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二):家庭团聚类移民

世景Sir
楼主 (北美微论坛)
加入【加拿大移民/签证DIY指导群】,群主微信:visa787 加拿大移民局法定移民顾问帮你解决:各类移民留学DIY、移民局补料对策、白本签证申请、拒签再申方案、移民局内部调档、申请状态查询等等遇到的问题!

上一篇我们详细介绍了加拿大的移民途径分类《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一):移民法框架下的移民途径分类》,让我们对加拿大的移民方式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接下来我们会一一详细讲解各个途径的移民项目。

世景Sir是在加拿大生活18年的老移民,作为加拿大持牌移民法律顾问,具有移民局法定资质代理移民留学及各类签证申请,擅长根据申请人条件背景制订高成功率申请方案,准确把脉加拿大移民政策法规变动。
世景Sir就通过下面这篇长文,从加拿大移民法所搭建的移民框架角度,将这些令人头晕目眩的加拿大移民政策项目信息归一下类,希望可以帮到有意移民加拿大的朋友早日找到适合自己努力方向的攻略。
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一):移民法框架下的移民途径分类
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二):家庭团聚类移民
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三):技术移民EE快速通道
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四):低门槛的省提名技术移民
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五):仅存的被动投资移民--魁省投资
史上最全移民加拿大攻略(六):文体艺术专属的自雇移民


家庭团聚类移民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第12条“永久居民的选择”中的规定,家庭团聚、经济类移民和难民是移民法规定的所要选择的三类移民人群。而其中对家庭团聚类移民的选择(Family reunification)是名列第一条的。

家庭团聚类移民是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上的移民,申请人(Applicant)与资助人(Sponsor)的家庭亲属关系必须符合移民法的定义。只有加拿大的公民或者永久居民才有资格申请海外的亲属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来加拿大团聚。该类申请人需要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伴侣(common law partner、conjugal partner)、未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及该法规定的其他家庭成员。
移民局审查该类申请的核心,不仅在于双方关系的合法性,更在乎于关系的真实性。例如,涉及到婚姻和收养关系,关系的缔结既需要符合加拿**律规定,也需要符合婚姻或收养关系缔结地的法律规定。

如果收养关系发生在加拿大之外,该国同时加入了关于收养的国际公约,则该关系也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于配偶团聚申请,加拿大不仅仅接受普通意义上的婚姻配偶关系,对于未结婚但是有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乃至同性婚姻、同性同居事实婚姻都一并认可,承认这类关系的合法性与受保护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审查核心在于关系的真实性,其职责在于确保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关系证明,以期取得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团聚要做什么准备?
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人和资助人两方面都需要做准备:
1.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的资助人(Sponsor)需要提供自己的相关资料。移民局首先会对资助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在资助人符合资格和资助条件后方能申请资助自己亲属移民加拿大。
2.被资助的亲属,即申请人(Applicant)提供申请关系证明和加拿大永居的材料。移民局审核家庭团聚类移民的重点在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且被资助人不能在加拿大移民法所规定的不可入境的情形内。

真实性至关重要
任何人在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时都需如实填报其亲属关系。如果申请人的某一位随行或不随行家庭成员,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时未被揭露,或在申请的过程中未做类别受移民局所要求的检查(包括体检、面试等),则该位亲属不光会被排除在本次可随行的家庭成员之外,将来也不可通过家庭团聚类移民项目移民加拿大。

唯一例外的情形是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实填报了某一亲属,但该位亲属未接受检查的原因是因为移民官认为该亲属不必接受检查而致,则申请人在成为永久居民后仍有权以亲属团聚的形式资助该亲属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事实上,在很多家庭团聚类申请中存在不披露家庭成员的情形。申请人由于担心其亲属的健康情况,或者因为工作不便的原因而不如实揭露家庭成员构成的实际情况。这种不披露的后果会使得这些亲属未来不再可能通过家庭团聚类别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同时,不如实披露会被移民局认定为虚假不实陈述,即使通过家庭团聚类别已经获得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甚至公民身份的申请人都可能被取消身份。因此,在递交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时,如实披露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至关重要。

配偶团聚
从申请处理的优先性上来看, 配偶团聚(Spouse sponsorship)是所有移民项目中优先性最高的一类,处理的速度也是相当快的。目前移民局处理该类申请的审理周期在12个月左右。

加拿大移民局不光承认夫妻这样的配偶关系,同居的男女朋友,甚至是同性恋人,如果不间断共同居住一年即构成加拿大移民法所认定的同居配偶关系。当然, 作为申请人是有责任(onus)向移民局提供关系真实性的证明。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海外未成年子女 (dependent children)也是家庭团聚类申请的高优先级类别,通常在一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其海外子女可以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未成年子女团聚
加拿大移民法规(IRPR)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很详细的定义,而此定义在过去数年中随着政党轮替也有数次的调整与变化。在世景Sir执笔的当下,IRPR规定未成年子女(dependent child)的定义为:
A. 未满22岁并且没有配偶(包括同居关系)
less than 22 years of age and is not a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或者
B. 已满22岁且在其年满22岁之前,就因为身体或心智上的疾病无法在财力上自己自足,经济上需要依附于父母的
22 years of age or older and has depended substantially on the financial support of the parent since before attaining the age of 22 years and is unable to be financially self-supporting due to a physical or mental condition.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团聚类别不光申请处理速度快, 对申请人本身的要求也低。虽然担保人需要为被担保人来加之后的生活负责做担保,但是在递交申请时没有硬性的财力要求,且对被担保人没有健康原因而禁入的条款(medical inadmissibility)。

父母和祖父母团聚
父母和祖父母的团聚申请是在家庭团聚类审理优先级别中最为靠后的。目前该类别的年度配额是2万人。这对加拿大这个有庞大移民人口基数的国家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在2019年的1月,加拿大移民局开放2万父母、祖父母团聚线上申请窗口。在短短的8分钟内,申请名额即告罄。以此一叶知秋,可看到这个项目的申请难度。

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加拿大移民法禁止借家庭团聚移民之便骗取加拿大身份,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是申请人必须要保证并加以证实的。而在现实情况中,为了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也不乏有人以身试法,以假结婚、假离婚的形式来骗取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加拿大移民局严令禁止亲属关系造假,一旦被查,即使申请人已获取身份,加拿大安家定居多年,也会面临失去加拿大合法身份,遣送回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