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要说/港大校方跟学生会割席绝非“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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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港大校方日前发表声明,谴责学生会多次利用校园作为政治宣传的平台,公开发表煽动性并可能涉及违法的言论,对大学作出失实指控,破坏多年来与校方建立的互信,校方因而决定,不再代学生会收取会员费用;不再为学生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收回学生会会址及其他设施的管理权,并会因应情况在有需要时採取进一步措施。

  为此,港大学生会发表声明,称校方葬送了师生双方互信,希望校方三思有关决定,维持与学生会的合作关係。所谓的港大校友关注组则发起联署,谴责校方政治打压学生会,批评校方的决定无理,以行政手段为名,“打压”学生组织为实,事实上是政治任务,目的是削弱学生会代表性和影响力,挤压学生会的财务资源,最终“迫使学生会噤声”云云。

  先不论港大学生会现时的政治立场,究竟是对还是错,单纯从法理上而言,校方决定跟港大学生会切割,并且不再为其提供会址和代收会费,着实可以理解。毕竟,港大学生会作为学界组织,有政治理念是正常的事,但是受到所谓的“本土思潮”影响,近年选出的近几届幹事会,主张上已经倾向分离主义,再加上不少年轻人受到“修例风波”的刺激,更令港大学生会的立场越来越激。

  学生会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更大的问题是,港大学生会利用校方借予他们使用的设施,作为散播分离主义的文宣平台。以今年二月为例,港大学生会便以2016年旺角暴乱爆发五周年为由,於校内举办所谓的记事展,又无视校方的反对和劝喻,坚持在校内播放带有煽独性质、吹捧“港独”分子梁天琦的所谓纪录片。

  不讳言的说,港大学生会播放分离主义或颠覆内容的影片,有机会构成犯罪。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0条: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第21条则规定: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亦属犯罪。

  除此之外,根据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
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以此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校方不处理或成“协助犯”

  在此情况之下,对於校方而言,便要审视港大学生会的行动,会否为学校本身带来法律风险,因为港大学生会虽说是独立於校方的註册社团,他们作出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校方并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校方若在明知港大学生会已是涉嫌作出违法行为,而照旧协助港大学生会征收会费,或为对方提供活动场地,便有机会被视作“协助犯”。

  所谓“协助犯”,是自己虽没犯罪意图,但是已知对方準备作出或正在作出犯罪行为,而仍为其违法行为或所欲达成的违法结果提供助力,以此促使违法结果的实现。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38(1)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唆使他人犯本
部的罪行,可予以起诉、公诉、审讯及惩处,犹如他是主犯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校方本来便没有为学生会代收会费、提供活动场地的法律义务,现在校方只是不再提供协助。

  此外,学生会若要继续运作,大可以跟香港其他社团一样,在校外租用会址和活动场地,亦可自行征收会费,校方根本不能阻止。如此一来,校方之举又算什麼“打压”呢?由此可见,所谓“打压”的指控,逻辑上并不成立,港大校方跟学生会割席,只是要避免自己受到对方牵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