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的基本案情及证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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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志超案的案发及判决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校区宿管科清扫工李贞梅打扫教学楼三
楼的一间洗刷间时,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经公安确认,该女尸是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临沭公安经侦查后,认为强奸杀人的是该校高一学生张志超。2月13日凌晨,
张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张志超时年不满16岁。

  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张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广超提起公诉。2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张志超和王广超对公诉人的指控均未作辩解。3月3日,临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志超、王广超均未上诉。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害人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实情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
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200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广超
时,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的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2011年,张志超告诉前来探监的母亲马玉萍,他没有作案。马玉萍开始为张志超申诉。最早代理申诉的是两位山东律师段志刚和齐永久,在认真查阅了张志超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和会见了张志超后,一致认为这是一起冤案。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志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提起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未说明具体理由。11月12日,山东
省高院也驳回其申诉,其理由是:“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2012年后,马玉萍来到北京,张志超案先后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诉,现代理律师为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所有代理律师均一致认为该案是冤案,张志超不可能作案。

  2015年6月,张志超案经《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报道,引起
社会关注。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制作了专题电视访谈节目报道了该案。

  2015年10月,山东省检察院告知张志超母亲马玉萍,将在今后6个月内决定是否提
起抗诉。



  二、张志超案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一)张志超的任课教师均否认曾见证过张志超的有罪供述过程,山东高院据以驳回申诉的理由其实不存在。



  在张志超的所有在卷询问笔录的每一页纸上,的确有临沭二中教师苏某、徐某的签字,每一页都签了。当时苏某是年级主任,徐某是张志超的班主任。但二人在山东省高院复查时、在张志超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时多次声明:公安机关审讯张志超时,他们都不在场,只是被公安机关叫到刑警队后,公安人员给他们一份笔录,让他们签字摁手印,他们就签了字、摁了手印。二人只在楼道里看到张志超从身边经过,没有任何交谈。

  从二人的声明来看,他们的签字、摁手印,是在对张志超的讯问笔录已经形成后的补签,公安人员审讯张志超时,二人均不在场,无法证明公安人员没有对张志超刑讯逼供或诱供。如果认为他们的签字摁印是用来证明审讯张志超时有成年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在场,那这种证明显然是虚假的。



  (二)审讯张志超时,张志超母亲的“在场权”被非法剥夺,其父母亲属均未能到法庭旁听庭审,后来也没有收到判决书。



  张志超母亲马玉萍回忆,张志超被抓走后,有一天她去公安局找儿子,一个警察告诉他,你儿子在刑警队。马玉萍就去刑警队找,无意中走到一个房门前,听到里面有电棍发出的“刺啦刺啦”的声音,又从门缝里看到了儿子。张志超也看到了她,喊了一声“妈”。里面的警察发现了门口的马玉萍,立即出来,一人薅住她的脖领子,将其推到楼梯口。如果不是扶住栏杆,马玉萍险些摔倒。记忆中,儿子穿着衣服,坐在地上,表情很痛苦。

  张志超案发时适用的是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而在2012年修订的新刑诉法中,“可以”被改为“应当”。按照1996年的刑诉法,讯问张志超时,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场。马玉萍所述她去公安局刑警队看到儿子后被强行推出讯问现场,如果属实,临沭警方的行为其实是非法剥夺了张志超母亲的“在场权”。

  张志超案一审开庭时,其父母曾想到庭旁听,但一些人包围了法院,使得张志超父母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其旁听权被剥夺。后来,父母也未收到过张志超案的一审判决书。



  (三)张志超本人及同案人王广超均指称审讯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张志超向母亲说,他当年承认自己是凶手,是被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开始被带到刑警队后,不承认是自己作案,被抽耳光,有人过来将他的衣服脱了,用两个电棍电脖子和全身,两人在身前用脚踢,用铁扳手砸膝盖和脚趾头。受刑不过,张志超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并按照警方的提示完成了口供。

  张志超称,“比如说,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警察就用鞋底抽我的脸,我再说其他颜色,说不对就接着抽我,直接打到我说对为止。我如果说记不清了,警察就会说,张志超,我有办法让你记起来,就打我。”对于庭审时为何不辩解及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诉,张志超说,当初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讯问他时,他曾告诉检察官,自己是被打承认的,要求检察院提取血液、毛发等物证,检察官给他作了笔录。在他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曾提审他的公安局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对他说,“你找谁都没用,最后还是我们查。”因为向检察官翻供后被毒打,张志超认为检察官跟公安也是一伙的。到了庭审时,公诉人正是当初讯问自己的那位检察官,让张志超不寒而栗。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没有一位亲人参加旁听,张志超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说出实情。他认为,法官也会跟检察官、公安一样,自己翻供也没用,只会再次被毒打。庭审时他刚满16周岁,对司法程序根本不懂,不知道上诉是怎么回事,认为上诉也没用。

  从张志超九次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来看,第一次讯问持续9个小时20分钟,第二次
讯问持续8个小时,第五次讯问持续4个小时。对一个不满16岁的少年,如此长时间的审讯,本身就是变相的体罚。从九次讯问的地点来看,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八次讯问都是在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而非在看守所内进行,无其他理由的所外提审,又说明了什么?

  除了有罪供述外,张志超也作过无罪供述。如在一份讯问笔录里,有“在检察院提讯你时你为何翻供”的问题,和张志超“当时我听说自己可能会被判十几年害怕了,以后不会了”的回答,也就是说,张志超存在无罪供述。但他的无罪供述不在卷。

  王广超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找其调查取证时陈述,侦查人员在提讯他的时候,没有家属或老师在场,只是在最后去看守所之前,在刑警队里把他的班主任叫过去见了一面。审讯的时候,“拳打脚踢,用电棍,提示我说什么,后来就形成了口供”。张志超后来在审判的时候为什么不辩解,后来为什么不申诉,王广超说他不清楚。只是强调,“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他是到了刑警队之后,才知道高婷被杀。



  三、警方收集的大量在案证据证明张志超不存在作案时间,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完成



根据警方当年对临沭二中新校多位教师和学生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的讯问笔录,结合实地调查,基本可以厘清2005年1月10日高婷失踪当天学
校的作息时间,从而非常有力地证明张志超不存在作案时间。

  2005年1月10日是星期一,临沭二中新校只在周一升国旗,平时不升国旗。升国旗
的时候,就围着教学楼跑三圈,周一升国旗的时候,只跑一圈。学生起床时间,是清晨6点。升国旗的时间,是6时15分。升国旗仪式结束后,还会有学生代表讲话,说“我们班是一个团结的班”之类。国歌时长46秒,升旗仪式一般播放两次,从学生集合、升旗到学生代表讲完话,应该是在6时20分到25分之间。跑步开始的时间无法确定,跑完的
时间也无法确定,但跑完一圈的时间基本可以确定,教学楼周长只有280米,正常人跑
完一圈一般也就是40到50秒。考虑到学生众多,不可能都是快跑,时间应该是在两三分钟之间。跑完后,学生们就会上教学楼回到教室。而早自习的时间是6时35分到7时15分。

  当时,张志超在哪里?卷宗里有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证实张志超当天参加了升国旗仪式,也就是说,在升国旗仪式结束时,张志超是在教学楼下的升国旗旗杆附近。

  当时是冬天,一些学生每天跑步前,会将自己穿的棉袄脱下来。这些棉袄放到哪里?张志超是班长,他向班主任徐某老师提出,由他每天将大家脱下来的棉袄抱到三楼教室里去,徐某同意了。教师徐某也证实了这一情况。多位学生的证词显示,当天抱棉袄上楼的是张志超和李磊(化名)。

  实地调查,张志超和李磊抱着棉袄从旗杆处上到三楼教室,需要1分30秒到2分左右。放下棉袄,他和李磊,还有因病没有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的孙兵,三人有过交谈。张志超现在回忆,当时他想去上厕所,孙兵和他一起从教室出来,李磊没有出来。开始想去20米外的洗刷间(即发现高婷尸体处)里,但因为这个洗刷间已经被学校停用了,去哪里上厕所被学校发现了是要扣分的。孙兵说,别去那里了,还是去二楼吧。两人就一起去了二楼。在二楼楼梯口,遇到了杨同振。

  实地调查,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宿舍距离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很近,只有11米,正常行走只需10秒。按照王绪波的说法,他们先是听到了女生求救的尖叫声,尖叫声持续了几十秒,叫得很惨烈,然后没有了。两三分钟后,他和杨同振一起从宿舍里跑出来,已经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在洗刷间门口了。他跑到洗刷间(走才需要10秒)外,朝里一看,里面的木门已经锁好了。也就是说,在短短两三分钟时间内,张志超完成了如下动作:掐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强奸、杀害,藏入洗刷间东半部的废弃厕所里,关上门,遇到王广超,告知其自己杀了人,让王广超看守洗刷间,自己跑下楼去买锁,买完锁,跑回三楼锁住洗刷间内掩藏尸体的东半部废弃厕所的木门……这可能吗?

  按照张志超的口供和已被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超掐住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后,洗刷间内的木门是锁着的,张志超一脚踹开了木门,门一点没有撞坏,锁却撞坏了。等他强奸杀人后,为了藏尸在废弃的男厕所,就必须下楼去买锁。

  据李贞梅证言,原来锁洗刷间中间木门的那把锁,是一把挂锁,与后来他拿钥匙打不开的新锁是一样的。既然是挂锁,用脚踹木门,门安然无恙,锁却被撞掉,实在是有些神奇。正常情况,应该是门先被撞坏,而锁不容易坏。

  实地调查,从教学楼3楼洗刷间快速跑下楼,再跑到小卖部,需要76秒,往返需要
150秒,2分30秒。仅仅是买锁回去锁门(与售货员交易的时间还没算)的时间,已经与楼下学生跑圈的时间相当。也就是说,如果是张志超作案,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下楼去买锁的时候一定会碰到跑完圈上楼的许多学生,更不要说买完锁回去锁门的时候了。而不要忘了,张志超抱着棉袄走上楼已经花了一分多钟。

  再看王绪波、杨同振两人的证言,不要说作案,仅仅是下楼往返买锁的时间,也远远比王绪波、杨同振从宿舍出来走到洗刷间门口的时间长很多。时间,到哪里去了?

  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将对张志超有利的证据,例如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均未当庭提交,只是附在卷宗里。如果提交这些证据当庭质证,不难得出张志超没有作案时间的推论。

  另,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近日又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她找到了十年前学校小卖部的承包人,这位承包人证实,当时每天早晨7时10分小卖部才开门。这样一来,张志超6时20分左右就去小卖部买锁的说法不攻自破。仅仅是这一个证据,也足以构成启动再审的充足理由。



  四、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口供与关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关键证人证言明显虚假且相互矛盾



(一)同案人王广超翻供



  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超强奸杀人后,出来在洗刷间门口碰到同班同学王广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让他帮自己看守洗刷间大门,自己去去就来。然后下楼去小卖部买锁,买锁回来后将洗刷间里面的门锁上。

  但王广超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陈述,2005年1月10日那天,
自己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了,但不记得是否见过张志超,自己当初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全是虚假的,是被逼迫和诱供的结果。



  (二)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与事实明显不符,且很不稳定



张志超的九次有罪供述,本身很不稳定,在情节上多次反复,很多细节交待不清楚。有时说,作案时不认识受害人高婷;有时又一口咬定认识高婷。描述奸杀过程说,说一手堵住高婷的嘴,一手掐她的脖子,同时又脱掉了自己的裤子和高婷的裤子,请问,他有几只手?有的供述说,高婷没有系腰带,有的供述又说解开了高婷的腰带。

  张志超供述,他是将高婷按倒在地后捂着嘴掐着脖子脱她的裤子。即使是不捂嘴不掐脖子,因高婷倒地,冬天衣服穿得又多,张志超的两只手来一起用力脱高婷的裤子,也是非常费力的,很难脱下来。如果张志超两只手来脱高婷的裤子,如果高婷没有昏迷或死亡,难道她不呼救反抗?

  在张志超的供述中,他是当天早上杀人后让王广超帮他看着门自己去小卖部买了把锁,回来把厕所门锁上,用来装尸体的编织袋是第二天下午从宿舍偷了带到藏尸厕所的。而王广超的供述,张志超当天早上让他看着门,自己下去不到一分钟就拿着一个编织袋回来了。矛盾在于:第一,编织袋到底是在当天早上还是第二天下午拿到洗刷间去的?第二,如果张志超是去小卖部买的锁,怎么可能在一分钟内回来?



  (三)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证言明显虚假,且互相矛盾



在王绪波、杨同振最初的证言中,两人都说,听到了宿舍外面女生的尖叫声,持续了两分钟左右。

  叫声一停,杨同振证言:“王绪波从床上下来,穿上鞋,从床上拿件上衣外套,便小跑着朝门外跑,我当时被子已经叠好了,但还没套被罩,我接着下床想跟出去,但穿鞋时费了些事,鞋带系得太紧了,我又松了松才把鞋穿上,接着我便朝外跑,我比王绪波晚到不到一分钟。我到宿舍北门口时,朝南一看,看见南面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王绪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王绪波、杨同振宿舍距离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仅仅只有11米,慢走也只需要10多秒,而按照杨同振的描述,外面尖叫声一停,王绪波就急忙冲了出去,走到洗刷间门口应该只需三四秒,杨同振比王绪波晚了一分钟出去,怎么还能看见王绪波在慢慢地朝洗刷间门口走,王绪波冲出宿舍后为什么突然双脚踩了个急刹车,以异常缓慢的速度向洗刷间走去?

  听到外面女生的惨叫声结束后,王绪波的证言:“我就把脚(睡觉时不脱袜子)直接插鞋子(鞋带未解开)里去,拿起床上的皮夹克就跑出去了。杨同振跟我跑出去的。”可见跑得很急。

  王绪波接着说:“一出我们的宿舍门,我就看那边洗刷间门口站着人,当时走廊里面没有灯,看不清。当我走过去时,我看这时是两个人,一个是张志超,他站的位置靠近洗刷间门有一米多,是正对着洗刷间的,跟他一块的是戴眼镜的那个同学,他站在张志超后一米左右靠近走到两侧的窗户,正对着楼梯口。”接下来,王绪波回忆,他与张志超进行了对话,问张志超“干什么的?什么声音?出什么事儿了?”,张志超回答:“有美女”,“跟女朋友闹着玩的。”王绪波“朝洗刷间里看了一眼,里面的厕所门是关着的,外面未见到什么。”根据他的证言,张志超此时不仅奸杀了高婷,还买锁回来将门锁好了。

  但杨同振接下来的证言,与王绪波有明显矛盾。杨同振说:“王绪波正慢慢朝前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具体说什么话,我也没听清。我便也跟着朝南走,距王绪波有一米远站住,当时走廊内灯也没开,我也没看清跟王绪波说话的人是谁。当时王绪波离他俩有半米远,我过去有一分多钟。和王绪波说话的那两个人便顺走廊向南去了,我看那两个人走了,我便回去锁宿舍门……锁完门,我朝教室去的时候,我是和王绪波一起的,我俩一起顺洗刷间那侧楼梯下去,当走到二楼楼梯口时,遇到张志超正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见了他,还和他说话的,王绪波问他听着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接着我俩朝南进了教室,没再和张志超说话,我冲他笑了一下。”短短的11米距离,杨同振走了一分多钟。按王绪波的证言,他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就是张志超和王广超;而按杨同振的证言,王旭波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是谁他没看清,但在后来下到二楼的时候,遇到了张志超,这次他看清了。张志超到底是在二楼,还是在三楼?王绪波、杨同振在三楼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里,有没有张志超?两人的说法互相矛盾。

  但王绪波、杨同振二人的证言,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进行了裁剪,裁剪的结果是,两人口供的矛盾之处被掩盖,给人的感觉就是,两人从宿舍里出来,都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在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门口。



  五、此案严重缺乏物证,现场没有张志超的任何痕迹,大量物证均未找到,现场勘察报告、尸检报告疑点重重



(一)两把神奇的锁前文已经详述了此案中涉及到的两把锁的问题,在此不重复赘述,只谈谈尚未说到的。



  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他将旧锁撞坏换上新锁锁好木门后,将挟持高婷的绿色铅笔刀和旧锁仍在校园西北角厕所南侧双杠附近的大垃圾坑里,新锁的钥匙扔到教学楼后小卖店前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去了,另一把钥匙扔到校园西北角厕所内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尿痛里去了,包精液的卫生纸仍进了大粪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尸并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带回教室时间不长就没有了。据此,警方对上述地点进行了反复细致搜索,以上物品无一寻获。将张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类查找,历时三日,始终一无所获。

  民警查到张志超新买的锁是“明环”挂锁,校园小卖部就有出售,售价三元。但张志超找何人买的锁,始终无法查清。而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近日找到了十年前学校小卖部的承包人,这位承包人证实,当时每天早晨7时10分小卖部才开门。早晨7时10分才开门,张志超怎么能在6时20分左右就去那里买到锁呢?如果真有此事,售货员印象应该
相当深刻,当年的办案人员会调查不出来,会不在侦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吗?



  (二)无法找到来源的编织袋同前文所述那两把神奇的锁一样,包裹高婷尸体上半身的编织袋,也始终找不到来源。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志超在奸杀高婷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在他的前后九次供述中,对这个编织袋的来源,有三种不同的说法:第一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晚上花五毛钱饭票从同学李磊手里买的;第二次供述,说是作案当天清晨到小卖部买锁后,回宿舍从李磊枕头下拽出一个编织袋跑回现场,袋子先放在那里;第三次到第九次供述,说是第二天下午才去偷。但这九次供述,全都无法证实。

  警方询问了李磊及其母亲,李磊表示,他从来没有过这种编织袋,不仅没有,见都没见过,张志超也从来没有找他买过,也不可能从他这里偷走。李磊母亲表示,他们家没有过这种编织袋,她从来没见过,也没见儿子用过。

  为了查清这个编织袋的来源,警方多次找到李磊,并到张志超、李磊家中查找,又对其宿舍内所有学生共计82名逐一调查了解,经过近半个月工作,未能发现任何线索。这个白色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去人,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
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据此,警方又深入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临沭、河东70余
家柳编经营单位,历时近一个月调查走访,也未能查出该编织袋的来源。

  如果高婷真是张志超奸杀的,在奸杀高婷时,张志超没有条件将高婷的上半身用编织袋包住,所以,第二天,张志超携带这个警方无法查出来源的编织袋再次来到洗刷间,将高婷的上半身包住。问题是,张志超用编织袋包裹高婷上半身的目的何在?既然他打算藏尸在作案现场,有什么必要用编织袋包裹高婷的上半身?

  更有可能的真相是,高婷不是在洗刷间被杀害的,编织袋是为了转移尸体而包裹尸体上半身用的。尸体被转移到这间洗刷间后,编织袋被真凶遗留在了藏尸现场。

  锁和编织袋,只是张志超案有关物证的两个突出代表。纵观此案,现场出现的物证,像锁和编织袋这类查不清来源的是一类;没有出现在现场而在张志超供述中提及的,全都没有寻获,例如旧锁、挟持高婷的绿色铅笔刀、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等,是一类;应该出现在现场却没有出现在现场,也无法寻获到来源的,是第三类。例如,王燕提及,高婷与她分手时随手带着钱包,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钱包要么在现场,要么被张志超拿走,但警方没有寻获,甚至没有提及。



  (三)现场勘查报告的重重疑点



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高婷的尸体头北脚南趴在过道北边最东头的大便池里,臀部以下赤裸,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臀部以上有一只包住上半身的编织袋,编织袋上沾有血迹。移开尸体,看到尸体下有羽绒服和毛衣,衣服下有血迹,北墙上也有血迹。在过道上,有塑料袋、木条、地板砖碎片、玻璃片、布条等垃圾。过道南边,中间大便池上放着一双皮棉鞋和袜子,鞋袜上均有泥沙,两本摆放整齐的英语课本,墙上挂着一条绒裤。一墙之隔,最西头的大便池里,墙上挂着牛仔裤,两膝盖处有泥土,便池上有四个塑料袋、一条白色裤头和一张写有“高婷收”字样的明信片。

  高婷的衣物鞋袜,东一件西一件,有的挂在墙上,有的摆放在各个大便池上。但这些衣物鞋袜及高婷的尸体上有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有泥沙。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牛仔裤两膝盖等处有泥土”,“左脚棉鞋外侧附有泥土”,“两袜脚跟处附有泥沙”,“臀部及小腿处附有泥土”。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在水泥地面的教学楼内作案,这些泥沙、泥土从何而来?尤其是袜脚跟处都有泥土,连高婷的尸体臀部、小腿上都有泥土,应该是死后在泥土地上拖拉才能形成。根据这些泥土,洗刷间很可能不是杀害高婷的第一作案现场,只是个杀害高婷后的移尸藏尸现场。

  现场出现了多处血迹,根据警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述,“东部靠东墙地面上有一片725pxX525px的血迹,并粘有毛发,东墙上有一片825pxX675px的擦蹭状血迹”,“编织袋上粘有血迹”,“西隔墙225px处有一550pxX1150px的血迹,北墙上距地面
150px距西隔墙300px处有一225pxX225px的血迹”。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
品登记表》中记载,血迹用“刀片刮取”,进行了提取。但这些血迹有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经鉴定血迹到底是谁的,不得而知。

  在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中,前三次提到奸杀高婷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还射精了,但警方没有提起到他的精液。不仅没有精液,甚至没有提取他的任何皮屑、头屑、指纹、脚印和其他身体物质。高婷是被奸杀的,张志超与其必然有激烈的身体接触,高婷一定会反抗,会去抓挠张志超。但张志超一个不满十五岁的少年,临时起意作案,警方居然无法从现场提取到他的任何身体物质,也令人匪夷所思。

  判决书提及到一个物证,是一根小木条。据张志超告诉他的申诉代理律师,这根小木条,是他被领着去指认现场时随手从地上捡起来交给警方的,说是用它捅过高婷的肛门。这根小木条,被写上了判决书,但警方没有从上面提取到高婷的任何身体物质,如何证明它与本案有关?



  (四)《尸检报告》的多处疑点



受害人高婷的尸检报告中,与张志超有罪供述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相符的,也有不少内容。

  如尸检报告提到,尸体“前额正中有纵行2.5X0.5厘米表皮剥落,创缘不整齐,创
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创口里面为什么会有玻璃碎片?这些玻璃碎片是怎么跑到创口里面去的?

  知名法医刘良认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头部与玻璃撞击才会形成。但现场并没有被撞碎的大块玻璃,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头部撞击玻璃的情节。

  更令人疑惑的,是在2005年2月13日、14日的前两次供述中,都非常专业地说,“
半蹲着把生殖器插到她的阴道里,抽动了几下”,还射了精;但到了2月26日的第五次
供述,“半蹲着”改成了“趴着”,插入射精变成了“因为是第一次我也不知道怎样擦,就在她隐私处蹭了两下”,意思是没有插入阴道,也没有射精了。

  为什么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此案的尸检报告是2月16日作出的,时间正好在第二
次供述后两天。尸检报告的结论是,受害人“外阴粘膜脱落红肿,处女膜呈圆孔状,仅容纳一指”。也就是说,高婷的处女膜没有不规则破裂,也未从其阴道内提取到任何精液。受害人“肛门呈开启状态”,疑似死后被侵犯,因死后肌肉失去弹性,无法再闭合,故呈“开启状态”,但从肛门和口腔内也没有提取到精液。整个发现尸体的现场,都没有提取到除死者外的任何人的体液、毛发、头屑、皮屑和DNA物质。

  张志超此前的口供与尸检报告不符,尸检报告出来后,口供就朝与尸检报告相符的方向转变,这是巧合吗?

  《尸检报告》记述,肛门呈开放状,可能是死后遭受侵犯造成的,因为死亡后肛门括约肌失去弹性,被侵犯后无法再收缩。死者的口腔分泌物也进行了检验,不含有精液成分。但警方既然拿去检验,合理推测,可能也有被侵犯的迹象。从处女膜仅有一根手指粗的圆孔,肛门和口腔均有被侵犯迹象来看,真凶有故意伪造奸杀假象的嫌疑,可能本案不是一起强奸案,而就是单纯的绑架杀人案。

  《尸检报告》最后的结论是:“死者是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检验所见的死者尸斑、尸僵特点,结合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另据现场位置和气候状况,我们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失踪时间吻合,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个月左右。”法医刘良在看完这份报告后说,如果不结合案情,单纯从技术上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在一个月左右,是不可能做到的。而张志超案的尸检报告,是在2005年2月16
日,也就是张志超被警方审讯了三次,已经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之后,才得出的。

  法医刘良称,死者上半身被编织袋包裹,身体下垫着羽绒服和毛衣,而死者臀部以下完全赤裸地暴露在空气中,如果长达一月之久,上半身和下半身的腐败程度应该有明显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从尸检报告中没有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