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中国反垄断要难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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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x1
楼主 (未名空间)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对阿里、阅文、丰巢三家分别处以顶格50万罚款。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打响了反垄断的第一枪,堪比一战前萨拉热窝的枪声。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但在这“枪”之前的12年里,执法部门从未对腾讯、阿里巴巴、百度、携程等国内互联网巨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公开批评,或因未事先申报而执行处罚。而腾讯、阿里为首的互联网巨头也在这12年里,投资版图迅猛增长,体量急速“膨胀”。对反垄断的判定、博弈、立法执法等,欧美已经有了上百年的经验,我们长期看好中国反垄断的前景,现实中却又有太多的无法逾越的障碍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

首先,现有中国法律法规,对于商业企业对大众的侵害为缺乏有效的震慑。平台类企业获利的主要来源是售卖商品推荐位,现有中国法律对于平台类企业的不当商品推荐缺乏约束,消费者可以依靠的只有《广告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而且这两个法的法条过于宽泛。百度在魏则西事件后,依靠一句“竞价排名属于新型技术,不受《广告法》约束。”这样的辩解,百度居然能够全身而退,几经整改,广告位和算法自然推荐之间依然没有显著区别。
在北美,如果消费者在亚马逊上搜索“保温饭盒”,购买了搜索结果排名第一的饭盒。使用效果一般,早上用来带饭,保温效果不好饭菜变冷了,中午使用后引起胃部不适。如果该消费者再次在亚马逊搜索,又购买了排名在前次购买之后的另一款价格更低的保温杯,保温效果却很棒。那么如果第一个保温杯的推荐位是并非自然算法推荐,是商家购买流量获得,和后面的产品有没有明显区别。该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亚马逊误导购买,让亚马逊为该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带来的不适做出赔偿。
JD、TM等平台,按点击次数向商家售卖关键词,这样来钱最快最舒服,赚钱数量也超过传统的低买高卖的商业模式,JD居然要求自营供货商也购买关键词点击。您搜索商品看到的排名居前的结果,几乎都是供应商购买的位置,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
中国现有法律,对这种行为确实缺乏震慑。在北美和中国,垄断性互联网媒体或自
媒体都很多。因为商业法规更加完备,北美的互联网购物平台,数量比中国少,行事没有中国的嚣张,日子也不比中国的滋润。

第二,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适合防范商业侵犯。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不同于欧美海洋法系,海洋法系采用判例法,法官判
案时要采信过去相同案例的判决。前例的保温饭盒案例,一旦商家被判败诉,未来所有类似案件将一律败诉。
中国也缺乏北美那样的《集体诉讼制度》,律师可以比较轻易的发起针对大公司的集体诉讼,可以声称自己代表所有潜在受害人,并不用通知每个人,便可以发起诉讼。如果胜诉,所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去法院申请索赔,判例法和集体诉讼,这两个规则对于大公司可以说是相当的恐怖。

反垄断最便利的手段,是将难题交给千千万万的律师和法官。现有法律环境下,却
只能依靠政府约谈和行政处罚。但是政府既制定规则,又当吹哨人,无疑承担了相当大的道义风险。吹错哨或者漏判,都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如前文所指,约谈“丰巢”,就略显业余。商业竞争千变万化,丰巢的模式,已经让位给xx驿站。我们看,一个标准丰巢,只有50个储藏格,理论上,一天只能容纳50个快递包裹。而近期小区内大量出现的“菜鸟驿站”,采用人工的方式,一天可以处理上千个包裹。这种高效驿站已经将丰巢淘汰,即便当局不去约谈丰巢,自己也将退位。
所以说,让政府去判断谁垄断,谁没垄断,不是一件好事也不是一件容易事。就像
15年前商务部叫停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弄得消费者,可乐,汇源各方都不满意。因为大众的口味天天在变化,饮料行业又是世界上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也是最难垄断的行业。一纸行文,棒打可乐汇源,造就多少孤魂野鬼。

那么对于垄断现有法律难管,政府难办,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么?
世界上对付商业垄断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切割。不要害怕切错了,重要的在于是否真的去切,而不是怎样去切。就像有1万种方案去切割Google或者百度,就怕你不去切。例
如可以把图片切出来,把百科和知道独立出来等等。同样也不要担心切割巨头影响了投资环境,相反,切割很可能更有利于投资环境。切割百度有利于搜狗和360,切割携程
有利于旅游行业,切割京东有利于当当。

第三,对于中国现阶段中国国情,切割互联网平台,仅存理论上的可能性。
在中国所有竞争性的行业,国退民进还没有完成。相反,过去几年还合并了南北
车南北船成立了中车中船等一批巨无霸央企。贸易全球化,当然反垄断规则也要接轨国际。如果硬性切割阿里,那么阿里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同样切割中石油,甚至要求切割国家电网。
在完全开放的市场体系建成之前,切割巨头仅存理论上的可能,因为做不到将所有垄断性央企全部归入非竞争性行业。如果不敢切割央企,那么何从切割互联网平台。

我们的结论很悲观:依靠政府吹哨无法约束垄断。我们说,垄断态势一旦形成,就无法靠市场或行政的力量将其消灭。中小企业和垄断企业竞争,犹如5个一米七零的初
中生和5个两米的职业球员打篮球,即便裁判不许大个子干这个干那个,例如你可以不
许两米的大个子扣篮,不许大个上篮,依然无法改变比赛的输赢。所以说,政府不断出台各种规则,不许平台干着干那,是徒劳的。

美国1890年出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挥舞反托拉斯大棒,着手收拾标准石油。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依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标准石油公司是一个垄断机构,应予拆散。根据这一判决,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为34家地区性石油公司。在这之后,全球石油行业不再一家独大,形成了被新泽西标准石油、英荷壳牌、英国石油、纽约标准石油、德士古、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海湾石油等“七姊妹”(Seven Sisters)把控的局面。百年过去,“七姊妹”
也已进一步演变为现在壳牌、英国石油、埃克森美孚和雪佛龙的四大巨头,标准石油一家独大的局面也难再出现。
1912 年,摩根财团与摩根家族在华尔街如日中天,当年12月,为了调查华尔街的
金融权力集中情况,国会众议院金融货币委员会,专门召开了调查听证会——普约听证会,委员会挑选的法律顾问叫昂特迈耶。很快J.P.摩根公司一分为二——J.P.摩根与摩根士丹利。

美国反垄断历经四分之一世纪或者更长的时间,而在中国刚刚开始,我们假以时日,拭目以待。互联网企业边际效应递增,而不是递减。而传统企业的边际效应是递减的,所以传统企业在面对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完全没有还手之力。垄断因互联网而起,原罪在互联网,不在资本。切忌以反垄断的名义,污名化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