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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同意”、“年龄差”判别强奸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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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0年4月15日 22点21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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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ren
大约 5 年
楼主 (未名空间)
什么是“性同意”?日本首位公开长相和姓名控诉性侵的女性伊藤诗织,在和其他女性一起创作的短片中解释道,“一起吃饭喝酒,牵手接吻都不意味着同意进行性行为。没有达到可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也意味着不同意。未经同意的性行为是犯罪”。伊藤介绍,制作这则短片的原因是为了让更多大人和孩子了解有关“性同意”的知识。
佩服伊藤诗织的勇敢!是她的反抗,才让日本开始着手修订目前对强奸犯较为有利的强奸法。同时我还十分佩服伊藤诗织的智慧,将是否属于强奸,用“性同意”三个字来判断,就如此的简单明了。
2015年,伊藤诗织在纽约留学,偶然在打工时结识了TBS电视台高层的山
口敬之,一心想要成为新闻记者的她向对方询问是否有工作机会。几个月后,回到日本的诗织,被山口以商谈工作签证为由邀请吃饭。谁曾想,喝了两杯清酒之后,她忽然感到眩晕,然后倒在洗手间。再度醒来,却发现自己在酒店的床上,而山口压在自己身上……
在反抗、崩溃后,她终于选择了报警,但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质疑和谩骂,噩梦发生。她写过三次遗书,多次尝试自杀。2019年4月,山口敬之还对伊藤诗
织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1亿3千万日元,并在全国媒体上进行道歉,以补偿他的损失。
四年抗争后,终于在2019年12月8日赢得胜诉。法院判山口敬之赔偿伊藤
诗织330万日元,同时驳回山口控告伊藤侵犯名誉的起诉。
其实,“性同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是有所运用的,最典型的如“婚内强奸”的认定。虽然“婚内强奸”一般不以强奸罪定罪,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若已公开分居却未办理离婚手续状态下强奸,则涉嫌强奸罪),但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按照“性同意”这个概念来判别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涉嫌强奸养女案”,那就非常简单了。那样,根本没有必要考虑刚满十四周岁的小兰是不是他的养女还是“未来的妻子”,也不需要考虑小兰的母亲和鲍毓明究竟是什么关系,鲍毓明为何会抚养一名通过他人介绍而认识的这对母女,更不需要考虑是否给过小兰及其母亲钱物?小兰在2016年去北京某派出所报警的时候,警察就会立马认定鲍毓明是强奸嫌犯,也就没有小兰随后三年的煎熬。
顺便说一下该案进展。今天媒体又曝光“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我认为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现实生活中就有不少女性以妻子、女朋友的身份遭受着类似的威胁。有的女孩发现男朋友“不靠谱”想离开,男朋友扬言“如果离开,就杀了你全家”,最终女孩不得不就范,成为一辈子的噩梦。有些长期遭受虐待的妻子,不敢与丈夫离婚,就是担心丈夫“杀了你全家”。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有一部分人则始终不敢反抗,有的只能继续接受男朋友、丈夫的虐待,而有的则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法律的保护下对男朋友、丈夫“开战”。
也有受虐待的女朋友、妻子因而奋起武力反抗,杀死男朋友、丈夫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人们同情这些“女杀手”,但“法不容情”,这些受害者最终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就该案而言,因为有太多令人无法理解的“梗”,还需要进一步深挖细节。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鲍毓明与受害人绝非“男女朋友”关系。小女孩如何成为鲍毓明供养的人?这个虽然属于案情极为重要的内容,却不影响鲍毓明性侵未成年女孩的事实。
同时,我不大相信性侵案女孩的母亲具有正常思维,甚至怀疑这个女人的个人道德有问题。
再回到用“性同意”、“年龄差”判断强奸案这个主题上来。今天我还看到另一个判别“强奸案”的法律,那就是美国联邦法有一个特别规定:与12-18岁之间
者发生性关系,且加害方年龄比受害方大4岁以上,不论未成年者同意与否都被视作强
奸。即使罗密欧朱丽叶法也无法使其免于强奸罪。据报道,美国一名27岁男子Willian Turk与一名15岁女子发生性关系,双方虽属于自愿行为,该男子仍被判二级强奸罪。如果中国法律有这样的条款,如鲍毓明与小兰那样年龄相差30岁,那“强奸罪”就不用说了,百分百成立。
很容易看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但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受害人,还有莫名其妙的“明知”才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中国对遭受强奸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既没有日本“性同意”,也没有美国“大4岁”这类简单明了的判别标准,恐怕也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
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因此呼吁,中国也应该尽快用“性同意”、“年龄差”来判别强奸案。那样,受害人报案就不会被警方轻易撤案,确实实施过性侵一方也就难逃法律的制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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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性同意”?日本首位公开长相和姓名控诉性侵的女性伊藤诗织,在和其他女性一起创作的短片中解释道,“一起吃饭喝酒,牵手接吻都不意味着同意进行性行为。没有达到可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也意味着不同意。未经同意的性行为是犯罪”。伊藤介绍,制作这则短片的原因是为了让更多大人和孩子了解有关“性同意”的知识。
佩服伊藤诗织的勇敢!是她的反抗,才让日本开始着手修订目前对强奸犯较为有利的强奸法。同时我还十分佩服伊藤诗织的智慧,将是否属于强奸,用“性同意”三个字来判断,就如此的简单明了。
2015年,伊藤诗织在纽约留学,偶然在打工时结识了TBS电视台高层的山
口敬之,一心想要成为新闻记者的她向对方询问是否有工作机会。几个月后,回到日本的诗织,被山口以商谈工作签证为由邀请吃饭。谁曾想,喝了两杯清酒之后,她忽然感到眩晕,然后倒在洗手间。再度醒来,却发现自己在酒店的床上,而山口压在自己身上……
在反抗、崩溃后,她终于选择了报警,但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质疑和谩骂,噩梦发生。她写过三次遗书,多次尝试自杀。2019年4月,山口敬之还对伊藤诗
织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1亿3千万日元,并在全国媒体上进行道歉,以补偿他的损失。
四年抗争后,终于在2019年12月8日赢得胜诉。法院判山口敬之赔偿伊藤
诗织330万日元,同时驳回山口控告伊藤侵犯名誉的起诉。
其实,“性同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是有所运用的,最典型的如“婚内强奸”的认定。虽然“婚内强奸”一般不以强奸罪定罪,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若已公开分居却未办理离婚手续状态下强奸,则涉嫌强奸罪),但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按照“性同意”这个概念来判别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涉嫌强奸养女案”,那就非常简单了。那样,根本没有必要考虑刚满十四周岁的小兰是不是他的养女还是“未来的妻子”,也不需要考虑小兰的母亲和鲍毓明究竟是什么关系,鲍毓明为何会抚养一名通过他人介绍而认识的这对母女,更不需要考虑是否给过小兰及其母亲钱物?小兰在2016年去北京某派出所报警的时候,警察就会立马认定鲍毓明是强奸嫌犯,也就没有小兰随后三年的煎熬。
顺便说一下该案进展。今天媒体又曝光“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我认为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现实生活中就有不少女性以妻子、女朋友的身份遭受着类似的威胁。有的女孩发现男朋友“不靠谱”想离开,男朋友扬言“如果离开,就杀了你全家”,最终女孩不得不就范,成为一辈子的噩梦。有些长期遭受虐待的妻子,不敢与丈夫离婚,就是担心丈夫“杀了你全家”。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有一部分人则始终不敢反抗,有的只能继续接受男朋友、丈夫的虐待,而有的则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法律的保护下对男朋友、丈夫“开战”。
也有受虐待的女朋友、妻子因而奋起武力反抗,杀死男朋友、丈夫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人们同情这些“女杀手”,但“法不容情”,这些受害者最终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就该案而言,因为有太多令人无法理解的“梗”,还需要进一步深挖细节。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鲍毓明与受害人绝非“男女朋友”关系。小女孩如何成为鲍毓明供养的人?这个虽然属于案情极为重要的内容,却不影响鲍毓明性侵未成年女孩的事实。
同时,我不大相信性侵案女孩的母亲具有正常思维,甚至怀疑这个女人的个人道德有问题。
再回到用“性同意”、“年龄差”判断强奸案这个主题上来。今天我还看到另一个判别“强奸案”的法律,那就是美国联邦法有一个特别规定:与12-18岁之间
者发生性关系,且加害方年龄比受害方大4岁以上,不论未成年者同意与否都被视作强
奸。即使罗密欧朱丽叶法也无法使其免于强奸罪。据报道,美国一名27岁男子Willian Turk与一名15岁女子发生性关系,双方虽属于自愿行为,该男子仍被判二级强奸罪。如果中国法律有这样的条款,如鲍毓明与小兰那样年龄相差30岁,那“强奸罪”就不用说了,百分百成立。
很容易看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但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受害人,还有莫名其妙的“明知”才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中国对遭受强奸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既没有日本“性同意”,也没有美国“大4岁”这类简单明了的判别标准,恐怕也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
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因此呼吁,中国也应该尽快用“性同意”、“年龄差”来判别强奸案。那样,受害人报案就不会被警方轻易撤案,确实实施过性侵一方也就难逃法律的制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