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航空公司将诉求信,转给第三方公司处理;他们经几周调查后,说证人认我是自己摔倒的,不赔救护车费用和急救室我的Copay费用等。我猜,他们的证人是启事方自己:空姐。我要他们提供证人背景,他们不给。我现在也没证人。找了一圈律师,一问没有流血骨裂,现在一切如常,没有律师接案子。再说,是航空公司叫的救护车,让我去医院的。
我现在气愤难平,被人冤枉,不甘心,不知咋办,也不想就这么算了。不仅身心受损,还要赔钱。想诉诸媒体Twitter,Facebook,找旅客证人。一机仓旅客,人人看见她们长时间爬着修餐车。但看见被绊倒也许没几个人,因为半夜关灯,人们多入眠。也想自己递诉状告航空公司,但怕要求去外州法庭,劳累。请二位给出出主意。谢谢您们上次关心。
如果對方是伸腿絆倒您,對方有責,現在是對方在修理餐車,跪在地上工作,您走過通道,自己不看路,踢到對方摔倒,你不能說所有責任都在對方,最多是說雙方都有責任。但是對方工作在前,您撞到對方在後,就如同一般車禍,動車撞上停止車,動車責任居多是同樣的道理, 同時,老貓不相信,航空公司在事發之後會如此絕情,應該是 offer 您一些簡單的賠償條件,您拒絕之後,對方見您不肯見好就收,哪麼只能公事公辦。(找第三方處理,就是防止您宣稱官官相護之說)
這個案件,如果上庭,要考慮的是,您所遭遇的傷害是否達到 negligent tort,或是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IIED) 的標準,在老貓看來,不論是從事發的原因到事後您所遭遇的傷害,良心說,至少老貓不認為您達到這兩個量度的標準,因此老貓不認為您有一個案件,沒有錯,出了意外,是不舒服,但是人世之間,不遇到意外,確實不易,這個觀點與您所諮詢的其他律師不願意您的案件應該有一些關係。
至於其他的,老貓只能勸您翻篇了,如果你真的過不了這個檻,那也只能由您。
只有你武装起来,对方才知道你是动真的,对方才会花钱消灾。
半年后接到医疗Bills,才联系的航空公司。原来以为航空公司承担一切,是他们叫的救护车,要求送急诊室的。
的路,如何绊倒,再说,他们也没立牌子不让走过。
自己想想,如果您低身取物,其他人逕自從您身上越過,您會欣然接受這種對待?
如果您已經出聲提醒,對方仍故意提腿絆倒您,這是對方的疏失,否則, 這是意外,無須苛責。
楼主的问题,是他自己跨腿跨越服务车和俯身的空乘人员,空乘不知道突然起身,撞到他。这个在篮球里面都是他犯规的动作,估计要不来赔偿。
並不是任何人在您家門口摔倒都可以取得賠償,民事法中對於您的賠償責任的認定是在於您的"過失",過失是一個法律概念,當一個人未能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一個有理智的人會採取的謹慎措施),從而導致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時,就會需要為其所造成的損失付出代價。
所以引用您所舉出的例子,如果您對於您的車道沒有適當的維護,導致有坑洞讓經過的人被絆倒,那麼對方就有案件,因為事件的起因是因為你的過失。
同樣的,樓主的情況是深夜航班,燈光昏暗,樓主途經過道,同時正好空姐跪地維修置物車,如果老貓猜得不錯,樓主就逕行從對方的腿上方跨越,(如同跨越障礙物),剛巧空姐抬腿絆倒樓主,至其摔倒,這中間的關鍵問題就是,樓主跨越時是否有提醒對方,或是停在對方身旁,要求對方讓開容其通過,如果樓主做了這兩個動作,再摔倒就有話說,但是以樓主現在所提供的資料,似乎樓主就直接從對方身上跨越,這是極其不禮貌的行為,出於專業,空乘可能是感覺到身邊有人要通過,急於調整姿勢讓出空間,反而造成意外,這本來就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意外,雙方道歉,航司在落地之後,派員協助就醫,也就沒事了,最多是事後將就醫的資料交給航司,讓對方協助報請航司的保險公司來處理。
但是,樓主等了半年之後才要求賠償,航司當然公事公辦,而保險公司的調查認定空乘所為並無不當,因此拒絕理賠,這應該是事情的原委
本來老貓是相當同情您,但是一路跟帖下來,老貓真正是有一些想要說老貓真正是一隻井底之蛙。 良心說,你如果堅持無須送醫,人家也不能逼你一定要去醫院,同時,您應該很清楚您的醫療保險的付費方式,20% 的自付額,有單據,有資料,老貓不能理解,航空公司為什麼會拒付,因為航司都有意外險,這種情況讓保險公司來處理,航司根本不需要憂慮你的 20% 自費報銷,同時,講白了,你如果是在出入境大廳自行摔倒,這筆錢還不是也得您負責。所以整個事情看到您前面的敘述,老貓實在覺得根本不對頭。
然而,當您開始談 PTSD 時,老貓終於可以有一個概念,航司為啥不願意接受你們的索賠,很不幸,您所面對的已經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的索賠要求,這種情況就如同哈佛教授 vs 中餐館的案件,不是老貓可以用個人經驗再多說些什麼的,所以老貓只能就此打住,畢竟功力不足還好為人師,實在是相當的丟臉,不便之處,請您見諒。真的很抱歉。
结果航空公司将诉求信,转给第三方公司处理;他们经几周调查后,说证人认我是自己摔倒的,不赔救护车费用和急救室我的Copay费用等。我猜,他们的证人是启事方自己:空姐。我要他们提供证人背景,他们不给。我现在也没证人。找了一圈律师,一问没有流血骨裂,现在一切如常,没有律师接案子。再说,是航空公司叫的救护车,让我去医院的。
我现在气愤难平,被人冤枉,不甘心,不知咋办,也不想就这么算了。不仅身心受损,还要赔钱。想诉诸媒体Twitter,Facebook,找旅客证人。一机仓旅客,人人看见她们长时间爬着修餐车。但看见被绊倒也许没几个人,因为半夜关灯,人们多入眠。也想自己递诉状告航空公司,但怕要求去外州法庭,劳累。请二位给出出主意。谢谢您们上次关心。
如果對方是伸腿絆倒您,對方有責,現在是對方在修理餐車,跪在地上工作,您走過通道,自己不看路,踢到對方摔倒,你不能說所有責任都在對方,最多是說雙方都有責任。但是對方工作在前,您撞到對方在後,就如同一般車禍,動車撞上停止車,動車責任居多是同樣的道理, 同時,老貓不相信,航空公司在事發之後會如此絕情,應該是 offer 您一些簡單的賠償條件,您拒絕之後,對方見您不肯見好就收,哪麼只能公事公辦。(找第三方處理,就是防止您宣稱官官相護之說)
這個案件,如果上庭,要考慮的是,您所遭遇的傷害是否達到 negligent tort,或是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IIED) 的標準,在老貓看來,不論是從事發的原因到事後您所遭遇的傷害,良心說,至少老貓不認為您達到這兩個量度的標準,因此老貓不認為您有一個案件,沒有錯,出了意外,是不舒服,但是人世之間,不遇到意外,確實不易,這個觀點與您所諮詢的其他律師不願意您的案件應該有一些關係。
至於其他的,老貓只能勸您翻篇了,如果你真的過不了這個檻,那也只能由您。
只有你武装起来,对方才知道你是动真的,对方才会花钱消灾。
半年后接到医疗Bills,才联系的航空公司。原来以为航空公司承担一切,是他们叫的救护车,要求送急诊室的。
的路,如何绊倒,再说,他们也没立牌子不让走过。
自己想想,如果您低身取物,其他人逕自從您身上越過,您會欣然接受這種對待?
如果您已經出聲提醒,對方仍故意提腿絆倒您,這是對方的疏失,否則, 這是意外,無須苛責。
楼主的问题,是他自己跨腿跨越服务车和俯身的空乘人员,空乘不知道突然起身,撞到他。这个在篮球里面都是他犯规的动作,估计要不来赔偿。
並不是任何人在您家門口摔倒都可以取得賠償,民事法中對於您的賠償責任的認定是在於您的"過失",過失是一個法律概念,當一個人未能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一個有理智的人會採取的謹慎措施),從而導致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時,就會需要為其所造成的損失付出代價。
所以引用您所舉出的例子,如果您對於您的車道沒有適當的維護,導致有坑洞讓經過的人被絆倒,那麼對方就有案件,因為事件的起因是因為你的過失。
同樣的,樓主的情況是深夜航班,燈光昏暗,樓主途經過道,同時正好空姐跪地維修置物車,如果老貓猜得不錯,樓主就逕行從對方的腿上方跨越,(如同跨越障礙物),剛巧空姐抬腿絆倒樓主,至其摔倒,這中間的關鍵問題就是,樓主跨越時是否有提醒對方,或是停在對方身旁,要求對方讓開容其通過,如果樓主做了這兩個動作,再摔倒就有話說,但是以樓主現在所提供的資料,似乎樓主就直接從對方身上跨越,這是極其不禮貌的行為,出於專業,空乘可能是感覺到身邊有人要通過,急於調整姿勢讓出空間,反而造成意外,這本來就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意外,雙方道歉,航司在落地之後,派員協助就醫,也就沒事了,最多是事後將就醫的資料交給航司,讓對方協助報請航司的保險公司來處理。
但是,樓主等了半年之後才要求賠償,航司當然公事公辦,而保險公司的調查認定空乘所為並無不當,因此拒絕理賠,這應該是事情的原委
本來老貓是相當同情您,但是一路跟帖下來,老貓真正是有一些想要說老貓真正是一隻井底之蛙。 良心說,你如果堅持無須送醫,人家也不能逼你一定要去醫院,同時,您應該很清楚您的醫療保險的付費方式,20% 的自付額,有單據,有資料,老貓不能理解,航空公司為什麼會拒付,因為航司都有意外險,這種情況讓保險公司來處理,航司根本不需要憂慮你的 20% 自費報銷,同時,講白了,你如果是在出入境大廳自行摔倒,這筆錢還不是也得您負責。所以整個事情看到您前面的敘述,老貓實在覺得根本不對頭。
然而,當您開始談 PTSD 時,老貓終於可以有一個概念,航司為啥不願意接受你們的索賠,很不幸,您所面對的已經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的索賠要求,這種情況就如同哈佛教授 vs 中餐館的案件,不是老貓可以用個人經驗再多說些什麼的,所以老貓只能就此打住,畢竟功力不足還好為人師,實在是相當的丟臉,不便之處,請您見諒。真的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