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对南风窗和财新网两篇报道的出入和一些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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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tuo
楼主 (未名空间)

首先可以得出一个事实:鲍毓明的确强奸过星星(为什么不愿像财新网一样说成“发生性关系”下面会说)

比对说法有出入的地方:

1. 如何收养的:

首先两人在法律上不为养父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南风窗方面:

财新网方面:

两篇报道倾向性都很强,南风窗的报道时间线不是很清晰,比对一下,两方的确是在网上认识的。

Q:那么是通过什么途径认识的?

财新网里提到过鲍曾在天涯论坛上发帖收养孩子,这个帖子的确存在,“我高知家庭高学历海归,大型跨国公司高管,收入丰厚稳定,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现诚心收养,请联系QQ2591995883,谢谢!”发帖人“good bob”,有鹅搜了他留下的qq,头像如下

所以基本上是他本人发帖,那么两方如果在网上认识,有三种可能:一是通过中间人联系星星妈妈和鲍毓明,二是星星妈妈直接找到鲍毓明,三是巧合两人在网上相遇而后女方被蒙骗将孩子送走。如果是一二,那么鲍毓明存在收养意图,星星妈妈存在送养意图。南风窗的说法比较模糊,属于三。大致意思是星星妈妈和鲍在网上认识,而后鲍提出收养意图并想与女方一家组建家庭(星星妈妈没有送养意图)

我个人觉得,三的可能性比较小,南风窗通篇没有提到星星亲生父亲和弟弟的角色,这两个角色是在财新网报道出现的。以南风窗为准,假设他们都不存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单亲妈妈被诱骗把女儿送给网上认识的陌生男子抚养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这个和文化程度以及男方权势地位无关,所谓的底层妇女甚至更能了解到社会的阴暗面。

Q:双方的意图?

上面写了,我认为星星妈妈一开始就有送养意图而不是被蒙骗,至于是为了孩子未来着想失策了还是为了利益“贩卖”这个没有证据,是疑点,无法定论。鲍毓明的意图,如果是单纯的收养,那他没有必要收留一个半大的少女,更何况他是法律从业者,应当知道他们的年龄差就代表了他的收养关系不可能合法。至于他自己称觉得孩子可怜才收养我是一个字都不信。司马昭之心罢了。他自己说的话也证明了他的想法,当然他把他的想法推成是星星母女的想法(真不要脸啊)。

Q:两人在法律上不为养父女关系鲍毓明就可以脱罪吗?

不能。

首先,不存在买卖关系的话,两人的关系应该属于委托监护(买卖妇女儿童罪加一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这种情形下,鲍不为养父但属于监护人,能够对女孩进行控制施加影响。

其次,强奸罪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
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星星受到侵害时已满14周岁只能证明不属于从重处罚,但鲍仍犯强奸罪,难在取证,是否有加重情节也要看证据。关于星星证言的问题,有错漏并不能证明她撒谎,在精神状态遭受打击的情况下可能会有记忆模糊的情况出现。

2. 星星的家人

父亲、弟弟:南风窗没有提到,我先忽略。财新网的报道在我这肯定是要打问号的,如果他们存在整个事情走向太有倾向性了。

姐姐:19年开始一直在微博为性侵受害者发声,一直和妈妈陪伴受害者奔走报案。(有姐妹提到是志愿者)

妈妈:被讨论最多的角色,也因为一开始南风窗的报道没有提到父亲,所以一直是妈妈在被讨论。我一开始看到的就是南风窗的报道,鲍毓明和警察让我恶心至极,还讽刺了说妈妈的最赞。当时大家主要在说不要狙妈妈模糊焦点,后来我又看了报道,认为妈妈问题很大,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我不认为她算受害者。但我只是提出可能性,不愿意揣测她属于送养还是买卖,也没有专门开帖讨论过她(很多人都被打成水军了,当然水军肯定也是存在的,泼女孩脏水的都暴毙了)

财新网的报道没有改变我的看法。但我觉得妈妈的角色很重要可以讨论,讨论不等于揣测和辱骂,揣测和辱骂会转移视线。

3. 我还疑惑的一些问题

在星星自杀后家人陪伴的第二次报警之前的这几年,星星和家人的见面频率?如果频率高家人没发现异常吗?如果频率低,为什么能够接受频率低?

星星爸爸为什么神隐了?父母如果没有离婚为什么送养?星星有没有弟弟?

鲍的国籍问题

还有一些时间线的问题因为报道有出入没有厘清,星星被控制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有机会报警为什么后来没办法逃走?可能有遗漏或有错误的地方,大家可以一起讨论下。

最后,我想说明一下我在开头为什么不愿像财新网一样用“发生性关系”来描述。

因为在我的观念里,只要是和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关系都是强奸,如果是16-18周
岁,双方存在不对等关系,一方可以用权力胁迫影响另一方时,也视为强奸。

因为这时受害者甚至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自愿”并不是自愿,

她可能被欺骗,很久以后才明白一切的含义:她不愿意;

她可能无法反抗,过后要进行自我归因才能勉强活下去:她不愿意;

她可能受到压迫,在社会、加害者和自己的精神压力下选择美化这种行为,可她不愿意。

即使有人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极罕见的,她年纪轻轻却心智成熟,没有被欺骗,有反抗的余地,也不认为有压迫的存在,也不应该给她“自愿”的自由,因为如果这样,我们将无法保护无数的被欺骗、被压迫、无法反抗的女孩子。

另外想对有些可笑的人说,不要觉得看过一部丹麦电影就觉得自己在别人之上了解了人世间所有的阴暗面了。这个案件唯一有和《狩猎》剧情相比的可能就是鲍毓明没有强奸李星星。

这个可能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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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erry

鲍毓明就是个人渣!为什么不学美国,管不住下半身和16岁以下男,女,或others发生性关系的,一律送到监狱去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