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男子在北京市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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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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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强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董某某(均未满十六周
岁,下同)在北京市内通过散发招嫖卡片的形式介绍董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张如强介绍卖淫作案5起,敲诈勒索作案4起,共计敲诈11500元。
主要案情如下:

1、2019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张强在与嫖客胡某某取得联系商量好嫖资600元的嫖娼事
宜后,张强、王某甲、王某乙将董某某送至胡某某住处后,后董某某与胡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威胁胡某某并与王某甲在电话上取得联系,由王某甲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对胡某某进行敲诈,在胡某某微信扫码支付3000元至张如强微信后,董某某离开。

2、2019年2月27日22时,被告人张强在与嫖客梁某某商量好嫖娼事宜后,开车将董某某送至梁某某住所,董某某在其家中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嫖资800元二人发生性关系
。后董某某拨通张如强电话,由张如强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对梁某某进行敲诈,索要3000元小费,因梁某某只有1000元,故在梁某某通过扫码的方式支付1000元后,董某某离开。

3、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强与嫖客李某某商量好嫖娼事宜后,开车将董某某送至到李某某所住宾馆,董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嫖资500元二人发
生性关系,后董某某拨通张如强电话,由张强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对李某某进行敲诈,索要5000元小费。在李某某微信扫码支付2500元后,董某某离开。

4、2019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强在与嫖客黄某某取得联系商量好嫖娼事宜后,张强、王某乙等人开车将董某某送到黄某某住处,在其家中董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黄某某支付的嫖资600元,后董某某拨通张如强电话,由张强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对黄
某某进行敲诈,索要5000元小费,在黄某某微信扫码支付5000元后,董某某离开。

5、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强与嫖客周某某商量好嫖资600元的嫖娼事宜后。张强、王某乙等人开车将董某某送至周助宇所住汉庭酒店,董某某与周某某见面后先行收取嫖资300元,后周某某因害怕放弃嫖娼行为,向董某某索要已支付的嫖资并要求其离开,董
某某退还给周某某嫖资150元后离开。

被告人张强,男,1988年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2016年7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
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敲诈勒
索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单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的讯问光盘、宾馆监控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金钱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为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万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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