多多上线
过程伴有暴力和囚禁
人家把彩礼戒指都退了,wsn一种是三瓜两枣老担心被骗,还有一种总觉得别人对他有意思,再有就是极尽压榨女性
囚禁打人都抹净了?
VS.
有力的一项直接证据推翻这项重罪
用手指进入也是qj,不一定非要jj
处女膜和内分泌物不能推翻,有力不了一点
呼唤罗辑。 只有为性而发生的扭打才可以被定性为使用暴力手段强暴吧,目的(进入射精)达没达成,已经不重要了。
新华网 2025-04-16 10:28:19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记者: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彩礼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记者:法院在二审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经考虑过要判处席某某缓刑? 审判长: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是否受到舆论影响?法院是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 审判长: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本案审理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刑法对这类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但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觉得这个案子可以给国内人的一个启示或者说和美国接轨的做法,就是公众场合的肢体接触在有冲突的情况下,不要说陌生人之间,就是家人情侣之间也要小心处理,保持距离,话可以说,不能动手动脚。
现在的庭审有好几个程序错误。
首先是一审判决的时候,dna和法医证据还没到位。法医后面判定女方处女膜无破裂,那请问性关系从何而来?至少说明了法院的司法程序有错误。处女膜无破裂,至少应该商榷是否是性骚扰罪,而不是武断直接通过女方证词上升到性侵犯罪。
其次是二审的时候,既然发出了和解请求,那被告再次反对缓刑,至少说明被告一家是有底气搏一搏无罪的。
那要是按照最高赞女拳的“从心不从法”的说法,被告南方既然有罪,干嘛不顺坡下驴要求缓刑呢?当然是因为他无罪。他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下凑活,什么都不要,就是要”告倒诬告犯“,可惜这次更难,因为他对抗的是整个法律体系。
另外如果是”从心不从法“,我还可以贴上整个法院的全女照片,来说是不是性别会裹挟社会舆论,但是我就先不贴了,而是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个事情已经上升到了挺高的高度了,估计高院会介入。大家可以先看一下。
这个现在就是现代的”孝道“的形而上的法理问题了。至少说明了一审法院判案是比较粗糙的,主观的,能被翻案的,二审按下去是能被挑理的。
问题是,不想结婚就别拿彩礼,别两人同处一室,别做出要结婚的各种暗示。
这种灰色地带本来就很难定位,光凭女方证词就不合适,光凭男女之间的对话和短信也不合适。
到底怎么样,我觉得很难说,鼓励女性站出来发声,确实很好,但是怎么界定男女之间的事情,就很难。
我觉得你们俩人的分岐在于你还是认定处女膜完整没有检出dna就不能认定强奸,mailbox 引用美国法官的话说的是只要是有一个证据比如用暴力手段就可以认定是强奸。因为这个暴力手段是为达到性交的目的。
处男第一次一般都是这样吧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男的亲口承认,还有这么多physical证据,在哪儿都够得上强奸吧?
前面说女方衣服上没有DNA,一开始衣服就被扒了。男的第一次sex时,秒射很常见的。才判3年太轻了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都不能判定是强奸。
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说明有禁锢,但是淤青说明力气不是那么大,而且个体差异很大。
窗帘点燃痕迹,据说是仙人跳常用手法,我也不懂为啥窗帘点燃就说明了是强奸。我只看到女的有行为能力点窗帘。
床单有精斑,能说明是强奸么?为什么不能是自愿性行为?为什么不是个人性行为?
拖曳被害人,这个能说明强奸么?我觉得案发后拖曳,还是只能说明双方发生了冲突。女方要是有还手,那就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两边15天。
不过这些证据至少都是客观证据,比证词,还有双方诱导性录音稍微靠谱一点,但是并不能直接说明强奸。强奸案怎么判,这个还是很考验检察官和法官的。他们这次证据做的不扎实,女性“受害人”身上的伤痕连轻微伤都算不上,我觉得判强奸比较勉强。
而且因为双方关系不是陌生人,这点不知道为啥,在量刑时完全不予考虑。陌生人这些证据可能可以作为强奸证据,毕竟不打算强奸男的干嘛拖曳女的,但是两人是订婚关系,女的是主动进入房间,这就很难评,至少是有争议的。
克林顿也没进监狱啊?斯塔尔反而彻底歇菜了。
法律要讲究证据,而且是客观证据,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当初杀老婆那个黑人运动员叫啥来着?就因为白人警察的程序错误,又被揪住有racist言论,到最后都没给判。
我们心理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比如我觉得安吉拉大宝贝肯定是整容怪,但是我觉得和黄晓明觉得,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必须要有严格的步骤才能保证不制造冤案。
当年聂树斌案的“神探”也是这么觉得,“你没事去上厕所干嘛,就是你强奸杀人“,所以带着主观推断去办案不可取,必须要严格步骤。
人家那是你情我愿,当年的drama是关于总统没操守。当然和现在这个总统及内阁比都不算啥事。 双方认识就不算强奸的,观念太落后了。婚内就没强奸了?
哈哈哈哈,更不能结婚了
我没说双方认识不算强奸,我说的是检察院证据不够扎实,程序不够正确。
本来就有“婚内强奸”罪啊
那就应该另案,用诬告罪,诽谤罪,破坏司法程序罪,来立案,不能全放在强奸案里面调查。
带节奏这个事情,本来就可以立案的。肥猫案带节奏就立案了,不过好像只能判十几天。
罪犯都认罪了,不论是人证物证通话记录,人家审判长说的清楚明白的,某些男网友在这里愤愤不平揪着网上一点技术细节不放,算变相攻击你们男同胞吗?强奸这事完成没有是强奸犯清楚还是部分男网友清楚?连他自己都说了自己敢做敢当,他肯定也知道哪怕太监逛青楼也不免费
你这法盲了吧。男方用舆论攻击女性有证据么?有的话,应该另案,恶劣可以判三十年。
强奸案只能要案情判断。法官不能被带节奏,但是什么案子都要做到证据扎实,不要被翻案。
他己经关了七百多天,按米国法律是不是在牢里再呆一年就放岀来了。不知道国内是不是也这么算刑期。
首先我是女的。
其次你可以学习一下什么叫“诱供”。认罪后如果没有证据,翻案的情况很不少。
甚至杀人案都有这种情况,所以一般现在的司法是更注重客观证据,而不是“认罪”。
我觉得判轻了
强奸后还有非法禁锢,逼的女方放火逃生,即便如此还被从电梯里暴力抓回来,情急之下这男的如果力气大一些女方搞不好命都没了
还有忧国忧民结婚率的段子?这是部分男网友当自己是印度人还是以为自己同胞全是印度人?
网络上这么多议论哪里来的?
这样铁板钉钉的案件居然能说女生是为了骗彩礼,摊价格,不要脸!
有些猥琐男就不应该结婚,自摸就行了。他们蚕豆大没有进化好的脑子里女生就应该乖乖接受性暴力,不同意就是女权,小命都难保。
那就按照非法禁锢判罪,不要判强奸罪。
什么罪名配什么证据,而不是削足适履。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24小时/3次累计12小时/3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你自己看看适合吗?到了24小时了么?非法禁锢一般也不在小旅馆发生,主要在自己拥有的场地发生。非法禁锢一般是在案发前拖进去,而不是在案发后拖出来,对吧。
女子烧窗帘,我真的搞不懂这个为啥老是拿出来说,这不是正好说明了她有能力拿到打火机还能点火么?怎么就变成一个证据了?搞不懂。她要是能烧窗帘为啥不打破玻璃直接呼救?
这个主题和要不要另外立案诬告罪有什么关系?
这里不是有人说强奸是不是事实也不一定因为有女方是捞女的可能性么。这不就是在带节奏给女的泼脏水,既不符事实(女方当天报案)也不符逻辑(女方是捞女就不会被强奸了?)
女的替男强奸犯鸣不平更可悲了
请看清楚,是先有翔实的人证物证通话录音,才认罪的,跟诱供扯的上一毛钱关系?
我赌五分钱,揪着技术细节要求上诉翻案的一定是罪犯家人,不是他本人
这个主题是说判的对不对。用强奸罪判案就要用强奸罪证据。
另外你觉得带节奏,你也要有证据啊???一切都要讲究法律程序和证据。这是我的观点。不能总是主观臆断,本来这是个敏感话题,讲真,带节奏的两边都有,男女对立嘛。
这俩问题你定义成诱供??!
该怎么问?女方主动脱衣服的吗?女方主动诱惑你的吗?有通话录音和其他现场暴力证据,哪怕警察局长是强奸犯亲爹,也问不出口这种问题吧
网络上的议论本来就是因为这个案子争议性很强,又涉及男女对立,强奸定义,彩礼等等敏感话题。
不一定是带节奏。可能还是因为迎合了网民的情绪。
而且这个案子不能算是板上钉钉,如果这么铁案的话,首先就不会有二审,其次二审检查院不会提出缓刑方案,完全可以提出改判30年无期么。
这个“版上钉钉”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里面还有高素质的美华女性,这一点真的惊到我了
“男方实施暴力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上床”,你必须用证据证明这一点。“强奸”之后的拖曳肯定不是为了上床,那为什么要有这个证据?
“夺手机”,不算是很严重的暴力,很难说是不是能直接lead to“激烈一点女的说不好一个失手被打死都有可能”,尤其女方完全没有淤青之外的伤痕。
“开眼了,美华就是这个素质”,比较带节奏。
本来就不需要二审,走程序而已。二审不也是维持原判?
证据够多的了。如果这样多的证据还不能定罪,那中国的女性就是砧板上的肉了。幸好不是。
哈哈,其实有些是爱抬杠语出惊人显示自己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那类人,看平时的发言刻薄恶毒的很,不见得真的是在为男事主打抱不平
普通家务事狗血八卦博眼球杠一杠就算了,替强奸犯喊冤来杠太显人品了,不是杠精二字能圆的
男方的口供和录音是不是证据?
噢,他是被诱供的。你可真体贴。
不需要二审的案子就不会二审啊
你这种”真体贴”也算是带节奏
法律应该讲究客观证据 这是我的观点
你显然就是一个没搞清状况的
现在国内反对的声音这么大,各大网站和评论区删帖按都按不住的民愤,什么原因?是男性在欺负女性吗?荒唐!男性里认为此人可判强奸未遂、可判非法拘禁、可以用家暴办案的,比例超过九成。强奸未遂量刑三年,仍然是法律允许的。
现在这个问题是判了强奸罪。显然是政治办案,显然是惊天冤案。如果这个案例可循,将来衣服下藏好抓伤,火机一点窗帘,一个男性就强奸犯了。这样的白色恐怖下,唯有诈骗集团是得利者。男性良民和女性良民,都落不着好。
其次,你们不妨可以去看看这次事件劝退了多少比较赞成女权的男性。好家伙,以前以为支持女权是进步、是善良,现在惊觉原来女权运动里一半女性要的不是两性平权,而是要的消灭男性,要的是反过来奴役男性。说实话,如果女权运动的斗争策略是女性vs男性,我觉得女权运动会成功的可能性会比公正vs不公正的策略小得多。
这件事绝对没有可能善罢甘休。
建议以后签婚内性同意协议然后去搞一个公证。。
用家暴办案?要不要脸?订个婚就成男方的私有财产了
这事劝退女性结婚才是真的,国内婚姻法一改再改,改的什么?这楼里都有人不知道婚内强奸,国内女性就是砧板上的肉呗,被娘家卖了再被婆家吃干抹净
暴力出发点就是为了强奸。这点有什么好洗的?
强奸未遂,是网友负责判案?男方承认、女方指认、床单上精斑都不算!体内没有DNA就不算?你是法官?没看见案情里有说女方第一时间冲洗?
这案子如果有这么多的什么怨气,搞不好了。我只能说,中国女性维权之路漫漫。
另外,结婚率不结婚率,中国女人不稀罕。
强奸没有证据,不要扯那么多。跟婚内强奸婚外强奸没一根毛的关系。
办案要有一分证据办一分案,这件事办成强奸未遂是有证据的,办成强奸罪就是冤案。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件事。
没有证据的罪,靠自由心证的判案,结果引起了社会的民愤,这个案子的判决显然是有重大问题的,是要上历史书的。
很多女性本身作为社会公民,其实是会成为这个案子司法不公义的恶劣结果的受害者,但结果因为仇视男性的私心,反过来为虎作伥,替中共说话。这样明智吗?我质疑。
可不,反正他们都信奉物竞天择自然淘汰
你把121楼的全文都读了吗?证据根本就不只是男方的口供。处男很大几率会秒射,这是常识。女方的衣服一上来就被扒了,事后因为羞辱感,她又洗了澡。如果你是受害人,展开说说你还能提供什么更多的证据支持强奸?另外,女方家当晚就报案了,开始女方妈妈还抱着息事宁人,委曲求全的心态希望俩人尽快结婚,是连事先说好的另一半彩礼都不要了。相反男方家先是拒收女家退回的彩礼,又网上带舆论。
“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
简直是黑白颠倒!
好吧,只要是男性倒霉的冤案,你们都可以完全无视的话,那就真的是男女对决好了。
男女对什么决呢。女生强奸男人的案件和男人强奸女人的案件一样多,这就叫男女对决。
我看了一个总结,这个男的是自己承认发生了性关系,说自己敢作敢当,他的心理是反正我把你睡了,没人要你了,看你能怎么滴,没想到女的敢于跟他打官司。结合暴力的部分,就构成强奸了
我的观点也是这样,国内现在的一级法院能力不够,无法办成铁案,但是又被舆情左右,容易急功近利,想办网络红案,婚内强奸第一案,这种急功近利,然后自己砸自己脚的案件,只能说明法律的不严谨。
女权运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推动女权,而不能只通过煽动情绪来推动女权,这是我的论点。
因为这样容易被反扑。就像以前的严打一样。矫枉过正,总归会被反扑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法律应该是凌驾于舆情之上的,不能网络办案。不能因为网络,就乱办案。
拜屌和拜逼教,都是为了收割群众情绪,获得网络流量。和川粉的对立没有什么区别。
网络上的非黑即白,不应该被法律从业者带入。
你写作文不看题的么?
楼里有完整的审判长采访,有理有据,再看看179楼,是谁家想舆情办案
没有证据就不该定案。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就算杀人案都是这样,没有证据,就没法定杀人。
不能因为任何条件改这种法律程序。因为女方“洗了个澡”,这就很难评,女方可以是真的洗澡了,也可以是谎称洗澡了,这种情况下,只能说是疑罪从无,不能办冤案。
女方不同意婚前发生性
这种下头男的“敢作敢当”算不算诱供就很难讲。现在的法律倾向(我认正确),是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全靠这种证词来定罪。
因为是有傻逼,或者聪明人,后面又翻供了,说“我阅读理解很差,我就喜欢吹牛”等等。这种证词就很难作为法律证据了。
一般杀人案,嫌疑犯就算说自己杀人了,也要供出一些只有办案人知道的证据,比如在哪里扔掉的凶器,比如怎么杀的人,砍了几刀,才能算是板上钉钉。强奸案就是这个麻烦,很多下头男还喜欢吹牛,“我把她睡了,我牛逼”。这种至少要有个大家都能认同的法律观点,才能列入判案的证据才行。
不知道法外狂徒张三怎么看这个案子,我想听听他的观点。
我看了啊,我就是觉得理和据都站不住脚。所以觉得审判长水平不行。
他是这样的啦,在跟女方谈判时候被录音,措辞有暗示发生两性关系。这个事、那个事,这样的遣词到底是不是发生了性行为,这是模糊的。但在侦讯时,当事人男性是否认有发生性关系。
那么结合监控录像,结合司法鉴定结果为未有强奸的直接证据,再加上他在女方谈判时的录音,可以认为强奸未遂是成立的,而强奸没有既成事实。
另外,未经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却被作为了法官自由心证证据链的一环,没有依法办案;而双标的是,强奸办案证据不公开,却又依法惩戒男方。这种对法律拣选实施的做法,就是政治办案,是已知冤案后、维护中共权威而迫害男方。
我完全同意你的说法
革命搞过头,容易反噬。女权革命也好、少数族裔平权革命也好,真的要摈弃仇恨思想,不要矫枉过正。白人迫害了我们黑人,所以我们黑人的平权运动就是要反过来迫害白人?女性在社会遭遇了大规模的不公,所以两性平权就是要整死男性而后快?假设革命和平权运动的思路是这样,那它永远不会成功的,就算一时成功了,也会被重新推翻。
有理有据?哈
一篇臭不可闻的打手访谈。
说道床单上有精斑,床单上有男当事人DNA,床单上有女当事人DNA。那么女当事人DNA是从男性精斑里提取的吗?这最重要的,黑白一分即明的关键证据,避而不谈。
只要你眼睛不瞎、你心眼不黑,这篇访谈里的细节就是在说男方被判强奸罪是冤案。
本案被判处强奸而不是强奸未遂,是为了整死男方吗?
不是我定义的,只是我国内一个律师朋友的观点,他认为这次定罪主要的证据就是录音和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