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全面合法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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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我有很多年的养鹦鹉经历,对其他国家的鹦鹉政策也有一些了解,对我国鹦鹉相关的法律该怎么制定以及产生的利弊大致心里有数。我有亲戚养脖子能折叠的水龟,据说原产于澳大利亚,我对水龟该如何管理就一头雾水,思路回到我熟悉的陆龟就又清晰了。这让我认识到,制定法律和法规一定要熟悉适用的对象。鹦鹉相关的知识非常繁杂,不成体系,掌握基本知识合理推广就会出错。我在网上看到很多法律界人士发表有关鹦鹉的看法,鲜有不说错话的,因此我觉得有义务把自己的看法写出来,供有关人士参考。

一.全球概况

全世界有三百八十多种鹦鹉,这是最新的数字,这个数字近年来一直在变,原因是新引入的基因分析法正在修正传统分类学的部分结论。这些鹦鹉绝大多数分布在热带、亚热带林地,主要在南美、中美、中西非、太平洋岛屿,都是前殖民地。从七十年代初开始,在二三十年里这些地区的鹦鹉遭到掠夺性捕捉和输出,那些市场需求大、栖息地狭小的物种数量骤减。之后域内国家大都出台了保护政策,有捕捉配额、出口限额等等,虽然有监管不力漏网的盗捕和走私,总出口数量显著下降。目前威胁野生鹦鹉的主要因素是栖息地减少,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这种威胁将逐渐增大。澳大利亚有五十七种鹦鹉,新西兰有八种鹦鹉,因为地广人稀而又是前殖民者当政而例外。

世界上常见的宠物鹦鹉有一百余种。现代的宠物鹦鹉文化是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包括宠物性筛选、变种培育、驯养技术研究等等。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宠物鹦鹉文化蓬勃发展,但仍然以少数小型鹦鹉为主,七十年代大中型鹦鹉开始普及,同时小型鹦鹉多样化。这段历史是一家生产鸟笼的百年企业总结的,鹦鹉繁殖业界缺乏传承和信息汇总能力。在随后的二三十年里,西方国家从鹦鹉原产国进口了几千万只野生鹦鹉,造成的野生鹦鹉总损失至少要加倍。随着西方国家陆续禁止野生鹦鹉进口,亚洲国家接过了部分市场份额,主要进口地区是东南亚和中东。新加坡是世界鹦鹉交易中心,也是鹦鹉转口东亚的中转站。这期间世界鹦鹉交易从全部野生过渡到了人工繁殖占多数。

鹦鹉是一种可再生自然资源,适量捕获不会损害野生种群,还会因为获得资金,使野生鹦鹉的保护做得更好。鹦鹉原产国因为文明阶段和体制的制约,即便明白这个道理也无力付诸实现。鹦鹉也是一种可以大规模生产的“产品”,鹦鹉产业投入少,技术难度低,产出的价值却很高,原产国也没有这方面成功的例子。西方国家有规模庞大的人工繁殖产业,欧盟和美国都能满足内部巨大的市场需求,还有余量用于出口。南非有最成功的人工繁殖产业,各种珍稀大中型鹦鹉繁殖种群应有尽有,小型鹦鹉繁殖种群更是数不胜数。二零一四年的数据显示南非有一千六百多家鹦鹉养殖场,当年仅灰鹦鹉就出产了六万七千只,其中六万只出口国际市场。南非是我国进口鹦鹉的最大来源国,几乎以一国之力成就了我国的鹦鹉产业。

一个国家的鹦鹉政策可分为三个层面来考察,一是进出口政策,二是成规模繁殖政策,三是个人驯养政策。美国没有原产鹦鹉,曾经是最大的野生鹦鹉进口国,在一九九二年开始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在成规模人工繁殖层面,美国对一百余种已经建立人工繁殖种群的鹦鹉进行分流处理,将一些野生种群无危的小鹦鹉收入人工繁殖名录,可以进口、买卖和繁殖而不受限制,其他鹦鹉的人工繁殖需要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登记。个人买卖和驯养鹦鹉,以家庭为依托的繁殖和出售都不受限制。美国的法律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在人工繁殖和野生之间,也是划在国境线上,只需监管进口,境内不需要执法,非常具有可执行性。同时抑制了大量野捕,鼓励人工繁殖,对保护野生鹦鹉种群有积极意义。

印度原本是鹦鹉出口国,近年来随着购买力增强又兼有了进口国身份。印度对鹦鹉进口不设限制,境内的大中型鹦鹉品种应有尽有,小型品种相对较少。引进鹦鹉的买卖、驯养和繁殖现在还无法可依,不受任何限制。印度的法律禁止十二种原产鹦鹉的捕捉、买卖、驯养和出口。原产鹦鹉中的八种是宠物品种,其中月轮和亚历山大广受欢迎,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是常态,大量走私出口也一直存在。原产鹦鹉的人工繁殖是否合法,貌似印度政府还没提上日程。印度的合法与非法的分界线划在引进和原产鹦鹉之间,这条线清晰,可执行性尚可,但没有尽到保护引进鹦鹉的野生种群的一分一毫的义务。印度保护原产鹦鹉的执法聊胜于无,违法驯养鹦鹉的人数至少有几百万之众。

加拿大鹦鹉进出口政策在西方国家是最宽松的,遵循合法、可持续、可跟踪原则,允许商业进口野生鹦鹉。加拿大和美国互相允许进出口鹦鹉,过海关不需走隔离程序,美国有的品种都可以有。能进口的都已经进了,行业协会目前正致力于从禁止名单上的国家进口野生鹦鹉。看加拿大鸟展视频不时会有惊喜,能看到以前从未见过的物种。澳大利亚是进出口政策最严苛的国家,禁止任何鹦鹉进口,也禁止原产鹦鹉的商业出口。近年来只出口过两百多只到欧盟,用于展示目的。看澳大利亚的鸟展视频让人羡慕,引进鹦鹉的品种大概有近百种,是以前允许进口时攒下的,加上原产的就有一百几十种,绝大多数可以做宠物。澳大利亚目前正在讨论恢复鹦鹉进口,因为九十年代初引进的大型鹦鹉繁殖种群老化了。市场不够大,就不容易维持大型鹦鹉的种群数量和基因多样性。

二.我国现状

我国有八种原产鹦鹉,但不是鹦鹉出口国。世界上的宠物大绯胸鹦鹉出自印度,小绯胸鹦鹉出自印尼爪哇岛,我国输出的很少。上个世纪我国的引进鹦鹉主要是虎皮、牡丹、玄风三种,近二十年来我国从南非、新加坡、泰国、圭亚那和苏里南等国批量进口,使引进鹦鹉物种数达到一百三十多种,其中很多物种数量不多,市场上难以见到。我国曾出口了五十八万只牡丹鹦鹉到世界各地,虎皮鹦鹉没有交易记录可查,应该也不在少数,显示了我国鹦鹉产业的潜力。我国是《公约》缔约国,进出口由《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监管。附录一鹦鹉需要出口和进口两张许可证,附录二鹦鹉只需要进口许可证。最近看到海南自贸区的新政,对附录一野生动物的进口不再复核出口许可证。我国政府对进口政策的把握或许倾向于宽松,这是引进鹦鹉物种数在短期内大增的重要原因。

我国在成规模人工繁殖方面政策相对宽松。实行的是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这个制度方便灵活,能充分发挥广大农村的人力和物力。许可证由县级林业部门批准,省级林业部门颁发,要求相对容易满足。近二十年来我国鹦鹉保有量快速增长,达到了一千万只数量级,就是得益于这个制度。有条件的个人养几只鹦鹉做宠物,并不涉及经营利用,也能申请到许可证。在网上看到西南某省颁发的许可证,上面赫然有四只大绯胸鹦鹉种鸟在列。在栖息地边缘颁发原产鹦鹉的繁殖许可证,等于给野捕和野掏洗白开了后门,瓜田李下,申请和批准都缺乏理性。感觉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更适用于单一物种、数量巨大的养殖模式,这样监管工作容易到位。对鹦鹉这样多物种、多来源、相对小数量的繁殖模式,监管可能力不从心。

我国的个人驯养政策是世界上最严苛的,没有之一。最高法在二零零零年对刑法三百四十一条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做出的解释是,包括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意味着个人只能合法驯养虎皮、玄风和桃脸牡丹三种鹦鹉,买卖、驯养和繁殖其他鹦鹉触犯刑法,是犯罪行为。我国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在虎皮、玄风和桃脸牡丹三种与另外三百八十多种鹦鹉之间,清晰得不能再清晰了,但可执行性已经不复存在。现在对个人来说非法的鹦鹉物种有一百三十余种,大约三百万只,非法驯养鹦鹉的人数有两百万之众。违法人数之多几十年也处理不完,违法鹦鹉之多要新建六百个世界最大的鹦鹉园才能养护,现行法律显然已不适用。

我国有宽松的进口政策,还有宽松的成规模人工繁殖政策,同时又有最严苛的个人驯养政策。鹦鹉有野生动物和宠物双重属性,在上一层面承认其宠物属性,在下一层面再否认,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结构性矛盾。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鼓励成规模人工繁殖,中央和地方媒体也时常做正面宣传,使得我国鹦鹉保有量迅速攀升。个人可以合法驯养人工繁殖鹦鹉是国际惯例,很少有人会想到驯养鹦鹉是违法的,甚至很多法律界人士对此都不知情,使得个人驯养鹦鹉的行为在我国快速普及。从二零一六年深圳鹦鹉案开始,我国因为驯养鹦鹉被判刑的人数,大概比世界其他所有国家的加起来都多得多。与此同时,我国非法驯养鹦鹉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数巨大,或许是受刑罚人数的百倍有余,执法不严这方面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

在不修改现行法律,不改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最直接的解决方案是由林业部门出台《宠物鹦鹉名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养殖名录条款,对有庞大的人工繁殖种群、有可靠的亲本来源、有成熟的繁殖和驯养技术的物种,其人工繁殖可以不按野生动物对待。比如梅花鹿、马鹿、鸵鸟等的养殖都已经通过收入养殖名录合法化。国内现有的棕头牡丹、绿颊锥尾、太平洋、和尚、月轮等鹦鹉品种,数量巨大,变种众多,人工繁殖至少已有几十代,在原产地都是无危物种,完全满足收入养殖名录的条件。如果《宠物鹦鹉名录》收入最常见的十几种小型鹦鹉,则违法鹦鹉的数量能减少六至七成,降到一百万只量级,违法人数降到六七十万,大幅度减少受影响的人数。

建立《宠物鹦鹉名录》并不是最终解决方案,前面提到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未被收入名录的鹦鹉的进口或许会停止,总保有量则不会减少。这些鹦鹉的寿命至少是二十岁,长的五十岁以上,目前平均年龄低于十岁,违法鹦鹉数量将在长期内保持在高位,执法机构的压力依旧。名录政策会使法律的可执行性降低,现在执法人员出现场只需识别三种鹦鹉,出台名录后要识别十几种鹦鹉,这个难题靠培训解决不了,除非能开发出可靠的鹦鹉物种识别软件。其实我国现在的困境,诸如违法人数众多,法律无能为力等,其他国家在几十年前都遭遇过。从他国的经验看,在个人驯养层面执法是不会成功的。比如鹦鹉交易都采用暗语加自提方式,所有人的鹦鹉都是“飞来的”,执法机构就没办法应对。鹦鹉政策宜上不宜下、宜疏不宜堵。

三.问题根源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我国鹦鹉政策的关键和焦点内容,是当下鹦鹉窘境的根本原因,也是每次热点鹦鹉案追根溯源的终点。司法解释把引进鹦鹉和原产鹦鹉等同对待,把驯养繁殖的鹦鹉和野生鹦鹉等同对待,这两个“等同对待”都有必要。《公约》附录上有近六千种动物,以食用、药用、时尚和宠物等目的进入我国法律管辖范围的至少有几百种,没有前一个“等同对待”引进动物的保护就无法可依。我国有四百一十多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没有后一个“等同对待”驯养繁殖就会被当做挡箭牌危害原产动物。从纸面上看司法解释划定的保护范围周全合理,无懈可击。以鹦鹉为适用对象,从细节和实践角度看则问题多多,不乏片面、疏漏、混淆之处,是闭门造车的产物。下面展开说说。

引进与原产鹦鹉的属性有根本的不同,不应该等同对待。原产鹦鹉是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有的还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原产鹦鹉资源随时可能被盗取和破坏,政府有责任给予最周全的保护,保护是第一要务。进口鹦鹉的目的是利用,首先引进鹦鹉是进口的商品,驯养和繁殖是实现和创造价值,不涉及资源破坏和资产流失;其次引进鹦鹉与其野生种群之间有几千公里以上的地理隔离,还有国境隔离,个人驯养很容易与野生种群撇清关系,这个权利没有可能被滥用;第三我国政府对原产地的野生种群没有管辖权,没有法理上的责任,只有道义上的义务。换一个直白的说法,原产鹦鹉在森林里,引进鹦鹉在笼子里。对原产鹦鹉的保护有的放矢,对引进鹦鹉的保护只在过国境时有效,入境后只是所有权的改变。对引进鹦鹉来说更需要的是一部通用动物保护法。

引进与原产鹦鹉受威胁程度不匹配,不应该等同对待。《公约》附录几乎收入鹦形目的全部物种,显然没有走过类似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甄别程序。附录二有大量无危的,甚至是泛滥和有害的物种,远远谈不上“珍贵、濒危”。附录一物种虽经过遴选,但过程并不严谨。比如,附录一的红额鹦鹉原产于新西兰,是无危物种,美国将其归入允许野生进口,不受任何保护一类,在很多国家的宠物数量也非常大。附录一的天堂鹦鹉原产于澳大利亚,在九十多年前就已灭绝,四十年前已经确证过。附录并不对接我国的保护动物,不存在外交对等原则的约束。放任这些经不起推敲的内容进入法律体系,对实际执法影响不大,但等于放弃了立法自主权。其实自主制定一个引进物种保护名单并不难,这个名单不长,选择和分类的工作量不大,法律的尊严却能因此得到维护。

驯养繁殖是一个内含广泛的词组,最原始的意思是野捕和野掏鹦鹉的驯养,以及野捕为亲本的繁殖。还有一个新的、被频繁使用的意思,即人工繁殖和驯养。《公约》从一九七三年开始,历经二十多年,断断续续出台了几个决议和补充规定,对人工繁殖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说明。具体条款有些繁复,其精神是“无害”,即对自然栖息地野生物种不造成危害的够资格算人工繁殖,国际贸易降一个等级监管。这是人工繁殖不是野生动物的半官方依据,也是延续利用野生动物传统的一个说法,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驯养繁殖的这两个含义对上原产及引进鹦鹉,排列组合之后就有四种情况。其中原产鹦鹉的野捕驯养繁殖肯定是不合法的,引进鹦鹉的人工繁殖和驯养理应是合法的,把这两种情况等同对待显然是不恰当的。

在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兴起的七十年代,很多国家的法律并不区分野捕和人工环境下繁殖的后代,使得执法陷入意想不到的困境。有的是引进濒危物种繁殖太快,引发了财政和人道危机,实在撑不住出售给个人又引发了执法危机。有的是执法偏好原产保护物种的繁殖业,激发了野捕和野掏行为,使原产野生种群迅速消失。区别对待人工环境下的繁殖和野生动物最初是迫不得已,之后发展完善,形成了人工繁殖概念,成为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主动推行的政策。我国人工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有较长历史,鹦鹉又是传统可利用动物,承认鹦鹉人工繁殖合法不存在理念上的障碍。本世纪前十几年我国鹦鹉产业蓬勃发展,得益于政策的模糊,即对人工繁殖合法的默认。近几年的执法用行动否认了人工繁殖概念的存在和合法性。

我国的鹦鹉政策是上宽下严,进口政策宽松,个人驯养政策严苛,违背了宠物鹦鹉管理的客观规律。个人层面消耗了大量执法资源,制造了不和谐的社会氛围,却始终没有一个可实现的目标,也谈不上对野生种群的保护,只落得一个执法不力的名声。西方国家的政策是上严下宽,对进口有附加限制,对个人驯养不设限制。澳大利亚和欧盟的鹦鹉进口政策最严格,都是以防疫为借口禁止野生鹦鹉进口,真实原因是此前已持续大量进口二十多年和三十多年,市场已经饱和。尽管曾经对野生鹦鹉种群造成过巨大的破坏,西方国家现在却能站在道德高点上,对鹦鹉原产国、进口国和潜在的进口国指手画脚。执行严格的进口政策,就等于政府对保护鹦鹉尽力了,走私进口的责任是少数不法分子和原产国的。

四.设立新法

我在这里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可以达到如下三个目标:一是解决百万之众驯养鹦鹉违法的问题,让合情理的都合法;二是可执行性高,节省公检法资源;三是协助保护全球野生鹦鹉种群,使我国政府和个人能尽到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鹦鹉的份内义务。我国的鹦鹉问题本质是引进鹦鹉问题,原产鹦鹉只涉及三种,数量不到百分之一。引进与原产鹦鹉属性不同,合并监管不合理,不妨从司法解释里摘除,另立一个新法来单独管辖。新法是关于鹦鹉资源利用的法律,与保护法有重叠,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新法将制定新的进出口政策,来单一化境内引进鹦鹉的属性,同时利用政策的杠杆效应促进原产地政府对野生种群的保护。

新法名称是《野生鹦鹉护用法》,也可以扩展到所有鸟类。“护用”在这里是保护和利用的意思,我国有学者在翻译国外类似法律时用了“保育”这个词,想表达与保护不同的意思,不过还是漏了原词强调的利用这层意思。新法的口号和革新措施是:禁止野生鹦鹉进口。我国将完全禁止野生鹦鹉的商业进口,比美国现行的部分禁止政策更严格。允许科学研究、公开展示为目的的进口,也允许核准的繁殖项目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的野捕进口,前两项与欧盟相同,后两项是比欧盟宽松的条款,也是《公约》的人工繁殖标准认可的。这样我国进口的野生鹦鹉数量将维持在最低水平,有助于抑制野捕,促进人工繁殖。新的鹦鹉政策达到保护自然和环境的最高标准,我国从此站上了道德高点。

新法在进出口层面将实行新条款,主要包括允许进口人工繁殖的鹦鹉(来源代码C和D),禁止进口野捕和野掏的鹦鹉(来源代码W和R),保留以人工繁殖为目的的野生种鸟进口(目的代码B)。对没有管辖权的出口端的控制,可以设定一个准许进口国家名单,
比如贸易记录好的国家、没有原产鹦鹉的国家可以入选,滥用贸易规则的国家、野生种群监管不力的国家不能入选等等。海关检查要引入新手段,做到更严谨、更透明,制止偷天换日、珠混鱼目之类的违规行为,比如附录冒充非附录、附录一掺在符录二之中等等。这些听起来麻烦,做起来简单,只要将进口信息公开,将检疫隔离期间的视频放在网上即可,自然有社会力量帮助监督。如此我国境内的引进鹦鹉全部符合人工繁殖标准,这个结果是通过调整政策达成的,并不会增加海关执法的工作量。

新法在成规模繁殖层面,仍沿用经营和利用许可证制度,由林业部门审核颁发,有进出口规划的还需在《公约》登记。为了方便和有效的监管,我国应该新建一个鹦鹉身份证体系,与居民身份证相似,数据库全国联网,每只附录鹦鹉都有独立的档案。进口的种鸟有入境信息,孵化的幼鸟有出生信息,有封闭脚环或微芯片。身份数据可以由进口商、繁殖企业和零售商负责输入,海关和林业部门负责监管。还可以考虑采用分流处理的办法,在我国数量巨大,在栖息地受威胁程度低,繁殖容易的十几种小型鹦鹉,占附录鹦鹉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对这些鹦鹉采取批量管理,不必为单只鹦鹉建立档案,可以显著减少监管工作量。有了这个身份系统后,林业部门只需负责繁殖企业硬件的核准和抽查,鹦鹉的来源和去向一目了然,提高了执法的准确性,节省了执法资源。

做到上面两个层次的监管工作,国内的鹦鹉都符合无害、可追溯、可持续原则,个人驯养鹦鹉就可以全面合法化了。个人买卖和驯养鹦鹉只需要在数据库登记报备,做到有身份证和交易记录在手即可,不再受任何其他限制。个人繁殖鹦鹉要设一个限额,比如每年不超过三十只,幼鸟按规则交管理费后纳入数据系统。从执法人员角度看,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在人工繁殖和野捕之间,也是划在国境线上,国内任何一只引进鹦鹉都是合法鹦鹉,不需要识别和监管。鹦鹉有关的执法仅限于对走私,或者诈骗和偷盗等刑事案的跟踪调查。这样就解决了百万人违法养鹦鹉的社会问题,节省了大量的执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执法重心可以转移到更迫切的原产野生鸟类保护领域。

我国的鹦鹉产业目前处在羁绊状态,生产机器低速运转,大量产品积压,不能走向巨大的国内市场,也缺少出口渠道。有了新法的保障后,更多的投资才会大胆进入,相关领域才能逐渐走上正轨,潜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我国会有众多成功的繁殖企业涌现出来,加上大量的兴趣型繁殖者,产量完全能够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的需求,还能大量出口国际市场,对全球范围内抑制野捕和走私有重大意义。我国的企业将有机会走出国门,与鹦鹉原产国合作,帮助原产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鹦鹉产业,实现双赢。大多数鹦鹉原产国是农业和资源国,栖息地减少是大趋势。除了少数适应城市生活,或从人类活动中获益的物种,其他物种将逐渐被孤立在狭小的最后栖息地里。我国鹦鹉政策改革有助于减缓这个过程,为终极解决方案的出现争取到时间。

五.几点补充

通常所说的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其实只是禁止商业目的进口,就是不能进口后直接零售牟利,其他目的的进口是允许的,这是欧美玩的文字游戏。真正禁止一切野生鹦鹉进口的只有澳大利亚,只允许新西兰人带宠物鹦鹉移民这一种情况。其实我国一直处在准禁止野生鹦鹉进口状态,离完全禁止很近。宠物鹦鹉文化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进步到手喂鸟占主导的阶段,粘人、能撸是常见的要求,野生鹦鹉在宠物市场上没有份额。我国的地理位置不利,距离鹦鹉原产地至少几千公里远,运输线漫长,数次过海关和检疫隔离,决定了我国难有进口野掏幼鸟直接投放市场的机会。由缅甸走私入境的亚历山大鹦鹉或许是唯一的例外。禁止野生鹦鹉的商业进口对我国鹦鹉产业的影响不大,倒是同步推出的个人驯养合法化可能导致短期的供求失衡。

禁止野生鹦鹉进口对我国的物种多样性影响也不大。附录一的鹦鹉不受影响,因为《公约》本来就禁止野生附录一鹦鹉的商业进口。不久前《公约》出台了更严格的决议,禁止进口野生附录一鹦鹉来建立人工繁殖种群。我国受影响的是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的红冠和紫冠亚马逊鹦鹉,不过这两种人工繁殖的数量很大。所幸我国灰鹦鹉、黄颈亚马逊、摩鹿加凤头、双黄头亚马逊、紫兰金刚这几种标志性的、无法替代的物种都已有较大的人工繁殖种群。附录二的鹦鹉受到影响也不大,我国现有的物种已经接近应有尽有,只是有些非主流物种的数量还嫌少。小型鹦鹉几乎全是人工繁殖种群,可以随时在国际市场上补充,不受任何影响。大型鹦鹉种鸟一定程度依赖野生种鸟,但已进口数量本就远多于小型,需要的只是一些耐心。

对于数量较少,有炒作资金介入的物种,可归入高风险鹦鹉一类。比如双黄头亚马逊、米切氏凤头、黄金锥尾、大绿金刚、紫蓝金刚等等,我国数量大概在一至两万只,市场价格在六万至二十几万不等,是欧美价格的几倍,原产国价格的十几到几十倍,有较大的走私驱动力。档案里应该加上DNA身份验证,以备必要时做亲子比对,堵住走私洗白
的漏洞。身份验证需要一笔额外花费,相信这些鹦鹉的爱好者都愿意出这笔钱。我国原产的大、小绯胸和灰头鹦鹉宠物可能有一两万只,多数分布在西南各省,野捕和野掏不在少数,属于遗留问题,可以采取高风险鹦鹉相同的管理办法。还可以考虑收取原产物种管理费,以此打消驯养和繁殖的积极性。这三种原产鹦鹉的宠物性一般,都有替代物种,不如让它们逐渐退出宠物圈。

我国在一九八一年加入《公约》后,附录鹦鹉的进出口有记录可查。在最初的十九年里我国进口了两万八千只鹦鹉,其中超过一半是从荷兰引进的七种牡丹鹦鹉。我国曾以这些牡丹鹦鹉为起点,主宰国际市场六年,共出口五十八万只到世界各地。从二零零零年到二零一九年初共进口了十二万四千只鹦鹉,主要来源是南非,近年来则以圭亚那和苏里南为主。这些鹦鹉中野捕的约占四分之一,野捕总数在三万只出头,仅相当于美国进口高峰时期两周的进口量。我国附录鹦鹉总数大约是三百万只,野捕只占百分之一,说明我国的鹦鹉产业模式原本就接近人工繁殖标准。同一时期我国进口了一万九千九百六十只灰鹦鹉,是进口数量最多的鹦鹉物种。平均每年进口一千只,只占全球年交易量的百分之一,可见我国的鹦鹉产业一直以来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美英的非政府组织不时发出攻击我国鹦鹉产业的言论。有的是春秋笔法,语焉不详引人联想。有的是无端臆测,捏造事实,较真去查一下相关国际组织的官方报告,就会发现根本是子虚乌有。这些都是基于刻板印象,以为资源进口大国就一定是鹦鹉进口大国。其实我国在国际鹦鹉市场上是小玩家,不用说南非、荷兰和新加坡了,比巴基斯坦和菲律宾都远远不如。国内也有各种所谓的保护主义者,才吃几顿饱饭,就学别人减肥,对我国中规中矩地利用鹦鹉资源说三道四。一方面洋人云亦云,动辄友邦惊诧了,另一方面心怀天下,“普天之下、率土之滨”情怀溢于言表。我国百年积弱留下的文化遗产发酵到今天,面向国际视野时就是半殖民地半朝贡思想。表现为自甘人下,人云亦云,同时克己奉“公”,无端让利。

我在今年初开始浏览国内鹦鹉论坛,为我国鹦鹉种类之多、保有量之大而震惊。广受欢迎的绿颊锥尾鹦鹉,俗名小太阳,在我国数量巨大,变种齐全,价格已经是白菜价。高端的凯克鹦鹉和灰鹦鹉数量众多,价格相对低廉。我国的鹦鹉爱好者可以拥有如此多种宠物性上佳的鹦鹉,我为此感到非常欣慰和自豪。另一方面,我看到大量的鹦鹉爱好者因为养鹦鹉被判刑,一个个非奸非恶的普通人生活被毁,家庭离散,为此感到寝食难安。驯养鹦鹉合情合理,符合发展的国策,符合国际惯例,为什么就不合法呢。有法律界人士几年前就在奔走呼号,普通民众的呼声也从未止息。从公检法内部人士的私下态度看,不同意这种做法的为数众多。通过一段时间的翻阅资料和思考,我对我国鹦鹉产业有了一定了解,有了上述解决问题的想法,希望我的见解能对有关部门有一些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