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〇〇(五). 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
(据第一委员会报告书所通过之决议案)
大会
阅悉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告书,
念及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大会决议案四九八(五),
备悉:
(a) 该决议案所规定设立之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业已计议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
(b) 据此委员会报告: 若干国家业已采取种种办法,俾不助长在朝鲜抗拒联合国之军事力量,
(c) 又据此委员会报告: 采行若干经济方面更进一步不助长对方力量之办法,将支助联合国在朝鲜之军事行动,并可促成侵略之终止,
一. 爰建议各国:
(a)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北朝鲜政权统治下之地域实行禁运军械、弹药、军用品、原子能材料、石油、具有战略价值之运输器材以及可用以制造军械、弹药军用品之物资,
(b) 就其本国输出货品,断定何者属于禁运范围,并实行管制,俾禁运办法克收实效。
(c) 尽其管辖权所及采用各种方法防止任何逃避其他国家依本决议案实行之禁运管制之情事,
(d) 与其他国家合作,协力实践此项禁运办法之目标,
(e) 三十日内将其依本决议案所采取之办法向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具报,嗣后并应循该委员会之请求续提报告,
二. 请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
(a) 将禁运办法之实效以及嗣后宜否续行或扩充或宽弛此项禁运办法之意见向大会具报,并提出适当建议,
(b) 继续计议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并续就此事向大会具报,但倘接斡旋团通知,谓其工作得有满意之进展该委员会自得缓提报告;
三. 重申联合国政策仍为设法终止朝鲜战鬬行为及用和平方式达成联合国在朝鲜之目标,并请斡旋团工作弗懈。
第三三〇次全体会议。
本决议是联合国大会于1951年5月18日第330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一委员会的A/1802报告。应南斯拉夫代表的请求,决议草案的序言部分和执行部分分别投票,序言部分以44票赞成对0票反对,10票弃权获得通过;执行部分以46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 决议草案以唱名表决,结果是47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5票未参加表决,获得通过。[8]
这是70年代前世界对华禁运制裁的法律依据。
除非你把美国得所有记录一扫光
没看到1972年犯罪国能变成5大常国之一么?
但你至少得想法自己说清楚。而且这个记录永远存在,你发达了,再换一个工作,再次background check时仍然需要花时间去说服别人。
哪怕行为啥的全改过来了,已经是回头浪子了。
下列37个联合国会员国政府于1951年年底前表示,它们已采取行动执行本决议: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华民国、哥伦比亚、古巴、丹麦、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卢森堡、墨西哥、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瑞典、泰国、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也门和南斯拉夫。[8]
缅甸政府的答复说,1950年缅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仅占缅甸出口总值的1.1%,不包括决议中规定的项目。印度政府的答复说此决议不适用于印度,因为印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有限制,不包括决议中规定的项目。巴基斯坦政府的答复说,巴基斯坦没有出口或再出口决议中提到的任何东西。白俄罗斯,捷克,波兰,乌克兰和苏联的代表拒绝将此决议转达给该国政府,表示通过此决议违反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是在美国和“联合国的侵略者集团”的压力下通过此决议案。[8]
下列5个非联合国会员的政府表示已执行本决议:西德、意大利、西班牙、越南共和国和老挝。[8]
在朝鲜战争结束后,美国、欧洲盟国和日本之间对于禁运开始分歧,美国坚持禁运直到1972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于1971年宣布解除美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禁运),欧洲盟国和日本则在1950年代末期放松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了禁运想要禁止的多数物资。[9][10][11]
五〇〇(五). 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
(据第一委员会报告书所通过之决议案)
大会
阅悉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告书,
念及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大会决议案四九八(五),
备悉:
(a) 该决议案所规定设立之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业已计议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
(b) 据此委员会报告: 若干国家业已采取种种办法,俾不助长在朝鲜抗拒联合国之军事力量,
(c) 又据此委员会报告: 采行若干经济方面更进一步不助长对方力量之办法,将支助联合国在朝鲜之军事行动,并可促成侵略之终止,
一. 爰建议各国:
(a)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北朝鲜政权统治下之地域实行禁运军械、弹药、军用品、原子能材料、石油、具有战略价值之运输器材以及可用以制造军械、弹药军用品之物资,
(b) 就其本国输出货品,断定何者属于禁运范围,并实行管制,俾禁运办法克收实效。
(c) 尽其管辖权所及采用各种方法防止任何逃避其他国家依本决议案实行之禁运管制之情事,
(d) 与其他国家合作,协力实践此项禁运办法之目标,
(e) 三十日内将其依本决议案所采取之办法向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具报,嗣后并应循该委员会之请求续提报告,
二. 请拟订其他办法委员会:
(a) 将禁运办法之实效以及嗣后宜否续行或扩充或宽弛此项禁运办法之意见向大会具报,并提出适当建议,
(b) 继续计议应付朝鲜侵略事件之其他办法,并续就此事向大会具报,但倘接斡旋团通知,谓其工作得有满意之进展该委员会自得缓提报告;
三. 重申联合国政策仍为设法终止朝鲜战鬬行为及用和平方式达成联合国在朝鲜之目标,并请斡旋团工作弗懈。
第三三〇次全体会议。
本决议是联合国大会于1951年5月18日第330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一委员会的A/1802报告。应南斯拉夫代表的请求,决议草案的序言部分和执行部分分别投票,序言部分以44票赞成对0票反对,10票弃权获得通过;执行部分以46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 决议草案以唱名表决,结果是47票赞成对0票反对,8票弃权,5票未参加表决,获得通过。[8]
这是70年代前世界对华禁运制裁的法律依据。
建议版主删除所有这类口水,我们要看有价值的文章,抛开立场不论,这才叫言论自由.
现在这就象个菜市场......
版主要严厉些.
(或者专开一骂坛,中的,洋的,荤的,素的,多脏都不准删)
除非你把美国得所有记录一扫光
没看到1972年犯罪国能变成5大常国之一么?
但你至少得想法自己说清楚。而且这个记录永远存在,你发达了,再换一个工作,再次background check时仍然需要花时间去说服别人。
哪怕行为啥的全改过来了,已经是回头浪子了。
下列37个联合国会员国政府于1951年年底前表示,它们已采取行动执行本决议: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华民国、哥伦比亚、古巴、丹麦、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卢森堡、墨西哥、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瑞典、泰国、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也门和南斯拉夫。[8]
缅甸政府的答复说,1950年缅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仅占缅甸出口总值的1.1%,不包括决议中规定的项目。印度政府的答复说此决议不适用于印度,因为印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有限制,不包括决议中规定的项目。巴基斯坦政府的答复说,巴基斯坦没有出口或再出口决议中提到的任何东西。白俄罗斯,捷克,波兰,乌克兰和苏联的代表拒绝将此决议转达给该国政府,表示通过此决议违反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是在美国和“联合国的侵略者集团”的压力下通过此决议案。[8]
下列5个非联合国会员的政府表示已执行本决议:西德、意大利、西班牙、越南共和国和老挝。[8]
在朝鲜战争结束后,美国、欧洲盟国和日本之间对于禁运开始分歧,美国坚持禁运直到1972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于1971年宣布解除美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禁运),欧洲盟国和日本则在1950年代末期放松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了禁运想要禁止的多数物资。[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