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修宪的同学,起码也应该先了解美国宪法

木有文化
楼主 (文学城)

如果咱们稍微学术严谨一点,起码应该分清 原宪法(original Constitution)/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前十个Amendments)/ 其余的修正案(Amendments , 11- )的区别。

强烈建议看一下这段视频,(前)最高院大法官 Antonin Scalia 解释原宪法的重要性(只需六分钟):

他就提到,任何独裁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烂制度国家,都有(或者曾有)很好听的,好的不得了的,天花烂坠的,比美国还好一百倍的,Bill of rights。

然并卵。

原宪法,甚至根本没有赋予公民什么权利(比如言论自由,拥枪,宗教自由,示威集会出版等)。但它制定了最重要的政权结构:让独裁者不能随意更改/剥夺,那些(包括原宪法之后的)民选出的权利。

就好比你中了Lotto, 拿了十个亿但是举办方可以随时反悔,那再好的Lotto 也没有任何意义。原宪法不是许诺你十个亿二十个亿,而是保证你中了就是中了。它是一切后来修正案的根基。没有它什么都是虚的。

第一章:议会 = 参院+众院
第二章:总统和内阁
第三章:最高院。(所以1/2/3 章是讲三权分立)
第四章/第六章:州 vs 联邦的权力,二者的关系
第五章/第七章:修改和批准宪法的步骤。

THAT IS IT。看到了吧,它完全只是在描述一个互相制衡,不由独裁者操控的政府结构,没有真的赋予公民什么权力。但它恰恰是最重要的:你此后可以慢慢加权力(民选),原宪法注重的是让坏人不能剥夺这些权力,不能许诺而不执行,不能篡改。

此前修宪的那篇文章,先把这些根基和后来的修正案已经混在一起,就只能让人哈哈了。

沙夫子
木兄此篇的中心思想---(宪法)“它制定了最重要的政权结构”和“它完全只是在描述一个互相制衡”----我是赞同的。宪法的

根本目标是为政府制定一套基本的规则,其目的是为了政府在其运作的过程中具备可操作的秩序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因此,其基本属性是不能改变的。但宪法又是必须“与时俱进”的----可是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一部万宝全书式的宪法,所以人们需要经常地在不触动宪法根本性质的情况下修宪。(作为对照,读者可以参阅一下袁世凯修宪)。

修宪当然有许多的原因,譬如国际的原因:直至上个世纪20年代以前的美国奉行的是孤立主义,它完全是符合美国国父华盛顿的美国应该避免无限度地卷入海外事物的意志的。但20年代后,世界的格局逐渐地发生了变化,二战的阴影在欧洲越来越浓,本来可以依托的英国武力尤其是它的海上武力越来越无法保证美国自身的安全,所以美国必须摈弃长期以来的孤立主义,所以修宪---在一种新形势下的新解释就不可避免了----即使如此但它还是不能动摇其自身为政府所设下的权力,职能和责任的基本框架的。

修宪再有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的因素:受道德力量的规囿----很大程度上是收传统的宗教思想的影响----所进行的,这在各种利益的推波助澜之下又会让修宪披上不同的色彩。不过,无论是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在宪法内的比重如何,它们都无法撼动法典宪法的“最高属性”和某些条款的“不可废除性”及“不可修改性”以及确定了的法典化的逻辑要求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解释程序这样的实际上置政府行政权于司法裁决权之下的框架,这就保证了宪法规定对象无法改动自己身上“枷锁”(原始宪法)的稳定性。

同时,修宪的误解在很大程度上,许多人会将最高法之下的地方法的修改与法典宪法的修改混为了一谈,这里就不展开了。

老键
不想修宪的公民不是好公民,强烈建议三权制衡增强到五权制衡 - 立法,执法,司法,服法,护法
d
donau
老键没看出来你起哄架秧子还一把好手呢
S
SwiperTheFox
木文化兄, 请建立你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

你的前提: 前10个修正案与后面17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不能混在一起谈。

(这个前提本身就值得讨论, 在此姑且假定是正确的) 

你的结论: (你没有直接说, 这是从你的题目infer出来的):  不应该修宪。 

你是怎么从你的前提推到你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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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问你对后17个修正案的态度: 他们是否应该作为美国宪法?

Bill of RIghts 与后17个修正案的不同, 对我们的立法,释法与司法到底应该有什么影响?  

糯米粥
美国宪法/最高法院的力量并不在于纸面判决,而是判决会被各级政府全力以赴的执行,哪怕政府不同意该判决

上面这句话是早期某位大法官说的(不是当代大法官),忘了名字

WXC好多我估计是来带孙子孙女的老头儿,你无论说啥,对方能不能听明白是个大问题。

对了,还有一点(都是我读来的,我自己没这见识)--宪法和修正案都故意给个大框架,而不是太过具体,原因是framers希望宪法可以经受时间的考验

木有文化
我的主要论点是,original constitution 比后面的27个修正案重要

楼下的修宪proposal 一上来把根基和修正案都混在一起,第一步就迈错了。

s
solo1
我也保留了原宪法的根基。我是说增补的方式不再适合宪法的修订,是时候搞一个全新的版本。

这个全新版本的核心内容继承了原宪法的框架。

自由派宪法学者的修宪思路是原宪法已经很好了,只是那种补丁加补丁的增补搞得普通人看不懂宪法了,所以要做一个全新的文字修订。

我的一些想法与保守派宪法学者更接近。

 

土豆-禾苗
这个啊,更加让我觉得:

美国的宪法只适合当初13州独立时的状况,主要指人口/面积特点,充其量扩大到20个州吧……所以,美利坚合众国会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崩溃……

30年内见分晓,土豆必胜!!

30年内见分晓,土豆必胜!!

点赞,必须的!

糯米粥
土豆必胜!!! 加州国, 德州国, 玉米地国。。。提前设计几个国旗吧

 

f
freemanli01
就是契约精神。订立宪法-契约时,就知道无论权力交给谁,都不能完美,大家也会执行。如果都是中国,把开会当成鸿门宴,契约顶球

按说,契约精神里,包括信任。不包含欺骗。

因为即使信任,各人对同一个事的看法、角度、偏好也会不同。但基本上是信任你说的、和你做的,和你信的是一致的。如果万不得已撒谎,那应该是为了善意的策略。

而不是说的自己都不信。

如果存心欺骗,民主是没有用的。

西
西岸-影
美国宪法两个硬伤已经无法治愈,第一就是共和制

共和制的选择应该是基于当时人口太少,而且居住分散,再有就是社会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世界历史看,民主制对于现代国家更具有降低政治冲突的效果。

第二是选举人制度,这是非常过时的内容,使得美国的大选被对经济发展影响最小的社会成分绑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不真正满足一人一票的原则,因为每一票的权重不同,加州平均每70多万人一张票,怀俄明州平均每十几万人一张票。

这两项都应该通过修宪改变,否则美国社会政治没有前途。

宪法是关于程序,程序体现权利(区别于权力),因此单纯从权利角度考虑是违背现代民主理念的,因此本文的观点其实是一种对宪法意义的理解的误区。

看看现代民主理念的代表性文件大宪章就知道了,定义的是程序,不是权利,而是间接体现权利。也就是说,在权利需求下,程序是可变的,这就是修宪的合理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