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有一位冯网友,指责俺信口雌黄。
俺认为冯网友谦虚了,因为信口的是他,雌黄的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下:
您的信口:“掩盖负面新闻要钱”是“新闻界的通例”,“构不成罪”。
“掩盖负面新闻要钱”已经是相当婉转的说法了。俺听说的是拿自己主动写的负面报导为要挟要钱。
这种无论是自己写的还是听说的,利用自己在新闻界的影响,拿这种新闻向企业要钱的行为,“构不成罪”是您的观点还是哪家刑法的规定?“通例”是谁的通例?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这种行为一定“构不成罪”,不许以犯罪处罚?如果有政府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是不是违反国际法?
您懂刑法,说说?
您的信口之二:沈犯罪时供职某报业集团,该集团刊物对中共进行负面报导。您认为“这是沈颢的祸端”。意思就是沈不是因为敲诈勒索而被定罪,而是因为反共而被定罪。
那么,该集团中的所有负面报导都是沈一个人发的吗?别的负面报导的作者都被定罪了吗?如果没有,那么沈被定罪就必定因为他的行为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就是敲诈。反共是“祸端”如果不是信口,就一定是雌黄了。
换句话说,就算中国政府看沈不顺眼,如果沈的屁股干净,政府没有办法拿“反共“新闻来给沈定罪。
综合一二,您的信口雌黄事实清楚,伪逻辑清晰:
您首先主观设定,新闻界敲诈”构不成罪“。可惜找不到法理依据,只能说“惯例”。问题是,惯例没有法理属性。不能排除将这类行为定罪的合法性。
接下来,在根本没有法理性的假定基础上,再结合沈对中共进行过负面报导的事实,强行推出沈因敲诈被定罪是因为对中共的“负面报导”。
您大概忘了逻辑家反复告诫您的“大前提不成立,三段论就没意义”的道理了。
这个猜测还有一个佐证,就是您言凿凿认为“找不到澳洲新闻敲诈定罪案例"=“这类行为在澳洲不定罪。”
这里的漏洞是,找不到案例也可能是因为澳洲没有这类行为。
俺家院子里没有鹿脚印,能证明来俺家的鹿都是飞着来的?更可能的情况是:俺家院子里根本没来过鹿。
而比“没有这类行为”更准确的推测可能是:澳洲或者西方的情况根本没有可比性。
假定澳洲或者其他国家没有新闻敲诈的定罪记录(需要确定),那么有没有可能是民不举官不究(根本没到司法介入阶段)?
相比之下,如果沈先生的情况是中国企业受不了,举报了,中国司法介入,审判定罪,跟西方的民不举官不究的案例就没有可比性。
俺不是说澳洲必定有或者必定没有,而是说需要考虑更具体的实际情况,而不是”澳洲没有记录,所以惯例是不究“或者“因为不究,所以没有案例”。
西方媒体公有的有健康渠道获得资金,私有媒体与私有企业之间的广告合作本来就是市场行为,彼此当然更容易有默契,容易“私了”,其实本来就是生意,应该到不了“私了”的阶段。况且西方市场成熟法律完备,应该也没有给敲诈行为留下那么大空间。
沈所在媒体据说是官办,权力地位高于广告业主。广告业务如果不凭自愿,当然是违背市场规则;苦主当然也就无法平等地跟媒体“私了”。此时如果苦主选择走司法途径,政府如果主张或者支持私了,那就是官官相护,以官欺商。果真如此,不要说营商环境恶化,海内外公知就能把中国政府骂死。
当然,俺这些都是推测。要点是,懂刑法的人,需要懂得实际情况要具体分析,没有事实的假设不宜采为证据。而懂逻辑的人,则需要知道 “没有定罪记录”不,等,于,有罪而不判,“私了”。因为如上所说,实际情况可能是,西方的市场与法律环境下,这样的行为上升不到法律层面;而中国公私官民纠缠,市场规则不清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的伤害更容易上升到法律层面。
您声称了解刑法,俺表示怀疑。在研究刑法之余,俺建议您研究一下逻辑,制定一个“惯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的法理规则,再加一个“忽略一切本质差异的类比必然准确有效”的逻辑规则。如果您成功了,俺就收回您“信口雌黄”的判断。
石教授飞刀又快又亮啊!
没读之前,心说哎,干嘛理他/们。拜读以后,不禁拍案,批得好!-:)
大千世界,无物不有,各得自在。
說着說着,他好像就相信了他真的是他自己說的那類人。
吾正是通過觀察這個小團夥的各個成員,不再糾結於思想,成功轉型為心理咨询师的。
你的行为像一条赖皮狗,既不会吠也不会舔,专事躲在阴臭的角落里,冷不防窜出来在人腿肚上咬一口,又慌忙逃走。我不说你像狗,因为那是侮辱了狗,你的行为像虚拟的狗中下品 - 癞皮狗。我说了全部观点,不会再来纠缠。
干脆上前和它照面一下,现在经过它都亲热得像个老朋友,呼呼地呼我过去,把身子靠在栅栏上让我抚摸颈项,听我说几句话。有时我都嫌烦,不理它像是冷落了朋友,不得不绕道
你的行为像一条赖皮狗,既不会吠也不会舔,专事躲在阴臭的角落里,冷不防窜出来在人腿肚上咬一口,又慌忙逃走。我不说你像狗,因为那是侮辱了狗,你的行为像虚拟的狗中下品 - 癞皮狗。我说了全部观点,不会再来纠缠
只是缺乏教养而已
我们这里有一位冯网友,指责俺信口雌黄。
俺认为冯网友谦虚了,因为信口的是他,雌黄的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下:
您的信口:“掩盖负面新闻要钱”是“新闻界的通例”,“构不成罪”。
“掩盖负面新闻要钱”已经是相当婉转的说法了。俺听说的是拿自己主动写的负面报导为要挟要钱。
这种无论是自己写的还是听说的,利用自己在新闻界的影响,拿这种新闻向企业要钱的行为,“构不成罪”是您的观点还是哪家刑法的规定?“通例”是谁的通例?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这种行为一定“构不成罪”,不许以犯罪处罚?如果有政府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是不是违反国际法?
您懂刑法,说说?
您的信口之二:沈犯罪时供职某报业集团,该集团刊物对中共进行负面报导。您认为“这是沈颢的祸端”。意思就是沈不是因为敲诈勒索而被定罪,而是因为反共而被定罪。
那么,该集团中的所有负面报导都是沈一个人发的吗?别的负面报导的作者都被定罪了吗?如果没有,那么沈被定罪就必定因为他的行为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就是敲诈。反共是“祸端”如果不是信口,就一定是雌黄了。
换句话说,就算中国政府看沈不顺眼,如果沈的屁股干净,政府没有办法拿“反共“新闻来给沈定罪。
综合一二,您的信口雌黄事实清楚,伪逻辑清晰:
您首先主观设定,新闻界敲诈”构不成罪“。可惜找不到法理依据,只能说“惯例”。问题是,惯例没有法理属性。不能排除将这类行为定罪的合法性。
接下来,在根本没有法理性的假定基础上,再结合沈对中共进行过负面报导的事实,强行推出沈因敲诈被定罪是因为对中共的“负面报导”。
您大概忘了逻辑家反复告诫您的“大前提不成立,三段论就没意义”的道理了。
这个猜测还有一个佐证,就是您言凿凿认为“找不到澳洲新闻敲诈定罪案例"=“这类行为在澳洲不定罪。”
这里的漏洞是,找不到案例也可能是因为澳洲没有这类行为。
俺家院子里没有鹿脚印,能证明来俺家的鹿都是飞着来的?更可能的情况是:俺家院子里根本没来过鹿。
而比“没有这类行为”更准确的推测可能是:澳洲或者西方的情况根本没有可比性。
假定澳洲或者其他国家没有新闻敲诈的定罪记录(需要确定),那么有没有可能是民不举官不究(根本没到司法介入阶段)?
相比之下,如果沈先生的情况是中国企业受不了,举报了,中国司法介入,审判定罪,跟西方的民不举官不究的案例就没有可比性。
俺不是说澳洲必定有或者必定没有,而是说需要考虑更具体的实际情况,而不是”澳洲没有记录,所以惯例是不究“或者“因为不究,所以没有案例”。
西方媒体公有的有健康渠道获得资金,私有媒体与私有企业之间的广告合作本来就是市场行为,彼此当然更容易有默契,容易“私了”,其实本来就是生意,应该到不了“私了”的阶段。况且西方市场成熟法律完备,应该也没有给敲诈行为留下那么大空间。
沈所在媒体据说是官办,权力地位高于广告业主。广告业务如果不凭自愿,当然是违背市场规则;苦主当然也就无法平等地跟媒体“私了”。此时如果苦主选择走司法途径,政府如果主张或者支持私了,那就是官官相护,以官欺商。果真如此,不要说营商环境恶化,海内外公知就能把中国政府骂死。
当然,俺这些都是推测。要点是,懂刑法的人,需要懂得实际情况要具体分析,没有事实的假设不宜采为证据。而懂逻辑的人,则需要知道 “没有定罪记录”不,等,于,有罪而不判,“私了”。因为如上所说,实际情况可能是,西方的市场与法律环境下,这样的行为上升不到法律层面;而中国公私官民纠缠,市场规则不清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的伤害更容易上升到法律层面。
您声称了解刑法,俺表示怀疑。在研究刑法之余,俺建议您研究一下逻辑,制定一个“惯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的法理规则,再加一个“忽略一切本质差异的类比必然准确有效”的逻辑规则。如果您成功了,俺就收回您“信口雌黄”的判断。
石教授飞刀又快又亮啊!
没读之前,心说哎,干嘛理他/们。拜读以后,不禁拍案,批得好!-:)
大千世界,无物不有,各得自在。
說着說着,他好像就相信了他真的是他自己說的那類人。
吾正是通過觀察這個小團夥的各個成員,不再糾結於思想,成功轉型為心理咨询师的。
你的行为像一条赖皮狗,既不会吠也不会舔,专事躲在阴臭的角落里,冷不防窜出来在人腿肚上咬一口,又慌忙逃走。我不说你像狗,因为那是侮辱了狗,你的行为像虚拟的狗中下品 - 癞皮狗。我说了全部观点,不会再来纠缠。
干脆上前和它照面一下,现在经过它都亲热得像个老朋友,呼呼地呼我过去,把身子靠在栅栏上让我抚摸颈项,听我说几句话。有时我都嫌烦,不理它像是冷落了朋友,不得不绕道
你的行为像一条赖皮狗,既不会吠也不会舔,专事躲在阴臭的角落里,冷不防窜出来在人腿肚上咬一口,又慌忙逃走。我不说你像狗,因为那是侮辱了狗,你的行为像虚拟的狗中下品 - 癞皮狗。我说了全部观点,不会再来纠缠
只是缺乏教养而已
你的行为像一条赖皮狗,既不会吠也不会舔,专事躲在阴臭的角落里,冷不防窜出来在人腿肚上咬一口,又慌忙逃走。我不说你像狗,因为那是侮辱了狗,你的行为像虚拟的狗中下品 - 癞皮狗。我说了全部观点,不会再来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