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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是中世纪最伟大的成就,现代司法制度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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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artinitz
接近 3 年
楼主 (未名空间)
宗教裁判所又被称为异端裁判法庭,它因逮捕、审判和处死宗教上的异见分子,而长期被视为中世纪最浓黑的暗色之一。然而,近年来学者们开始重新检视宗教裁判所。在一部长达800页的报告中,学者们得出的结论是,宗教裁判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恶劣。
换句话说,与宗教裁判所长期捆绑着的“人性之恶”,其实在人类历史的其他场合里,也有着相似乃至更甚的表演。
历史学家为宗教裁判所翻案
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大学历史系系主任托马斯・F・梅登教授(Thomas F.Madden)近来撰写了一篇关于宗教裁判所的文章,引发了法律史界的震动。这项“翻案”行动可以追溯到千禧年之前。当时的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主动提出,希望学者们弄清宗教裁判所在中世纪到底做了些什么。于是,1998年梵蒂冈向来自世界各地的30位学者开放了圣职部(Holy Office,宗教裁判所的现代继任者)所保存的档案。学
者们最终写出了长达800页的报告,并在罗马召开新闻发布会将之公诸于众。他们的结
论令人震惊:那些被送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人,不少都受到的公正的审判,刑讯逼供并不常见,他们中只有大约1%被执行了死刑。
这一报告试着传递这样的信息:“大众关于宗教裁判所的看法是虚妄的。”凡是提到宗教裁判所,难以避免地,人们就会想起火刑和鞭打,想起那些身穿长袍 的教士,不由
分说地驳斥异端,不分轻重地判处极刑,不恤老弱地刑讯鞭笞。一切敢于挑战权威的人,都会被送上绞架或火柱。比如1582年,乔尔丹诺•布鲁诺就因为坚持太阳中心
说,受囚禁八年后被烧死于罗马鲜花广场。因此,“宗教裁判所”这个词既代表一个机构,也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和一种蛮横专权的权力体制。用梅登的话来说:“如果自己主持的听证会被称为‘宗教裁判所’,这对大多数议员来说绝不是一种恭维。”
然而,根据那30位学者的研究报告,这种心理感受似乎是有点夸大了。要理解宗教裁判所,还是要回到中世纪的语境。对于那个时代而言,宗教是一种根本的存在方式,关乎科学、哲学、政治、个人身份和世界的根本真理。因此异端学说并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罪,而是会破坏整个社会结构的灭顶之灾。因此,在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宗教上的异端信仰是一桩死罪,因为这挑战了皇帝的权威。而在各个领地上,被控为异端的人将在当地领主那里接受审判。不论对于皇帝还是地方领主,要从神学上判断“被告”到底是不是异端,这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用梅登教授的话说:“欧洲各地有无数的人被世俗统治者处死了,既没有公平的审判,也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因此,与其说宗教裁判所是一种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淫威,不如说它是一种阻止不公正死刑的尝试。”
因此,公元1184年,教皇卢西乌斯三世(Pope Lucius III)决定给那些被指控的异端
分子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审判将由知识丰富的法官主持,并按照教会证据法的规则进行。根据当时的世俗法律,异端背叛了上帝和国王,死不足惜;而在宗教世界看来,异端们只是离群的迷途羔羊。主教有责任按照耶稣基督的教诲把他们带回正途——当然,这也是与世俗世界争夺司法权的一个大好机会,真正能做到“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用梅登教授的话说,“中世纪的世俗领袖们汲汲于捍卫自己的王国,而教会则在努力拯救灵魂。宗教裁判所为异端分子提供了一种逃脱死刑并重返社会的方法。”但是,一旦那些审判法官确定,某只“羔羊的离群”是出于故意,宗教裁判所就只能“别无选择”地将不知悔改和顽固不化的异端分子逐出教会,或交由世俗统治者处理。尽管如此,从总数上来看,宗教裁判所仍然拯救了许多无辜(甚至是不那么无辜)的人,而他们本来可能会成为世俗领主或是暴民统治的牺牲品。
比“宗教裁判所”更糟糕的审判庭无所不在
事实上,这个世界上曾经存在过不只一所宗教裁判所。审判布鲁诺的西那所由多明我会创立的异端法庭并非“独一无二的邪恶”。早在公元2世纪,欧洲就开始有这种以异端
为审判对象的宗教法庭。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法庭。这个法庭设在意大利西南部的一个修道院内。审讯一般秘密进行,根据这个法庭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会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以采用刑讯。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这个宗教法庭一直存在了500年左右,将数以千计的异
端送上绞刑架。
1229年,教会在图卢兹召开了一项会议,为了对付当地正在崛起的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决定除了圣经《诗篇》和《日诵祈祷书》的经文之外,禁止销售其他的《圣经》译本。这个会议的第二项议程,就是成立一个针对迦他利派异端的法庭。这个法庭判迦他利派与摩尼教同为异端,得以处以死刑。他们迅速采取行动,逮捕迦他利派教徒,并处以异端狠毒的刑罚,使得这个教派于百年后绝迹,而瓦勒度派也大受摧残。不久,这个法庭将视线转向辖区里的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开始了新的残酷审判。
14世纪以后,王权日益增强,宗教裁判所的主宰从教皇开始变为国王。根据梅登教授的判断,比较完善的宗教裁判体系,可以避免使“打击异端”成为一项“群众运动”。这也是为何当16世纪的女巫大恐慌席卷欧洲时,这股歇斯底里的狂热正是在那些拥有完善的宗教裁判所的地区得到遏制的原因。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受过训练的审判官对女巫集会和盗食婴儿之类的指控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它们毫无根据。而在其他地方,尤其是德国,世俗和宗教法庭,以形形色色的理由和罪状烧死了数以千计的“女巫”。而最早设立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则一直受到普遍的赞扬,被认为是欧洲最好、最人道的法庭。当时还有这样的有趣记录:有些在世俗法庭受审的罪犯,故意做出亵渎神灵的行为,以便被移入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监狱。
令人惊讶的是,在世界的另一端,也出现了类似的宗教裁判所。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
刑烧死。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主教在墨西哥正式成立了一个名为“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的机构,并自任第一届裁判长。这个法庭在遥远的南美不遗余力地维护着教会的权威和正统,并将无数“异端”送往“炼狱”。
1692年,波士顿东北方向的塞勒姆镇成立了女巫审判的特别法庭。镇上的一些女孩集体生病,医生诊断她们受到了巫术的蛊惑。在草率的指控和粗略的审判之后,共有20名“女巫”被处以绞刑和石刑。然而这些刑罚并没能使病症减轻,几乎每个人都被指责为恶魔,必须送上宗教法庭受审。迫于这种压力,波士顿总督克劳德•菲普只得下令
解散特别审判法庭,并特赦那些疑为巫师的嫌犯。
然而,整个美洲的宗教法庭,一直要1820年才停止审判——那一年,奥斯特以《关于磁针上电冲突作用的实验》一文宣告了电磁时代的到来。科学和革命,正在欧洲刮起摧毁旧秩序的飓风。与此同时,19世纪中期,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才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Holy Office),其主要职能从异端审判
转变为“监视和处罚”参加过激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极端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等比较温和的行动。
可以说,宗教裁判所是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鼻祖。没有宗教裁判所,就没有现代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制度。全世界人民,都应该向宗教裁判所真诚的道歉和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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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又被称为异端裁判法庭,它因逮捕、审判和处死宗教上的异见分子,而长期被视为中世纪最浓黑的暗色之一。然而,近年来学者们开始重新检视宗教裁判所。在一部长达800页的报告中,学者们得出的结论是,宗教裁判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恶劣。
换句话说,与宗教裁判所长期捆绑着的“人性之恶”,其实在人类历史的其他场合里,也有着相似乃至更甚的表演。
历史学家为宗教裁判所翻案
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大学历史系系主任托马斯・F・梅登教授(Thomas F.Madden)近来撰写了一篇关于宗教裁判所的文章,引发了法律史界的震动。这项“翻案”行动可以追溯到千禧年之前。当时的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主动提出,希望学者们弄清宗教裁判所在中世纪到底做了些什么。于是,1998年梵蒂冈向来自世界各地的30位学者开放了圣职部(Holy Office,宗教裁判所的现代继任者)所保存的档案。学
者们最终写出了长达800页的报告,并在罗马召开新闻发布会将之公诸于众。他们的结
论令人震惊:那些被送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人,不少都受到的公正的审判,刑讯逼供并不常见,他们中只有大约1%被执行了死刑。
这一报告试着传递这样的信息:“大众关于宗教裁判所的看法是虚妄的。”凡是提到宗教裁判所,难以避免地,人们就会想起火刑和鞭打,想起那些身穿长袍 的教士,不由
分说地驳斥异端,不分轻重地判处极刑,不恤老弱地刑讯鞭笞。一切敢于挑战权威的人,都会被送上绞架或火柱。比如1582年,乔尔丹诺•布鲁诺就因为坚持太阳中心
说,受囚禁八年后被烧死于罗马鲜花广场。因此,“宗教裁判所”这个词既代表一个机构,也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和一种蛮横专权的权力体制。用梅登的话来说:“如果自己主持的听证会被称为‘宗教裁判所’,这对大多数议员来说绝不是一种恭维。”
然而,根据那30位学者的研究报告,这种心理感受似乎是有点夸大了。要理解宗教裁判所,还是要回到中世纪的语境。对于那个时代而言,宗教是一种根本的存在方式,关乎科学、哲学、政治、个人身份和世界的根本真理。因此异端学说并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罪,而是会破坏整个社会结构的灭顶之灾。因此,在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宗教上的异端信仰是一桩死罪,因为这挑战了皇帝的权威。而在各个领地上,被控为异端的人将在当地领主那里接受审判。不论对于皇帝还是地方领主,要从神学上判断“被告”到底是不是异端,这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用梅登教授的话说:“欧洲各地有无数的人被世俗统治者处死了,既没有公平的审判,也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因此,与其说宗教裁判所是一种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淫威,不如说它是一种阻止不公正死刑的尝试。”
因此,公元1184年,教皇卢西乌斯三世(Pope Lucius III)决定给那些被指控的异端
分子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审判将由知识丰富的法官主持,并按照教会证据法的规则进行。根据当时的世俗法律,异端背叛了上帝和国王,死不足惜;而在宗教世界看来,异端们只是离群的迷途羔羊。主教有责任按照耶稣基督的教诲把他们带回正途——当然,这也是与世俗世界争夺司法权的一个大好机会,真正能做到“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用梅登教授的话说,“中世纪的世俗领袖们汲汲于捍卫自己的王国,而教会则在努力拯救灵魂。宗教裁判所为异端分子提供了一种逃脱死刑并重返社会的方法。”但是,一旦那些审判法官确定,某只“羔羊的离群”是出于故意,宗教裁判所就只能“别无选择”地将不知悔改和顽固不化的异端分子逐出教会,或交由世俗统治者处理。尽管如此,从总数上来看,宗教裁判所仍然拯救了许多无辜(甚至是不那么无辜)的人,而他们本来可能会成为世俗领主或是暴民统治的牺牲品。
比“宗教裁判所”更糟糕的审判庭无所不在
事实上,这个世界上曾经存在过不只一所宗教裁判所。审判布鲁诺的西那所由多明我会创立的异端法庭并非“独一无二的邪恶”。早在公元2世纪,欧洲就开始有这种以异端
为审判对象的宗教法庭。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法庭。这个法庭设在意大利西南部的一个修道院内。审讯一般秘密进行,根据这个法庭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会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以采用刑讯。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这个宗教法庭一直存在了500年左右,将数以千计的异
端送上绞刑架。
1229年,教会在图卢兹召开了一项会议,为了对付当地正在崛起的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决定除了圣经《诗篇》和《日诵祈祷书》的经文之外,禁止销售其他的《圣经》译本。这个会议的第二项议程,就是成立一个针对迦他利派异端的法庭。这个法庭判迦他利派与摩尼教同为异端,得以处以死刑。他们迅速采取行动,逮捕迦他利派教徒,并处以异端狠毒的刑罚,使得这个教派于百年后绝迹,而瓦勒度派也大受摧残。不久,这个法庭将视线转向辖区里的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开始了新的残酷审判。
14世纪以后,王权日益增强,宗教裁判所的主宰从教皇开始变为国王。根据梅登教授的判断,比较完善的宗教裁判体系,可以避免使“打击异端”成为一项“群众运动”。这也是为何当16世纪的女巫大恐慌席卷欧洲时,这股歇斯底里的狂热正是在那些拥有完善的宗教裁判所的地区得到遏制的原因。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受过训练的审判官对女巫集会和盗食婴儿之类的指控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它们毫无根据。而在其他地方,尤其是德国,世俗和宗教法庭,以形形色色的理由和罪状烧死了数以千计的“女巫”。而最早设立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则一直受到普遍的赞扬,被认为是欧洲最好、最人道的法庭。当时还有这样的有趣记录:有些在世俗法庭受审的罪犯,故意做出亵渎神灵的行为,以便被移入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监狱。
令人惊讶的是,在世界的另一端,也出现了类似的宗教裁判所。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
刑烧死。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主教在墨西哥正式成立了一个名为“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的机构,并自任第一届裁判长。这个法庭在遥远的南美不遗余力地维护着教会的权威和正统,并将无数“异端”送往“炼狱”。
1692年,波士顿东北方向的塞勒姆镇成立了女巫审判的特别法庭。镇上的一些女孩集体生病,医生诊断她们受到了巫术的蛊惑。在草率的指控和粗略的审判之后,共有20名“女巫”被处以绞刑和石刑。然而这些刑罚并没能使病症减轻,几乎每个人都被指责为恶魔,必须送上宗教法庭受审。迫于这种压力,波士顿总督克劳德•菲普只得下令
解散特别审判法庭,并特赦那些疑为巫师的嫌犯。
然而,整个美洲的宗教法庭,一直要1820年才停止审判——那一年,奥斯特以《关于磁针上电冲突作用的实验》一文宣告了电磁时代的到来。科学和革命,正在欧洲刮起摧毁旧秩序的飓风。与此同时,19世纪中期,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才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Holy Office),其主要职能从异端审判
转变为“监视和处罚”参加过激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极端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等比较温和的行动。
可以说,宗教裁判所是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鼻祖。没有宗教裁判所,就没有现代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制度。全世界人民,都应该向宗教裁判所真诚的道歉和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