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生三胎哺乳期被开除索赔14万元 仲裁被驳回!

Z
Zinus
楼主 (未名空间)

因生育第3个孩子而在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杭州李女士向钱塘新区劳动仲裁庭申请
原工作单位支付赔偿金并补发工资,但被驳回。

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开

仲裁被驳回

李女士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杭州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辞职。2017年,她接到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再次回社区工作。当时她刚生下第二个孩子,决定回到社区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再度怀上第3胎,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于是在2020年8月3日,李女
士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被单位告知,因属于

“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

。不过,李女士将请假条放下后,仍然回家待产。8月6日,李女士的第三个孩子出生。

分娩三个月后,尚在哺乳期的李女士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去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
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最后的落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说法,李女士表达了不满。她认为这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并没有同意,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

李女士认为,2016年1月14日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并没有规定违反
“超生”就必须开除,而是规定“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这意味着开除不是唯一选项。此外,解除劳动合同时,孩子尚在哺乳期,而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女性员工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13日,李女士到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资料,

请求裁定原单位支付其赔偿金7万元,补发此前的工资将近74000元,合计147000元。

2021年3月9日,仲裁委做出的裁定认为,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生育待遇,“申请人确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可以不予给予申请人相关产假待遇”。

根据仲裁意见,

李女士提出的支付从产假到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全年奖金的请求不予认可,对其申请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