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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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近几年,已经有多次私人聚会上人,尤其是名人的言行被偷录,并散播的网络上的例子,最典型的就是毕福剑的事情。结果都是因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事人被有关部门极其果断的“处罚”掉。且不论“文字狱”与否或者言论自由的争论,但就“造成社会影响”来讨论一下。到底这个社会影响是谁造成的?一个小规模聚会上的言行,包括在一个课堂上的,无论如何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吧?我觉得恰恰是那个散播偷录内容的人的行为,造成了这些所谓的“社会影响”, 不是吗?
再说说李云迪的事情,公安机关不是应该对行政处罚予以保密吗?他有被刑事逮捕吗?法律面前不是应该人人平等吗?名人和普通人,真的应该区别对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