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是在重庆参观,看得见一段对话。说的是蒋毛见面,
毛说,蒋先生我们好多年没见面了。
蒋回答说:这么多年如果不打内战,我就可以建设一个新中国了。
======
当时年轻,第一次听到这个说法,很是震惊了一下,才知道所谓的公敌,不一定就如人们想象那样。
当然,后来慢慢意识到,要说起来,基本上一般人在台上,都想好的,比如打仗胜利,庄家丰收,超英赶美等等。大跃进,也是想好事的,不是想坏事的,想到以后粮食多到吃不完,也会高兴地睡不着觉。那当然领导于有荣焉的。
连洪秀全都想好的,不想要不好的。希望躺在床上,天父就保证他打胜仗。相信自己“胡想胡有理”。。。
所以,后来就理解上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学家大论战(就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大论战),也不是说你坏我好,你想国家坏,我想国家好。因为谁都想好,最少是“声称我是为了你们好”。
所以,社会科学的重点不是论证谁的愿望好,而是论证谁的方法能行得通。而且不能如马克思那样吹牛,他大嘴一张:不行不行,你们的都不科学,我的社会主义那是真的科学,非常科学,是科学的社会主义!
在某种程度上说,你不能说我好心,所以我就可以暴力承包你家的基建工程,哪怕我给你家盖的楼房里都没厕所和下水道,你也不能怪我,因为“我好心!”。我好心好意给你们盖房子,别管有没有下水道,反正,你们给我跳舞,忠字舞,致敬舞。不然你们就是不懂感恩。
你必须最少有一定的论证和协商吧,不能一拍脑袋说,不行不行,现在的建筑都不行!房子全部给我拆了,暴力拆房,从今以后大家盖新房,然后盖的房假设是给那些大公无私的人住的,根本不需要下水道厕所。谁拉屎、撒尿,谁就是给社会主义抹黑,全部当成资本主义尾巴,都给我割了。后来毛泽东搞了一队又一队的纠察队,专门看谁给他改的没厕所的房抹黑,谁先撒尿谁反动。天天抓反革命。
关键是,专制社会即使开始时是好心(最少自称是好心),但一旦结果不好,他们不爱听别人说服务不好,产品不好,甚至谁说产品不好,他就认为你在给他抹黑,恨不得(甚至是真的做),把你全家杀了,判你个反革命,生生世世没有出头之日。这类似某宝上的商家,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或者商家跟掌握法律武器的机关有关系的时候),你要给他个差评,他跟你没完,所谓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啥手段都敢用了。
你说鞋子小了,他说你的脚大了,为啥别人都能穿,你不能穿。所以专制社会就有那个能力和权力让人民削足适履。
我赞成民主政治、市场经济
==============
当然,台湾太小了,不好比。但,毛把一个大国的经济搞到快要崩溃,崩溃的边缘,这也是要“才能”(带引号)的。
============
拿30年代比,当时到处都是内战,也不好比。
我只能说,阎锡山,李宗仁,也都想把他们力所能及的省内事情搞好。这是后来才知道的。
====
所以,我的观点还是归结到体制上。政治民主,经济自由市场。
其他的,不管他把什么黄金运走。你这么大个国家,能自己搞到崩溃的边缘(中央文件都这么说的),也是要“本事”(带引号)的。
耕者有其田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wikipedia.org)
耕者有其田是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在國共內戰結束後,中國國民黨政府接管台灣之後實施。政策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土地不公和農民貧困的問題,並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
根據「耕者有其田」政策,政府實行土地徵收和重新分配的措施。大規模的農地從地主手中徵收,並分配給農民耕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縮小土地所有權的不平等,讓農民擁有自己的土地,從而提高他們的經濟地位和生活條件。該政策還包括了農地所有權的確認和登記,確保農民合法擁有他們耕作的土地。
「耕者有其田」政策在當時的台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解決了土地不公的問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同時,這項政策也為台灣的土地改革和農村發展奠定了基礎,對後續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民生主義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要點是減低田租,保障農民收入,切實扶植自耕農,使農民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種。
1947年3月2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從字第一〇〇五〇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1000分之375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但當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1949年4月14日臺灣省政府發布行政命令「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臺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行政命令,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後為確保推行三七五減租已獲得之初步成果,於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同時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先辦理公地放領,連同1948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1]
1952年11月,行政院會議在陳誠院長指示下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2][3]:72。1953年1月26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以總統令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3]:72。「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4]:184地主免徵耕地,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放領的地價是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台灣農林的股票)[1][5]。實物土地債券分稻穀與甘薯二類,稻穀債券以稻穀償付,甘藷債券依據當年甘藷時價以現金償付。[6]
關於耕者有其田政策之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陸續作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8號、124號、125號、128號、347號、422號、561號、579號、580號、581號等解釋。大法官並在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中宣告,1983年12月23日增訂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耕地時,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以終止租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餘額後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違憲,並應於2006年7月9日失效。
每公頃水稻產量的絕對數字依據四種的估計數而有所不同,而無需過於認真看待,但以估計數字的共同特點來說,從1949年到1960年,台灣每公頃水稻的產量提高了約50%,農民的淨利提高三倍,但並不是所有農民皆種植水稻,在旱地耕作的收入就比較少。[7]土地改革使台灣80%以上的農民成為自耕農。[8]
耕者有其田所釋放出來的四大公司股票,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對國營企業也沒有信心,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國營企業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由於土地改革使台灣許多地主喪失依附於土地之政經權力,[9]此一資本集中現象對工業化產生一定的助力。[10]部分地主則是把所獲得的政府補償投資於工業生產,成為台灣日後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同時原來的大地主也搖身一變為財團,例如鹿港辜家掌有台泥,後發展成和信集團(1991年以前稱為中信集團),便是顯例。[11]
日本學者若林正丈則從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三項特點,分析了它對後來「台灣經濟奇蹟」的先驅影響:[12]
經濟學家比較台灣、南韓與拉丁美洲國家的經濟發展,認為土地改革減小貧富差距與刺激經濟發展,是台韓經濟發展後來居上的因素之一。[13][14]
因應台灣社會發展情勢演變及農業環境條件變遷,1991年5月17日郝柏村內閣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5],第2屆立法院於1993年7月9日通過,於7月30日明令廢止。
民国时期,全国各地曾经兴办“民众教育馆”,推动社会起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升民众素质。
现在的民众几乎不清楚的“民众教育馆”是什么。
我发过“民众教育馆”的帖子。
https://bbs.wenxuecity.com/memory/1553448.html
记得是在重庆参观,看得见一段对话。说的是蒋毛见面,
毛说,蒋先生我们好多年没见面了。
蒋回答说:这么多年如果不打内战,我就可以建设一个新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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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年轻,第一次听到这个说法,很是震惊了一下,才知道所谓的公敌,不一定就如人们想象那样。
当然,后来慢慢意识到,要说起来,基本上一般人在台上,都想好的,比如打仗胜利,庄家丰收,超英赶美等等。大跃进,也是想好事的,不是想坏事的,想到以后粮食多到吃不完,也会高兴地睡不着觉。那当然领导于有荣焉的。
连洪秀全都想好的,不想要不好的。希望躺在床上,天父就保证他打胜仗。相信自己“胡想胡有理”。。。
所以,后来就理解上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学家大论战(就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大论战),也不是说你坏我好,你想国家坏,我想国家好。因为谁都想好,最少是“声称我是为了你们好”。
所以,社会科学的重点不是论证谁的愿望好,而是论证谁的方法能行得通。而且不能如马克思那样吹牛,他大嘴一张:不行不行,你们的都不科学,我的社会主义那是真的科学,非常科学,是科学的社会主义!
在某种程度上说,你不能说我好心,所以我就可以暴力承包你家的基建工程,哪怕我给你家盖的楼房里都没厕所和下水道,你也不能怪我,因为“我好心!”。我好心好意给你们盖房子,别管有没有下水道,反正,你们给我跳舞,忠字舞,致敬舞。不然你们就是不懂感恩。
你必须最少有一定的论证和协商吧,不能一拍脑袋说,不行不行,现在的建筑都不行!房子全部给我拆了,暴力拆房,从今以后大家盖新房,然后盖的房假设是给那些大公无私的人住的,根本不需要下水道厕所。谁拉屎、撒尿,谁就是给社会主义抹黑,全部当成资本主义尾巴,都给我割了。后来毛泽东搞了一队又一队的纠察队,专门看谁给他改的没厕所的房抹黑,谁先撒尿谁反动。天天抓反革命。
关键是,专制社会即使开始时是好心(最少自称是好心),但一旦结果不好,他们不爱听别人说服务不好,产品不好,甚至谁说产品不好,他就认为你在给他抹黑,恨不得(甚至是真的做),把你全家杀了,判你个反革命,生生世世没有出头之日。这类似某宝上的商家,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或者商家跟掌握法律武器的机关有关系的时候),你要给他个差评,他跟你没完,所谓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啥手段都敢用了。
你说鞋子小了,他说你的脚大了,为啥别人都能穿,你不能穿。所以专制社会就有那个能力和权力让人民削足适履。
我赞成民主政治、市场经济
==============
当然,台湾太小了,不好比。但,毛把一个大国的经济搞到快要崩溃,崩溃的边缘,这也是要“才能”(带引号)的。
============
拿30年代比,当时到处都是内战,也不好比。
我只能说,阎锡山,李宗仁,也都想把他们力所能及的省内事情搞好。这是后来才知道的。
====
所以,我的观点还是归结到体制上。政治民主,经济自由市场。
其他的,不管他把什么黄金运走。你这么大个国家,能自己搞到崩溃的边缘(中央文件都这么说的),也是要“本事”(带引号)的。
耕者有其田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wikipedia.org)
耕者有其田[編輯] 1 種語言 條目 討論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耕者有其田是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在國共內戰結束後,中國國民黨政府接管台灣之後實施。政策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土地不公和農民貧困的問題,並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
根據「耕者有其田」政策,政府實行土地徵收和重新分配的措施。大規模的農地從地主手中徵收,並分配給農民耕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縮小土地所有權的不平等,讓農民擁有自己的土地,從而提高他們的經濟地位和生活條件。該政策還包括了農地所有權的確認和登記,確保農民合法擁有他們耕作的土地。
「耕者有其田」政策在當時的台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解決了土地不公的問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同時,這項政策也為台灣的土地改革和農村發展奠定了基礎,對後續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簡介[編輯]民生主義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要點是減低田租,保障農民收入,切實扶植自耕農,使農民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種。
1947年3月2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從字第一〇〇五〇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1000分之375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但當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1949年4月14日臺灣省政府發布行政命令「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臺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行政命令,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後為確保推行三七五減租已獲得之初步成果,於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同時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先辦理公地放領,連同1948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1]
1952年11月,行政院會議在陳誠院長指示下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2][3]:72。1953年1月26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以總統令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3]:72。「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4]:184地主免徵耕地,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放領的地價是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台灣農林的股票)[1][5]。實物土地債券分稻穀與甘薯二類,稻穀債券以稻穀償付,甘藷債券依據當年甘藷時價以現金償付。[6]
法律問題[編輯]關於耕者有其田政策之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陸續作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8號、124號、125號、128號、347號、422號、561號、579號、580號、581號等解釋。大法官並在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中宣告,1983年12月23日增訂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耕地時,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以終止租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餘額後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違憲,並應於2006年7月9日失效。
影響[編輯]每公頃水稻產量的絕對數字依據四種的估計數而有所不同,而無需過於認真看待,但以估計數字的共同特點來說,從1949年到1960年,台灣每公頃水稻的產量提高了約50%,農民的淨利提高三倍,但並不是所有農民皆種植水稻,在旱地耕作的收入就比較少。[7]土地改革使台灣80%以上的農民成為自耕農。[8]
耕者有其田所釋放出來的四大公司股票,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對國營企業也沒有信心,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國營企業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由於土地改革使台灣許多地主喪失依附於土地之政經權力,[9]此一資本集中現象對工業化產生一定的助力。[10]部分地主則是把所獲得的政府補償投資於工業生產,成為台灣日後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同時原來的大地主也搖身一變為財團,例如鹿港辜家掌有台泥,後發展成和信集團(1991年以前稱為中信集團),便是顯例。[11]
日本學者若林正丈則從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三項特點,分析了它對後來「台灣經濟奇蹟」的先驅影響:[12]
藉由放出四大公營企業股票,將地主的土地資本轉成產業資本,這是民間資本發展的一個出發點。 改革的結果,透過「肥料換穀制」,用國家獨占生產和進口的化學肥料跟農民生產的米穀作物進行交換等方法排除地主,國家直接掌握農民的生產剩餘,以供養龐大的黨國體制(實施對軍公教人員的米穀配給制);同時透過低米價政策等措施,使農業資本可能移向工業資本。 因改革而使獲得土地的農民提高生產意願,同時配合美援推動技術指導,提高農業生產性,有效滿足農村的勞動力需求,並以此累積未來豐富、廉價、具有高競爭優勢的產業勞動力。經濟學家比較台灣、南韓與拉丁美洲國家的經濟發展,認為土地改革減小貧富差距與刺激經濟發展,是台韓經濟發展後來居上的因素之一。[13][14]
廢止[編輯]因應台灣社會發展情勢演變及農業環境條件變遷,1991年5月17日郝柏村內閣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5],第2屆立法院於1993年7月9日通過,於7月30日明令廢止。
民国时期,全国各地曾经兴办“民众教育馆”,推动社会起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升民众素质。
现在的民众几乎不清楚的“民众教育馆”是什么。
我发过“民众教育馆”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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