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院的通知eviction是十点,但是我九点半就到了,我对squatter说法警十点就到了,到时候你必须离开,他还说No,我也不再废话了。十点钟法警现身,那个squatter还说要看paperwork,法警给他看了法院的eviction notice。上边清楚说如果他不走,法警可以强制他离开,这时他没了脾气,只好收拾东西走人,我让法警把no trespass 贴到门上,并且把eviction notice 拍照传给接手租约房客的手机,告诉接手的租客,如果squatter再回来就找警察,把这些东西给警察看,法警说的清清楚楚,squatter再进入就属于criminal case,警察必须管。
法警离开时,他还对我说他没想到过程这么顺利,我心里想,因为我早就沟通过了,squatter清楚知道会发生什么,所以早就做好走人的准备。我饶这个squatter多呆几天,对我也不损失什么,因为接手租客对整个事情很清楚(我觉得接手租客与以前租客留下的squatter很熟悉,这个squatter也有工作和收入,只是他们之间条件没谈拢,接手租客不同意他在那里呆下去),但是我这个月的租金也基本搞定了,所以我没必要做恶人,按照程序走就是了。
以前的租客是靠工作付租金,后来工作丢了,就找了亲戚住进来帮着付租金,那个地方我也不常去,有钱进账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来没钱进账就开始赶人,这个前租客倒爽快,看到法庭通知就搬走了,她的亲戚就要接手,我刚开始没答应但是后来看着她的钱有了保证就同意了,而且我那个地方刚好通过inspection不久,那个squatter联系我也要给我付钱,继续住下去,我没同意,因为底层工作说没就没了,毕竟前租客的亲戚租金是大头且有一定保证。
我交了posession的钱,notice就贴到前租客的门上了,前租客看到之后就马上搬走了,但是法警并没有去,后来接手租客让squatter搬走,squatter不肯,我才交了法警上门驱赶的钱。在另一个镇上是一次性的(估计是posession and constable eviction费用合在一块了),交一次钱法警就上门驱赶了。
这次这个差别帮了我的大忙,否则还得重新走civil case的程序,时间至少一个月,这次这个差别让我只是走完上次没走完的程序,才几天就执行了。
我清楚就是我是owner,有了法院的posession的paper,我有owner的权力,让谁留下谁就能留下。
按照法院的通知eviction是十点,但是我九点半就到了,我对squatter说法警十点就到了,到时候你必须离开,他还说No,我也不再废话了。十点钟法警现身,那个squatter还说要看paperwork,法警给他看了法院的eviction notice。上边清楚说如果他不走,法警可以强制他离开,这时他没了脾气,只好收拾东西走人,我让法警把no trespass 贴到门上,并且把eviction notice 拍照传给接手租约房客的手机,告诉接手的租客,如果squatter再回来就找警察,把这些东西给警察看,法警说的清清楚楚,squatter再进入就属于criminal case,警察必须管。
法警离开时,他还对我说他没想到过程这么顺利,我心里想,因为我早就沟通过了,squatter清楚知道会发生什么,所以早就做好走人的准备。我饶这个squatter多呆几天,对我也不损失什么,因为接手租客对整个事情很清楚(我觉得接手租客与以前租客留下的squatter很熟悉,这个squatter也有工作和收入,只是他们之间条件没谈拢,接手租客不同意他在那里呆下去),但是我这个月的租金也基本搞定了,所以我没必要做恶人,按照程序走就是了。
以前的租客是靠工作付租金,后来工作丢了,就找了亲戚住进来帮着付租金,那个地方我也不常去,有钱进账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来没钱进账就开始赶人,这个前租客倒爽快,看到法庭通知就搬走了,她的亲戚就要接手,我刚开始没答应但是后来看着她的钱有了保证就同意了,而且我那个地方刚好通过inspection不久,那个squatter联系我也要给我付钱,继续住下去,我没同意,因为底层工作说没就没了,毕竟前租客的亲戚租金是大头且有一定保证。
我交了posession的钱,notice就贴到前租客的门上了,前租客看到之后就马上搬走了,但是法警并没有去,后来接手租客让squatter搬走,squatter不肯,我才交了法警上门驱赶的钱。在另一个镇上是一次性的(估计是posession and constable eviction费用合在一块了),交一次钱法警就上门驱赶了。
这次这个差别帮了我的大忙,否则还得重新走civil case的程序,时间至少一个月,这次这个差别让我只是走完上次没走完的程序,才几天就执行了。
我清楚就是我是owner,有了法院的posession的paper,我有owner的权力,让谁留下谁就能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