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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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ure
楼主 (未名空间)

尊敬的林业和草原局领导,
尊敬的农业农村部领导,

昨天在网上看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我对这个《名录》有点小意见,我放在这封信的最后说。我对人工繁殖鹦鹉的有关政策有不同看法,难得现在有这么一个渠道,我想借机向各位领导表述一下。谢谢各位领导给我一个鹦鹉爱好者这个机会!

我的身份和证件号码。

几个月前我开始关注我国宠物鹦鹉的现状,发现很多鹦鹉爱好者被判犯罪,受到严苛的惩罚。究其原因是最高法在解释“野生动物”概念时,将人工繁殖鹦鹉与纯野生鹦鹉等同对待。这是不符合事实求是精神的,导致现行法律和法规自相矛盾,法律不具备可执行性。做出这个释法解释的有关人员是要负历史责任的。

我经常看央视的各类养殖节目,可以感受到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对养殖项目的大力支持。无论是食用、药用还是毛皮,只要对发展和致富有利,都能感受到背后你们的工作。希望林业和草原局能尽快推出《人工繁育鹦鹉名录》,将人工繁殖鹦鹉和野生鹦鹉区别对待,绕过最高法的释法,这属于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仁政。

我国的宠物鹦鹉绝大多数原产地在国外,是进口的人工繁殖鹦鹉的后代,不在《华盛顿公约》的限制范围。我国鹦鹉有关的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不应包含“友邦惊诧”因素,习主席在二零零九年在墨西哥发表演讲时说:“有些吃饱了没事干的外国人,对我们的事情指手画脚......”这是我国官员对待外部噪音应持的态度。

随信附上三个附件,是我近来写的对人工养殖鹦鹉的一点见解,附件文件名如下:
1. 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一封信;2. 我拟定的《人工繁育宠物鹦鹉名录》;3. 借鉴一下美国的宠物鹦鹉法律。希望这些附件能更清楚地表达
我的看法,也希望能对林业和草原局有帮助。

最后我谈谈对征求意见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点意见,在附件一第十一页第七行,这里应该是“环颈鹦鹉属”而不是“鹦鹉属”。这里为什么有外行一眼就能看出来的错误呢,大概是因为百度把Psittacula错翻成了“鹦鹉属”。还是第七行,不是“所有种”而是其中的六种,其余七种不产于我国,与附件二第四条规定的只列明在我国境内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不符。另外,蓝腰鹦鹉算我国原产物种比较牵强。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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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ure

Psittacula spp.的意思是“环颈鹦鹉属里的多种”,spp.的意思种类species的复数,可以是二种、几种或全部种,这里的意思是五种或六种。中文翻译成“鹦鹉属所有种”显然是错的,错得离谱,搞这个名录的专家不了解中国的鹦鹉,也不会英语,还从英语的文献抄内容,水平之差令人发指啊。

蓝腰鹦鹉的栖息地在缅甸南部、泰国和马来,里中国边境近两千公里远,为什么会是我国的原产鹦鹉?真是奇怪,难道是在南沙最南部的某个岛发现过这种鹦鹉,用来宣示主权的?环颈鹦鹉属里的红领绿鹦鹉的广东亚种,其实不被鹦鹉学术界承认的,其实就是孟加拉亚种,是以前大概两三百年前宠物鹦鹉出逃形成的入侵种群,而环颈鹦鹉属里的亚历山大鹦鹉,其缅甸亚种原产中国和缅甸边境,大概率在中国有分布,却被排除在原产物种之外。太无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