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生疑的鱼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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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x2
楼主 (未名空间)

互联网是个好东西,因为它不时就要弄出一出吸睛剧,来满足吃瓜群众的围观心理。一个喝醉了酒的女人,一个开着玛莎拉蒂的年轻而且单身的女人,在互联网上制造一场舆论海啸,上演了一处真人版的肥皂剧,产生了一个高效率。

这个没有经过导演指导修饰和化妆的女主角,因危险驾驶罪今天判了。在大呼过瘾的时候,却总感觉有什么地方不对劲。本来是准备为女主角说点儿什么的我,突然发现自己就是一个方脑壳,连脑袋里何时开始飘起了拖鞋都不知道。总体的感觉就象被玛莎拉蒂带上了高速公路,在超限速飞驰。

女主角是一个共众人物,她是11月6日犯事,11月8日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执措施,11月13日当地法院就对其判处了刑罚。快吧,满打满算也就一个星期多一天,还包括了法定休息日。我不知道以这样的速度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是不是全国之最。记得八十年代深圳三天起一层楼,就被舆论誉为深圳速度。一起引出全国舆论海啸的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判决,仅仅一周零一天的时间。八天,不知会不会成为刑罚史上的超级速度?

公安机关的在侦查阶段,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日。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经申请可以延长一个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同时,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在确认案件证据充分后,可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不厌其烦的转述这些法律规定,就是为了证明玛莎拉蒂车主危险驾驶罪处理的超级速度,大家对比一下也是可以得出一个超速处理结论的。当然,我们是不能置疑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的,因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自然就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只是感觉类似的案件要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需要的时间肯定不至一周零一天。自从酒驾入刑成为刑案之首,如此这般的高速度肯定会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我不知道类似案件全国的平均办案时间是多长。八天,有没有因为互联网上的舆论海啸而特事特办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各机关的办案时间,如果没有,规定那么长的时间是否有浪费资源之嫌?

在互联网上一窝蜂的的叫好的时候,我感觉这就是一个坑,但不知道谁会掉下去,只到法院的判决一出,才发现是《刑诉法》掉了下去,那些吃瓜者的天量置疑,那个默不做声的公共机关,还有一个犯病的老头儿也都掉下去。本来还想问一下互联网,公民的刑事犯罪证据是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而法院的判决一出,立刻就让老头变成了一个杞成忧天的傻子,仿佛白痴。经常看到要“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在这个案件中,根本就不存在这一公里的,高效的出奇。

在吃瓜群众不断人肉搜索孙某和鱼尾(yuwei)的时候,我想到的却是这出吸睛剧上演
的速度与激情。吃瓜同志们,我只不过换了个角度思考了一下而已。在准备上传这篇短文时我犹豫再四,并一反常态企望它被平台给软埋了,自己在自己的手机里做一回自己的愤青。

最后,一个喝醉了酒的女人,她给社会带来这么大的一个鱼尾,反常的令人生疑。然而,常言道事出反常必有妖,不知道互联网能不能捉住那只妖?