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本身就非常controversial的 substantive due process理论,创造出一个right to privacy. 然后又从 right to privacy 延伸到 abortion right. 整个过程没有严格的推理。如果Court就此停止,然后把案子remand,按自己新立的标准重审,那只是错了一步。但是: 然后,Roe又代替立法者,搞了个三个trimester和fetal viability的scheme. 在上面两个错误后,Court直接判德州的法律unconstitutional. 当时刚替补上去的后来Chief Justice Rehnquist 写了单独的反对意见,明确指出上面的第一个错误。 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了,后来90年代的Casey案是最接近推翻Roe的案子,Casey确实摒弃了viability/trimester test, 又搞了一个due/undue burden test, 但是那个案子把关于abortion的法律搞的更less practicable. 高院也不是不犯错的,要纠错就得有很多因素影响:composition of the court, cases with the properly legal question, 或许还有 timing.
legislative
judicial
executive
三分支各司其职,而不是互相取代。宪法对三个分支的职责有明确交代,并且在250年的历史中,对一些没有明确交代的职责也有了共识,比如judicial review(就是法院能否裁决某个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个practice就是通过高等法院的案例法才实现的。
不是所有的“权力”都是宪法承认的权力(constitutional right). 比如,喝酒的权力,宪法和喝酒有什么关系?但是有些权力是宪法明确交代的权力,比如言论自由,拥枪。政府对这两种权力都是可以管理regulate和限制restrict的,但是政府在管理第一种“权力”和第二种权力时必须跨越的constitutional bar 的高度是不一样的。管理第二种权力的法案需要跨越的审查(Constitutional scrutiny)比第一种要高很多,也就是说宪法里明确的条例本身就限制了各级政府对第二种权力进行管理的自由度。这点非常重要,切记。理解了就不会再问:高院咋今天说纽约不能设立某个枪支法律?但是明天又说堕胎法是各州的事?
法院不是立法机构,立法的功能在议会,联邦议会和州级议会。立法机构才是管辖堕胎的机构,选民可以直接参与立法程序去影响各州的法律,这才是美国government框架下的恰当的民主程序和模式。
请版主置顶。以前从来没有人花功夫好好宣传过这方面的知识。
关于Roe v. Wade, 主要错在两条:
用本身就非常controversial的 substantive due process理论,创造出一个right to privacy. 然后又从 right to privacy 延伸到 abortion right. 整个过程没有严格的推理。如果Court就此停止,然后把案子remand,按自己新立的标准重审,那只是错了一步。但是: 然后,Roe又代替立法者,搞了个三个trimester和fetal viability的scheme. 在上面两个错误后,Court直接判德州的法律unconstitutional. 当时刚替补上去的后来Chief Justice Rehnquist 写了单独的反对意见,明确指出上面的第一个错误。 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了,后来90年代的Casey案是最接近推翻Roe的案子,Casey确实摒弃了viability/trimester test, 又搞了一个due/undue burden test, 但是那个案子把关于abortion的法律搞的更less practicable. 高院也不是不犯错的,要纠错就得有很多因素影响:composition of the court, cases with the properly legal question, 或许还有 timing.真要搞到打胎的年轻人少,但买不起房子,租都租不起,收入低,要跟父母住的孩子比比皆是。
from the bench. If you look at the dissenting opinions, they are basically policy arguments rather than legal ones
搞经济的。不要被他转移主要矛盾。
应该是权力不是权利?
另外既然高院都纠结了几十年,是不是说明这事没有那么简单,太多解释余地了?
能否扩大大法官人数到13人?谁有权力作这决定?
让她们不受德州法律对本州居民的限制到加州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