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当天嫖娼变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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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oop
楼主 (未名空间)

山东男子周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当天晚上去嫖娼,在和失足女胡某谈好价格到达房间后,由于失足女无意中看到了周某的刑满释放证明书,随即表示太“晦气”,要取消这次卖淫嫖娼行为,并把钱还给周某,准备开门离去。

但周某并不同意,于是在胡某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胡某立即报警。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强奸罪,且是累犯,依法将从重处理,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周某认为自己只是嫖娼行为,且在发生关系之后,离开前已给付嫖资,发生关系前,虽然胡某提出过要终止卖淫行为,但他认为这只是对方想“加价”的一种手段,且胡某职业就是失足女,故此不应认定为强奸。

检察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嫖娼 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
为。 嫖娼和卖淫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综合本案案情,虽然胡某与周某开始时是嫖娼卖淫行为,但当胡某看到周某释放证明书后,已经明确表示将嫖资归还于周某,即表示嫖娼卖淫行为已经终止,双方不再是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

这时在胡某准备离开时,周某不顾胡某极力反抗,仍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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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oop

版上经常有将军问怎么找鸡。将军们的信息还不如一个坐牢5年不能上网的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